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9 18: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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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們把全國的子公司都改變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團本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分公司間的利潤和虧損就可以相互彌補?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企業非常關注新法對納稅主體、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費用扣除等方面的規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訂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能會有的內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業已經根據新法的規定,籌劃企業未來的稅收安排。專家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稅收籌劃利益,除了繼續利用保留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外,將更多地在企業機構設置、關聯企業交易、費用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上多做文章,尋找新的籌劃點。
一、所得稅籌劃“三板斧”失靈
有關人士透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一些地區出現了搶注企業的現象。比如在上海浦東新區,一個投資者就注冊了6家高新技術企業!有人問這位投資者為什么要搶注這么多企業?他說:以后靠賣這些企業名稱就能大賺一筆。
專家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頒布和正式實施前有1年的過渡期,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一些投資者趕在新法頒布前搶注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過渡期優惠政策。
這個現象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籌劃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礎。
據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傳統的籌劃方法中,企業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對企業身份進行籌劃。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某種身份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謀取稅收優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
第二,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政策籌劃。以前很多企業利用“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免1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2免“等優惠政策,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隨著上述政策的取消,這種避稅方法已沒有政策依據。
第三,利用地域性優惠政策籌劃。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除此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出口型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也同樣失去了意義。
目前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想方設法獲得稅收優惠。“兩法”合并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兩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了直接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方式。這一變化使大量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失去了基礎,稅收籌劃將因此改變格局,企業和籌劃專家不得不拓寬籌劃視野,尋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第四種兵器”。
二、業界看好成本費用籌劃
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從另一個方面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計稅工資扣除限制、廣告費扣除限制等,為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通過籌劃最大限度地增加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供了空間,成本費用將成為今后稅收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按照以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來界定是否為獨立納稅人,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因為有的公司長期虧損,有的公司繳納了大量的企業所得稅,整個企業集團稅負居高不下,通過匯總納稅,使企業當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大大增加,真正達到虧損不納稅、盈利少少納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漸成焦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和突出,這將是稅收籌劃的一大變化。
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已經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迫使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同樣的道理,現在中國企業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也需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隨著稅率的提高和許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新規定,則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實際管理機構不是指車間或辦事處,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按照上述標準,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可以進行一些籌劃。比如在董事會中增加一些外國人做董事,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等等。這些籌劃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是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20%,比目前實際執行的10%稅率提高了1倍。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充分利用國與國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籌劃。目前,中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近些年來中國投資者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形成了良好的開端。隨著這種投資的增多,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已成為現實需求。這同樣要求企業了解投資國的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的稅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減輕國際投資稅負,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稅負。
國際稅務籌劃不僅僅考慮跨國企業集團設在某個國家企業的稅負,還要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目的是謀求整個企業集團稅負的優化。因此,國際稅務籌劃不能僅局限于一個企業、一個國家,需要從全球著眼進行。比如,對要判定中國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會對投資者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還要看投資來源國是否承認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給予稅收豁免。如果在中國免稅,回國后要補稅,對稅負就沒有實際影響。
四、“雙刃劍”:轉讓定價籌劃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而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但現實中,轉讓定價已成為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認為,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以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今后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的也會越來越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變化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同時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雖然此條規定的含義和具體范圍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但原則上講,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將來很可能享受免稅待遇。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
篇2
當前,我國民營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活躍市場,解決勞動力就業,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等方面,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數生產性民營企業,由于內外兩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弱勢。從內部因素來看,生產性民營企業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水平較低,研發能力不足,產品競爭力較弱,資金短缺,融資困難。從外部因素來看,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市場競爭更為激烈,而且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內、外資企業有別的所得稅政策,使得生產性民營企業的待遇低于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又由于生產性民營企業自身的局限,使得國內大型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得不到充分運用,導致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稅收成本較高。因此,廣大生產性民營企業迫切需要充分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的差異性和不完善性及生產性民營企業自身的經營特點與所處的有利經濟形勢,有效的進行稅收籌劃,以降低稅收成本支出,獲取最大的稅收收益,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一、生產性民營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一般途徑
(一)選擇合適的企業經營組織形式進行籌劃
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不一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享受不一樣的稅收待遇。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必須選擇適合自己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收負擔的組織形式。
例如,納稅人M是一家小型襪子生產企業,預計營業利潤25萬元。如果該廠以公司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經營者所分配的稅后利潤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納稅情況和盈利情況如下:
應納公司所得稅=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稅后利潤=250000-82500=1675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67500×35%-6750=51875(元)
稅后凈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該廠以合伙人的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則M的納稅情況和盈利情況如下:
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0×35%-6750=80750(元)
稅后凈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與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冊登記的明顯比以公司形式登記的稅后凈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與此相對應,所得稅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納稅人M為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應選擇合伙企業形式。
(二)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或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使納稅人將資金投向不需負擔稅收或負擔較輕的地區、產業、行業或項目上,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1.地區優惠政策。國家為支持某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會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在選擇投資區域時,須認真考慮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異及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整體稅負相對較低的地點投資,以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
2.行業優惠政策。國家為調整產業結構,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和基礎設施及興辦第三產業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在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正確引導的同時,也節約了企業資金。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在選擇行業時,可以考慮在可能的情況下選擇上述行業,以充分享受優惠政策,有效降低企業稅負。
3.人員聘用優惠政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對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有減免優惠,凡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人數占職工總數超過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繳納所得稅兩年。生產性民營企業可以利用其靈活的用人政策,積極選拔下崗職工來企業工作,充分享受人員聘用上的稅收優惠。例如,某納稅人新開一家服裝加工企業,原有員工10人,由于其經營得當,便想進一步擴大規模,需要招收新員工,但是服裝加工廠處于創業階段,各方面負擔較重,于是便向稅務專家咨詢,得知本廠完全符合新辦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本年度安置待業人員16人就可以使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經主營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這樣大大降低了服裝廠的納稅負擔。
(三)合理進行技術開發與技術改造進行籌劃
1.合理安排技術開發投資。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以按實際發生額列支,而且企業上述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業,可以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生產性民營企業享受該優惠可從兩方面來籌劃:一是選擇適當的投資年度,主要是考慮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關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術開發費的數額。對跨年度連續性的技術開發,合理分配各年技術開發費的數額,保證各年的增長幅度都在10%以上,因為分年抵扣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要求抵,可充分享受優惠。
