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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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儲存、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報廢汽車、廢舊電器及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城管、環保、城管執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商務、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經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規定的產業發展政策,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確定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點的設置。
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其不同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出售再生資源,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深入社區、農村開展回收經營,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
第九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經認定后由稅務機關予以稅收優惠。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新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者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設置技術規范的規定,征求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后予以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中應當注明是否包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領取備案證明。經營范圍包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備案。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管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備案。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將備案情況按月分別上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應當符合治安、消防、環保、市容環衛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的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
(二)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廢舊市政公用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和清單,并如實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出售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和收購時間。
對收購個人撿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對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和收購時間如實進行登記。
回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再生資源收購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的實時監控。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及其運輸工具實行統一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城管、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對再生資源回收人員進行培訓。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具備必要的再生資源回收知識。
第十七條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再生資源,應當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其中生產性廢舊金屬只能出售給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范圍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需要處理報廢的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出售給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范圍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從事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回收的企業名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通過拍賣方式出售再生資源的,拍賣人應當查驗競買人的營業執照。未辦理工商登記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與所拍賣的再生資源不符的,不得參加競買。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在生產中需要以再生資源為原料的,應當向經工商登記注冊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不得向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采購或者非法自行收購。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回收再生資源時,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以及來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收購、處置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運輸或者委托他人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列明運輸物品的品種、數量、運輸目的地等事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運載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車輛、船舶進行查驗。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運輸廢舊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回收、儲存、加工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二條未經工商登記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或者擅自從事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個體工商戶有嚴重違法回收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后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將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出售給未經工商登記或者核準登記范圍不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以再生資源為原料的生產企業向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采購再生資源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收購時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以及來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設施,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機械制造、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國防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名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是指因自然損壞或者人為損壞而產生的市政公用設備、儀器、雕塑、電纜、通信設施及其它物資。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三條凡在本縣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浪費、厲行節約,保護、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
