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范文

時間:2023-04-11 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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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和相互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為貨物運輸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最少在貨物抵達前_________(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到達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有關文件包括:海洋提單、空運提單、貨物資料、報關和報檢報驗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換單和提前審核有關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申報的進口貨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檢驗檢疫及相關部門對于國家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

3.甲方根據乙方要求,負責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單據和文件: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手冊;正本提單、發票、箱單、合同;報關所需要進口許可證如系危險品,應提供相關文件;其他與進出口貨運有關的單據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導致貨物申報時間的延遲,而造成未能及時清關或貨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擔所產生的風險、責任及費用,而乙方不予承擔:

(1)因買賣雙方原因導致提單不能在公司正常換取(如未電放、海運費用未結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時提供進口報關所需的全部資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報關資料失實,而導致的延遲;

(4)在清關過程中由于海關等相關部門要求,需要補充或修改有關單證及相關說明資料,而甲方未能及時提供;

(5)遇到法定節假日或有關部門不能正常辦公;

(6)因港口要求和規定而必須輸港的貨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盡量協助甲方協商解決。

第二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及時、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進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輸等事宜。

2.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有關報關進度、預計送貨時間,以便甲方合理安排倉庫裝卸。

3.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在報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狀況,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釋、說明等工作。

4.乙方應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關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

第三條 費用結算

1.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甲方應自行向海關繳付貨物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繳,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2.甲方應自行交付到付運費(海運費和thc、空運費),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墊付。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進出口貨物單據或用以繳納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的限額支票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滯報金、滯箱費、港口費、滯納金、轉棧費等經甲方確認后由甲方承擔。

3.如因各種原因乙方無法收到甲方應付之費用,則乙方有權暫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貨物或屬于甲方的業務文件,所造成的風險、責任及費用,乙方不予承擔。

4.非甲方原因產生的特殊費用和責任,甲方不予以承擔。

5.附《進口貨物運輸費用報價》。

第四條 結算方式

乙方應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將本月帳目清單(如實報實銷則提供發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帳目清單核對無誤后通知乙方開據正式發票,發票開據后_________日內付款。

第五條 貨物滅損

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于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_________元(國內航線)/國際_________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六條 檢驗

運輸過程中,允許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擔保

為了順利執行本協議,按時結清帳目,乙方應以人民幣_________元或每張貨運單_________元提供保證金或等值的房地產抵押等甲方認為滿意的擔保。

第八條 轉讓

本協議所規定的乙方的權利和其它職責,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者授權給任何第三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依本協議向甲方支付費用,或支付費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須從支付期滿_________日起,按應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

2.乙方無正當理由_________天不履行某一個月的全部費用或所欠費用超過全部應付費用的時,甲方可以解除協議并按上款要求違約金。

3.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造成對方損失的,按違約時的實際損失賠償對方。

第十條 抵消

依據法律或本協議約定乙方應支付甲方的違約金或其他款項將被視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張的債權,對該債權的實現雙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張從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本協議下的款項或其他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款項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畢,不足的部分乙方當然同意予以補足。甲方沒有從應支付乙方的款項中扣除的并不應該視為甲方對主張該違約金或款項的放棄。

第十一條 解除

1.甲方未及時、全面、正確履行合同約定之義務的,乙方將書面催告甲方予以正確履行,甲方在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內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乙方將有權解除合同。但該合同解除的權利乙方在_________日內未向甲方主張的,則該權利消滅。

2.若合同一方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因其他原因進入破產程序,則另一方取得在書面通知對方后即解除合同的權利。甲方因進入經營困難的境地,使履行合同成為一種不可能或一種沉重的負擔,則乙方應許可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為對等之目的,乙方未及時、全面、正確履行合同約定之義務的,甲方將書面催告乙方予以正確履行,乙方在甲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內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將有權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相關單據和文件乙方應當及時返還甲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留存、復制。

5.盡管有上述之約定,在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尚有甲方的業務正在進行的,乙方仍應當妥善予以完成,由此發生的費用甲方當然將按照本協議的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若因乙方違反本款的約定導致甲方受有損失的,則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三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2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二,包裝要求: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運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托運方違約金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篇4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后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貨物運輸合同范文節選!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貨物運輸合同范文節選!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托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運達的時間: 年 月 日 時前

要求運達的地點:

收貨人: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重量:

體積(長×寬×高):

包裝形式:

件數:

出廠價格:

篇5

第一條為了明確國內水路貨物運輸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其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從事的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適用本規則。

內河拖航視為水路貨物運輸,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以下簡稱“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輸費用,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水路由一港(站、點)運至另一港(站、點)的合同。

(二)班輪運輸,是指在特定的航線上按照預定的船期和掛港從事有規律水上貨物運輸的運輸形式。

(三)航次租船運輸,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站、點)運至另一港(站、點)的運輸形式。

(四)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

(五)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或者接受轉委托從事水路貨物運輸的人。

(六)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

(七)收貨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接收貨物的人。

(八)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于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九)單元滾裝運輸,是指以一臺不論是否裝載貨物的機動車輛或者移動機械作為一個運輸單元,由托運人或者其受雇人駕駛駛上、駛離船舶的水路運輸方式。

(十)集裝箱貨物運輸,是指將貨物裝入符合國際標準(ISO)、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集裝箱進行運輸的水路運輸方式。

第二章運輸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運輸合同,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訂立。

第五條指令性水路貨物運輸,有關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運輸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訂立單航次運輸合同和長期運輸合同。

第七條訂立運輸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八條班輪運輸形式下的運輸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貨物名稱、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三)運輸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四)航名、航次;

(五)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中轉港(站、點)(以下簡稱中轉港)和到達港(站、點)(以下簡稱到達港);

(六)貨物交接的地點和時間;

(七)裝船日期;

(八)運到期限;

(九)包裝方式;

(十)識別標志;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九條航次租船運輸形式下的運輸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稱;

(二)貨物名稱、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三)運輸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四)船名;

(五)載貨重量、載貨容積及其他船舶資料;

(六)起運港和到達港;

(七)貨物交接的地方和時間;

(八)受載期限;

(九)運到期限;

(十)裝、卸貨期限及其計算辦法;

(十一)滯期費率和速遣費率;

(十二)包裝方式;

(十三)識別標志;

(十四)違約責任;

(十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運輸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章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節托運人

第十一條托運人應當及時辦理港口、海關、檢驗、檢疫、公安和其他貨物運輸所需的各項手續,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的單證送交承運人。

因托運人辦理各項手續和有關單證不及時、不完備或者不正確,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志,應當與運輸合同的約定相符。

托運人未按前款規定托運貨物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散裝貨物,托運人確定重量有困難時,可以要求承運人提供船舶水尺計量數作為申報的重量。

第十四條以件運輸的貨物,承運人驗收貨物時,發現貨物的實際重量或者體積與托運人申報的重量或者體積不符時,托運人應當按照實際重量或者體積支付運輸費用并向承運人支付衡量等費用。

第十五條需要具備運輸包裝的貨物,托運人應當保證貨物的包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沒有包裝標準的,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運輸安全和貨物質量。

第十六條需要隨附備用包裝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足夠數量的備用包裝,交承運人隨貨免費運輸。

第十七條托運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制作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危險性質以及必要時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

第十八條托運人應當在貨物的外包裝或者表面正確制作識別標志。識別標志的內容包括發貨符合、貨物名稱、起運港、中轉港、到達港、收貨人、貨物總件數。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安全儲運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在貨物外包裝或者表面制作儲運指示標志。

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應當字跡清楚、牢固。

第十九條同一托運人、收貨人整船、整艙裝運的直達運輸貨物可以不制作識別標志。

外貿出口貨物到港口不變換原包裝的可以使用原包裝的商品標志作為識別標志。

第二十條除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預付運費。

第二十一條托運人托運貨物,可以辦理保價運輸。

貨物發生損壞、滅失,承運人應當按照貨物的聲明價值進行賠償,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實際價值低于聲明價值的,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

第二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運輸過程中需要飼養、照料的活動物、有生植物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貴物品和文物、有價證券、貨幣等,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申報并隨船押運。托運人押運其他貨物須經承運人同意。

托運人應當在運單內注明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證件。

第二十三條托運笨重、長大貨物和艙面貨物所需的特殊加固、捆軋、燒焊、襯墊、苫蓋物料和人工由托運人負責,卸船時由收貨人拆除和收回相關物料;需要改變船上裝置的,貨物卸船后應當由收貨人負責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托運人托運易腐貨物的活動物、有生植物時,應當與承運人約定運到期限和運輸要求;使用冷藏船(艙)裝運易腐貨物的,應當在訂立運輸合同時確定冷藏溫度。