例如:2001年3月鴻達公司開始進行一項技術開發,預計2002年底完成,總投資240萬元。其1999年的技術開發費支出為100萬元,企業的盈利水平穩定,其2001年、200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65萬元。有3種技術開發費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60萬元、80萬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10萬元、130萬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00萬元、140萬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樣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計算分析見下表:
2.合理利用國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所得稅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生產性民營企業可從兩方面籌劃:一是盡量減少基期利潤,將利潤通過合法的手段轉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業抵扣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較多,或者購買設備前一年度所得稅款較少,則新增稅款就會較多,這樣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稅收優惠。二是不改變年度利潤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投資年度。選擇不同的年度進行投資,所能實現的新增稅款數額不同。因此,正確把握投資的年度對企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四)正確選擇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籌劃
生產性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利潤的大小,從而影響企業應納稅額的多少,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大小有直接影響。生產性民營企業應規范會計核算,根據法規,結合其是處于征稅期還是免稅期,考慮市場物價波動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的方法,達到減輕企業稅負,增大企業利潤的目的。
(五)用足費用扣除標準限額進行籌劃
現行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費用扣除分為據實扣除項目和按標準限額扣除項目兩種。生產性民營企業如果能合理的劃分兩部分扣除項目,用好限額扣除的政策,原來只能在企業所得稅后列支的費用就會轉化為稅前扣除費用。如稅法對企業為雇員支付的各種社會保障性繳費及企業支付的廣告費和宣傳費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規定,而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據實扣除的規定。生產性民營企業在尋求企業發展的決策上,應充分利用優惠空間,開發新產品,改變產品結構單一的狀況,提高競爭力。、生產性民營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效應分析
(一)有利于減少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稅收支出
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企業稅款的支付是現金的凈流出,且沒有與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產性民營企業中,除了正常經營性支出外,稅收支付是非經營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塊。盡管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是繳納稅款必竟是納稅人在經濟利益上的一種喪失。生產性民營企業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減少企業稅收支出,從而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稅收籌劃是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樣企業就不會因為偷稅、騙稅而擔驚受怕或被處罰,從而規避了因為違反稅法而招致經濟上的損失。因此,開展稅收籌劃的確有利于中小企業減少稅收成本,防止落入稅法陷阱,使企業經濟利益達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納稅風險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體現。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納稅人員只有認真學習和掌握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正確領會稅收立法精神,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才能成功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目前,進行稅收籌劃的企業,大多都是一些跨國公司、三資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這些企業的納稅行為一般比較規范,其中有的還是納稅先進單位,這就說明稅收籌劃搞得好的企業納稅意識比較強,納稅風險較小。生產性民營企業需要克服自身條件的限制,加強對稅法內容的了解,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以促使生產性民營企業在謀求合法稅收利益的驅動下,主動地學法、守法、用法,自覺地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的降低納稅風險。
篇3
1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包括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并使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這些支出既有直接發生的,如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也有間接發生的,如:應分攤的借款利息、外幣借款折合差額以及應分攤的其他間接費用等。今天的固定資產就是明天的成本和費用,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會影響到以后的折舊,從而影響到成本和費用及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來節約納稅成本。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又規定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若在有關資產購建期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扣,這就為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可空間。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會考慮購建固定資產,其中對外借款是購建固定資產的一項重要資金來源。因此,企業在進行借款籌資時,可根據其借款利息對所得稅的影響考慮將借款利息資本化或費用化,使企業獲得稅收收益,最終決定所借款項的用途。
1.1.1若在正常納稅期間,企業計劃購建固定資產,企業貨幣資金不足,需專門借入款項購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考慮將其他用途的資金(如計劃用來購買原材料的資金)用來購建固定資產,避免借入專門款項,再從外借入款項來滿足其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這樣,企業就可以將借款費用在稅前扣除,從而減少當期應納稅額。例如,企業計劃在2006年期間新建一棟辦公樓需1000萬元,辦公樓于2006年1月1日開工,年底完工。企業于2005年12月1日從銀行獲得兩年期貸款500萬元,貸款利息率為5%.則:
2006年的應計利息=500×5%=25萬元
若不采用上述方法,企業為新建辦公樓專門借入500萬元,25萬元的利息應該資本化,不能抵減2006年應納稅所得額;若采用上述方法,25萬可以稅前扣除,2006年應納稅額將減少25×33%=8.25萬元,相當于從國家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1.1.2若在免稅期間,企業在借款時應說明其用途,盡量將所借款項用于購建固定資產,使借款利息計入成為固定資產成本,增加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從而減少以后各期的應納稅款,這樣就可以避免白白亂廢掉一筆可扣除費用。
1.2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稅法允許的范圍和企業的納稅期來確定應稅收入的期間,如果在正常的納稅期,企業將固定資產捐贈收入均勻計入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推遲稅款的繳納,以獲得時間價值;如果在免稅期,企業應該將固定資產捐贈收入一次性計入當期所得,以避免遞延到正常納稅期后為此繳納稅款。當然,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可以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1.3企業在購進固定資產時,同時也可能購進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否單獨計價,納稅應事先測算,正確判斷,尋求稅收收益。《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30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因有此規定,企業在購買計算機硬件時,其所附帶的軟件,是單獨計價、還是合并計價,應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與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孰長、孰短考慮,另外,還需考慮固定資產折舊要預計殘值;而無形資產攤銷一般是攤完為止,企業應該應在購買前加以測算,然后作出最有利的決策。
2固定資產折舊與企業所得稅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規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固定資產折舊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因此,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我國會計制度允許使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方法中的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目前,國家采用比例稅制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因此,企業只需考慮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造成的影響。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應考慮不同的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即所取得的稅收籌劃收益如何。加速折舊方法由于前期折舊額大,后期折舊額小,就遞延了一部分的所得稅款,相當于從國家那里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因此,相比較而言,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是一種有效的節稅方法。另外,企業財務制度雖然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了分類規定,但仍有一定的彈性。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可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以盡快將固定資產折舊提完,這樣就遞延了稅款。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種,企業所得稅的輕重、多寡,直接影響企業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綜上所述,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價以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有效選擇,能給企業帶來一筆較大的稅收收益。
篇4
1.兩套稅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
國民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最基本的原則,其實質是非歧視原則。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非國民待遇和超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國內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各國稅法一般是以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來確定不同的納稅義務,而不是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稅制,采取不同稅收待遇。
2.兩套稅制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享有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再投資退稅等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大約為25%,遠高于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大約為15%的水平。這對內資企業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將會大量進入我國,使我國內資企業將面臨極為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在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不僅不利于各種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嚴重影響內資企業和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3.兩套稅制違反稅收效率原則,不利于降低費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講究行政管理效率,盡可能節約稅收征管費用,包括節約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申報交納的費用。由于實行兩套所得稅制,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兩套稅務人馬分別征收同一種稅,不僅極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額外負擔,是指由征稅造成的、超過稅收成本以外的經濟損失。由于實行兩套所得稅制,不僅導致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對內外企業的稅收待遇不同,背離了稅收中性原則,扭曲了市場經濟行為,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和資源配置的效益。
4.稅制不規范既加大了稅收征管難度,又影響企業深化改革。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的流入,流出日趨頻繁,資本流動超越國界。中國企業到境外投資再回國內投資和上市籌集境內外資金的現象日益增多,由于兩套稅制極不規范,不僅愈來愈難以區分“內資”、“外資”企業,而且增多了企業避稅的途徑和稅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不利于強化稅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時,由于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相差很大,導致企業更多的根據稅收待遇選擇經營組織形式,不利于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稅收待遇不同導致所得稅執法不嚴,稅收流失嚴重。
由于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使企業之間互相攀比,要求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加上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受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為了吸引外來投資,亂開口子時有發生,許多地方擴大稅前列支范圍,放寬稅收優惠政策,隨意減免稅現象屢禁不止,這是造成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流失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則和重點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通過統一所得稅法,公平所得稅負,規范所得稅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制。我們改革企業所得稅制總的要求是,遵循WTO規則和國際通行規則,結合中國國情,認真借鑒世界各國的有益經驗,以保證我國稅制的規范性、科學性。具體地說,所得稅制改革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按照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公平稅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橫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相同的稅,而不再區分納稅人的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經濟類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縱向公平,即對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不同的稅,具有較高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較高的稅。所得稅制缺乏橫向公平,主要產生于兩套不同的稅制和將稅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籌集收入的目的,如以優惠的稅率吸引外商來華投資;所得稅制缺乏縱向公平,主要產生于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導致所得稅的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的差距過大。按照公平原則,必須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包括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和統一稅前列支項目,調整和統一所得稅率,調整和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以取消內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待遇,縮小所得稅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之間的過大差距。
