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風險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9 06:02:4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合同風險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合同風險論文

篇1

1.1關鍵條款約定明確

筆者曾經經辦過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該工程項目包括幾個標段,我方合同內的價格條款援引了另一標段的價格但證明該價格的證據材料是復印件。由于第三方不予配合導致我方不能提供證據原件,加之我方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法院亦未受理,最后只能通過鑒定來確認結算價格。這一案例充分說明對于關鍵性條款最好不要采取援引的方式,如果進行援引也要拿到被援引文件的原件,否則在訴訟中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支付額外的成本來實現訴訟目的,這無疑增加了企業的負擔。

1.2縮略用語應作定義

合同語言追求言簡意賅,但并不是說只要簽約時雙方經辦人員能明白用意就可以任意縮略。凡是在合同內落字的詞語均要反復推敲,以保證僅能得出唯一性的解釋,絕不可存有歧義以至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成為被對方致命攻擊的武器。對于可能存在歧義的意思表示,筆者主張要么用長句表述,可以多用限定語,不要嫌繁瑣;要么采用定義的方式,明確其在合同內的具體涵義,以避免將來去證明真實意思表示的麻煩。

1.3履約順序格外注意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些企業由于擔心對方的履約能力問題而停止履行合同義務,殊不知這已使自身淪為違約方,并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為避免前述情形的出現,起草合同時在合同義務的安排上應盡量將對方合同義務的履行時間放在己方之前。當然,如果雙方談判地位懸殊,在履約順序上無法作出有利的約定,那么在懷疑對方的履約能力時,應該依據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的規定來有禮、有力、有節地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

1.4生效條款認真設計

當事人一般會約定合同在簽字蓋章后生效,當然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方可生效的合同另當別論。但是,一些公司考慮到母公司對該項目有不予批準的可能,有時會與對方約定合同在母公司批準后生效。但是,市場競爭瞬息萬變,附條件生效的條款反而給對方留下了毀約的空間。因此,對于那些對企業未來發展至關重要的項目,承辦人員在設計合同生效條款時要作出充分的考慮,以避免因內部審批效率問題而錯失商機。

1.5合同內容宜繁忌簡

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和儒家禮讓文化的影響,一些企業的領導干部及具體業務承辦人員對合同內容的詳略程度存在錯誤認識,甚至感覺難以破開情面與對方商榷具體詳細的條款,認為在合同履行中去相互磨合更為穩妥。這實際上已經為合同的履約風險埋設下了重大隱患,且往往在對方不誠信的情況下容易被對方加以利用。為防范出現前述情形,筆者一貫主張“先小人后君子”,在起草合同時應盡量預見到履行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形并予以規范,可以說“不怕寫不好,就怕想不到”,合同內容約定的越詳細對雙方的保護力度就越大。

1.6解約條款增加主動

筆者注意到許多合同在起草時未約定解約條款,在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下,只能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先行履行法定的催告義務,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予履行,則通過發出解約通知來解除合同。上述程序嚴格限定了守約方的解約步驟,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守約方解約的時間成本,實際上不利于對守約方的保護。為防患于未然,企業在起草合同時應著力設計解約條款,以使己方在對方違約時處于更為主動的地位。

2合同審核是風險防范的保障

2.1審核流程必不可少

企業一般通過制定合同管理辦法來規范內部的合同流轉程序,但一些企業對合同的審核重視不夠,部分業務部門的承辦人員甚至認為合同審查是憑空挑錯、故意找茬,對其他部門的審核意見存在抵觸心理。事實上,人無完人,每個人、每個部門的知識多都局限于本專業領域內,而從一份合同的內容上看,除包括業務條款外,還包括財務、稅收、法律等多個條款,這些方面單純依靠業務部門作出判斷難免會失之偏頗。所以,一份合同在初稿完成后,交由相關部門審核是對公司利益的最大保護。

2.2審核部門合理確定

如上所述,審核流程必不可少。但是,如何確定企業內部參與審核的部門,以保證有必要參與審核的部門都能參與進來,同時又不至于因為參與審核的部門過多而導致合同流轉的效率下降。根據目前大多數企業的部門設置模式,一份合同在業務部門擬定初稿后,一般應由業務部門提請法務部門、財稅部門來從各自的專業角度審核把關。多數企業能夠做到合同的法律審核,但對財稅審核往往重視不夠,甚至認為沒有必要,只是將財稅部門簡單地理解為企業出納的角色。這種錯誤的認識往往會使企業在資金籌措、稅務規劃方面由于欠缺事前考慮而限于被動,并最終增加企業的交易成本。有鑒于此,建議企業在合同審核時不應遺漏財稅部門,對于交易金額較大的合同,更應從經濟角度做好論證以確定最佳的交易模式。

2.3審核時間不宜倉促

企業在合同審核過程中容易影響審核質量的因素還包括審核時間過于倉促。有的合同,業務承辦部門到了簽署當日才提請相關部門審核,審核時間甚至可以以分計算。這樣做,一方面是對其他部門工作人員不夠尊重,另一方面會直接影響合同的審查質量。我們知道,合同審查不是讀小說,合同內的用詞用語不得有半點馬虎大意,合同語言需要反復推敲以避免產生歧義。業務承辦部門在初稿形成后,應盡早交予相關部門審核,并詳細向審核部門交待合同簽署的背景,以及己方關注的關鍵條款,以使審核人員能夠準確把握合同的主旨。

3合同履行是風險防范的關鍵

3.1履行義務依約進行

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我們不僅強調要簽署一份漂亮的合同,更要強調合同的履行不要走樣。我們注意到,部分業務承辦人員的合同意識比較淡薄,合同簽訂后竟被束之高閣,在履行合同時則隨意而為,導致與對方當事人產生矛盾,平添了不少麻煩。毋庸置疑,合同作為簽約雙方對交易行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被視為約束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在履行過程中應被嚴格遵守,不容許任何一方恣意踐踏,以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建議合同承辦人員應將合同隨時放在案頭,作為履行己方義務和接受對方履約行為的依據,做到一切以生效的合同為準繩。

3.2變更合同重新審核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很有可能會遇到一些在簽訂合同時未能預見到的情況,對于這類問題雙方當事人應采取書面協議的方式,以避免在未來發生糾紛的情況下對協議的內容糾纏不清。書面協議的具體內容大體包括兩種類別,一種是對原合同未作約定的事項進行補充,一種是對原合同已作約定的事項予以變更。在起草時要注意與原合同的銜接,并建議按照合同的審核流程再次流轉審查,以使合同的履行不偏離企業的立約宗旨,避免出現合同履行失控的情況。

3.3履行當中保留證據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會采取往來函件的方式溝通信息,一些函件在內容上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發生糾紛時具有證據作用,應作為重要文件予以保留。合同承辦人員應將合同及履約過程中形成的全部函件、憑證歸檔管理,便于在雙方發生法律糾紛的情況下收集整理證據材料。

當然,筆者在工作當中歸納整理的上述點滴體會囊括不了業務實踐當中合同風險的全部內容。合同風險的識別防范與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及職業素養休戚相關。但是我們堅信,只要多學習多思考,就會不斷提高我們的合同管理水平,為企業的發展壯大更好地發揮保駕護航的作用。