第二十五條托運人托運木(竹)排應當按照與承運人商定的單排數量、規格和技術要求進行編扎。

托運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噸位、吃水及長、寬、高和抗風能力等技術資料。

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加載貨物,應當向承運人提供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噸位、吃水及長、寬、高和抗風能力等技術資料。

航行中,木(竹)排、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的人員(包括船員、排工及押運人員)應當聽從承運人的指揮,配合承運人保證航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下列原因發生的洗艙費用由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

(一)托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約定的液體貨物品種;

(二)裝運特殊液體貨物(如航空汽油、煤油、變壓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艙;

(三)裝運特殊污穢油類(如煤焦油等),卸后須洗刷船艙。

第二十七條在承運人已履行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義務情況下,因貨物的性質或者攜帶蟲害等情況,需要對船艙或者貨物進行檢疫、洗刷、熏蒸、消毒的,應當由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責,并承擔船舶滯期費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變更到達港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托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托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節承運人

第三十條承運人應當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干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用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第三十一條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接收貨物。

第三十二條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第三十三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送到約定的到達港。

承運人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在沒有這種約定時在合理期間內將貨物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

貨物未能在約定或者合理期間內在約定地點交付的,為遲延交付。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間屆滿的次日起60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第三十五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約定的到達港卸貨的,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可以將貨物在到達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已經履行合同。

承運人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應當考慮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

第三十六條托運人違反本規則規定,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三十七條托運人未按照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通知承運人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危險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貨物所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知道危險貨物的性質并已同意裝運的,仍然可以在該項貨物對于船舶、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構成實際危險時,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本款規定不影響共同海損的分攤。

第三十八條貨物運抵到達港后,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到貨通知的時間,信函通知的,以發出郵戳為準;電傳、電報、傳真通知的,以發出時間為準;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通知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以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為通知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以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通知時間。

第三十九條根據運輸合同的約定應當由收貨人委托港口作業的,貨物運抵到達港后,收貨人沒有委托時,承運人可以委托港口經營人進行作業,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第四十條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保管費、滯期費、共同海損的分攤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運輸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留置相應的運輸貨物,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承運人發出到貨通知后,應當每10天催提一次,滿30天收貨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收貨人,承運人應當通知托運人,托運人在承運人發出通知后30天內負責處理該批貨物。

托運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處理貨物的,承運人可以將該批貨物作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第四十二條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時,承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將貨物提存。

第四十三條承運人對收集的地腳貨物,應當做到物歸原主;不能確定貨主的,應當按照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第四十四條收貨人有權就水路貨物運單(以下簡稱運單)上所載貨物損壞、滅失或者遲延交付所造成的損害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可以適用本規則規定的抗辯理由進行抗辯。

第四十五條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對全程運輸負責。

雖有前款規定,在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壞、滅失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該項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根據本規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時,本規則對承運人責任的有關規定,適用于實際承運人。

承運人承擔本規則未規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本規則賦予的權利的任何特別協議,經實際承運人書面明確同意的,對實際承運人發生效力;實際承運人是否同意,不影響此項特別協議對承運人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承運人對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貨物的損壞、滅失或者遲延交付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損壞、滅失或者遲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的自然屬性和潛在缺陷;

(三)貨物的自然減量和合理損耗;

(四)包裝不符合要求;

(五)包裝完好但貨物與運單記載內容不符;

(六)識別標志、儲運指示標志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七)托運人申報的貨物重量不準確;

(八)托運人押運過程中的過錯;

(九)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流質、易腐貨物;

(十)托運人、收貨人的其他過錯。

第四十九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的,承運人按照實際交付的貨物比例收取運費。

第五十條散裝液體貨物只限于整船、整艙運輸,由托運人在裝船前驗艙認可后才能裝載。

第五十一條單件貨物重量或者長度超過下列標準的,應當按照笨重、長大貨物運輸:

(一)沿海:重量5噸,長度12米;

(二)長江、黑龍江干線:重量3噸,長度10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對本省內運輸的笨重、長大貨物標準可以另行規定,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運輸笨重、長在貨物、應當在運單內載明總件數、重量和體積(長、寬、高),并隨附清單標明每件貨物的重量、長度和體積(長、寬、高)。

第五十三條承運人在艙面上裝載貨物,應當同托運人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將貨物配裝在艙面上的,應當在運單上注明“艙面貨物”。