2.按照適度征稅原則,適當降低稅率、拓寬稅基。
適度征稅原則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都要兼顧國家財力的需要和稅收負擔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國家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與國民經濟發展同步協調,并在此基礎上,使社會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但對特殊地區和企業,分別實行27%、18%、15%的優惠稅率。由于存在較多的稅收優惠,實際稅負與名義稅率的差距較大,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為15%左右。按照適度征稅原則,根據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考慮到我國周邊國家所得稅率的情況,從我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所得稅從33%降到25%左右為宜。同時適當減少稅前扣除項目,嚴格限制費用扣除,將資本利得納入征稅范圍,拓寬所得稅稅基。限制費用扣除的原則: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聯系的;二是收入與費用發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稅的;四是稅收政策已有規定的。通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發生大幅度變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3.按照適度原則和效益原則,調整優惠政策,轉變優惠方式。
稅收優惠的適度原則,是指稅收優惠的量應以最能恰當地實現稅收優惠的目的為標準,同時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狀況。效益原則則要求以盡量少的稅收優惠量達到對特定行業、活動最有效的鼓勵和扶持。
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一是稅收優惠量過大,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雖集中在中央,但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各級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發展本地經濟,仍以種種形式和手段,越權減免稅,使稅收優惠規模難以控制,不僅導致了稅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稅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誤導企業的經濟行為,增加了稅收的額外損失;二是稅收優惠的結構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方面,不僅嚴重影響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由于國家間稅收的管轄權的差異,國際間雙重征稅的存在,使外國投資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稅的實際優惠,影響了稅收優惠的效果;三是稅收優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減免形式為主,很少運用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益;四是稅收優惠的范圍不科學,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拉大了沿海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發展差距,不利于地區經濟的均衡發展。
遵循適度原則和經濟效益原則,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同時,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二要盡量大幅度減少優惠總量,對需要保留的優惠政策,必須經過充分的科學論證,突出優惠重點;三要調整稅收優惠方向,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四要轉變優惠形式,盡量減少定期減免稅,較多采用間接方式,如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稅收抵免等多種形式,以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4.按照避免重復課稅原則,實行歸集抵免制,協調好兩個所得稅。
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但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協調好兩個所得稅:一是實行歸集抵免制,即將企業分配利潤時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歸屬到其股東的股息中,給予股東稅收抵免,以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問題。對公司股東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股東分得的股息在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部分抵免,比如,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為35%,對分得的股息只需補交10%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潤歸集到每個合伙個人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縮小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間的差距,搞好兩個所得稅的協調銜接。
5.按照節約費用原則,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的預算級次、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劃分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從2002年起,企業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證各地基數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國稅局、地稅局兩套稅務機構對同一稅源進行征管,這不僅造成稅收征管費用的極大浪費,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系統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須盡快改變這種模式。應當按照節約原則,在統一稅基、統一要求的基礎上,由國稅局或地稅局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由另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稅收稽查,以盡可能降低繳納費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實現稅收征管電子化,盡快做到網上申報、網上計稅、網上繳納。
三、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原則和目標
我國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和目標:
1.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所得稅立法的有益經驗,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完備性。
以稅法名稱為例,統一后的稅法應改為法人所得稅法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稅制,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發展方向。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均實行公司稅制或法人稅制,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建立法人稅制也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企業現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以企業所得稅命名稅種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納稅主體不夠清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交叉錯位,容易發生錯征、重征,而對一些不以“企業”冠名營利性組織單位,則易出現漏征;由于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單位,但在征稅中難以判斷一個組織單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給執行帶來隨意性,不利于嚴格征管和依法治稅;第三,我國民法通則把民事主體劃分為法人和自然人,相應設立法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不僅符合法理依據,而且涵蓋所有納稅人,法人范圍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第四,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法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法人成立必須辦理嚴格的核準登記手續,因而不僅容易識別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對納稅人的界定和劃分,而且可根據注冊地與住所標準,將法人分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別承擔無限、有限的納稅義務,有利于與國際稅制的銜接和稅務合作。
2.把握國際上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增強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稅制改革呈現以下發展趨勢:一是降低稅率。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29個國家中,除了奧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員國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稅率,1995年與1986年相比,平均削減了近10個百分點,近幾年一些國家又進一步下調了稅率。二是拓寬稅基。外延拓寬主要是將企業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納入應稅所得;內涵拓寬主要是減少稅收優惠和稅收支出。三是減少優惠。包括減少費用扣除、資產折舊、投資抵免、稅率減免等,以利于減少稅收對經濟的過度干預,緩解稅負不公。四是嚴格征管。主要是通過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稅收流失。
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化的情況下,我國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必須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3.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增強稅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許多國家稅收制度非常復雜,主要原因:一是稅法必須用法律語言清楚地定義稅收的各種要素及其特點;二是政府把稅制用于非收入籌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稅制過于復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僅增加納稅成本,影響納稅人的投資、經營決策,而且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發達國家出現簡化稅制的趨勢。但由于這些國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其條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彌補。而我國沒采取判例制度,必須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注重增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稅法應當詳略得當,既不能過于繁瑣,也不能過于簡單,該詳實的要詳實,該簡化的要簡化。
4.正確處理公平和效率的關系,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增強稅法對多重目標的協調性。
篇5
關鍵詞:企業應稅所得額納稅籌劃
0引言
稅基是計稅的依據,在適用稅率一定的條件下,稅額的大小與稅基的大小成正比,稅基越小,納稅人負有的納稅義務越輕。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其中,應納稅所得額是稅基,在所得稅率一定的情況下,應納稅所得稅額隨應納稅所得額這一稅基的減少而減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應稅收入確定時間上的納稅籌劃
由于企業的各種形式的收入都要計入收入總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將企業的某一形式的收入轉化為另一種形式的收入在納稅籌劃中并沒有實際意義。在納稅籌劃中具有意義的就是確定各類形式收入的收入額和實現收入的時間,推遲確認收入的時間可以推遲納稅時間,使企業獲得更多的貨幣時間價值,獲得納稅的利益。
企業銷售貨物的結算方式不同,對應的收入的確認時間的標準也不同。現行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這樣,就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銷售結算方式,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比如,直接收款銷貨時,可以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從而延遲納稅。
2存貨計價方法中的納稅籌劃
對于生產企業來說,存貨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對于商業企業來說,存貨的成本更是至關重要,因此存貨的處理是稅務籌劃的著眼點之一。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下,所結轉的當期銷貨成本的數額會有所不同,從而影響到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及所得稅負的大小,因此對存貨的計價方法進行合理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在實際生產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主要是利用材料市場價值變動的變異來實現遞延納稅的目的。通常,物價總水平一般是呈上漲趨勢或保持平衡,因而對于普通材料而言,選擇加權平均法比較穩妥;而對于一些技術更新快、供給不斷增加的材料,價格可能呈下降趨勢,比如家電生產企業在顯像管價格不斷下跌的過程中就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同樣,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選擇加權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的上下波動,增加資金調度的難度。[1]這種籌劃符合會計的一貫性原則,因為一貫性原則除規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外,同時也規定了必要的變更。只要企業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企業就可以獲得合法的納稅籌劃收益。
例如:某企業2009年分四批購入某商品供下年銷售,每批1萬件,每件進價分別為2000元、2100元、2200元和2300元,預計下年度該企業每季度銷售該商品1萬件,每件銷售價格穩定在3500元,每季其他成本10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得稅每季度預繳一次。現有幾種存貨計價方法供企業選擇,方案A:使用先進先出法;方案B:使用加權平均法。企業資金成本率12%,企業所得稅率25%。
兩種方法下,所得稅總額都是350元,如果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則每個季度的資金成本率為3%(12%/4),那么方案A中預繳所得稅的總現值為:
125/(1+3%)+100/(1+3%)2+75/(1+3%)3+50/(1+3%)4
=121.36+94.26+68.64+44.42=328.68萬元
方案B中預繳所得稅的總現值為:
87.5/(1+3%)+87.5/(1+3%)2+87.5/(1+3%)3+87.5/(1+3%)4
=84.95+82.48+80.07+77.74=325.24萬元
可見方案B的總現值較小,加權平均法起到了遞延納稅的作用,因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企業存儲的商品后進的價格高,采用加權平均法使得近期成本高,相對利潤低,進而達到了延緩納稅的效果。與先進先出法相比,方案B的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相對少計的利潤推遲到了第三、第四季度,因而納稅現值最小。
如果原材料價格的趨勢與此相反,就應采用先進先出法。實際上,對于一定數量的存貨,只要合法選擇使前期支出的成本相對較高,一般都能起到遞延納稅的作用。
另外,對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正確選擇存貨計價的核算方法也同樣能起到降低稅負的作用。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原先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專門規定了過渡期:2007年3月16日前已經批準設立,可以在新稅法施行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在新稅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那么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則可以在過渡期內選用先進先出法進行核算,將高額的利潤留在享受減免稅年度,從而增加企業積累,提高經濟效益。