第五條縣供銷商務局負責我縣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工作,縣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辦公室設在縣供銷商務局,具體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縣工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縣環保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縣住建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縣發改、稅務、市容園林管理、物價、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供銷商務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監督企業執行六部委頒布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行業規范維護行業利益。
第七條開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市場、網點,必須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從業標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回收再生資源的類別。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應當向縣供銷商務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縣供銷商務局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向縣供銷商務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縣公安局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公安局辦理變更手續。
備案事項包括登記注冊名稱、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場所、性質、經營范圍、營業期限等。
第八條縣供銷商務局、發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環保局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以城市社區回收站點為基礎,集散市場為核心,點面結合加工利用為目標的三位一體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
第九條從事再生資源分揀、集散、儲存、加工、交易的經營者,應當進入依法設置的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經營。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功能和環保要求;
(二)具備儲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
第十條設置回收站點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環境衛生設施統一規劃布局,不得影響周邊環境;
(二)有圍墻、頂棚等必要的防擴散、防滲漏設施,不得影
響市容環境;
(三)占地面積與回收業務相適應;
(四)對回收物品及時清運,回收站至中轉站和再生資源集散市場間配備相應的封閉式運輸設備。
第十一條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十二條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得妨礙周邊居民的生活,且符合環保部門有關要求。回收的廢舊金屬必須場內堆放,嚴禁場外堆放;
(二)封閉式經營場地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營業房及倉庫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備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注冊資本;
(四)制度健全,從業人員熟悉廢舊金屬業務知識。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建立收購臺帳,如實記錄回收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同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收購、出售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除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外,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五條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二)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各種危險品;
(三)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四)公安部門通報尋查的贓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第十六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應符合國家城市環保要求,不得形成二次環境污染。
第十八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未向縣供銷商務局備案的,由縣供銷商務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未向縣公安局備案的,
由縣公安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縣公安局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公安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公安局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篇3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內容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xx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軍隊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報廢汽車辦理依據1、《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國經貿經〔1997〕456號;2、《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
3、《江蘇省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擬訂)蘇計經市發〔1997〕1700號文印發;
4、《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xx〕1202號);
5、《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xx〕2號);
6、國家環保總局第33號聯合令《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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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確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30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浙江省經貿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浙經貿資源〔2003〕75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義范圍
(一)本通知適用于**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各單位和個人的各種報廢汽車的處置(回收、拆解等)、回用件銷售、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及其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報廢汽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各種汽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等機動車輛。
(三)本通知所稱拼裝車輛,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簡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輛。
(四)本通知所稱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從事專業回收拆解報廢汽車、銷售回用件及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資質企業)。
二、監管原則
(一)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作為一項政府職能,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實行全市一體化管理。
(二)按照“定點回收、集中拆解、信息管理、加強監管”的原則,建立規范、科學、有效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報廢汽車、拼裝車輛、“五大總成”禁止銷售件流入社會,確保我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正常有序、健康發展。
(三)對資質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制度。資質企業要嚴格遵守《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完善管理手段。資質企業回收報廢車輛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則予以運作。對有違反《辦法》行為的資質企業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處罰。
三、規范處置