第五十四條承運人依照本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對由于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損壞、滅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違反本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造成貨物損壞、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承運人對運輸的活動物、有生植物,應當保證航行中所需的淡水,有關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運輸活動所所需飼料,由托運人自備,承運人免費運輸。

第五十六條因運輸活動物、有生植物的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活動物、有生植物損壞、滅失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應當證明業已履行托運人關于運輸活動物、有生植物的特別要求,并證明根據實際情況,損壞、滅失是由于此種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

第五十七條承運人應當將與托運人約定的運輸易腐貨物和活動物、有生植物的運到期限和運輸要求,使用冷藏船(艙)裝運易腐貨物的溫度,木(竹)排的實際規格,托運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噸位、吃水及長、寬、高和抗風能力等技術資料在運單內載明。

第四章運輸單證

第五十八條運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是承運人已經接收貨物的收據。

第五十九條運單內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一)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貨物名稱、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三)運輸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四)船名、航次;

(五)起運港、中轉港和到達港;

(六)貨物交接的地點和時間;

(七)裝船日期;

(八)運到期限;

(九)包裝方式;

(十)識別標志;

(十一)相關事項。

第六十條運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制:

(一)一份運單,填寫一個托運人、收貨人、起運港、到達港;

(二)貨物名稱填寫具體品名,名稱過繁的,可以填寫概括名稱;

(三)規定按重量和體積擇大計費的貨物,應當填寫貨物的重量和體積(長、寬、高);

(四)填寫的各項內容應當準確、完整、清晰。

第六十一條承運人接收貨物應當簽發運單,運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

第六十二條運單簽發后承運人、承運人的人、托運人、到達港港口經營人、收貨人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收貨人收到貨物后作為收據簽還給承運人。

承運人可以視情況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運單份數。

第五章貨物的接收與交付

第六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散裝貨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貨物按件數交接。

第六十四條散裝貨物按交接的,承運人與托運人應當約定貨物交接的計量方法,沒有約定的應當按船舶水尺數計量,不能按航船水尺數計量的,運單中載明的貨物重量對承運人不構成其交接貨物重量的證據。

第六十五條散裝液體貨物裝船完畢,由托運人會同承運人按照每處油艙和管道閥門進行施封,施封材料由托運人自備,并將施封的數目、印文、材料品種等在運單內載明;卸船前,由承運人與收貨人憑艙封交接。

托運人要求在兩個以上地點裝載或者卸載或者在同一卸載地點由幾個收貨人接收貨物時,計量分劈及發生重量差數,均由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責。

第六十六條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后,應當及時提貨,不得因對貨物進行檢驗而滯留船舶。

第六十七條承運人交付貨物時,應當核對證明收貨人單位或者身份以及經辦人身份的有關證件。

第六十八條收貨人提取貨物時,應當驗收貨物,并簽發收據,發現貨物損壞、滅失的,交接雙方應當編制貨運記錄。

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沒有就貨物的數量和質量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單的記載交付貨物,除非收貨人提出相反的證明。

第六十九條按照約定在提貨時支付運費、滯期費和包裝整修、加固費用以及其他中途墊款的,應當于辦理提貨手續時付清。

第七十條下列情況,應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要求,承運人可以編制普通記錄:

(一)貨物發生損壞、滅失,按照約定或者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的;

(二)托運人隨附在運單上的單證丟失;

(三)托運人押運和艙面貨物發生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壞、滅失;

(四)貨物包裝經過加固整理;

(五)收貨人要求證明與貨物數量、質量無關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一條貨運記錄和普通記錄的編制,應當準確、客觀。

貨運記錄應當在接收或者交付貨物的當時由交接雙方編制。

第七十二條收貨人在到達港提取貨物前或者承運人在到達港交付貨物前,可以要求檢驗機構對貨物狀況進行檢驗;要求檢驗的一方應當支付檢驗費用,但是有權向造成貨物損失的責任方追償。

收貨人或者承運人按照前款進行檢驗的,應當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條件。

第六章航次租船運輸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三條本規則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航次租船的出租人。

本規則其他有關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僅在航次租船運輸形式下的運輸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不同約定時適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七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船舶艙位;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更換船舶。但提供的船舶艙位或者更換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有權拒絕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責任未提供約定的船舶艙位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出租人在約定的受載期限內未提供船舶艙位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在受載期限內將船舶延誤情況和船舶預期抵達起運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時起24小時內,將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出租人。逾期沒有通知的,視為不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責任延誤提供船舶艙位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承租人可以將其租用的船舶艙位轉租;轉租后,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第七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提供約定的貨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變更貨物。但是,更換的貨物對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權拒絕或者解除合同。