篇2

1.風險資本的合同治理研究。在風險資本合同治理中有影響的學者主要進行了如下三個方面的研究:有些學者研究分階段投資在風險資本治理中的效率。Sahlman(1990)認為分階段投資是風險資本控制投資項目最好的辦法。Bergemann和Hege(1998)發現分階段投資對風險資本具有項目質量的學習效應。Nether(1999)的研究則發現分階段投資是解決投資后風險資本被創業團隊套牢的有效機制。其他學者的研究也發現,相對于事前的一次性投資,分階段投資能解決事后風險資本被創業團隊套牢的道德風險問題(Wang&Zhou,2004)。同時,也有學者指出分階段投資可能導致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的情況下,風險資本事后套牢創業團隊的問題(Bigus,2006)。部分學者研究風險資本使用投資工具的投資治理作用。Kaplan和Stromberg(2002)發現美國風險資本大量使用可轉換優先股等可轉換證券。由于在風險資本投資中,投資合同簽訂后投資雙方付出的努力對風險資本投資的成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少學者發現通過合理的轉換比例、轉換條件設計,可轉換優先股能解決風險資本和創業團隊事后投資過程中投入不足的雙邊道德風險問題還有部分學者利用規范分析研究投資合同中關鍵決策控制權分配在風險資本治理中的作用。Neher(1999)認為,由于創業團隊異質性的人力資本在創業中的重要性,賦予風險資本關鍵決策控制權可以解決風險資本投資后被創業團隊套牢的道德風險問題。Hellman(1998)發現具有控制權的風險資本,在創業團隊管理層不能勝任的情況下,能付出最優的努力搜尋職業經理人并用職業經理人替換創業團隊管理層。不少學者研究關鍵控制權在風險資本和創業企業管理層之間的調整。如Kaplan和Stromberg(2002)等發現風險資本會擁有對投資企業關鍵決策(資產處置,項目退出方式,管理層替換)的控制權,尤其是在投資企業經營狀況變的比較糟糕的情況下。Vauhkonen(2003)論證了當創業企業業績高度相關的指標變差時應該由風險資本控制;在業績指標中等的情況下,應該由雙方共同控制;而在業績指標非常好時則由創業團隊繼續控制。

2.風險資本增值服務治理研究。投資后,風險資本一般會通過增值服務提升創業企業的管理水平,幫助企業獲取創業過程中稀缺的人力資源和外部資源———融資、供應商關系、客戶等。近年來,學者傾向從企業風險特征、風險資本特征來研究風險資本提供增值服務的關鍵影響因素。Sapienza等(1996)認為影響風險資本提供增值服務的因素主要有項目的風險(創業團隊管理水平)、商業風險、項目不確定性以及風險資本管理人的經驗。Schefczyk和Gerpott(2001)證實德國風險資本投資階段偏好與所投企業特征(市場增長率、是否作為沉默合伙人)顯著影響風險資本對所投企業咨詢類的增值服務(研發咨詢、制造決策、銷售決策以及融資決策)的選擇和頻率。Bottazzi等(2008)發現具有商業經驗合伙人的風險投資公司會更積極的幫助被投資企業招募管理人員,董事,協助后續融資,并保持與被投資公司積極的聯系。同時獨立型風險投資公司比附屬型風險投資公司更積極支持被投資公司Vladimir等(2010)發現相對于獨立型風險資本,公司型風險資本向創業型企業提供更有效的增值服務功能。另一些學者研究風險資本提供增值服務的類型及對其投資企業業績的影響,主要有如下的研究成果:Sapienza等(1996)研究表明美國,英國,法國以及荷蘭等國風險資本比較注重的增值方式是戰略咨詢、人際往來、以及幫助企業建立與其他公司和專業機構的網絡服務。Berghe&Levrau(2002)證實風險資本通過在戰略層面(董事會建議,幫助融資,商業建議)、教練服務以及網絡服務(合同資源,管理層招募)等增值服務幫助比利時高科技企業提升價值。Vladimir等(2010)研究表明,相比獨立型風險資本,公司型風險資本能顯著的提高與母公司戰略一致的創業型企業的IPO估值和并購溢價。

3.風險資本董事會治理研究。國外關于風險資本對參股企業董事會的投資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部分學者研究風險資本對創業型企業董事會結構———董事會獨立性、規模以及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分離的影響。大部分學者的研究表明風險資本的進入能顯著增加被投資企業董事會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接受風險資本投資的企業的董事會構成中有更多的具有行業經驗的獨立董事長與總經理一般是分別任命的(Gatsi,2006);接受風險資本投資的企業具有更大的董事會。另一方面,在公開上市時,接受風險資本投資的企業的創業團隊持股比例更低,創業團隊更可能被替換。另一部份學者研究影響風險資本董事會治理的關鍵因素。學者們研究發現,風險資本聯合投資、風險資本投資股權比例、風險資本類型(獨立型,公司型)以及風險資本聲譽(能力)等都是影響風險資本改善董事會治理的關鍵因素,主要結論有:聯合投資、風險資本聲譽以及風險資本股權投資比例與風險資本參股企業的董事會獨立性正相關。此外,Ivanov和Masulis(2007)證實公司型風險資本投資的企業董事會和薪酬委員會中具有更多的外部董事;同時會出現更高比例的強制性CEO輪換。還有少部分學者研究風險資本董事會治理的效率。Baker和Gompers(2002)證實風險資本能提高其投資企業董事會獨立性,并顯著的降低公開上市后公司失敗率。Wan(2007)發現風險資本能力(quality)對參股企業上市后董事會獨立性以及財務報表的質量有積極影響。

4.國內相關研究介紹。國內關于風險資本對參股企業投資治理的研究大多還處于總結發達國家風險資本的典型合同治理機制,并對之進行規范或定性分析。一些學者通過定性分析或規范分析研究分階段投資在風險資本投資治理中的作用。勞劍東等(2001)發現分階段投資情況下,風險資本相當于獲得了在后續階段放棄投資或重新評估企業并繼續投資的期權。陳灝康(2006)認為分期注入資金是風險投資家所能運用的重要監控機制。曹國華,潘蓉(2007)認為在分階段投資下,創業企業管理層為了獲得企業所需的后續資金,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運作企業并投入有效的努力。另一些學者研究投資形式在風險資本投資治理中的作用。唐偉(2005)認為在風險資本家與創業企業管理層的聯合努力能提高項目收益,雙方的努力程度與投入正相關,且在風險資本投入比例低的條件下,風險資本應該獲得普通股。李建軍、費方域(2010)發現可轉換優先股是風險資本實施事前獲得控制權的有效機制。還有一些學者對風險投資治理中的控制權分配的效率進行了研究。為了減少創業企業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同時為創業企業提供必要的管理支持,風險資本通常會以適當的方式直接參與企業管理(張曉晴,2006)。李建軍,費一文(2008)研究發現,在風險資本和創業企業管理層關于退出方式和時機的選擇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條件控制相對單邊控制能更好的解決合同不完全情況下事后退出方式和時機的有效選擇問題。總體來說,國內風險資本投資治理研究還處于從國外典型問題出發,總結國外主要研究成果的階段;還非常缺乏中國轉型經濟和關系文化特征背景下的風險投資治理問題研究,尤其缺乏中國市場背景下,結合中國風險資本自身稟賦特征、所投資企業風險特征的風險資本投資治理模式和效率的實證研究。

二、現有研究總結

1.目前關于風險資本投資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治理、增值服務以及董事會治理的模式與增值服務的作用上,缺乏對風險資本選擇的各種投資治理關鍵影響因素的研究,尤其缺乏風險資本組織結構特征、、風險資本人力資本特征、風險資本投資風格以及所投企業的風險特征等關鍵因素對風險資本選擇合同治理、增值服務治理以及董事會治理等治理方式影響的研究。忽略風險資本投資環境(風險資本稟賦特征,所投企業風險特征),單純地研究風險資本投資治理機制的作用是不符合管理學中情景管理理論的,這樣的研究對風險資本投資實踐指導意義不大。

2.目前研究缺乏關于風險資本投資治理對企業持續增長影響機理的深入實證研究。風險資本對所投資企業創新能力與長期業績的提升是風險資本投資成功的關鍵。關于合同治理的研究缺乏關于包含分階段投資、投資工具、關鍵決策分配權(管理層替換權,優先清算權等)以及反稀釋條款等合同治理模式對風險資本所投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盈余管理和長期業績影響的效率分析。增值服務治理效率的分析相對較多,但大多集中在增值服務對風險資本參股企業長期績效的影響,缺乏關于增值服務對企業創新能力和管理能力影響的深入研究。最后,關于風險資本如何影響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治理效率的研究就更少。關于風險資本投資治理與績效之間的研究可能還需要調整研究視角,從一個更完整的治理組合角度研究投資治理的效率。

3.目前的研究缺乏對于風險資本治理機制之間內相互影響的研究。目前國內外學者傾向于從治理機制內生關系(替代或互補)的角度研究治理組合對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缺乏關于合同治理、增值服務治理以及董事會治理之間的相互影響的研究,就很難指導風險資本投資治理組合的選擇,也更難以深入分析風險資本治理組合與創業型企業技術創新、長期業績之間的關系。