(一)各類報廢汽車的回收、拆解等處置必須按照“定點回收、集中拆解”的要求,由資質企業負責,依法按照規定程序規范操作。
(二)報廢汽車的擁有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將報廢汽車交給依法設立的報廢汽車處置單位進行統一處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本市報廢汽車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輛。
(五)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輛進入市場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六)禁止已經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車輛或已辦理注銷手續的報廢汽車、拼裝車輛以及已辦理停駛、牌照注銷等手續的車輛上路行使。
(七)嚴格執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管理和發放程序,《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浙江省經貿委根據國家商務部的規定樣式統一印制和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或偽造、變造《機動車報廢證明》。
根據省經貿委對報廢汽車回收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定點資質企業統一到市貿糧局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資質企業辦理報廢汽車回收后,須將已開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存根交還市貿糧局存檔備案。
(八)資質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規范運行程序,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基礎設施。報廢汽車拆解產生的廢鉛酸蓄電池、廢機油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的危險廢物,應按國家、省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三廢”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設施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明確職責
建立**市報廢汽車行業管理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商貿、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保護生態環境為重點,在各自部門職能范圍內,切實加強本地區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明確如下:
(一)商貿部門
市貿糧局牽頭負責全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為,建立和完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良性運行機制。溝通與協調市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組織對全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專項檢查與整治。各縣區商貿主管部門負責在全市一體化管理基礎上的對本行政轄區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的監管工作。
(二)公安部門
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督促和檢查資質企業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驗登記和可疑情況報告等相關制度。負責每年年底將次年報廢汽車的車主、車型、車牌號、數量等情況通報市定點資質企業,并監督資質企業回收拆解。各縣區公安部門要向車輛擁有單位和個人及時宣傳機動車輛報廢的程序及要求,并將機動車輛報廢回收的要求納入車輛年檢的內容。同時,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報廢汽車、拼裝汽車上路行駛情況,加大查處收贓、銷贓、窩贓報廢汽車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確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商部門
各縣區工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未取得《資格認定書》的單位,不得核準其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活動和核發營業執照。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堅決查處違反規定倒賣“五大總成”、拼裝報廢汽車以及無資質企業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為,堅決取締以各種形式出現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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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紙、廢棉、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不包括醫廢和危險廢物、嚴控廢物、報廢機動車及尚具使用價值并進入二次流通的舊貨)。
舊貨交易行為管理,依據國家《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收購、儲存、銷售等交易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四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是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督管理。
發改、公安、工商、環保、城管、規劃、國土資源、經委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實施管理。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交易行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條市商務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網點布局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網點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規范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選址符合市或縣(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
(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四)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與經營管理制度。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再生資源連鎖經營分支機構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六條的條件設立。
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九條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單位確需出售廢舊專用器材、設備及其零部件的,由單位開具證明后方可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來源不明的廢舊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廢舊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發現有出售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贓物、有贓物嫌疑或者違禁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開列扣押清單,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經營者在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查驗生產性廢舊金屬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以及出售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應到指定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者應當對經營活動建立完整的臺帳。臺帳的記錄應包括再生資源名稱、數量(或重量)、品牌、型號、形狀、特征、購銷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等。
臺帳的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及其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及經營者檔案,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臨時攤點的布局管理,以及市場交易環境的維護;
(二)負責市場和回收經營網點的衛生、環境、消防等;
(三)協助行政部門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制止或者舉報違法經營;