因承租人責任未提供約定的貨物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航次租船運輸形式下,收貨人是承租人的,出租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根據航次租船運輸形式下運輸合同的內容確定;收貨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根據承運人簽發的運單的內容確定。

第七章集裝箱運輸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九條承運人向托運人提供集裝箱空箱時,托運人應當檢查箱體并核對箱號;收貨人返還空箱時,承運人應當檢查箱體并核對箱號;

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對整箱貨物,應當檢查箱體、封志狀況并核對箱號;

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對特種集裝箱,應當檢查集裝箱機械、電器裝置、設備的運轉情況。

集裝箱交接狀況,應當在交接單證上如實加以記載。

第八十條根據約定由托運人負責裝、拆箱的,運單上應當準確記載集裝箱封志號;交接時發現封志號與運單記載不符或者封志破壞的,交接雙方應當編制貨運記錄。

第八十一條根據約定由承運人負責裝、拆箱的,承運人與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對貨物進行交接。

第八十二條集裝箱貨物需拆箱后轉運的,其包裝應當符合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收貨人提取貨物后,應當按照約定將空箱歸還,超期不歸還的,按照約定交納滯箱費。

第八十四條集裝箱貨物裝箱時應當做到合理積載、堆碼整齊、牢固。

集裝箱受載不得超過其額定的重量。

第八章單元滾裝運輸的特別規定

第八十五條單元滾裝運輸方式下運輸合同的履行期間為運輸單元進入起運港至離開到達港。

第八十六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單元的表面狀況進行驗收,發現有異常狀況的,應當在運單內載明。

第八十七條運輸單元進入起運港時承運人應當在運單上簽注,離開到達港時托運人應當在運單上簽注,并將簽注后的運單交還給承運人。

第八十八條單元滾裝運輸不得運輸危險品。

第八十九條運單上應當載明車牌號碼、運輸單元的重量、體積(長、寬、高)。

第九十條托運人對車輛或者移動機械所載貨物應當綁扎牢固。

運輸單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綁扎的,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時向承運人提出,并支付相關費用。

承運人應當備妥加固綁扎的物料,并為防止運輸單元滑動而進行一般性綁扎和加固。對有特殊綁扎要求的,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九十一條運輸單元駛上或者駛離船舶時,司乘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服從船方指揮,按順序和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運輸單元進入指定的車位后,司機應當關閉發動機,使車輛處于制動狀態。

第九十二條運輸單元的實際重量、體積與運單記載不符的,托運人應當按照實際質量或者體積支付運輸費用并向承運人支付衡量等費用。

篇6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后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貨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托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運達的時間: 年 月 日 時前

要求運達的地點:

收貨人: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重量:

體積(長X寬X高):

包裝形式:

件數:

出廠價格:

承運車輛車牌號:

篇7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和相互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為進口貨物運輸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最少在貨物抵達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到達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包括:海洋提單、空運提單、貨物資料、報關和報檢報驗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換單和提前審核有關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申報的進口貨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檢驗檢驗以及相關部門對于國家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導致貨物申報時間的延遲,而造成未能及時清關或貨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擔所產生的風險、責任及費用,而乙方不予承擔:

(1)因買賣雙方原因導致提單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換取(如未電放、海運費用未結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時提供進口報關所需的全部資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報關資料失實,而導致的延遲;

(4)在清關過程中由于海關等相關部門要求,需要補充或修改有關單證及相關說明資料,而甲方未能及時提供;

(5)遇到法定節假日或有關部門不能正常辦公;

(6)因港口要求和規定而必須輸港的貨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盡量協助甲方協商解決。

第二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及時、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進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輸等事宜。

2.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有關報關進度、預計送貨時間,以便甲方合理安排倉庫裝卸。

3.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在報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狀況,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釋、說明等工作。

4.乙方應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關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

第三條 費用結算

1.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甲方應自行向海關繳付貨物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繳,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2.甲方應自行交付到付運費(海運費和thc、空運費),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3.非乙方原因產生的特殊費用和責任,乙方不予以承擔。