3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中的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會計上可用的折舊方法很多,由于折舊方法和各年的折舊額不同,使各年抵減的所得稅在數額和時間上發生了變動。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通常需要分析不同的折舊方法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影響,即所取得的納稅籌劃收益如何。相比較而言,快速折舊方法是一種較有效的節稅方法,其特點是前期折舊額較大,后期折舊額較小,造成利潤的前少后多,而直線法下各期折舊額相等,若不考慮其他因素的變化,各期利潤也相等。由于資金時間價值的作用,采用快速折舊法要比采用直線法產生的企業所得稅預期減少額的現值大,兩者之差就是企業實現的納稅籌劃收益。另外,可以看到,企業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分類規定是有一定的彈性的。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的資產可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以盡快將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完畢、將無形資產價值攤銷完畢,這樣也因為前期增加了抵扣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案例1:大華機械廠一臺大型設備原值400000元,預計殘值率為3%,為簡化計算,假設折舊年限為5年。折舊方法可以采取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三種方法。假設5年間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時每年的稅前利潤都是1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
3.1年限平均法
預計殘值率=400000*3%=12000(元)
每年折舊額=(400000-12000)/5=77600(元)
3.2雙倍余額遞減法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本例中該項設備的年折舊率=2/5*100%=40%
可以看出,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都屬于加速折舊法,是假設固定資產的服務潛力在前期消耗較大,在后期消耗較少,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速折舊的折舊方法。
以上三種方法,每年的折舊額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稅前利潤和所得稅額均不相同。
雖然各項數據的五年合計相同,但不同折舊方法對不同年份的數據產生了影響。一般情況下,由于資金的時間價值,選用加速折舊法較為適宜。但如果最初幾年企業處于稅收優惠期,則選用年限平均法較為適宜。
而無形資產的攤銷方面,新準則沒有明確規定攤銷年限,只是要求反映該無形資產預期消耗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因此,企業可以視情況對其某些專有技術類無形資產選擇盡量短的攤銷年限,盡可能在近期內攤銷完無形資產價值,達到遞延所得稅稅款的目的。:
4利用虧損彌補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的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的這一政策充分照顧了企業的利益。需注意的是年度虧損額是按稅法規定核算出來的,而不是利用多列成本、費用和其他支出等手段虛報的虧損。根據國稅發[1996]162號《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如發現企業多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報虧損的,經調整后無論企業仍是虧損還是變為盈利的,應視為查出相同數額的應納稅所得,一律按25%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以此作為偷稅罰款的依據。企業必須正確地向稅務機關申報虧損,才能使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企業來說,虧損的發生是很被動的,任何一個企業都不希望發生虧損,即使政府承擔了部分虧損,但更主要的還是企業得承受很大的損失,所以虧損是企業所不愿意見到的。然而,一旦虧損實際發生了,企業就必須從資本運營上下功夫,如企業可以減小以后5年內投資的風險性,以相對較安全的投資為主,確保虧損能在規定期限內盡快得到全部彌補。
例如:某企業2008年發生年度虧損100萬元,2009年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則2008年的100萬元虧損可在2009年完全彌補,2009年只就20萬元所得繳納所得稅5萬元。假設資本成本率為10%,那么,該企業獲得的納稅補償收益現值為:100*25%/(1+10%)=22.7(萬元)。如果該企業2009年所得不足以彌補
這樣,該企業2008年發生虧損的100萬元,可分別用2009-2013年的10萬元、10萬元、4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來彌補。
6年內企業共納稅為:
篇6
第一章:緒論
(一) 緒論: 依法誠信納稅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息息相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宏偉奮斗目標。稅收是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經濟基礎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稅收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著小康社會的實現進程。依法誠信納稅是公民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依法誠信納稅從法律和道德兩個方面來規范、約束稅務機關以及納稅人的涉稅行為,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在稅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在經濟生活中的生動體現。我國的稅收種類大致有:增值稅 、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房產稅....而企業所得稅占國家稅收的很大比例,在此僅探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第二章:本論
(一)我國有關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基本現狀
(二) 企業所得稅概述
(三) 計稅依據概述
(四)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的標準
(五) 稅率概述
(六) 記稅方法
(1)查賬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七) 稅收籌劃概述
(八) 合理避稅的方法
內容摘要:
(一) 我國有關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基本現狀:
1994年,我國實施了分稅制改革。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這個稅率對我國大中型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是比較合適的,但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稅收負擔水平與原實際稅負相比有所上升。為了照顧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也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 另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正確理解稅收籌劃,做到合理避稅。
(二) 企業所得稅概述
內容:企業所得稅是對各類內資企業和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是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的。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和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資產收益、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益等所得。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各類內資企業或組織。具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聯營企業和其他組織。
(三) 計稅依據概述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減除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等項目后的余額。
(四)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的標準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的標準,即根據什么來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計稅依據與征稅對象雖然同樣是反映征稅的客體,但兩者要解決的問題不相同。征稅對象解決對什么征稅的問題,計稅依據則是確定了征稅對象之后,解決如何計量的向題。有些稅種的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如各種所得稅,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都是應稅所得額。但是有些稅種則不一致,如消費稅,征稅對象是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則是消費品的銷售收入。再如,農業稅的征稅對象是農業總收入,計稅依據是稅務機關核定的常年應稅產量。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類型,從價計征的稅收,以征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作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征的稅收,以征稅對象的自然實物量作為計稅依據,該項實物量以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重量、體積、面積等)計算。
下列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滯納金、罰款和罰金。
5.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各類捐贈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
7.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五) 稅率概述
稅率: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同時,對小型企業實行二檔優惠稅率。即: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18%; 3萬元至10萬元的,稅率為27%; 10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3%.
(六) 記稅方法
計稅方法:企業所得稅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1)季度預繳稅額的計算
依照稅法規定,企業分月(季)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季度的實際利潤計算應納稅額預繳; 按季度實際利潤額計算應納稅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4 計算應納稅額預繳或者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計劃利潤額)計算應納稅額預繳。計算公式為:
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月(季)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或者
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 適用稅率
(2)年度所得稅額的計算
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都應當在分月(季)度預繳的基礎上,于年度終了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其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匯算清繳應補(退)企業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月(季)已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
(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在所得稅的實際征管工作及企業的納稅申報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般是以企業的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通過納稅調整來確定的,即: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1)定額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充分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過對投資決策、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達到合法享受稅收優惠,避免因對稅收政策的不解或誤解而產生的稅收陷阱,降低公司稅負,減少稅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稅收籌劃行為。即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當納稅人存在著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選擇最低的稅收負擔來處理財務、經營和交易事項。稅收籌劃是一種有別于偷稅、漏稅、逃稅等非法手段的一種合法的理財行為。
(七) 稅收籌劃概述
稅收籌劃最經典的表述,來自于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在1935年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聲明:“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之后,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 綜觀國外諸多對稅收籌劃的觀點,都指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所進行的減輕稅收負擔的節稅行為。盡管表述眾多形式各異,但基本意義卻是一致的,即稅收籌劃是企業經營者通過合法的的策劃和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稅的方法
所謂的稅收籌劃也就是合理避稅,既然是合理避稅,我想最重要的問題就是不能違反稅法,這里的不違反不單指國家頒布的稅法,還包括各項稅法解釋,稅務總局的問題答復等等; 避稅一定要建立在對稅法熟知的基礎上,合理避稅是要把會計準則和稅法相結合,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達到不多交納稅款.
怎么把企業所交稅合理的降下來,有如下方法可供參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稅,可以預提的費用應該進行預提。
2—對設備采取快速折舊法來降低當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飯”的方法,把業務分散,原來一個公司名下做的業務分成2-3個公司做,這樣既可以增加成本攤消,又可以降低企業所得:比如你現在公司做一年30萬利,需要交9萬9的所得稅,如果分成3個公司做,一年利每個公司就是10萬的利,那么所得稅3個公司一共是8萬1,而其實因為成本渠道的增加,3個公司年利也不會做到30萬了,很多成本已經重復攤消和預提了,其節約下來的稅就不僅僅是近2萬的稅了。
4—采用“高稅區往低稅區”走的方式:各個特區和開發區在稅率方面國家都有優惠政策,把公司總部就轉設到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業所得稅才15%。公司的工廠和分公司的一切業務總核算就算到公司總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國家的優惠政策了。把企業結算做到:高所得稅向低所得稅地方走;搞了稅賦率的地區向沒有搞稅賦率的地區走。
5—采用“把工廠和公司注冊到香港”的辦法,香港是個自由港,是個低稅區,一般企業的所得稅不超過8%,其他稅也特別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術”的名義,享受國家的稅務優惠政策:有2免3減,還有3免8減的。把其他業務和產品套進這個里面來做—搭“順風車”。
7—借用“外資”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改制,各個地區對外資企業都有稅務優惠政策。
8—使用下崗工人和殘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國家的稅務優惠政策。
9—和學校的校辦工廠聯合,校辦工廠在稅務方面國家是有特別優惠政策的。
這些做法是在企業具體運轉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業避稅方法。
1994年,我國實施了分稅制改革。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這個稅率對我國大中型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是比較合適的,但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稅收負擔水平與原實際稅負相比有所上升。為了照顧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也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 另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正確理解稅收籌劃,做到合理避稅。
參考文獻:《金融經濟》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輔導《財務管理》........