4.缺乏轉型市場尤其是中國市場背景下的風險資本治理機制的實證研究。當前,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北美、歐洲等西方發達市場。過去由于風險資本投資數據的缺乏,還缺少對中國風險資本治理微觀機制的黑箱進行深入解剖和系統研究,以梳理我國風險資本治理機制特征,揭示我國風險資本治理機制的形成機理、治理機制之間的相互影響以及治理機制組合對所投資企業創新能力和長期增長的影響。,將限制風險資金對我國新興產業的孵化和推動,不利于我國產業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

三、研究未來發展方向和對中國的意義

篇3

【關鍵詞】合同管理;措施;工程

1.工程合同管理存在主要問題

1.1 缺乏足夠的法律知識,合同簽定不規范

合同簽定的不規范主要包括合同的不嚴謹和存在漏洞。由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合同雙方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缺乏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比如有些建設項目為了回避可能承擔的責任,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加上在合同編寫過程中使用模糊語言,以至于出現理解偏差的情況,出現問題的時候,雙方勢必會互相推卸責任,導致工程糾紛,嚴重的還會導致合同最終難于履行。而有些合同條款存在漏洞或缺陷。比如在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合同一方為了降低違約責任或是怕傷及感情,往往對違約責任不多作規定,這樣一旦違約事件發生,就沒有相關的合同條文作依據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1.2 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公平性的原則

簽訂合同的雙方,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合同當事人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對合同條款進行更改。合同雙方這些自私行為,不利于合同的正常執行,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嚴重的還會損害其中一方的最終利益。

1.3 違反法律法規簽訂合同

有些合同雙方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法律意識淡薄,不惜違反法律法規簽署一份象征性的合同,其實這樣的違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雙方的權利和利益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的履行與否也不受法律的約束和保護。這樣的合同風險是顯而易見。

1.4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和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認為簽合同只是走過場,合同只是形式和擺設,簽定合同之前對合同沒有進行充分、必要的審查和評估,也沒有嚴格的簽定合同的程序。有些則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對工程合同進行監督和管理,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無視合同的存在,隨意施工,最終導致工程質量的不合格,違背了簽定合同的初衷。另外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有高素質、有專業知識,能掌控全局的人來擔任。有些施工單位則是隨意指定人員來擔任這項工作,這是對這項工程的極不負責任的。

1.5 合同簽定后在可能面臨的經濟風險和政策風險

經濟風險一般是指與工程有關的各種成本支出變化引起的風險,比如通貨膨脹,物料物價上漲或降價等。若合同沒有制定應對措施,必然會造成合同雙方中的一方經濟損失;還有由于合同雙方對物價的估計方式不同,對價格調整的應對措施有差別;合同一方的信譽或經濟狀況等可能造成合同實施困難,引起合同風險;政策風險比如國家經濟緊縮控制鍵建設投資、政府禁止開墾山林、禁止毀壞農田等等可能會導致合同的終止、建設場地的毀壞、工程延期等帶來工程合同風險,往往使得承包商這一方遭受損失。

2.工程合同風險的應對措施

工程合同的風險管理,對增加收益、減少損失非常重要。如果能夠通過對風險的識別、預測與分析來判斷風險的來源和原因,就能最大限度防止合同風險的產生或降低風險產生時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工程合同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

2.1 嚴把合同簽訂關,合同簽訂要規范化、嚴謹化

在合同簽訂前要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包括:合同雙方主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執業資質條件及有關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是否完整無誤。合同是否采取了國家標準文本;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有失偏頗,雙方如何制約;合同完不成時的法律責任以及補救措施;合同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必須取得一致,避免產生岐義。簽訂工程合同時,應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合同文本應盡可能選用由國家頒發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由合同雙方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特點來起草。合同文本必須是雙方意愿的真實表達,做到文字表達嚴謹,不使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詞語。

2.2 對合同實行動態管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

在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無論是建設方還是設計、監理、施工方,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進行履約非常重要,只有按合同執行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合同風險。合同依法簽訂后,建立合同實施的保障體系,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日常工作有序地進行,對合同的實施進行動態管理,使工程項目的全部合同事件處于受控狀態,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實現。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分解合同事件,對各個標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熟悉合同條款,找出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的薄弱環節,提前制定預防措施,降低風險的產生,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目前,廣東電網公司大型建設工程管理中引入了第三方法律事務服務,由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參與項目合同全過程管理,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合同管控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2.3 積極溝通,爭取對合同風險化解機會

合同中的風險條款是合同一方對另一方的制約條件。在合同實施中,如果雙方都能認真執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合同實施得比較順利和滿意,合同雙方可利用這種友好的氣氛,對合同中的一些隱性風險進行協商和解釋,并作為合同的補充文本保存下來,使合同得以順利執行。這樣就能使一些本來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得到化解,將可能出現風險進行合理的分擔。

2.4 加強合同變更和索賠管理

由于工程合同的實施周期長,耗資大,所以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同變更,在合同變更中,變更量最大最頻繁的是工程變更,因此工程變更在合同索賠中所占的份額也最大,合同變更就意味著索賠的機會,用索賠和反索賠來彌補或減少損失,是施工單位普遍采用的風險對策之一,也是建設方在項目風險特別是投資造價控制中的 重點和難點。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認真分析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對合同雙方的往來文件、資料、圖紙、帳目等原始資料進行搜集整理,密切關注合同實施中每一事件的詳細過程并記錄保存好,以作為工程變更、工程索賠的基本依據,尋找索賠機會,通過索賠和反索賠達到降低風險、補償損失的目的。建設方則力求減少或避免索賠。

2.5 果斷采取經濟措施

從經濟觀點上說,采取經濟措施產生的費用比承擔風險實際損失要合算得多。對工程風險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為避免違約承擔風險,可采用增加經濟投入的方式減少風險。比如大幅度增加人員,增加了機械設備,增加班次,增加人員的工資、獎金或加班費用等。雖然在經濟上增加了支出,但保證了施工進度,保證了企業信譽,避免了風險的產生。

3.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合同中的每一條款都和雙方的切身利益相關。因此,熟悉和掌握與工程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是控制和防范工程合同風險的重要前提。其次,深入研究合同條款,簽訂完善的施工合同是控制合同風險的重要保障。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加強合同動態管理和對工程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在工作實踐中,既要堅持按合同條款執行,又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愿變通、調整,才能實現合同雙方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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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尹貽林. 合同法與工程合同管理 [M]. 天津: 天津大學出版社,2000.

篇4

關鍵詞:勞動合同管理;人力資源;風險

一、前言

我國出臺并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有著巨大作用,因此,企業有必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強化勞動合同管理,這有利于規避企業人力資源風險,促進企業的良好運營。

二、當前企業人力資源的主要風險

我國于2008年在《勞動法》的基礎上修訂并頒布了《勞動合同法》,這一法律的頒布有利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雙方關系,但是法律的出臺在給企業帶來便利的同事,也帶來了一定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值得企業進行積極解決。因此,在企業中,只有充分了解當前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風險,才能夠有的放矢,有針對性的進行解決,已達到預期的效果。

(一)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的風險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當企業雇傭方想終止雇傭合同時,必須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按照通常情況,補償金是合同終止前一個月的含稅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這一補償金在很大程度來說是隱形的,這就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風險。有些人想通過不終止合同來規避這一風險,這一就不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但是這種行為只是暫時性的,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人力資源制度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當勞動者在企業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并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同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可以與該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內的勞動合同會造成公司企業員工大規模流失,造成人才的出走,不利于企業發展。因此很多企業通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使得雇傭方與勞動者的合作關系長久下去。雖然這一方法能夠使得員工的工作環境得以改善,但是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會喪失工作的積極性,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與創新。但是沒有新鮮血液的注入,企業的活力便會逐漸降低,不利于公司獲得利潤,在市場中占據有利地位。