(四)其他與市場相關的管理和服務事宜。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立分揀區和儲存區,配備相應的消防、衛生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通過向市級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主管部門申請,符合《云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規定的條件,并獲得省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的認定,可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工商、規劃、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
(二)在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中,影響城市市容衛生、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經營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廢舊物資,或收購贓物的;
(四)未按規定到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
(五)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或收購廢舊專用器材無單位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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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計劃是企業在特定時間段內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展開的統籌性策劃和安排,只有在科學合理的計劃指導下才能實現預期目標。因此,物資計劃是搞好物資管理的前提,科學合理的物資計劃是節約生產成本的根本,也是確保物資采購結果可預測性、可控制性的基礎。目前企業處于資金十分緊張的局面,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就必須按照計劃有效地控制好計劃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煤炭企業物資計劃主要依賴于生產、基建、投資、經營等計劃的支撐,因此要搞好物資計劃必須認真分析審核以上計劃對所需物資的計劃安排。脫離生產實際的物資計劃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損失。因此,在編制物資需求計劃時,要根據生產、基建、投資等工程項目逐項核算所需要的設備、材料等物資,明確物資的名稱、型號、規格及數量。編制物資需求計劃時要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作用,有效提高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時效性,確保物資需求計劃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物資部門在編制計劃時還要充分考慮利用庫存及修利費等因素,要對現有資源進行認真綜合平衡,堅持積極平衡、留有余地、不留缺口、不打埋伏的原則。編制出的物資需求計劃必須做到精準及時并與生產建設需要相吻合。這樣才不會給企業造成積壓和浪費。
第二,物資采購管理是物資管理的重要環節,搞好物資采購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企業必須有規范的采購管理辦法和相應的采購程序,采購人員的采購行為必須按照采購辦法和采購程序認真貫徹執行,才會達到預期的目的。企業所有原材料、設備、零部件的采購,均應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大宗、重要、貴重的物資或限額以上的物資采購由企業采購部門統一辦理;低值、小額或限額以下的物資采購,可由使用單位供應部門各自辦理;企業對常用和零星物資的采購可實行寄售管理的模式,有效地降低采購成本。二是要認真貫徹“五適”方針,即以最適當的性價比、最適當的價位在適當的時間從最適合的地點購進適當品質及適當數量的物資。要想滿足以上條件,采購部門就必須按照招標、競爭性談判、比質比價及單一來源的各種采購方式進行有效的操作,對不同物資采用不同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同時要選擇最適宜的供應商與最佳的采購時間相結合,達到最佳的采購效果。三是堅持按采購程序辦事,要根據物資需求計劃和進度要求編制采購申請,采購申請計劃要經企業相關領導審簽后方可實施。四是物資采購要遵循多方詢價、比價、議價,貨比三家的原則,詢價人員將三家以上候選供應商的品種、性能指標、報價、批量、運輸和付款條件等情況匯總后,提交比價小組進行比選,共同確定成交單位;對大宗、貴重、批量性的采購可采取公開競價、招標方式進行采購;招標、比價結果獲批后,采購人員即可與供應商洽談買賣合同及合同條款。買賣合同采用國家標準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須經相關部門及領導按照管轄權限聯簽后方可訂立。重大采購合同須經企業律師審核。采購合同經雙方簽章生效后,采購人員應積極按合同規定的付款進度向財務部門申請,及時向供應商支付定金。采購人員按合同交貨進度及時催促供應商按時發貨。
第三,加強物資驗收管理,物資驗收工作直接影響產品質量的可靠程度,嚴格細致的驗收可以避免假冒偽劣產品和不合格產品的流入,也可以有效杜絕企業不應有的損失,因此貨物到達收貨地點后,收貨單位必須按照物資的屬性和重要程度分別組織驗收。例如,機器設備、大宗重要物資,收貨單位必須按照企業驗收管理辦法組織機電、經營、財務、供應等部門相關人員對物資名稱、數量、質量或重量及資質證件是否相符進行集體驗收,驗收后必須寫出驗收報告報相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如發現貨物品種、數量或重量等與合同不符,經檢測質量與合同約定標準不符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與供應商聯系,同時拒絕接收貨物或將貨物退回供應商,然后就退貨事宜及經濟補償、賠償和罰款事宜進行談判。驗收合格的貨物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并持發票、驗收單和驗收憑證到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手續。一般性物資由供應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進貨物資進行數量、質量驗收,驗收結束后按照以上處理辦法進行退貨或辦理入庫掛賬手續。物資采購只有通過嚴格的采購程序和嚴格的驗收工作才能有效地達到采購的目的。
第四,狠抓回收復用和修舊利廢工作,煤炭企業從建設期開始就離不開物資的大量投入,由于井下點多面廣、巷道復雜,不同時期投入的材料設備有些已經不再使用,如不及時回收就會造成無形的浪費。因此搞好材料、設備的回收復用、修舊利廢管理工作也是有效減少浪費,達到節支降耗,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之途徑。廢舊物資回收管理要設立專門的廢舊物資倉庫,建立廢舊物資管理臺賬,按照各單位季度或年度回收復用數量的多少進行適當的獎勵,形成良好的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用較少的獎勵換取豐厚的物資使用價值,為企業節支降耗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五,物資使用要建立有效的管控指標。一是要制定合理的噸煤材料費定額;二是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萬噸消耗定額;三是要制定合理的儲備資金定額。物資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萬噸消耗定額可控制發料,月底對各項定額進行有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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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超級秘書網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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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汽車行業;閉環供應鏈;企業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3-0120-03
[基金項目]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汽車產業閉環供應鏈協同研究”(批準號:2008Y340)
[作者簡介]李靜芳,武漢理工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為采購與供應鏈管理;張 贊,武漢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生,研究方向為物流與供應鏈管理。(湖北武漢430070)
隨著經濟水平和科技能力的日益提高,人類的消費水平也迅速增長,所需產品也日益復雜高端。與此相對應的是單位產品所需能源、材料、加工水平的提高。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自然資源的迅速枯竭和環境的嚴重惡化。汽車行業由于其在產業鏈中的位置,導致其影響了一系列相關的產品。為了保持其發展態勢,必須迎合消費者多元化、時尚化的消費需求,不斷更新產品適應潮流。在這種趨勢下,單個產品的生命周期較以前明顯縮短;與此同時,部分汽車完成使用壽命進入正常報廢階段,如果不及時對這些報廢汽車進行回收處理,將嚴重威脅人類健康、污染自然環境并占用大量土地,同時還構成了安全隱患。
汽車產品及其配件的生產需要耗費大量的能源和各種自然資源,而這些資源大多數都是不可再生的。據測算,每報廢一輛汽車,可以節約1t燃油、回收2.4t廢鋼鐵和45kg有色金屬。所以,在對這些不可再生產品的再利用是非常重要的。在回收利用的過程中,不僅可以節約自然資源,同時可以大幅降低企業的成本,減少對環境的污染,降低國家對自然環境保護的投入。這一切的結果就是促進整個經濟環境的良性循環,同時也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優質的土壤,也就是我們現在倡導的要達到多贏的局面。盡管現階段我國汽車行業閉環供應鏈在學術界炒得沸沸揚揚,國家也提出支持該產業發展的多項法規和政策,但是其產業環境卻繁雜、落后且經營業績不佳,即使是該行業的國有企業也經營慘淡,與國外汽車產業閉環供應鏈的迅猛發展狀況相比差距巨大。因此,研究汽車行業閉環供應鏈驅動因素問題,將有助于它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一、發達國家汽車閉環供應鏈現狀