4.乙方在貨物完成清關、運輸后7天內傳單票應收費用明細給甲方,甲方應及時確認并回傳。

5.結算方式:經甲乙雙方協定,甲方應在送貨后____天內將所有費用支付給乙方,有關稅單、報關單等文件按以下____方式辦理

a.先付款,后退單;

b.后付款,先退單。

6.如因各種原因乙方無法收到甲方應付之費用,則乙方有權暫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貨物或屬于甲方的業務文件,所造成的風險、責任及費用,乙方不予承擔。

7.附《進口貨物運輸費用報價》

第四條 其它

1.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管轄地海事法院審理。

2.甲乙雙方銀行賬戶、所在地址、電話及電子郵箱發生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滿前一個月內雙方不提出異議,視為合同自動順延。即使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的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篇8

早征今年3月30日,中國交通運輸部部長李盛霖與美國運輸部部長雷?拉胡德在華盛頓舉行會淡,就繼續深化中美交通領域的合作廣泛交換了意見,并簽署了部門問《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合作項目的安排》及其《行動計劃》。

兩國運輸部長一致認為,這項合作雖然很具體,但相當重要。危險貨物的運輸關系到生命和財產安全,關系到社會安定,是中美兩國政府非常關心的重要問題。

中國危險貨物運輸現狀

“目前我國不僅缺乏有關危險品運輸本身的法律法規,就連現有的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大量的銜接問題,沒有建立起危險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雖然一些有較強安全意識與安全責任感的企業對危險品運輸的操作開始重視起來,但由于沒有可供參考的具體操作方法和管理體系,使得危險品運輸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已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需要。”這是從業人士、業內專家普遍的感慨。

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中自產自運的占相當大的比重,社會化物流發展水平較低,危險品運輸企業規模化發展不足,無法做到通過提升設備設施水平來從根本上提高危險品運輸服務質量,裝備技術狀況整體較差,缺乏統一的能夠保障安全的裝備技術標準。

“我們經常看到很多運輸危險品的貨車不敢標上危險品的標識,一標上各個部門檢查、審批復雜得要命,不標就不用被檢查。雖說我們公司規模也不小,有時也嫌程序麻煩,有時運輸途中也會不標識。”一家危險品運輸公司負責人直言。

實際上,我國危險品運輸要同時受到交通、環保、工商以及稅務、海關等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雖然各部門都制訂了推動本行業健康發展的相關法規和規定,但彼此間并沒有達成共識,各自為政,各部門分別按照自己制定的標準要求審發批證。各部門的標準出現相互矛盾和重復處理的問題,這樣使企業運作受到很大程度地制約,無形中提高了企業運行成本而使企業經濟效益下降。同時,由于各級安全監管機構組建時間不長,安全監督管理隊伍人員較少、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較少,技術力量相對薄弱,致使安全生產監督力度不夠,尤其是對一些從事危險品物流的中小型企業的管理基本處于真空狀態。

此外,國家危險品應急救援機制還不完善,對危險品物流事故處理尚無快速反應的有效機制。同時,由于對危險品的危害認識不足,相關防范、救援措施不能及時跟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美國危險貨物運輸體系

在本次“中美危險品運輸安全”交流會期間,美國聯邦運輸部危險品安全國際標準辦公室副主任Ryan Paquet接受《物流》雜志社記者采訪時表示,與中國的運輸部門不同,美國聯邦運輸部機構單一,是所有運輸方式唯一的管理機構。擁有14年的危險品運輸安全從業經驗的Ryan認為,這種管理機構的優點在于:一是危險品運輸有著很強的技術性:二是可以使提供的法規、規章一致性,能夠提出口徑一致的危險品規則,對規章解釋統一,不會產生矛盾:三是極大地提高整個系統的運作效率:四是確保多利運輸方式都能用:五是增強法規的有效性;六是極大地避免在不同模式管理下的不一致,減少對公眾的消極影響。

不僅如此,美國運輸部有很多專業技術工程師,可以為法規制定提供一個重要依據,同時將各種所需專業人才歸入綜合部門,由單一機構管恥,能節省人力資源,提高效率。美國運輸部危險品與管道安全管理署下設7個辦公室。如果對法規進行修改時,美國政府會將信息公開化,放在一個公共網站上,讓所有政府部門和公眾來了解企業。此外,美國在對危險品運輸收費或罰款后,會將這筆數額的費用作為基金,培訓當地危險品運輸企業。