(三)人力資源管理的風險

人力資源管理的風險主要是由管理不到位和管理過程不嚴謹而造成的。企業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雇用勞動者,如果企業在勞動者工作一個月之內補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可以且合法的,但是如果企業的補簽時間超過了一個月,則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中指出企業除了支付在滿一個月而沒有達到一年的勞動者的雙倍工資之外,還需要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意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時,才可以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除了這個問題,還存在著勞動者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不是因個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單位后,員工需要將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到新的用人單位,這一計算方法和以往相比有著一定的改動,使得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在進行計算時出現問題,形成風險。

三、針對企業人力資源風險的措施與方法

(一)認真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正式的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系才開始正式建立。如果雇傭方和勞動者已經建立起勞動關系卻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應該從勞動者開始工作的那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如果勞動者已經工作滿一年卻還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將認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認真簽訂勞動合同,這有利于保障雙方的權益,避免發生糾紛。

(二)規避勞動合同簽訂帶來的風險

上文提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因此企業應有意識地規避這一風險。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猶如一顆定時炸彈,勞動者期初會要求口頭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經過一段時間又反悔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無論是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要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協議,做到有理有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

(三)根據法律規定依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每一個過程都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隨意跳過步驟。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提前一個月對員工進行書面通知,讓員工有一定的時間準備相關事宜。其次要向員工出具相關證明來證明本單位已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辭職,那么根據規定企業是不需要支付辭退金的,但是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用人單位需要員工提交辭職信,來證明是員工本人主動請辭。

四、結束語

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化解企業人力資源風險,這是有助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方面,企業如果想長久發展下去,就要和勞動者搞好關系。同樣的,勞動者為了自身的權利和意義,也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以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文獻

[1]張翠玉《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化解企業人力資源風險》[j]《知識經濟》2013年16期

[2]周波《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化解企業用工風險》[j]《上海企業》2012年01期

[3]高杰《私營企業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研究》[j]東北財經大學博士論文2013-12-01

[4]楊麗君《企業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研究》[j]西南財經大學博士論文2014-10-01

篇5

一、 論風險問題

斯蒂格利茨對風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與羅斯柴爾德(M.Rothschild)在70年代早期合作發表的一系列論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在與羅斯柴爾德合作的論文《遞增風險:定義》(1970)中,首先對風險的傳統定義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新的定義方法。他們認為,人們通常用四種定義來說明一個隨機變量(Y)較另一個隨機變量(X)具有更大的風險(假定二者均值相同),即:(1)隨機變量Y等于隨機變量X加干擾項Z(均值為零的噪音);(2)每一個風險規避者更偏好X,即對一個凹效用函數而言,EU(X)≥EU(Y);(3)與隨機變量X相比,隨機變量Y的概率密度函數在其尾部具有更大的權數;(4)隨機變量Y的方差大于X。通過對隨機變量的偏序進行檢驗,他們指出前三種定義是等價的,而第四種定義則與之不同。為了更準確地把握風險的含義,他們還對“更高的風險”給出了一個正規的定義,即如果一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是另一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加上一個“保持均值不變的差”(Mean Preserving Spreads),則該隨機變量具有更高的風險。其中,“保持均值不變的差”是一個均值為零的分段函數。斯蒂格利茨與羅斯柴爾德的這一定義,成為大多數論述風險問題文獻的分析基礎。

斯蒂格利茨在與羅斯柴爾德合作的《遞增風險:經濟影響》(1971)論文中,進一步對遞增風險的經濟影響及其具體應用進行了論述,分別就不確定性對儲蓄收益率的影響、資產組合選擇問題、廠商的生產問題和廠商多期計劃問題等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其主要結論包括:(1)均方差分析方法一般會導致錯誤的結論、相關函數的凹行或凸性條件可以用阿羅-普拉特的相對和絕對風險規避概念進行表述;(2)廠商在不確定條件下的產出總是低于確定性條件下的產出,廠商對遞增風險的最優反應是削減產量而非價格(這是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基石之一)。

這些發表于70年代早期的論文,奠定了斯蒂格利茨的學術地位、并部分地奠定他的研究方向和風格。有人曾經形象地指出:斯蒂格利茨的學術生涯,就是他關于風險和不完全信息的基本思想在整個經濟學領域不斷傳播的過程。

二、委托-和道德風險、信息甄別、不完全競爭等理論

斯蒂格利茨對風險和不確定性的研究,直接導致了他對委托-及道德風險、信息甄別、不完全競爭等問題的研究。這些研究既是它對前述分析工具和基本思想的理論應用,又構成了他對各種具體經濟問題進行分析的立足點。

1.委托-和道德風險。斯蒂格利茨利用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對委托-及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研究。主要成果反映在其與阿諾特合著的《對道德風險的基本分析》(1998)、《道德風險與非市場制度》(1991)等論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等認為,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的存在會引起委托-和道德風險問題。由于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和行為動機可能不一致、且存在非對稱信息,因此,人的行為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他們指出,即使發生這種情況(對委托人而言,人的行動并非最優秀的),委托人可能仍然偏好人參與其中的結果、而非沒人參與時的情形。例如在刑事審訊中,殺人嫌疑犯可能更偏愛雇用一個人(律師)所產生的結果(定罪為過失殺人)、而不是沒有人時的結果(判處死刑)。當然,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結果(無罪釋放)可能通過人的其它行動(例如向法官行賄、做偽證等)取得。由于委托人不能根據可觀測到的信息完全推斷人的真實行為,因而他對人的能力、人根據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動的程度等無法獲得準確的了解。因此,斯蒂格利茨等將委托-關系的特征描述為:委托人由于部分非對稱信息的存在而具有的風險的情形。

將努力函數引入分析模型,使得雙方簽訂的合約對雙方的偏好集和機會集產生了間接的影響、并使得市場活動更趨復雜。據此,阿諾特和斯蒂格利茨(1988)針對意外保險指出:“即使預期效用函數、努力程度與發生意外事故的概率的關系等基本函數是相當良好的,無差異曲線和可行集卻也未必:無差異曲線不必是凸的、可行集必定不是凸的;價格-消費線和收入-消費線可能是不連續的;努力程度一般不是保險政策或商品價格等參數的單調函數或連續函數”。顯然,不連續性將削弱人們對市場機制的自信。此外,他們認為非市場因素會使得道德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劇。為此,阿諾特和斯蒂格利茨(1991)所得出的結論是:“當發生明顯的市場失靈時,非市場因素至少部分具有克服市場缺陷的強烈動機”。

2.信息甄別模型。阿克洛夫的“舊車市場模型”和斯彭斯-的“勞動力市場模型”,分別對逆向選擇的機理和信號傳遞的作用進行了分析;斯蒂格利茨則提出了信息甄別模型和保險市場模型,大大拓展了經濟學界對逆向選擇和信號理論的研究。

斯蒂格利茨在其所發表的《“信息甄別”理論、教育與收入分配》(1975)論文中,以“受教育水平”作為市場信號,對信息甄別的內在機制進行了研究。而在《質量依賴于價格的原因和后果》(1987)論文中,則考察了價格水平充當市場信號、并具有信息甄別作用的情形,尤其是對信息甄別問題給出了更一般的分析。斯蒂格利茨認為,價格水平除了傳統經濟理論通常所描述的作用外、還具有充當市場信號的功能-它傳遞信息并影響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在存在非對稱信息的情況下,價格的變化具有兩方面的效應:在信息不變的條件下沿著需求曲線的移動以及信息的變化引起的需求曲線本身的移動。例如,在保險市場上,愿意支付較高價格的投保者,往往具有更大的發生意外的可能性;保險公司可根據他們愿意支付的價格,將投保人甄別開來、并使不同類型的投保人選擇不同的保險合同。

斯蒂格利茨的這類模型,具有四個突出的特點:(1)許多結論依賴于規模收益遞增的假定;(2)所有模型均包含某種信息不對稱;(3)當存在信息甄別時,某一市場價格上的供給和需求可能不會相等;(4)即使對于完全相同的商品,也會出現多種市場價格,即市場價格是一個分布、而非單一值。在信息甄別模型中,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可能使得市場失靈,使得市場均衡偏離最優水平。它們在勞動市場、信貸市場和保險市場上的應用,則為新凱恩斯主義對自由放任的質疑態度提供了微觀基礎。