1 美國汽車閘環供應鏈現狀。美國是目前全球汽車使用最為廣泛和成熟的國家,其汽車回收產業也是最為先進和發達的。先進表現在它能將占整車重量近75%的材料重新利用并回收。現在全美大約有1.2萬家汽車零部件回收商。按美國“全壽命周期管理”和“在制造”原則,能夠將有重新利用價值的發動機、電機和其他零件拆卸翻新,并重新出售;至于金屬材質的車體,則由破碎機械碾成金屬碎片后再運往鋼廠,重新鑄造生產新的車體。預計到2010年,再利用零部件的質量水平將達到原產品標準。在《未來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指南》中明確了美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要在2020年達到95%的目標。在美國,汽車行業的整個產業鏈從開始的設計、生產到后期的報廢、回收都非常的完備,整個回收利用系統也非常的發達。而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非常的全面,這些對我國汽車回收再利用方面有非常積極的借鑒作用。
2 德國汽車閉環供應鏈現狀。德國于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增加在汽車回收、再生產方面的投資。由于其產品質量過硬,加工工藝高超,前期設計考慮了后期的再利用,其汽車的諸多零件可以直接再使用。其設計實行模塊化并考慮到了后期回收、再利用,所以,大大降低了回收成本和增加了效率,真正地從整體上考慮了汽車的生命周期,并設計了完備的方案,最大化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這種整體化的前期設計和準備是我們需要注意和借鑒的。在法律方面,德國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舊車回收法》。該法規定:汽車制造商或者進口商有免費回收舊車的義務,必須將車體以環保的方式回收再利用。這就杜絕了外國企業帶來的綠色風險,畢竟對外國企業的嚴格要求不僅維護了本國的環境要求,同時也保護了本國企業不至于因在投入“特殊”精力的同時在競爭中處于劣勢。這從另一個側面體現了其縝密的作風。也就是說,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到政策需達到的目的,同時還要考慮到政策的實施是否會帶給企業負面的影響,降低其競爭力,最大可能地維持市場的公平競爭,不人為地造成“競爭優勢”或“競爭劣勢”,保護企業的權利。
3 法國汽車閉環供應鏈現狀。法國政府依據環境保護和資源再生利用的理念,積極推動汽車回收、可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等政策、法規的市場化運作,依照《個體廢物處理法》及修訂法案解決了以下問題:(1)明確了“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有義務對自己產生的廢物進行處置;(2)規定在產品設計和生產時就要考慮在其壽命期后如何回收和利用的問題;(3)要求分地區制定廢物處理規則;(4)提高公眾意識。其回收材料主要包括:鋼材、鋁、鎂、塑料和輪胎。在這種規定之下,企業和地方政府必須合作完成,凸顯出汽車回收行業的特殊性。僅靠企業家的良知來促進汽車回收行業的發展和進步,肯定是不現實的。而地方政府政績同環境治理不掛鉤,也難以調動其積極性。只有地方政府、企業雙方都自覺自愿地促進汽車回收行業的發展和進步,才能真正地實現汽車回收行業的良性發展。
4 日本汽車閉環供應鏈現狀,日本于2003年7月通過世界上第一部關于汽車回收的法律《汽車循環利用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律規定汽車生產廠商有義務回收報廢車輛,并進行再利用。同時規定,購車同時支付2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520元)的回收處理費。由于其消費者分攤了一部分回收成本,變相地增加了企業的競爭力,緩解了國內部分企業因支持環保而增加成本的壓力(出口的汽車由當地政府為環境買單,所以不用向外國消費者收取這筆費用)。日本每年淘汰汽車超過500萬輛,而其在制造工藝中大量使用可重復使用的材料,在隔板材料中大量使用硬紙板,這在各國汽車行業中算是比較特別的,而其外殼材料使用的是0.6mm的板材,較通用的0.8mm板材不僅節約成本、資源和能源,同時也更省油,突出了其經濟性(安全系數的降低是日產車經濟性的代價)。由于其材料特性,電子、化工能力突出,汽車上幾乎所有的廢舊零件都可以被回收再利用,在資源極度缺乏的日本,這樣做,早已被認為是理所當然。資源、能源的最大利用率是日本最值得驕傲的地方,也是我們最需要改進的地方。
二、中國汽車產業閉環供應鏈現狀
中國汽車產業閉環供應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形式比較死板,缺乏規范;綜合利用比例較低和技術比較落后,中國官方回收企業按國家規定為車輛六大件(即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后橋、方向機、車架)必須嚴格按照材料形式回收,不準再銷售利用。但是,國內汽車產業閉環供應鏈表現為民間形式,汽車的回收再利用實際上是個體私人作坊,回收利用非常不規范。任意拼裝整車銷售,造成很大的產品質量問題和交通隱患。回收企業,特別是個體回收企業受利益驅動,使舊車回收市場變得比較混亂,更談不上技術進步。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目前已經發展到1000多家,其中具有初步規模的約有700余家,拆解加工從業人員5萬多人,年拆解報廢汽車能力約為60萬輛。在1000多家企業中回收拆解100輛汽車以下的企業占60~70%,且多是手工操作,專用設備、工具缺乏,機械化程度低,拆解效率不高,造成資源浪費和拆解場地環境污染,不能適應發展需要。報廢汽車回收主渠道遭到嚴重削弱。據統計,國有企業回收拆解僅占報廢汽車拆解總量的56%,有近40%的報廢汽車流入鄉鎮和個體戶,使大量報廢汽車、拼裝車重新流到社會,二手汽車質量沒有一個標準,給交通安全帶來嚴重隱患。
具體來說,中國汽車閉環供應鏈出現的系列問題還表現為法律、制度和汽車設計方面的缺失。
1 法律方面的缺失。雖然中國針對汽車回收、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并下發了大量的補充文件。但是,由于各項法規之間并不是按照整個產業鏈來設計制定的,中間存在大量的漏洞和缺失,不能提供給企業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
2 制度方面的缺失。在以前由于環境治理和地方政府的政績不相關,導致地方政府為GDP增長而放棄環境利益的事常常發生。久而久之,為經濟發展而放棄環境治理的努力,也就成了“理所當然”了。
3 汽車設計方面的缺失。其實汽車設計不僅僅是外形的設計、研發,也是整個汽車產品生命周期的設計,最后產品的報廢和回收也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而不應被忽視。
三、中國汽車產業閉環供應鏈的改進
針對改進中國汽車產業閉環供應鏈的問題,理論界和企業界開始考慮該產業的驅動因素。理論界的切入點往往是從企業的角度出發。代應等認為影響報廢汽車回收系統構建的因素有外部環境因素和企業內部因素。外部環境因素包括:國際環境、法律法規、消費者、供應商、競爭者及政府機構。企業內部因素包括:高層決策者的戰略意識、政策執行力度、回收渠道信息化程度,同時也受企業規模和實力、物流成本的影響。并由此產生了生產延伸責任制。但是,參與汽車行業閉環供應鏈的主體并非只有企業,筆者認為汽車行業閉環供應鏈至少有三個主體參與其中:企業、政府(國家)和消費者。如圖所示。
1 企業層面。做企業就要不斷地發展壯大,終極目標就是獲取利潤,同時企業社會責任也是需要考慮到的問題。汽車閉環供應鏈能夠在可接受的時間內給企業帶來直接或間接利潤,也將促進企業積極實施這件事。顯然,現階段,諸多因素限制了該行業的發展。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促進手段來推動其發展:(1)法律法規的約束,任何參與者都必須遵守游戲規則。國家在不同時期先后制定了《汽車報廢標準》、《拖拉機報廢標準》、《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認證暫行管理辦法》、《報廢拖拉機回收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舊機動車流通行業管理的意見》和《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雖然其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但是汽車回收系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限于完成壽命的末端產品,還包括了從設計、零部件加工、制造,到汽車的銷售、維修以及車輛的報廢、回收、拆解、再利用、廢棄處置等全過程。必須以系統的手段來制定相關政策,特別是當前,諸多因素不利于汽車回收產業發展時,企業更需要在政策上獲得國家的支持。(2)利潤因素,2000年全國的各類汽車產量達200萬輛,消耗600萬噸材料,其中包括480萬噸鋼材、約20萬噸生鐵、約27萬噸有色金屬和約66萬噸塑料等。我們以鋼板3000元/噸;生鐵960元/噸;有色金屬4000元/噸;塑料2800元/噸(原料價格)粗略估算,以上材料最少價值180億。也就是說,在2010年可以以“廢品”的價格來獲得相當于180億的材料來進行生產。從而大幅降低了生產成本,增加了利潤。(3)無形資產因素,在當今全面提倡節約、環保、綠色生活形勢下,企業只有適應時代的潮流,只有顧客覺得好,才是真的好。當今美譽度決定著企業能否繼續生存并發展,安然的轟然倒塌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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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稅收管理專業化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不走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不是一專到底,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不是唯收入論成敗。根據實踐中的問題稅收管理專業化而是應該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專業化管理是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不同特點,通過建立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充分運用其專業技能,實行分類管理和規模化管理相結合的模式,達到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所有制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市場分工越來越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稅收管理專業化是大勢所趨。據筆者調研,20o7年婁底市國稅局適應這種趨勢,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管理,著重改革管理的組織結構,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所得稅三個類別分設稅源管理機構,實行針對性管理。專業化管理推行一年多來,收到了明顯成效,稅收征管質量得到一定提升,補辦稅務登記2836戶,個體稅收增長44.6O%,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0.42個百分點,所得稅收人增長53.5%,高出總收入增長水平29.92個百分點。但是,總體來說,目前的專業化管理還只是“破冰”之舉,尚未達到“融冰”、“化冰”的境界,專業化管理的深度、廣度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尤其是在專業化管理方法、專業化管理手段、專業化管理目標等方面還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擬從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推進專業化管理縱深發展提出幾點淺見,供工作中參考。