結束語:本人查閱了大量的電子資料,借鑒了很多導師的思想,得出以上論文提綱,由于本人能力淺薄,提綱有很多不足,望老師體諒,并指點出不足之處,本人再加以改進。謝謝。
2011年03月24日
攥寫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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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它實現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在物質財富日益增長的同時,貧富差距也在持續地擴大,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激烈地碰撞,通過稅制的修訂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已成為社會進步的內在要求。“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我國目前現行的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標準實行的是有差別的稅收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激勵和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統一了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規定,調整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依據和扣除比例,適時、充分地承擔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使命。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通過中國境內國家指定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可以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企業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不得列支。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挫傷了內資企業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積極性,客觀上影響了慈善公益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借鑒了國際通行作法,同時,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與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有兩個明顯的變化:
一、扣除比例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進一步擴大了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捐贈的力度,將內資企業和單位的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將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定為12%,是指企業捐贈金額相當于企業利潤12%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扣除。按照12%的稅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一般水平,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基本上可以在稅前扣除。實行捐贈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是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二、扣除依據的變化,將“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
(1)從法律上講。利潤總額是一個會計法上的概念,是沒有進行納稅調整的利潤,而應納稅所得額則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應該是調整以后的稅前利潤。(2)從經濟上講。利潤總額是一種賬面收益,也可看作是一種可變現收益,而應納稅所得額則是一種經濟收益,是從國家征收稅款和調節企業利潤水平的角度出發。(3)從管理角度講。利潤總額是為投資者服務,在扣除所得稅后,凈利潤是投資人關注的核心,而應納稅所得額則是為財稅部門服務,這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之后,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礎已經不再是應納稅所得稅額,而是企業在按照會計制度或者會計準則正確進行會計核算所得到的并在企業財務報告中的《利潤表》中反映的利潤總額,是未進行任何納稅調整前的會計利潤總額。
再看新《企業所得稅法》與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稅的變化。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外資企業關于公益性捐贈據實扣除的優惠,與內資企業一樣采取部分扣除政策,客觀上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納稅負擔。公益性捐贈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得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進行公益性的捐贈,保證納稅人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支持與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產生引導作用,使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獲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會贊譽,也減少了國家的財政和經濟壓力。另一方面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公益、救濟性捐贈直接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國家給予進行公益性捐款的企業以稅前扣除的優惠,其實是讓渡了部分稅收利益,以減少財政收入為代價激勵企業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捐贈如果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相當于納稅人將一部分屬于國家的稅收一并予以捐贈,這是平衡國家利益與納稅人利益的一個理性選擇,也是兩稅合并宗旨的又一集中體現。
參考文獻
[1]趙慶蘭.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分析[期刊論文].科技信息(學術版).2008(10)
篇8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實際稅率 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0-7326(2007)06-0063-06
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年度分布是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經濟后果在年度上的重要體現。目前國內已有關于稅收負擔年度分布的研究,主要關注宏觀稅負,而很少關注微觀層面的企業所得稅負擔。宏觀稅負研究發現的變化規律是:1978年至1984年我國宏觀稅負基本保持穩定或者略有上升,1985年宏觀稅負急劇上升,1985年以后至1996年宏觀稅負處于不斷下降的階段,而1997年至2004年宏觀稅負則不斷上升。但是,通過我國宏觀稅負的研究,并不意味著企業的所得稅稅收負擔也隨著我國宏觀稅負的上升而持續上升。另外,僅有少量的關于微觀層面的所得稅負擔研究并沒有從整體上考察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年度變化趨勢。本文擬以我國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對我國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年度變化趨勢進行研究。
一、文獻回顧:理論與證據
已有的關于我國稅收負擔年度趨勢研究的論文,主要關注宏觀稅負。宏觀稅負是指一個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一般通過一個國家一定時期內稅收總量占同期GDP 的比重來反映。在我國,由于政府收入形式不規范,單純用稅收收入占GDP 的比重并不能說明我國的宏觀稅負問題。這樣,在我國就有三個口徑的宏觀稅負:(1)小口徑的宏觀稅負(稅收收入占GDP 的比重);(2) 中口徑的宏觀稅負(財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這里的“財政收入”包括稅收收入和少量的其他收入,如國有企業收入、變賣公產收入等);(3)大口徑的宏觀稅負(政府收入占GDP 的比重,這里的“政府收入”不僅包括“財政收入”,而且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企業和個人收取的大量不納入財政預算的預算外收入,以及沒有納入預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等)。① 如果沒有特殊指出,宏觀稅負一般指的是小口徑的宏觀稅負。
鐘曉敏(1995)研究了我國1980年至1992年宏觀稅負的變化趨勢,發現我國宏觀稅負從1980年到1984年比較低,但呈上升趨勢;從1985年起,我國的宏觀稅負呈下降趨勢,并且下降幅度很大。楊斌(1998)分析了我國1987年至1996年的宏觀稅負,發現預算內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大并且基本上呈逐年下降趨勢,而“苛捐雜稅”沉重且呈上升趨勢,宏觀稅負保持穩定,約為國內生產總值的1/4。安體富、岳樹民(1999)研究了我國1985年至1996年的宏觀稅負水平,發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小口徑的宏觀稅負水平持續下降,到1996年已降至10.07%,這一水平不僅遠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稅負水平,明顯偏低;而我國的大口徑宏觀稅負已超過了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接近世界平均稅負水平,從我國經濟發展的綜合因素看這一水平已經不低了,或者說是偏高的。武利華(2000)則考察了我國1978年至1997年的宏觀稅負,發現1978 年至1984 年之間宏觀稅負基本穩定在13 %左右,1984 年兩步利改稅后,由于企業的部分利潤以稅收的形式上交,因而1985 年的宏觀稅負劇增為22.8 %;但自1985 年以后,我國宏觀稅負卻不斷下降,由1985 年的22.8 %下降至1996 年的10.18 %,1997 年略微上升至11.01 %。林魯寧(2002)考察了我國1985年至2000年的宏觀稅負,發現我國小口徑的宏觀稅負從1985年至1996年一直不斷下降,1997年之后有所提高;而大口徑的宏觀稅負從1994年的稅制改革后就不斷增長,每年增長接近一個百分點。彭高旺、李里(2006)研究了1994年至2004年我國宏觀稅負,發現我國的宏觀稅負長期過低,1996年達到了最低點10.18%;之后,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稅收收入出現快速增長,宏觀稅負也逐年穩步提高,到2004年達到了18.84%。郭健(2006)考察了我國1978年至2004年的宏觀稅負,發現我國宏觀稅負在1978 年至1984 年之間宏觀稅負基本穩定在13%左右,1984 年兩步利改稅后,企業的部分利潤以稅收形式上繳,由此1985 年宏觀稅負急劇上升為22.8 %。但自1985 年后,我國宏觀稅負不斷下降,由1985 年的22.8 %下降至1996 年的10.18 %;1996 年之后,由于經濟快速發展、稅收征管水平不斷提高等因素,我國的宏觀稅負呈平穩上升趨勢,由1996 年的10.18 %上升至2004 年的17.66 %,平均每年遞增7.17 %。
綜合以上研究,可以發現我國宏觀稅負的變化規律:1978年至1984年我國宏觀稅負基本保持穩定或者略有上升,1985年宏觀稅負急劇上升,1985年以后至1996年宏觀稅負處于不斷下降的階段,而1997年至2004年宏觀稅負則不斷上升。也就是說,近年來,我國宏觀稅負不斷持續上升,是否意味著企業的稅收負擔也是持續上升的呢?尤其是企業所得稅負擔是否持續地上升呢?顯然,這是需要我們予以回答的重要問題。
關于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時間趨勢方面的研究比較少,筆者只找到王延明(2002)對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年度變化進行的研究。他將企業所得稅負擔定義為“當期所得稅負擔(國內)/(稅前經濟收益+除壞賬準備外的七項減值準備當年變化額)”,考察了我國A股上市公司1994年至2000年的企業所得稅負擔的變化,發現1994年的企業所得稅負擔顯著高于1995年,1997年的顯著高于1998年,而1998年的企業所得稅負擔顯著低于1999年,其余相鄰兩年之間的企業所得稅負擔沒有顯著差異。可見,王延明(2002)只是從相鄰年度的變化來考察企業所得稅負擔的變化,并沒有從整體上考察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年度變化趨勢;另外,王延明(2002)只運用了一種衡量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指標,這可能將影響研究結論的可靠性。因此,如何更穩健地從整體上考察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年度變化趨勢,仍然是一個有待于解決的重要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負擔的衡量方法