他還指出,為了協調國際通商中危險材料的運輸,美國國內運輸規章會做一些修改,目標是在國內與國際運輸要求之間“保持一致性”。它的意圖不在于使美國的規定與國際標準完全一致,而是“消除或避免國際運輸中可能存在的障礙”。

國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待規范

在這次交流會上,參會代表指出:國內危險品運輸需加快與國際標準和發達國家先進標準的步伐。曾參與多項危險貨物運輸法律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國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陳正才處長認為,中國危險貨物運輸標準直接受到國際標準或法規規則的影響。與國際標準一樣,確認危險貨物、危險性質也是國內危險貨物標準的核心內容和重要要求。

他指出,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頒布后成為中國各種運輸方式危險貨物管理法規規章中確定危險品性質的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法規規章都以GB12268作為重要依據。

2005年,《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和《危險貨物品名表》進行了修訂,解決多年來國際運輸和國內運輸危險品編號不統一的問題,方便了危險貨物的國際貿易和在國內的流通。如今聯合國規章范本已經出版第15修訂版,國家正組織對這兩項標準進行修訂。

“我國的危險品運輸有些法規很舊,甚至十幾年沒有變動,已經與現實脫節不相適應,在實際操作別期待相關管理部門能夠重視,早日修訂。”一家物流企業呼吁道。

中美在合作

國際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對危險品從業者資格認證,危險品運輸安全,危險品跟蹤,危險品應急規劃,政府政策的制定,相關法規的國際化程度,相關部門間協調機能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戰。

篇9

第一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二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三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為充分有效地發揮甲乙雙方各自優勢,提高貨運市場競爭能力,根據鐵道部有關文件精神和甲方與上海鐵路局運輸管理處簽訂的___次五定班列包車運輸協議,經甲乙雙方協商,就雙方合作并由乙方承包  次五定班列寧波北站點事宜,共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承包式

甲方將次五寶班列寧波北站點每日的四節車皮提供給乙方承包經營。發站寧波北(含余姚),到站棠溪等廣東境內鐵路部門允許的到達站,車種為棚車和敞車,貨物品類為5號及其以上運價號的貨物(危險品除外),承包期限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考核基數和費用支付

在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甲方對乙方每日考核基數為兩車(節)車皮。乙方必須于當日裝車后按考核基數向寧波北站繳交鐵路運費及裝卸費,并向甲方支付合作管理費每輛________元,每日________元,

如乙方當日裝車不足兩輛的按考核基數兩輛支付鐵路運費、裝卸費和管理費。如乙方當日裝車超過兩輛的(以四輛為限),按實際裝車數支付鐵路運費、裝卸費和管理費。乙方多裝車的管理費,在承包期屆滿時,可以沖抵少裝車的管理費。

第三條 保證金

為保證協議的履行,乙方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計人民幣叁拾萬元。在承包期滿時如乙方無違約責任時,甲方在____日內如數退還保證金。

第四條 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保證乙方為次班列寧波站點的獨家合作承包人,如將寧波北站點車輛再發包給他人經營的,承擔支付雙倍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2.協調上海鐵路局、寧波北店及廣州各列站的關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繼續承包經營的,按本協議承包期限每少一日賠償乙方損失________元。

3.發生班列晚點、甩車及貨損時,甲方有義務代乙方向鐵路部門進行索賠。

乙方責任:

1.嚴格按裝運規定組貨裝車,不得裝運危險品和禁運品,不得隱瞞重量及匿報貨物品名,違者依鐵路規定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2.及時支付鐵路運費、裝卸費及管理費,連續拖欠三天不交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按本協議承包期限每少一日賠償甲方損失 ________元。

3.自覺遵守鐵路貨場規定,協調好寧波北站及廣州各列站的關系。發生貨損時,及時提供相應材料。

4.如乙方擅自終止本列的履行,甲方有權不退還保證金并在三日付清拖欠的運費、裝卸費及管理費。

第五條 其他約定

1.如遇鐵道部、上海鐵路局調整班列運費價格時,則本協議運費價格相應調整。

2.乙方與甲方考核時間與鐵路部門同甲方的考核時間同步進行,并享受鐵路部門與甲方同等的優惠待遇。

3.本合作承包期限屆滿后,如甲方繼續取得________年度次班列的承包權,則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約權。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全僅代表和乙方各執一份,送交甲方董事會和寧波北站各一份。

本協議經甲方全權代表和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權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鐵道貨物運輸合同范本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托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 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 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后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于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托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托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占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或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二十四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 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