一認識上應該厘清的幾個問題
1、專業化管理不是簡單的分類管理,而是全方位、立體型、深層次的專業化管理。有人認為,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所得稅納稅人進行了分類就是進入了專業化管理,這是錯誤的。分類是專業化管理必備條件,是基礎,但不是全部。目前,我們的專業化管理還停留在淺層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轉型了,實質上還沒轉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還是老套路、老辦法。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上,稅源管理部門沒有做進一步的細化、分工,也沒有制定對應的管理辦法,更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在所得稅管理上,缺少專門的稅源監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網絡,缺少專業的納稅評估;在個體稅收管理上,稅源底子、納稅人戶籍還不是很清楚,稅額調整方式還比較粗放,個體大戶的征管還不是很到位。真正的專業化管理應該是專到了每個行業、每個稅種、每個納稅人、每個工作點上,還應該有專門的辦法、專門的手段、專門的目標。
2、專業化管理不是稅源管理部門單打獨斗,而是多個部門共同參與、相互聯動。有些人一提專業化管理就認為是稅源管理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因而置身事外。誠然,稅源管理部門是專業化管理的主體,但是,其他部門也是專業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專業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術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信息技術支撐,征管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征管制度和辦法,稅政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政策服務,計統部門應提供專業化的統計分析,因此,不能把各類業務彼此割裂,而應該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明確分工、強化職責、密協協作,尤其要理順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落實和完善稅源管理良性互動機制。
3、專業化管理不是一專到底,也應有適當的多元化管理。專業化管理是縱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橫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專業化是狹隘的專業化。比如:管理增值稅的部門既要管理好增值稅,也要注意所得稅的管理,及時將增值稅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所得稅管理部門反饋;管理大企業的部門,既要探索大企業稅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對大企業下的子公司、小企業加強管理;管理甲行業的稅收管理員,既要加強對本行業的稅收管理,也要注意與甲行業相關的乙行業的情況,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專業化管理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4、專業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務,而是要在專業化管理上實現專業化服務。重管理、輕服務本來就是一種錯誤的理念,推行專業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這種理念,片面強調專業化管理而忽視納稅服務,征管制度變得越來越冗長,征管措施變得越來越繁瑣,征管流程變得越來越復雜,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納稅人負擔,犧牲了優質服務,并且兩種效益不對等,犧牲大于收獲。在推進專業化管理上,要特別重視專業化服務,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服務方式,逐步實現個性化服務,使納稅服務的觸角伸得更長、更深、更廣。
5.專業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論成敗,而要把提高征管質效作為主要標桿。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效益的明顯提高帶動了稅收收入的較快增長,這是經濟決定稅收的產物,這種表象容易掩蓋稅收征管質效的本質,讓人誤以為這完全是專業化管理的功勞,并在這種成果下沾沾自喜。檢驗專業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稅收收入的增長,更要看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轉,看納稅人是否滿意。
二實踐中應該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進一步完善分類管理與層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進一步打破稅源管理部門內部屬地管理的模式,分行業、分規模進行管理。一般納稅人管理部門設立大企業管理組,大企業以外的企業按行業進行分類設立若干個組,商業與工業分開,甲行業與乙行業分開,每個稅收管理員專門負責一個或幾個行業的稅收管理,加強對各個行業的比較分析,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同時,在職能建設上,要將管理與評估分離,專門設立評估組,負責互動平臺下發現的疑點企業的納稅評估;所得稅稅源管理部門可以比較一般納稅人的管理進行分類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管理部門則要按地段、按規模、按行業進行分類管理,監控到每一個個體工商戶,監控到開業、歇業、復業等具體的經營活動,監控到每一張發票的開具情況。同時,市局要積極參與到稅收征管實踐中來,重心下移、業務貼近基層,市局直接對大型企業進行評估,對大型企業進行重點監控,對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進行直接稽查。
1、抓緊規范管理制度。隨著管理方式的轉型,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規程也必須相應轉型,否則,就會出現管理空擋。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重新規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詳細的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稽查管理辦法、納稅服務實施辦法,使各項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再造管理流程,科學設置稅收征管基礎工作流程、辦稅服務流程、部門銜接流程、互動協作流程,使各項工作順利流轉,防止工作斷鏈;要適應專業化管理的新要求,強化檢查考核,明確內部分工和崗位職責,建立目標管理機制,完善考核辦法,為專業化管理提供保障和動力。
2、著手強化配套措施。要將征管、稅政、稽查、計統、信息中心等部門納入專業化管理工作范疇,形成大專業化管理格局,增強整體合力。各部門要以專業化管理為核心,積極主動為專業化管理服務,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改進管理辦法,創新管理手段。征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所有行業的稅收管理辦法,供基層征收管理機關執行,進一步擴充納稅評估模型庫,建設類型齊備、典型具體的納稅評估模型庫;稅政部門要著重完善民政福利企業、廢舊回收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管理辦法,提出精細化管理舉措;稽查部門要加強典型案例的剖析,掌握各個行業偷稅漏稅的慣用伎倆,為稅源管理部門實行專業化管理提供參考;計會統部門要走出傳統的統計分析習慣,將統計分析細化到各個產業、各個行業和細分行業,將統計分析指標細化到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使統計數據更加準確、全面,使分析結果更加科學、可靠;信息中心要發揮技術支撐的作用,建立稅收數據處理中心,把各稅種、各類經濟活動信息進行歸納整理、儲存,加強稅收數據的深層次開發使用。
(二)努力建立專業化人才隊伍