企業所得稅稅率(名義稅率)是決定企業所得稅負擔的重要因素,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但稅務部門對不同企業乃至不同時期的同一企業的納稅力度是不同的,這便導致了在同樣的名義稅率下,企業存在著不同的所得稅負擔。這表明將名義稅率作為衡量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指標是不恰當的。因此,尋找一個恰當的衡量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指標,就成為企業所得稅研究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負擔實際上指的是每一單位的企業價值增值或者利潤所承擔的企業所得稅,而利潤和企業所得稅的數據,可以從企業財務報表中獲得。在企業的利潤表中有“所得稅”這樣一個項目。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所得稅”項目表示的是會計上的所得稅費用,它可能與企業所上繳的所得稅(所得稅支出)相等,也可能不相等,這取決于企業所得稅會計政策。如果企業在所得稅會計中采用應付稅款法,那么,所得稅費用就等于所得稅支出;如果企業在所得稅會計中采用遞延法,那么,所得稅費用可能與所得稅支出不相等,其原因在于會計上所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和上繳給稅務局的所得稅支出存在時間上的差異,這些在本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而在以后上繳的所得稅支出,被稱為遞延所得稅費用;與此對應的,在本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而在以前上繳的所得稅支出,則為負的遞延所得稅費用。由于大多數企業實行的是應付稅款法的所得稅會計政策,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所得稅支出等于所得稅費用;在少數情況下,如果企業實行的是遞延法的所得稅會計政策,則所得稅支出=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能夠代表企業利潤的指標有主營業務利潤、營業利潤、息稅前利潤、稅前利潤以及稅后利潤等5個利潤指標。對衡量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指標來說,需要的是用以計征企業所得稅的利潤,由于稅后利潤已經將企業所得稅從利潤中扣除,而主營業務利潤和營業利潤并沒有包括企業所有予以計征企業所得稅的利潤,因而,它們都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負擔所需要的利潤指標。顯然,稅前利潤是包括了所有企業利潤但尚未將企業所得稅予以扣除的利潤,因而它能夠滿足計算企業所得稅負擔的需要。息稅前利潤則是稅前利潤加上利息。應該說,企業對利息的支付應該在支付企業所得稅之前,從這個角度講,息稅前利潤并不適合用于計算企業所得稅負擔。但是,利息實際上是企業價值增值的一部分,不同企業的利息費用之所以不同,其原因在于企業財務戰略的差異,但是不論哪種財務戰略,其目的都是為了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站在企業價值增值的角度來看,息稅前利潤可以用于計算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另外,如果企業存在遞延所得稅費用,那么,相應的利潤雖然在會計上已經被確認,但從納稅的角度來看,它則是以后期間的利潤,因此,應該將利潤中形成遞延所得稅費用的部分予以調整,調整幅度為遞延稅款費用 / 法定稅率。當然,由于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采用的是應付稅款法的所得稅會計政策,因此,不對利潤進行調整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可行的。
目前,在已有研究中已經形成了4種不同的計算公司所得稅負擔(稱為公司實際稅率,effective tax rate)的方法,① 它們分別是:(1)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息稅前利潤(Porcano,1986);(2) 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息稅前利潤(Porcano,1986);(3) 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所得稅費用/法定稅率)(Stickney and McGee,1982);(4) 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稅款費用/法定稅率)(Shevlin,1987)。可見,以上4種衡量公司所得稅負擔的方法都符合上文的分析。另外,這4種方法已被企業所得稅負擔方面的研究所廣泛采用,因此,本文也采用這4種方法來衡量企業所得稅負擔。
三、樣本構成與描述統計
樣本的構成與衡量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指標選擇緊密相關。根據前一部分的分析,衡量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指標有4個公司實際稅率指標。本文分別將這4個指標確定為ETR1、ETR2、ETR3和ETR4。其中,ETR1=(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息稅前利潤(Porcano,1986);ETR2=所得稅費用/息稅前利潤(Porcano,1986);ETR3=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所得稅費用/法定稅率)(Stickney and McGee,1982);ETR4=(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所得稅費用/法定稅率)(Shevlin,1987)。
本文選取我國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1994年至2005年的觀測值作為研究樣本,并做了如下剔除:(1)母公司報表數據缺失的公司;(2)金融業上市公司。由于金融業公司所適用的會計準則與其他行業公司明顯不同,計算出來的公司實際稅率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予以剔除;(3)剔除樣本期內計算公司實際稅率公式分母為負的公司,因為這部分公司通過公式計算得到的實際稅率與正常公司的實際稅率含義不同,不能反映企業經營業績與企業實際稅負之間的關系;(4)剔除公司實際稅率大于1或者小于0的公司,作為異常值剔除,這種處理方法與Gupta and Newberry(1997),Kim and Limpaphayom(1998), Singh, Wilder and Chan(1987),Stickney and McGee(1982)以及Zimmerman(1983)的處理方法相同。所有數據來自于聚源數據工作站。如果公司實際稅率定義為ETR1,相應的總樣本為7357個觀測值;如果公司實際稅率定義為ETR2、ETR3、ETR4,相應的樣本總數分別為7420、6931和6913個觀測值(見表1)。從整體上看,采用不同的公司實際稅率指標,其樣本規模與結構基本類似,這不僅體現在總樣本和每年樣本的數量相近,并且從1994年至2005年樣本數都逐年上升,這也反映了我國股票市場屬于新興市場的特點,每年不斷有新的公司上市。不過,這種樣本數增加的速度在2004年和2005年明顯變緩,這與我國證監會在這兩年控制公司上市的政策有關。
四、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時間序列特征
表2報告了我國上市公司1994年至2005年每年的公司實際稅率的平均值和中位數。如果公司實際稅負指標采用ETR1,那么,1994年至2005年所有觀測值的實際稅負的平均值為0.0943,中位數為0.0728;而分年度的實際稅負的平均值中,最低的是2000年(0.0843),最高的是1994年(0.1066);而分年度的實際稅負的中位數中,最低的是2005年(0.0316),最高的是1994年(0.1236)。如果公司實際稅負指標采用ETR2、ETR3、ETR4,在分年度的實際稅負的平均值中,最低的都是2000年,其實際稅率分別為0.0808、0.0942以及0.1023,但最高的分別是1994年(0.1072)、2002年(0.1270)和2002年(0.1278);而在分年度的實際稅負的中位數中,最低的都是2005年,分別為0.0309、0.0497以及0.0522,但最高的則都是1994年,分別為0.1236、0.1297以及0.1302。另外,無論采用哪個公司實際稅率指標,1994年至2005年中,除1995年以外所有觀測值的平均值都高于中位數,說明更多的公司是實際稅率比較低的公司。
圖1顯示了公司實際稅率各年平均值的分布。從整體上看,ETR1和ETR2的分布幾乎重疊,而ETR3和ETR4的分布也幾乎重疊,但ETR3和ETR4的值都大于ETR1和ETR2的值。然而,它們在1994年至2005年間的變化趨勢基本一致,即基本保持平穩,其中2000年是一個最低點,2000年之前分布更為平穩,2000年以后先有上升的趨勢,而后保持平穩甚至有點回落。圖2則顯示了公司實際稅率各年中位數的分布。同樣地,ETR1和ETR2的分布幾乎重疊,而ETR3和ETR4的分布也幾乎重疊,但ETR3和ETR4的值也都大于ETR1和ETR2的值,并且它們在1994年至2005年間的變化趨勢也基本一致。與公司實際稅率各年平均值分布不同的是,整體上公司實際水平各年的中位數一直呈下降趨勢。這表明雖然從整體上看更多的是實際稅率比較低的公司,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實際稅率比較低的公司比例在不斷提高;而公司實際稅率的平均值在各年之間基本保持穩定,這意味著原來實際稅率比較高的公司,其實際稅率的絕對值隨著時間的推移還在進一步提高。
本文分析是以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和中位數時間趨勢的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回歸結果。回歸分別以ETR1、ETR2、ETR3以及ETR4的平均值和中位數作為被解釋變量,將年度作為自變量,1994年設為1,1995年設為2,這樣一直下去,直至2005年設為12,運用普通最小二乘法進行回歸。第1部分為1994年至2005年的變化趨勢,其中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的回歸中,除了ETR4回歸中的年度變量在10%水平上顯著為正,其余的回歸結果中的年度變量都不顯著;而公司實際稅率中位數的回歸中,無論采用哪個公司實際稅率的指標,年度變量都在1%水平上顯著小于0,并且系數也比較接近。這說明在1994年至2005年這個時期內,公司實際稅率從平均值的角度來看并沒有發生顯著變化,但從中位數的角度來看則顯著降低。
由于圖1表明2000年是公司實際稅率時間趨勢發生變化的一個轉折性年度,因此,將時間分為2000年之前(包括2000年)和2000年之后(包括2000年)兩個期間分別進行回歸,以分析這兩個期間公司實際稅率不同的時間變化趨勢。在1994年至2000年這個期間,從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的角度來看,年度變量都為負數,但只有在公司實際稅率采用ETR1和ETR2的情況下顯著;而從公司實際稅率中位數的角度來看,所有年度變量都顯著為負,并且系數也與1994年至2005年的回歸結果中的年度系數非常接近。在2000年至2005年這個期間,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回歸中的年度變量的估計系數都為正數,但是都不顯著;而在公司實際稅率中位數回歸中,年度變量都顯著為負,并且系數也與1994年至2005年的回歸結果中的年度系數非常接近。以上結論表明,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在2000年之前稍微有些下降,在2000年之后稍微有些上升,但都不特別顯著或者不顯著;而公司實際稅率中位數無論在2000年之前還是在2000年之后,都顯著下降,兩個時期的下降速度基本一致。可見,回歸結果證實了上文根據圖1和圖2 所作出的分析,即在1994年至2005年期間,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基本保持平穩,而公司實際稅率中位數則不斷下降;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在2000年之前稍微下降,與此相對應的,2000年之后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則稍微上升,但是幅度都不太明顯。而不論是2000年之前還是2000年之后,公司實際稅率的中位數都顯著下降,并且兩個時期公司實際稅率中位數下降的速度基本相同。
五、研究結論
本文運用我國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1994年至2005年的觀測值作為研究樣本,同時運用4個不同的公司實際稅率指標來衡量企業所得稅負擔,結果得出了比較一致的結論。在1994年至2005年期間,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基本保持平穩,而公司實際稅率中位數則不斷下降;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在2000年之前稍微下降,與此相對應的,2000年之后公司實際稅率平均值則稍微上升,但是幅度都不太明顯。而不論是2000年之前還是2000年之后,公司實際稅率的中位數都顯著下降,并且兩個時期公司實際稅率中位數下降的速度基本相同。1994年至2005年公司實際稅率的平均值顯著高于中位數,表明我國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實際稅率比較低的公司。
本文的貢獻在于首次系統地研究了我國的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年度分布問題,這對于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負擔年度分布的規范化研究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補充。其次,本文的研究結論可以豐富已有的公司所得稅負擔方面的研究,目前的公司所得稅負擔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以美國等發達國家為背景,而比較缺乏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的證據。最后,本文的研究結論可以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依據,也可以為公司正確評估自己的所得稅負擔并進行更為有效的稅收籌劃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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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公司;企業所得稅;比較
一、企業所得稅的理論分析
1.企業所得稅的理論基礎
作為稅收的一個種類,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的對象是企業生產經營所獲得的純凈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所得、轉讓財產所得、通過勞務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所得以及通過其他方式所得的所有收入。為了維持政府運轉正常,企業需要在一個財政年度之內,把自己所有的收入支付了全部的開支之后,繳納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給政府。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加計扣除、減計收入、加速折舊、稅額抵免等方式。
企業所得稅稅率是由企業所得稅和應該繳納稅額之間的法定比率計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中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而英國是依據規定稅率在規定的財政年度(每年的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內征收,公司年利潤不足一萬元的,不進行征稅;年利潤高于一萬元低于五萬元的,按0-19%的稅率征稅;年利潤高于五萬元低于三十萬元的,按19%的稅率征稅;年利潤高于三十萬元低于一百五十萬元的,按照19%-30%的稅率征稅;年利潤超過一百五十萬元的,則按照全稅率30%來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2.企業所得稅的本質
企業支付所得稅不屬于產權所有者分配有關的事項,同時,企業所得稅屬于某一會計期間企業收益減少的那部分。因此,企業所得稅在其本質上是政府參與企業治理的重要的法律機制之一。站在政府的角度來看,企業所得稅其實就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社會分配活動而已,同時它能夠反映其社會分配關系。