3.不完全競爭。對不完全競爭的分析是斯蒂格利茨的另一項重要學術貢獻。他在一系列相關論文中均將廠商模型化為面對風險(產出依賴于隨機變量)、市場結構(行業中的廠商數量)內生地決定及采用博弈論思想(進入戰略和退出戰略等)的生產單位。

斯蒂格利茨在其與迪克西特合著的《壟斷競爭與最優產品多樣性》(1977)論文中指出,外部效應、規模經濟和分配公正,是導致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的主要原因。為此,他們提出了一個針對規模經濟的壟斷競爭模型,對不同假設條件下的市場均衡與社會最優的關系進行了對比。他們首先將規模經濟問題巧妙地轉換為產品種類和產品數量的關系問題。他們認為,在存在規模經濟的條件下,通過減少產品種類、增加每種產品的產出數量,能夠降低企業成本、節省社會經濟資源;與此同時,產品種類的減少將使得消費者產品消費種類的減少,從而引起社會福利損失(消費者更偏愛消費的多樣性)。由此,他們將規模經濟問題變為產品種類和產品數量問題,且其社會福利性質依賴于消費者效用函數的形式(因為效用函數反映了消費者對產品種類多樣化的偏好狀況)。

為了反映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在消費者效用函數中的作用,并體現產品替代對消費者效用、從而對社會福利的影響,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構造了著名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效用函數”(后被人們引申為D-S生產函數,在現代內生增長理論、尤其是品種增加型或質量改進型的經濟增長模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分別對固定替代彈性、可變替代彈性和非對稱情形下的效用函數及其市場均衡同社會最優的對比進行了討論。他們的研究表明:在固定替代彈性的情形下,壟斷競爭市場的市場均衡和約束最優完全一致,即具有相同的企業數目、同樣多的產品種類和產量;無約束最優擁有比市場均衡和約束最優更多的企業和更多的產品種類,但仍沒有企業達到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因此,社會最優并不是將產出擴大到窮盡全部規模經濟的情形。此外,他們還在固定替代彈性情形下,第一次嚴密地推導出了人們熟悉的張伯倫dd曲線和DD曲線。

三、保險市場、金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

篇6

關鍵詞:風險管理,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對策決策

 

1.風險涵義的理解

風險的概念至今在學術界尚無統一的定義,我們可以從多種角度理解風險的涵義。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風險是一種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既是機會又是威脅。(2)風險產生損失的后果。(3)風險是預期和后果之間的差異。(4)風險與個人,群體或組織行為相聯系,不與行為相聯系的風險只是一種危險。

2.風險管理的意義

(1)通過風險分析,可以加深對項目和風險的認識,了解風險對項目的影響,權衡利弊,以便減少或分散風險,抓住并利用有利的機會;(2)通過檢查信息、數據和資料,可明確項目的有關前提和假設;(3)通過風險分析,提高項目計劃的可信度,改善項目組織內外部的聯系;(4)便于將各種處理風險的方式靈活的組合起來,在項目管理中減少被動;(5)積累的風險資料和數據為以后的各項工作提供反饋,促進項目執行組織和管理者對將來項目管理的改進;(6)對于無法避免的風險,能夠明確項目將承受的損失;(7)為項目施工、運營、選擇合同形式和制定應急計劃提供依據。

3.風險管理過程

風險管理就是一個識別、確定和度量風險,并制定、選擇和實施風險處理方案的過程。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在這一點上并無特殊性。風險管理的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對策決策、實施決策、檢查五個方面的內容。

4.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是將引起風險的主要因素分層查找出來進行歸類。

4.1風險識別的原則

1.由粗及細,由細及粗;2.嚴格界定風險內涵并考慮風險因素之間的相關性;3.先懷疑,后排除;4.排除與確認并重;5.必要時,可作實驗論證。

4.2風險識別的方法

識別項目風險的方法很多,主要有:德爾菲法(Delphi method)、頭腦風暴法(Brainstorming)、情景分析法(Scenarios analysis)、核對表法(Checklists)、面談法(Interviewing)、事故樹法(Fault Tree Analysis,FTA)等。在進行風險識別時,除了采用上述方法之外,對建設工程風險的識別,還應根據其自身特點,采取相應的方法。綜合起來,建設工程識別的方法有:1.專家調查法2.財務報表法3.流程圖法4.初始清單法5.經驗數據法6.風險調查法。

5.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是在風險識別之后,對認識到的風險作的進一步分析。

5.1風險評價的基本內容

1.比較各項目風險,確定先后順序;2.從項目整體出發,弄清各風險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系統的風險管理計劃;3.考慮各種風險、威脅和機會之間互相轉化的條件;4.量化已識別的風險的發生概率和后果,減少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

5.2風險評價的作用

一是更準確地認識風險;二是保證目標規劃的合理性和計劃的可行性;三是合理選擇風險對策,形成最佳風險對策組合。

5.3風險評價的方法

對項目進行風險評價的方法一般可分為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兩大類。具體方法有很多,主要有:蒙特卡羅模擬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外推法(Extrapolation)、主觀概率評分法(Subjective Probability Method)、層次分析法(AnalyticalHierarchy Process,AHP)、決策樹法(DecisionTree Analysis)等。

6.風險對策

風險被識別和分析評價后,就應當考慮對各種風險的處理方法。風險的防范手段即為風險對策,也稱為風險管理技術。主要手段有:

6.1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斷風險源,使其不發生或不再發展,從而避免可能產生的潛在損失。但在采用風險回避對策時需要注意幾點問題:1.回避一種風險可能產生另一種新的風險;2.回避風險的同時也失去了從風險中獲利的可能性;3.回避風險可能不實際或不可能。

6.2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一種預防和減少風險損失的主動、積極的風險對策。它就辨別出的關鍵風險因素逐一提出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預防措施,以盡可能低的風險成本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并努力將風險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6.3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就是將風險留給自己承擔。風險自留為企業自身保留了從中獲利的可能性,同時也減少了在采取某種防范風險措施時所發生的費用。風險自留通常適用于風險損失小,發生頻率高的風險。

6.4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試圖將項目投資者可能面臨的風險轉移給他人承擔,以避免風險損失的一種方法。轉移風險是為降低系統風險,在各部分之間進行的風險再分配。論文大全。它是建設工程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廣泛應用的一項對策,分為非保險轉移(通過鑒定合同的方式轉移風險)和保險轉移(通過工程保險的方式轉移風險)兩種形式。論文大全。

7.實施決策

實施決策就是對風險對策所作出的決策進一步落實到具體的計劃和措施,從而保證風險事件發生時,能有一系列的既定計劃,指導風險事件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

8.檢查

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要對各項風險對策的執行情況不斷的進行檢查,并評價各項風險對策的執行效果;在工程實施條件發生變化時,要確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風險處理方案。此外,還需要檢查是否有被遺漏的或者是新發現的工程風險,開始新一輪的風險管理過程。論文大全。

由此可知,風險檢查的目的有三個:一是監視風險的狀況;二是檢查風險的對策是否有效,監控機制是否在運行;三是不斷識別新的風險并制定對策。

參考文獻

[1]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編寫. 建設工程監理概論[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2] 范黎波編著. 項目管理[M]. 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

[3] 余建星編著. 工程項目風險管理[M]. 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6

[4] 莫慶文. 建設工程的風險管理[J]. 中國科技信息,2007

篇7

    論文關鍵詞 危險 增加 義務 保險法

    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基礎理論

    (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涵義

    “這里所謂的危險程度增加,是指訂約當時所未曾預料或未予估計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 而我國另一著名保險法學者溫世揚先生的定義則為:“危險增加,是指當事人在訂約之際未曾預見,但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作為保險合同基礎的原危險的狀況發生了變化,使保險標的受損的可能性增加。” 相比較而言,可以看出,后一種觀點對危險增加的定義更為細微,也在一方面指出了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來源。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

    原保險法第37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相比較2009年《保險法》第52條分別增加了危險程度“顯著”二字,和提前解除應“退還多余保費”的規定,無疑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更為有利。

    此處所謂的危險程度的增加,僅僅是程度的增加而非是種類的增加。因為不同的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種類是特定的。若是因為承保的保險標的風險種類的增加,由于其不是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人是不必承擔保險責任的,這里也就沒有更深一步討論的必要。

    關于危險程度的增加,不同的學者觀點亦是不完全相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通常具備三個特性:(1)重要性。對保險人繼續承保或者提高保費有重要影響的危險;(2)持續性。如果危險只是一時的變化,繼而又恢復原狀的,則不構成危險的增加;危險改變這一狀況須持續一段時間,對價平衡受到破壞,投保方需履行通知義務。(3)不可預見性,即危險增加必須是當事人訂約之初未曾預料到,保險人未估算在危險之內的。” 也有其他學者將其歸納為“顯著性、持續性、不可預見性”等等。還有學者主張,還應當有“期間性”,即危險程度的增加必須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或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期間。

    筆者此處有不同理解,筆者認為這主要涉及危險程度增加的發生和履行的期間,應當是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的題中之義,否則又何談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一說呢?