人才是基礎,沒有專業化人才就無法實現專業化管理。目前,干部隊伍中行業分析專家、反避稅專家、所得稅管理專家、轉讓定價調查專家、納稅評估專家、計算機審計專家、個體稅收管理專家還很稀缺,制約了專業化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級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把它作為專業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先行性工作來抓。要及時調整教育培訓的方向,從學歷教育、基本技能教育、綜合性教育轉向專業教育、針對性、高精尖教育,使受教育者多獲取特定行業、特定領域的專門知識,多培養行業分析專家、納稅評估專家、稅務稽查專家、計算機專家;要建立和擴充各級各類人才庫,對專家級人才統籌管理、合理調配、因才適用;要確保專業化人才隊伍的基本穩定,每年專業人才的崗位異動率不能超過20%,并要實行“退一補一”的辦法,順利實現專業人才的新老交替。
(三)積極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
管理與服務是一對連體嬰兒,有相應的管理就有相應的服務。隨著管理的深人、細致,納稅服務也應該緊隨其后,步調一致。推動納稅服務專業化首先要樹立“顧客導向”意識,對企業來說,顧客是市場營銷活動的中心,企業的一切活動,都應該圍繞著顧客需求、顧客滿意來進行,對稅務機關來說,納稅人就是稅務機關的顧客,所有的管理活動都應該以顧客需要、顧客滿意為標準,當然,這種需要和滿意是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之上。其次,要建立大客戶稅務經理制,達到一定規模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指定一名專門人員作為企業的稅務經理,成為稅企溝通的基本渠道,對企業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各類涉稅問題。再次,要拓展納稅服務的方式方法,實行同城辦稅、網絡服務、數字稅收等新的服務方式和手段,提高辦稅效率,盡最大努力方便納稅人。
(四)全面推進管理專業化。
l、推進一般納稅人管理專業化。摸索大企業專業化管理新途徑。目前,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尚未建立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但是我們可以進行探索,為以后大企業的稅收管理積累經驗。大企業的標準可按銷售規模、納稅規模、資本規模和其他特殊情況綜合確定。每個大企業明確專門人員進行管理,管理員負責了解大企業的財務核算和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資金流動情況、發票開具情況、稅款入庫情況,同時,根據掌握的情況對申報資料進行評估,對申報資料、稅款入庫、爭議稅款進行動態監控,定期進行跟蹤性稅收風險分析,及時發現和糾正申報中的異常情況,對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實施專業化稅務審計,審計過程中可以召集行業分析專家進行集中“會診”,必要的情況下,大企業可實行專家組專門管理,但是,對專家組成員要明確職責,量化指標,用簡易的考核辦法加強考核,確保駐廠員忠實履行職責。
深入推進行業分類管理。當務之急是要在專業化的稅源管理部門內部進一步打破屬地管理的格局,按照“突出特點、規范制度、重點推進、逐步細化、完善體系”的總體要求,合理劃分行業、合理分配征管力量進行分類管理。根據目前的情況,分行業管理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細,太粗了專不起來,太細了人員力量有限,應以兩人為一組,每組專管1—3個行業(包括細分行業)。要逐級建立行業稅收信息庫,搜集各類經濟稅源信息,樹立行業指標標準,定期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的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各種指標標準,為稅源監控和納稅評估提供參考。要加強行業研究,行業稅收管理員定期出具行業發展報告,定期提供行業經營、發展情報,定期召開行業分析例會,對特定的行業問題,采取專家咨誨、實地考證等辦法加強研究。要完善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庫,開展專業化評估,專業化評估的特點是人員專業、知識專業程序專業、方法專業。
2、推進所得稅管理專業化。今年是新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總局和省局專門召開了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工作會議,提出了“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的24字方針,為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按行業、按規模進一步細化分工,適當增加所得稅專業管理人才,調整所得稅管理事項。縣(市、區、局)應迅速積極探索在稅政科設立由2—3人組成的專門小組,重點抓好所得稅納稅人除稅務登記、申報征收、發票管理外的稅源監控、納稅評估、重點涉稅事項管理、匯算清繳等重點事項工作。
拓寬信息渠道,強化專職監管。所得稅管理的瓶頸是信息失靈,因此,有必要建立專職監管部門,專門負責加強信息情報的搜集和稅源的監管,理想的模式是建立稅收數據處理中心,綜合各種經濟稅收信息,統一自動采集、自動儲存、自動篩選、自動分析。當前的選擇是健全信息網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可以從產權交易機構、工商部門、公證部門采集重大產權交易、產權變更、經濟合同及協議等情況,可以從金融部門采集銀行開戶、資金流動情況,可以從新聞媒體采集經營發展變化、重要產品上市情況。
建立所得稅專業評估體系。所得稅納稅評估是對稅源監管信息的分析、利用的過程。所得稅專業化評估有別于原來的“大一統”評估,評估的精細化程度更高,側重于收入成本的審核,強調行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應加快建立包括行業稅負率、零負申報、財務比率、財務項目分析指標等在內的指標峰值,建立指標警戒體系,將低于警戒值的納稅人作為評估對象。運用管理學、統計學等相關知識和科學的數學模型進行計算分析:找出疑點,指導評估。
按照“二八律”建立重點稅源監管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抓好2O%等于抓好10o%的“二八率”是現代管理的機理,也是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哲學原理在稅收管理中的應用。要編制重點稅源監管調查指標體系,調查分析重點稅源企業報表數據、納稅申報數據和生產經營情況,分析稅源、稅負變化動態。要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重大盈虧、資產損失、產權變更、投資轉讓、破產重組等變化時,必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所得稅清繳手續,并將重大事項報告情況作為稅務獎懲的一個重要指標。
嚴格核定征收。對連續虧損、行業平均利潤率低于預警值的一般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全部實行核定征收;對零申報和負申報的企業核定征收面要達到60%以上。
加強反避稅工作的研究和管理。積極培養一批反避稅專家,依靠專家推進反避稅工作。定期剖析反避稅典型案例,增強反避稅工作的針對性,以典型案例指導反避稅工作。對長期虧損或跳躍性盈利又不斷擴大投資規模等違反營業常規的企業、實行關聯交易有較大避稅嫌疑的企業,開展內、外部調查,加強情報交換,做好信息比對和功能風險分析。
大力開展所得稅專項檢查。切實扭轉所得稅檢查是條“橡皮尺”的觀念,進一步增強所得稅檢查的剛性。稅務稽查的重點、檢查的技能逐步從增值稅轉向所得稅,大力培養所得稅檢查專業人才,探索所得稅檢查的新方法、新手段。所得稅稽查收入與全部稽查收入要協調發展。
3、推進個體稅收管理專業化。
細化個體戶戶籍管理。定期對管轄區內的漏征漏管戶進行清理檢查,全面深人分析、監控個體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納稅情況,做到基本情況清楚、涉稅事項清楚、增減變化情況清楚、停歇業、走逃戶、非正常戶情況清楚、稅控裝置使用情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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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3日,國家發改委等國家11部委聯合《關于推進再制造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再制造業發展的重要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6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工程院在北京聯合召開了“全國再制造技術與經濟現場交流會”,會上國家發改委環資司巡視員何炳光就《意見》進行了解讀。
發展再制造業具有重要意義
再制造業是指將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進行專業化修復的批量化生產過程,再制造產品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再制造是循環經濟“再利用”的高級形式。起源于國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目前全球再制造產值已經超過1000億美元,其中美國再制造產值已達700多億美元,部分國家維修配件的50%以上均為再制造產品。再制造產業發展方興未艾,已成為一些發達國家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何炳光說,加快發展再制造產業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要求。再制造與制造新品相比,可節能60%,節材70%,節約成本50%,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降低80%以上。再制造有利于形成“資源-產品-廢舊產品-再制造產品”的循環經濟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加快發展再制造產業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重要方面。再制造產業發展潛力巨大。2008年我國汽車保有量達4957萬輛,機床保有量達700多萬臺,14種主要型號的工程機械保有量達290萬臺。2009年汽車產銷量居世界第一,新增的退役設備和維修需求將不斷增加,為再制造提供了廣闊的原料來源和產品市場。發展再制造產業有利于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為社會提供大量就業機會。
加快發展再制造產業是促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效途徑。再制造是制造與修復、回收與利用、生產與流通的有機結合,是兼具制造業與服務業特征的產業。再制造產品主要用于維修,既能提高維修技術質量,又能提高維修效率和效益,有利于培育現代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國外經驗表明,當再制造零部件占維修配件市場的65%時,汽車維修速度將增加8倍。發展再制造產業還能使制造企業有能力投入更多精力進行新產品研發和設計,形成良性循環,對推動我國制造業的產業結構調整、產品更新換代、技術進步和人員素質提高十分有利。加快發展再制造產業是促進制造業升級與服務業轉型的重要內容。
再制造業現狀和問題
何炳光說,國家高度重視再制造產業發展。2005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支持發展再制造。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第一批循環經濟試點將再制造作為重點領域。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將再制造納入法律范疇進行規范。《循環經濟促進法》提出,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2008年,國家發改委開展了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有關部門從不同角度推動再制造產業發展。
他強調,僅用短短幾年時間,我國再制造產業就從無到有,產業規模不斷壯大。我國再制造發展取得了積極進展,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再制造理念逐漸被社會接受。經過幾年努力,再制造理念已逐漸被社會各界認識和接受,從事再制造的生產企業日益增多,一些消費者對再制造產品由疑慮到信任,開始選用再制造產品或服務。
二是再制造產業規模不斷擴大。2005年,國家第一批循環經濟試點將再制造作為重點領域。2008年,14家企業成為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到2009年底,我國已形成汽車發動機、變速箱、轉向機、發電機共23萬臺套的再制造能力,并在探索舊件回收、再制造生產、再制造產品流通體系及監管措施等方面取得積極進展。
三是再制造關鍵技術取得進展。一些科研單位通過和生產企業結合,在汽車零部件、大型工業設備、機床等再制造方面的技術研發和應用都取得了良好進展。
四是再制造保障體系開始形成。國家發改委著力把建立再制造保障體系作為重要任務來抓。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再制造項目,解決企業建設初期資金難的問題;會同國家工商總局了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標志,為再制造產品的規范流通創造了條件。
今年5月,國家11部委聯合印發的《意見》,明確了今后一段時期我國再制造產業發展的指導思想、重點領域和主要任務,提出了完善再制造產業發展的政策保障措施。
目前,我國再制造產品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是:再制造產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再制造作為新的理念還沒有被消費者及社會廣泛認同;再制造舊件來源及再制造產品銷售渠道不夠暢通;再制造技術和管理水平不高,產品質量良莠不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等相關法規有待修訂,有關管理制度急需健全,技術標準還不完善;缺乏政策激勵。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何炳光說,發展再制造業的指導思想是: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緊緊圍繞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提高再制造技術水平、擴大再制造應用領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業、規范舊件回收體系、開拓國內外市場著手,加強法規建設,強化政策引導,逐步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再制造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實現再制造規模化、市場化、產業化發展,努力將再制造業培育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發展再制造產業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通過法規規范、政策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二是堅持統籌規劃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加強規劃指導,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繼續推進再制造試點示范,由點到面,有序推進。三是堅持科技創新與體系建設相結合。鼓勵科技創新,解決再制造共性、關鍵技術問題,加強再制造標準體系、舊件回收體系、再制造產品流通體系等建設。四是堅持嚴控質量與加強監管相結合。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加強對再制造產品的市場監管,維護消費者權益。
重點領域和技術創新
何炳光指出,推進再制造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一是深化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以推進汽車發動機、變速箱、發電機等零部件再制造為重點,加大資金投入,消除制度瓶頸,完善回收體系,規范流通市場,努力做大做強。在此基礎上,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傳動軸、壓縮機、機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時,繼續推進大型舊輪胎翻新。
二是推動工程機械、機床等再制造。組織開展工程機械、工業機電設備、機床、礦采機械、鐵路機車裝備、船舶及辦公信息設備等的再制造,提高再制造水平,加快推廣應用。
他說,在推進重點領域發展的同時,還要加強再制造技術創新,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加快再制造重點技術研發與應用。加強再制造產品設計技術和產品剩余壽命評估、經濟環保的拆解和清洗、微納米表面工程、無損檢測等技術的研發,開展舊件性能評價、再制造產品安全檢測等方面的技術攻關。鼓勵生產企業、研究設計單位開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環境友好設計。
二是加強再制造技術研發能力建設。依托國內有基礎的技術研發單位和企業,加快建立再制造國家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和再制造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鼓勵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聯合攻關和產業化示范。做好國外先進技術與國內成熟適用技術的銜接,形成再制造關鍵設備生產研發體系。
加快再制造支撐體系建設
《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再制造產業發展的支撐體系建設。何炳光表示,這包括四個重要方面;
一是完善再制造舊件回收體系。加快完善有利于再制造業發展的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的逆向回收物流體系,加強有效分類和回收管理,形成與再制造規模相匹配的舊件收集能力。
二是建立再制造產業發展標準體系。研究建立再制造標準體系,制定再制造技術標準和規范,包括再制造技術通則、舊件檢測與評價技術標準、再制造工藝技術規范和再制造專利標準等。
三是規范再制造環保安全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再制造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物分類儲存管理,提高后續廢物再利用潛力,減少廢物的處理處置量,消除再制造產品的安全環保隱患。
四是推動再制造服務體系建設。在部分定點維修網點(含汽車“4s”店)設立再制造產品專柜,建立再制造產品連鎖示范店和售后服務點。選擇若干制造企業和維修企業,開展再制造產品生產與售后服務一體化試點。
發展再制造業的政策保障措施
政策保障對再制造發展至關重要,這也是《意見》的著眼點之一。
何炳光表示,完善再制造業產業發展要從六個方面著力。
一是編制再制造產業發展規劃。按照《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要求,組織編制再制造產業發展規劃,明確近期中期發展目標和重點,提出促進再制造產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分步驟、分階段組織實施。
二是完善促進再制造產業發展相關法規。盡快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適當取消對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強制回爐的限制。根據再制造產品原料自身的安全環保風險及國內實際需要,建立鼓勵、限制、禁止進口的分類管理制度,制定再制造舊件和再制造產品的進出口管理目錄及管理辦法,并規范再制造企業管理,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三是完善促進再制造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制定《再制造產品目錄》,研究對列入目錄的再制造產品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再制造提供信貸、擔保等投融資服務。循環經濟專項資金要將再制造技術研發、示范和推廣項目作為支持重點,推動再制造產業發展。鼓勵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優先采用再制造產品。
四是建立再制造監督管理制度。完善再制造產品標識制度,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建立再制造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拆解企業的監管,防止可再制造的舊件流失,加強進出口舊機電產品檢驗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