    (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理基礎

    此涉及風險和保險的涵義區別。“風險是指損失的不確定性。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可能存在的損失;二是這種損失是不確定的” 而“保險(insurance)是源自14世紀意大利商業用語,本意為抵當、擔護、保護、負擔之意,至14世紀后半期擴充為保險之意” 目前關于保險的涵義主要有損失說的損失賠償說、損失分擔說和損失轉嫁說;非損失說中技術說、欲望滿足說等。單就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而言,筆者贊成損失分擔說和損失轉嫁說。但是從微觀上,單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適用損失轉嫁說更貼切。

    從保險學原理上來說,保險人根據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運用大數法則進行精密的計算,進而估算出所保標的物遭遇風險的概率。投保人繳納相應的保險費把損失的風險轉嫁給了保險人。但是由于保險合同是一個繼續性合同,標的物遭遇風險也在隨時的變化,由于保險人計算的風險概率是以標的物遭遇正常風險的概率,一旦標的物在實務中所面臨的風險程度增加超過了保險人承保風險的范圍,則是保險學大數法則的顛覆。“保險人無論于締約時或定約后關于危險的掌握及控制于事實上幾乎立于無能之地位” 所以需要投保人履行相應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進而是保險人重新運用大數法則進行計算,或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此處也可以稱為對價平衡原則。

    從民法原理,保險合同訂立生效后,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此外有一些學者也主張,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來推定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合理性。筆者并不贊同,“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客觀情況的異常變動,致使合同成立時的基礎喪失,合同的基本目的因此不能實現,基于公平原則,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擔責任的法律制度。” 在此可以看出,情勢變更是不可歸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的客觀情況的變動,而事實是在保險中的引起危險程度增加的原因,有相當一部分是歸責于當事人的。所以情勢變更原則不能推定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合理性。

    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性質

    (一)關于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性質,學術界的觀點集中在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之間

    其中法定義務是指,法律明文規定苛責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來承擔,無論保險合同本身是否約定。而約定義務則是,法律并不明文規定把這項義務強行加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而是根據保險合同雙方來約定。

    對此我國《保險法》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法》將其界定了約定義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合同雙方不得為第三人設定義務,除非該第三人同意,否則該義務約定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所以此處讓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讓被保險人承擔,且被保險人并不一定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筆者認為這一點在法理是說不通的。如果規定其為約定義務,那么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已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立法應該將其界定為法定義務。

篇8

【論文摘要】送電線路施工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的工作,從施工準備到工程竣工時時刻刻都存在風險。在錯綜復雜的風險因素關系中,針對不同的項目和不同的風險管理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識別方法,做到有的放矢的風險識別就成為風險管理的重點。識別工作的好與否將直接影響對風險的估計和評價,進而影響決策者對風險的回避和防范措施,關系到整個項目的成敗。風險識別是一項非常繁重的工作,涉及的范圍廣,在識別中應盡量做到不漏項,同時又重點突出。本文選擇送電線路施工階段的風險管理為研究課題,借鑒國內外風險管理理論,從施工企業角度出發,對送電線路施工階段的風險進行了系統的研究。

1送電線路風險管理的概念

所謂送電線路風險管理是指對送電線路的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評估,并制定防范對策等一系列管理過程。目前,人們通常用到系統理論、概率論、數理統計理論、模糊數學理論等方法對風險進行估計,但是,人們還無法運用我們如今所能掌握的所有的技術、方法、理論,對風險進行準確預測。隨著人類科學和文明發展,人們對自然和科學規律的認識越來越深入,人們對風險的預測準確度會越來越高。

2送電線路施工風險的特征

送電線路除了具有風險的客觀性、多樣性、影響全局性和規律性的普遍特點外,還因其所處地質水文環境、結構形式、材料、施工工藝的不同有其自身的特征。

2.1所處地質、水文環境的復雜和不完全明了性,造成送電線路施工風險的難預測性基礎施工經常會因為地質等原因不得不改變施工方案和更換施工設備,進而造成工期和成本的變化。送電線路基礎無論在工期和質量方面還是在成本和效益方面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有時甚至決定整個項目的工期和施工企業的效益乃至整個項目的成敗。

2.2施工階段各個風險因素的相關性突出由于送電線路的施工工期安排緊湊,工序的銜接非常緊密,一個風險發生會導致相關的很多風險指標發生變化,有時因為一個風險因素的出現就會導致整個項目停工。

2.3風險發生概率的難確定性與其他項目可以通過大量的可重復的類似事件進行統計得出風險事件的發生概率不同,送電線路施工的風險概率難于進行定量評估。有時只能采取定性的方式評估送電線路施工階段的風險。

2.4施工階段的風險管理收益和風險管理成本的比值大也就是說用較小的風險管理成本可以獲得較大的風險管理收益或者可以說用較小的風險管理成本可以避免較大的風險損失。因為我國送電線路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水平相對較弱,施工企業有很大的風險管理收益空間,為企業的風險管理收益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3施工階段風險管理的評價準則

風險的評價要求解決風險的影響以及應采取何種對策處理風險等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應建立風險評價的準則。

3.1風險回避準則風險回避準則時最基本的風險評價準則,根據這一準則們對風險活動采取禁止或完全不作為的態度。在企業經營活動中,人們寧愿放棄較小的風險受益而不從事風險活動,或者寧愿付出較高的代價來完全回避風險。

3.2風險權衡準則風險權衡的前提是:世界存在著一些可接受的、不可避的風險。乘飛機是冒著可能失事的風險,但是不能因為有失事的風險而不乘飛機旅行。風險權衡則正是需要確定可接受風險的程度,而這是一件困難的工作。

3.3風險處理成本最小準則風險權衡準則的前提是假設存在著一些可接受的風險。這里有兩種含義:一是不對風險作處理即可接受(小概率或小損失風險);二是付出較小的代價即可避免風險。對于第二類可定性地歸納為,若此風險處理成本足夠小,人們是可以接受的。

3.險成本/效益比較準則人們只有在效益大大增加地情形下,才肯去花費風險處理成本,因為承擔了風險,就應當有更好的利潤。風險處理成本應該和風險受益相匹配。當人們付出了較小的風險處理費用或承擔了一定的風險損失期望后就可以要求有較高的回報。

4送電線路施工風險管理模型與管理程序

4.1送電線路施工風險管理模型因為事故及其損失的性質是復雜的,所以風險管理的邏輯關系也是復雜的。風險管理模型至少有五個因素:基本事件(低級的原始事件);初始事件(對系統正常功能的偏離);后果(初始事件發生的瞬時結果);損失(描述死亡、傷害及環境破壞等的財產損失);費用(損失的價值)。結合故障樹分析,低級的原始事件可看作故障樹中的基本事件,而初始事件則相當于故障樹的一組頂上事件。對風險管理來說,必須考慮系統可能發生的一組頂上事件和總損失。

4.2風險評價和管理程序送電線路施工企業對現有設施進行評價和風險管理時,應考慮所評價項目的優先順序。評價和風險管理的程序框架見圖1:

5送電線路施工風險管理模型下的具體措施

由于不同的送電線路具有不同的風險影響因素,或者影響程度不相同,體現出絕對的多樣性,所以具體的風險應對措施也有所不同。5.1采用擔保或履約保函的方式轉移風險送電線路施工招標或履行合同過程中,業主為避免出現承包人在中標后不簽承包合同,或簽合同后不履約,或在預付款支付后不實施合同義務和責任等風險,業主一般在投標過程中和簽訂合同以前以及支付預付款前,要求承包人提交由擔保公司出具的履約擔保或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將承包人可能出現的違約風險轉移給出具擔保的擔保公司或銀行。

5.2采用分包方式轉移風險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遇到對于自身來說有比較大風險的項目,或由于成本、質量、工期等可能會因受到自身條件限制而產生風險時,可以向業主申請把此部分分包出去,以轉移風險。由于承接此部分工程的分包人往往對這樣的工程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施工隊伍,所以對其來說,承接此部分工程不一定存在風險,可能還是一次機會。

5.3采取適當的合同計價方式轉移風險對于項目業主來說,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計價形式,可以轉移項目風險。常用的有固定總價合同、單價合同以及其他計價合同形式。

5.4運用合同條件轉移風險在送電線路施工合同中,業主可以運用某些條件來轉移風險,這種轉移風險的方式實際上是利用合同條件來開脫責任。FIDIC合同條件中就有一些業主免責條款。例如我們可以改進企業的資質管理辦法,調控行業總量,優化行業結構逐步發展智力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施工企業,形成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勞務承包三個層次的組織結構。還可以借鑒FIDIC合同的標準分包合同條件,制訂適合于我國實際情況的分包合同文本,建立和完善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管理體制,制訂相關的法規和管理辦法,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市場,健全工程總分包管理體制,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慣例的總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5.5保險保險作為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是應對送電線路施工風險的重要措施。送電線路施工保險是指業主、承包人或其他被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一旦投保的風險事件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時,由保險人給與一定的補償的一種制度。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其實質是一種風險轉移,將原應由業主、承包人或其他被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轉移給保險人。送電線路施工一般是線長、面廣、點多、流動性大、施工條件復雜、潛伏的風險因素多,業主或承包人經常采取保險的方式,以比較小的代價,換得受損失時的補償保障。

6結論

對于送電線路施工風險的研究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本文主要考慮送電線路施工項目的特點,對送電線路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管理方法進行探討。實踐證明,送電線路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管理對于搞好架空送電線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頗有成效,值得大力推廣。

參考文獻

1包曄.標準工藝在送電線路施工中的作用、應用及編寫需求[J].電力標準化與技術經濟,2008,3

2黃盛雄.回顧與展望我國送電線路施工技術的發展[J].廣東科技,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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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施工企業;風險; 管理途徑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規范和不斷完善,環境的不斷變化和競爭的日趨激烈,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風險也隨之加大。施工企業如何能在強手如林、競爭激烈的社會中生存。那就要看施工企業經營者和施工項目管理者的風險意識強不強,風險控制的重要性認識足不足。有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等文件中有一些風險控制措施,但僅限于一些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方面,缺乏系統性。因此,加強施工企業經營風險管理對提高施工企業抵御經營風險的能力,促使施工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步、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施工企業常見的幾種經營風險。

施工企業與其他行業相比,具有周期性長、規模大、投資多、產品多樣性和流動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其風險的表現形式不同于其他行業,而且其存在方式也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施工企業常見的經營風險主要有投標報價風險、合同履約風險、現場作業風險、物資漲價風險、結算訴訟風險等幾種。

1.1 投標報價風險

施工企業經營營銷活動主要是承攬任務、參與工程項目的投標。在目前建筑市場“僧多肉少”、競爭不規范的情況下,往往迫使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低價中標,而低價中標中蘊含著很大的施工風險,主要表現在投標成本和投標回報上,以及標價盈利空間的不確定性上。

1.2 合同履約風險

施工企業與工程發包方簽訂的合同因類型選擇不同、合同條款遺漏、責任義務不清、簽證索賠不明確等原因,形成項目施工中的合同履約風險,主要體現在合同實施中的不確定性。

1.3 現場作業風險

施工工藝是否合理、技術方案是否可行、采用的新技術是否已成熟掌握,工期、質量、安全、成本控制的施工措施是否得當,這些構成了項目施工風險的主要因素。

1.4 物資供應風險

物資漲價風險由于工程項目建設規模大,時間長,投資數額大,建筑材料受市場需求和宏觀經濟變化的影響。

2 如何加強施工企業風險的管理

身處風險叢林的施工企業,如何有效規避風險,合理減少風險帶來的各種損失,是確保企業生產經營健康安全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各級領導要切實樹立強烈的風險意識和危機防范意識,在順境中要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在逆境中要居險思變、運籌帷幄,做到風險分析要超前、風險決策要慎重、風險防范要科學。對施工企業存在的主要風險,我們通過以下措施來加強管理。

2.1 搞好基礎工作,理性分析決策,防范經營投標風險。

施工企業應認真做好前期調研,全方位、多渠道地掌握工程發包方及其項目的有關資金、立項、審批、招標等情況,遠離可能造成相當大的損失或應用其他對策的代價昂貴,得不償失的工程項目,同時要做好政策研究,吃透國家經濟和產業政策,避免工程項目受政策風險的波及與影響。取得招標文件后,應當深入研究和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吃透發包商意圖及要求。全面分析投標人須知,詳細審查圖紙,復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研究招標策略,在投標承諾前做到心中有數,留有余地,提出兌現承諾的應對辦法。

2.2 嚴防合同履約風險建立合同評審制度,完善企業合同管理。

嚴格合同評審、靈活談判技巧、防范合同履約風險。首先合同簽訂前,必須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招標文件和合同評審,認真研讀條款,分析合同文本,盡力排除風險因素。然后通過靈活多變的合同談判方式,對條款進行拾遺補缺,特別是對付款方式和索賠進行約定,以防止商業陷阱。在談判中要沉著應對、處處設防,做到心中有數、取舍有度,安全走出合同談判的風險關。最后以合同為武器,當工程進度款被拖欠或工程竣工后結算久拖不決時,要充分運用《合同法》及時向發包商發出書面催告通知,依法采取工程留置權,并爭取首先提出優先受償的主張,防止工程交工或交出后被動起訴。

2.3追求過程精品,強化項目管理,防范現場作業風險。

在生產組織和現場管理過程中,企業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抵御風險能力的大小。把工程項目作為企業效益的源頭,作為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項目部要把質量、安全、工期責任指標分解落實到每個人,大力開展標準化作業,堅持動態管理、節點考核,以一次成優確保全面創優,從而有效規避對業主承諾的質量風險;再者,要選準適合企業實際的核心技術作為培育對象,使之發揮持續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高核心競爭力的作用。最后,要把項目管理效益最大化作為成本控制的目標,強化檢查控制,消滅虧損項目,避免低價中標帶來的效益風險。

2.4 強化采購招標,嚴格采購管理,防范物資采購風險。

要想防范物資采購風險,一是要建立合格供應商名單,依法簽訂供貨合同。二是實行陽光采購,進行內部公開招標,貨比三家,在保證質量的同時,確保降低材料采購成本。三是對發包商指定的供貨商要依法收取合理的工程配合費,明確付款方式,堅決制止發包商直接向分包方付款的現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對于大宗材料,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按市場價取費,爭取發包商簽認。

總之,經營與風險是相伴相生的,同時,高風險又是與高利潤緊密聯系的。面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形形的風險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施工企業要緊緊把握主動權,從完善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入手,努力協調好自身與市場、社會和環境的復雜關系,才能保證企業在競爭白熱化的風險市場中,實現安全、健康和穩步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杜少華.淺談施工企業加強經營工作的重要性[J],安裝,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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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建設工程 勘察合同 合同驗收

一、 項目、合同主體、合同簽訂的風險防范

(一) 項目風險防范

1.項目的風險。我國建設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不成熟、不完善及市場管控機制的缺失,使得一些動機不純的人有機可乘,而這將導致勘察合同的風險。

首先,待勘察項目非真實存在的風險。“建設工程勘察項目”分為國家項目和私人項目。國家項目要求必須具備立項報告、政府批文、發改委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資金來源等正式文件。私人項目同樣具有證明其項目存在的相關文件,如發包方是房地產公司須有其項目部或公司真實有效的的專屬印章;或者完成項目審批手續(土地出讓合同或成交確認書、規劃部門意見、項目可行性報告、環保局環評批復等)的正式文件。此類風險表現為:承包方采用欺詐的方式,偽造項目。此欺詐行為表現為:(1)以虛假廣告宣傳的方式,如發包方在不屬于己方的待開發的土地旁樹廣告牌。(2)通過偽造印章的方式。(3)出具虛假的文件報告或材料。

2. 項目風險的防范。上述引發項目風險的行為締結的合同無效,甚至可能觸犯到刑法,于勘察單位是得不償失。最優做法是防范于未然:一是核查待勘察項目是否存在。國家項目可以查驗其立項報告、政府批文等文件的真實有效性;私人項目可去查驗項目地國土資源局、建設規劃局等政府部門查驗土地存在與否及用途、開發主體等備案信息的真實性、一致性。二是核查待勘察項目是否具有合法性。深入了解項目有關文件,在有關部門核查項目是否完備規劃許可證、環評批復等行政審批手續以及土地出讓合同書或能否查到該合同書的備案信息,也可在項目地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查驗項目的備案登記記錄。

(二) 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

合同訂立的風險指善意締結合同的雙方在磋商、談判及簽訂階段忽略了某些潛在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互不相讓未達成合意導致的風險。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方式主要為直接發包和招標發包。

1. 直接發包方式訂立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直接發包是指發包方不再組織進行招投標,直接將勘察業務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有能力及良好信譽的特定承包人。其中,還需關注承包方將工程主體外的勘察業務再分包等問題。再分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是以招標還是直接分包的方式進行。實踐中,多表現為承包方找相熟或常合作的勘察單位,由其直接承接。

直接發包方式締結的勘察合同對象或技術要求特殊,或建造外觀設計工藝的特別,抑或用途特別且對國家關系重大不宜招標,不同于一般的勘察合同,因而發包時更小心、慎重,否則可能引發風險:(1)發包方對本應當招標卻未進行招標代之以直接發包。現實中,發包方為了私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批時提供虛假材料證明工程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2)發包方將勘察業務直接發包與不符合資質條件的勘察單位。(3)承包方違法分包。如未經發包方書面同意而發包;分包給不具相應等級資質的勘察單位;將主體部分進行分包。(4)承包方將承攬的勘察工程轉包給一個或多個單位。

上述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無效。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公共利益,需從源頭上防范:(1)發包方可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機構,對合同發包方式進行嚴格管控和審查。(2)承包方在承接勘察業務前需詳細了解待勘察工程的性質,是否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招標的情形。(3)發包方直接發包前,嚴格審查承接單位的綜合、專業勘察技術能力和資信條件。(4)發包方應明確勘察工程非主體部分的承包人及信息,并查驗其資質等級水平是否其承攬的勘察業務相符。(5)發包方可與承包方在勘察合同談判過程約定限制承包方違法發包和轉包的責任條款,并設定雙方共同認定的監督機構進行監督。

2. 招標發包方式訂立合同的風險及防范。實踐中,不符中標條件的勘察單位以不正當手段成為勘察合同的承包人,違背了組織招標程序的初衷,合同是無效的。此風險表現為:(1)投標人間串通投標。如相互約定以何種方式報價,內部競價或內定中標人再參與投標。(2)投標人與招標人間串通投標。表現為招標人收受賄賂、回扣等在招標前故意泄露標底使特定投標人中標,預先內定中標人;招標后定標前,招標人幫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或更改報價。(3)投標人以他人名義參與競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4)招標人違反程序進行招標活動。表現為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邀請書;投標人數不合法定要求;設置障礙將部分投標人排除在外;評標標準或方法欠缺公正性、適應性、科學性等。

以上不當行為獲得的中標是無效的,簽訂勘察合同當然無效,建議防范措施如下:(1)招投標前,互查對方的資質、信用條件以及其簽訂合同的動機與合理性。(2)招投標中,嚴格照法定程序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禁止暗箱操作。對投標各方標底以及合同標底嚴格保密,嚴格限制標底接觸人員并采責任制,以防泄漏。(3)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時須秉持公正的態度,利害關系人員應回避,招標方需加強自查自糾。(4)評標工作應圍繞統一科學合理的評標標準進行。

二、 合同內容的風險防范

(一)合同內容的風險

建設工程勘察工作周期較長,作業量大,勘察費用較高,且勘察前期勘察深度有限,可能存在對整體工程有重大影響但又無法預見的情況,而在該階段可能無法勘察出來,使得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期限、提交勘察成果期限、勘察費用等相關合同內容就無法準確評估和預計。可知,合同內容的確定難以一步到位,構成了合同內容風險,表現為:(1)對勘察的范圍、深度等主要勘察業務內容約定不明確或合同當事人之間未達成一致。(2)對建設工程勘察成果的提交時間、驗收時間、標準和方法及評審機構未做出詳實約定導致意見不一。(3)勘察質量標準包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與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而當事人之間在勘察質量驗收時認為就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未達成一致。(4)對勘察費用或費用計算依據、計算范圍、基數以及技術類的復雜系數等情況,以及由于無法預計的勘察情況產生的額外費用(如工程科研實驗費)的計算方法約定不明確未達成一致。(5)未對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

(二)合同內容風險的防范

合同內容的風險主要是談判人員的不謹慎造成的被固定下來的合同條款及文本存在風險。這類風險具有較高的可控性,可以進行防控:總方略是建立合同會審制度。同時,借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特殊條款”的劃分對合同內容進行管理審查。具體如下:(1)審查勘察合同整體內容的邏輯性、周密性,同時就雙方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內容的解釋權進行明確的約定。(2)對照規范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審查是否有遺漏條款。(3)通用條款部分比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一般或強制性標準。(4)專用條款針對各個勘察工程的特點制定的,需緊密結合勘察工程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查:①明確勘察合同內容(如質量驗收標準)中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名稱,不得低于國家標準;②審查勘察內容(如工程量、價款、勘察成果提交時間、竣工、結算等)的變更與調整是否合理合法,及時進行溝通;③明確審查有關違約、索賠及爭議的解決方式的條款,審查是否有合同陷阱等明顯不公平情況的存在。(5)針對特殊條款部分,主要審查的是勘察進程中出現緊急、不可預測的情況時,合同雙方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①明確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的利益分配;②明確發生特殊地質勘察情況時,額外勘察費用的承擔;③明確勘察合同的投保事項及內容。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及防范

(一)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勘察合同履行的風險即合同當事人未誠實地按照合同義務內容自覺全面地履行義務導致的的風險,具體表現:(1)發包方引起的風險,①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或進度支付勘察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②在遇上重大情勢變更的情況,未通知承包方暫停勘察;③未履行保密義務,泄露勘察成果給第三方,導致承包方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2)承包方而言,未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進行勘察活動造成的風險,①擅自將建設工程的非主體部分分包勘察業務;②擅自將勘察業務的主體、關鍵、核心部分分包、轉包給其他單位;③擅自將勘察業務再分包給其他單位;④遇到影響勘察合同履行進度的特殊情況,未履行通知義務;⑤未按約定提交勘察成果。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勘察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屬于動態風險,因而要實時、及時地發現并消除風險源。總防范手段是建立并完善監理制度,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監督和檢查制度。具體措施如下:(1)勘察合同雙方明確約定監理單位對合同履行的全程進行獨立、公平、自主的監督管理,包括對勘察質量的控制、勘察費用的控制、勘察進度的控制、勘察合同的變更等方面進行監理;(2)發包方依據監理單位提交的相關監理資料(含進度計劃、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等資料),支付給承包方勘察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3)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①督促發包方按照合同內容支付勘察費用;②督促承包方按照國家的強制標準及規范和合同的約定進行勘察活動,提交勘察成果;③督促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相關的通知、協助、保密義務;(4)當事人雙方建立和事實合同臺賬和合同報表制度,互相對合同履行全過程進行監控。

   四、 竣工結算過程中的風險及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