3.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直接影響了社會的經濟增長,一方面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另一方面為運用企業所得稅的不同政策,尤其在通貨膨脹以及通貨緊縮的時期,運用企業所得稅的不同政策的能取得更加明顯的效果。
在財政支出水平和結構不變的情況下,增加企業所得稅能夠促進社會消費資金向生產資金轉化,抑制社會消費水平;與此同時,也會增加資本的潛在社會平生產率和民間部門投資。適度的升高企業所得稅的稅率,能夠促使民間投資所形成的生產能力得到提高,也會提高利潤所得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企業稅率的提高幅度越大,利潤所得的消費傾向越低,對必要增長率的降低效應就越大。
二、中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
1.企業所得稅環境特征的比較
受各國不同時期政治、投資體制、經濟體制、企業組織形式以及法律體系的影響,企業所得稅制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不相同,尤其是經濟體制與法律體系對企業所得稅法有著直接的影響。
從企業所得稅征收的企業組織形式的角度來分析,英國的企業具有企業股份制形式,“兩會制,即監事會和董事會”是其企業的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由于企業、創業家族和銀行是最大的股東。同時,為了使內部職工積極參與監督,股東和員工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監控要比中國的強很多,簡單的說,其內部控制制度相對較好。英國在這一企業組織結構中,通過公認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對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遠不如中國的強,因此,英國稅制發展的重要目標是滿足整個社會和宏觀經濟發展需要。為了實現這一重要的目標,財務與會計制度必須遵從國家稅法的需要。
2.兩國納稅人的比較
在中國,關于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是指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的其他組織等。
而英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指的是全部按照英國的《公司法》進行實名登記的公司,比如居民協會、工會、體育俱樂部等一些非法人組織和法人團體。
3.兩國稅率的比較
中國跟英國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相差較大。公司年利潤不足一萬元的,不進行征稅;年利潤高于一萬元低于五萬元的,按0-19%的稅率征稅;年利潤高于五萬元低于三十萬元的,按19%的稅率征稅;年利潤高于三十萬元低于一百五十萬元的,按照19%-30%的稅率征稅;年利潤超過一百五十萬元的,則按照全稅率30%來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而對于中國實際稅率為33%的企業,不論企業采用什么樣的股利政策,債務融資都可以帶來稅收利益,企業仍會盡可能偏向高負債的資本結構。然而企業如期使用極端低股利政策,將會造成債務融資稅收利益明顯變小的狀況。在企業稅率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為了改變資本結構構成,可以采用改變股利政策的方式。
4.兩國稅基的比較
在中國,一般對資本利得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采用這種做法能夠達到簡化稅制的效果,便于征收和管理,是比較適合中國國情的做法。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捐贈額在年度所得稅額3%以內,則準予扣除,如期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則不得扣除。
英國對企業所得稅很少采用優惠稅率辦法給企業照顧,特別對個別臨時性減免的監制非常的嚴格。優惠太多會驅使一些企業眼睛向外看,相互攀比,不利于企業開展平等競爭,轉換經營機制。
5.中國與英國的股份制企業的股權結構與持股方式不同
英國的企業集團以有限責任企業為主要形式,股份有限企業在經濟組織中所占比重較低。據調查顯示:在1988年,英國的有限責任企業達36萬家,可是僅有兩千家為股份有限企業,且大多為非上市企業。英國企業集團的股權結構在法人持股占優勢。在1995年,英國企業集團中個人持股率占18%,人壽保險占15%,非金融法人占47%,銀行占12%。雖然,英國銀行的持股比率比較低,但是由于英國的股票是不記名的,更多的股東喜歡把股票寄存在銀行里。然而,這些銀行擁有“寄存股票的表決權”。促使它們利用它們獨有的“寄存股票的表決權”控制了一批企業集團。
區別于英國的股權結構,中國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其不同[5];中國的股權結構呈現出歷史烙印與新時期發展創新相混合的特點。第一,股東主體呈現多元化。非國有性質股東,特別是外來資本和上市企業數量增多,且同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股東具有行業部門不同、屬性不同與地區不同的多樣性。第二,境外資本參股數量增多,且這些資本表現出對控制權與話語權的渴望,同時呈現多元化的參股形式。第三,國家控股手段多樣化。持股形式一般為采用對財政局、國資委、資產經營企業或者委托某企業集團等的方式。最后,大股東之間具有的顯著關聯性,主要體在地域性關聯和股權性關聯。
三、結論
我國加入WTO已經有不少年頭,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全球多邊貿易體制促使我國稅制改革不斷的與國際慣例接軌。通過中英的企業所得稅的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比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所規定的稅率過高,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稅率比有些發達國家的稅率都要高。如此高的稅率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尤其不利于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因此,我國應該在借鑒英國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適當的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加大對中小型企業的優惠力度,全面支持并鼓勵中小型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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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中國有關稅務會計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原天津財經學院的蓋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國稅務會計體系的設想[1]。按照蓋地先生當時的認識,稅務會計,或工商企業稅務會計,屬于應具有完整體系的一門會計學科。遼寧稅務專科學校的徐龍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討論了稅務會計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對象。該文中,作者通過與企業會計的比較,將稅務會計界定為一種專業會計[2]。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有關稅務會計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視,據不完全統計,到2014年2月底為止,僅中國知網收錄的涉及稅務會計問題的論文就有1264篇,另外還有大量的稅務會計著作或教材問世,成為中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其中,北京會計學院的于長春先生和天津財經大學的蓋地先生分別在2001年和2005年編著出版的《稅務會計研究》,將稅務會計理論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對中國稅務會計理論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響。
但近年來國內有關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似乎有些停滯不前;大量論文呈現的是雷同的觀點和思路;一些涉及稅務會計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至今仍沒有取得學術界的共識;對稅務會計模式似乎也存在著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這些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二、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
學術界討論的問題屬于稅務會計問題還是稅務核算問題,涉及到稅務會計地位的界定。根據筆者對相關文獻的查閱,大多數作者似乎都主張,稅務會計屬于獨立于財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并駕齊驅的會計專業領域。這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區別于財務會計完整的理論與方法體系。對稅務會計的另一種認識是:稅務會計是指財務會計框架體系下專門針對稅務這一特殊業務的會計,就如同成本會計、租賃會計、公司會計等稱謂一樣。對此,對稅務會計行為的規范,中國以及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國家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是通過會計準則(含財務報告準則,下同)來進行規范的。為了區別于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專門領域,本文下面將財務會計框架下的稅務會計核算界定為稅務核算。但稅務核算問題似乎并不屬于目前有關稅務會計問題研究的關注點。
本文試圖引入稅務核算概念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來規范稅務核算行為的,這實際上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規范稅務核算行為,意味著稅務會計仍是財務會計的一部分。目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稅務核算行為的規范,基本上都是對所得稅核算行為的規范。例外情況是:英國會計標準委員會(ASC)曾在1974年4月了《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5號:增值稅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新西蘭財務報告理事會(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訂后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解釋第1031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會計準則理事會(AcSB)下設的緊急問題委員會(EiC)也曾過有關貨物與勞務稅核算的解釋。這些準則或解釋中涉及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VAT和GST是否在利潤表中列報的規范;(2)對VAT和GST是否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規范。
許多理論工作者對稅務會計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總體來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盡人意。大量論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稅務會計問題;但討論的具體問題似乎應歸屬于稅務核算的范疇。按照于長春先生的理解,我國傾向于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獨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統一模式,而是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在申報納稅之前依稅法要求進行調整[3],這實際上是將稅務會計作為財務會計領域內的一項特殊業務核算事項。目前相關文獻中存在明顯的混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傾向,這對建立與完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難免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稅務會計模式與稅務核算模式
筆者發現,大量文獻中有關稅務會計模式的討論,主要集中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以及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4]。這也許混淆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關系。
如果要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體系,則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不同于財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體系。稅務會計核算應完全服從于提供納稅信息的需要,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組織核算只能是稅務會計的唯一選擇。
對此,有關財稅合一和財稅分離模式選擇的討論,實際針對的并非是稅務會計,而是稅務核算。
四、有關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一)有關財稅合一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在一些國內外文獻中,財稅合一的稅務核算模式又被稱之為稅法導向型核算模式,被認為是會計立法的國家,例如歐洲大陸的法國、德國等國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這也許是一種不確切的表述。
筆者認為,稅務核算不可能脫離稅法的規范。無論采取哪種核算模式,企業都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將納稅義務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負債。需要討論的問題是:
(1)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的稅款以及需要繳納的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需要分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如果不需要,則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是必然選擇。
(2)如果需要確認為收入和費用,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稅款以及確認納稅義務的期間,是否與企業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期間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也成為必然選擇。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為什么有關稅務核算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稅種。因為其他稅種納稅所涉及的核算行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兩種特征:一是確認的納稅義務與企業損益無關,例如企業確認的繳納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直接計入資產價值的稅種以及屬于代征代繳性質的增值稅;二是收取并確認納稅義務的稅款雖然也計入當期損益,但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和計入損益的時間是一致的,例如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
(二)有關財稅分離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如果贊同以上討論中提出的觀點,則可以認為,有必要實行財稅分離核算模式的稅種,在主要稅種中應當只有企業所得稅。對此,國際會計準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會計準則以及中國會計準則中主要是通過出臺所得稅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核算行為進行規范。
企業所得稅核算選擇財稅分離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稅法的導向,而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中國,按照1993年以前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與企業損益無關,對此所得稅核算模式只能是財稅合一;如果會計核算制度規定將企業所得稅計入損益,通過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說繳納義務確認的時間與所得稅計入損益的期間不存在差異,則其會計模式也不屬于財稅分離。1994年6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25號)中不僅要求將所得稅計入損益,而且采取了計算確認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意味著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應交所得稅與按照會計核算制度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實際上也就初步確立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CAS 18)中進一步明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以及所得稅費用確認與計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模式。
但企業所得稅核算盡管是財稅分離,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會計準則來予以規范的,并不意味著形成了與財務會計分離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如果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專門的規范能夠滿足稅收這一特殊業務核算的需要,稅務會計也就沒有必要脫離財務會計單獨成科。
如果研究認為增值稅費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稅法規定收取并確認增值稅繳納義務的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期間不相一致,則增值稅核算采取財稅分離的模式或納入稅務會計的范疇也將成為必要。
五、所得稅會計獨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贊同以上觀點,不考慮增值稅費用化的問題,則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討論,應當主要圍繞著所得稅會計展開。
目前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進行的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將財務會計核算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即中國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下同)通過必要的納稅調整形成應納稅所得額,以滿足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需要。
無可置疑,會計準則規定是核算模式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中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當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中對計算稅前會計利潤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數據,可直接從會計報表中獲得。這樣,可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永久性差異,作為計算所得稅費用的依據;再通過調整時間性差異,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確認應納稅額的依據。既然可以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特殊業務核算方式滿足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的需要,就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獨立于財務會計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發以及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開始對稅務會計單獨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并通過暫時性差異的調整,計算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如何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數據,CAS 18中并沒有明確。而《實施條例》中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范,導致通過財務會計賬簿獲取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數據的難度變得越來越大;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開始體現出其必要性。
首先,《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額為計稅基礎。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入賬價值為依據;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計稅基礎為依據。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一般需要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大修理費用,需要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計稅基礎,并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就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來核算資產的計稅基礎提出了要求。
其次,《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扣除項目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準則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借款費用才允許稅前扣除。直接從財務會計賬簿中獲取扣除項目相關信息出現的困難,也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核算扣除項目提出了要求。
對規模較小或者經營業務不多的企業而言,也許在財務會計賬簿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對賬項進行必要分析進行納稅調整也許并非難事;但對于一家經濟事項種類和數量繁多的大型企業來說,在會計期末要求嚴格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精確的納稅調整幾乎沒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稅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納稅調整存在的實際問題;如果要進一步推行精細化征稅管理,并為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提供稅務監查的便利,通過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目,使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也許是理想選擇。
六、所得稅會計理論框架體系的構建
目前有關文獻對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稅務會計概念框架,具體包括稅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主體、稅務會計假設、稅務會計基礎、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稅務會計報告等內容。這些研究無疑對構建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關研究沒有進一步向構建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作出必要延伸,導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稅務會計理論問題,而實際研究內容仍停留于財務會計框架內的稅務核算。
筆者認為,所得稅會計框架體系的構成,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界定: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蓋地先生曾認為,可以將稅務會計的目標劃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次目標:(1)依法納稅;這屬于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對此,稅務會計需要向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信息。(2)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決策的相關信息;這屬于稅務會計的高層次目標。稅務信息使用者具體涉及到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和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5]。
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稅務會計也許無法履行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職責,只能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通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納稅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納稅義務的相關信息。其次,納稅主體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外部關系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相關方面是否對納稅主體提供的稅務會計信息有興趣,納稅主體應以怎樣的方式提供稅務會計信息,還缺乏相應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稅會計信息的載體:所得稅會計報表
筆者主張,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編制的報表,應當包括所得稅收益表和計稅基礎表。
(1)關于所得稅收益表的構建。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報表只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無法直接提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機關只能要求企業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適當調整來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從企業財務會計賬簿中通過相關調整來獲得準確的應納稅所得稅的數據非常困難,甚至沒有可能。目前在企業所得稅征收環節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要求。
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稅會計的要求構建所得稅收益表,要求納稅人通過所得稅會計的科學核算來提供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準確信息,包括企業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等。
(2)筆者認為,編制計稅基礎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據稅法的規定提供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相關資料。由于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是計算確認扣除項目的主要依據,計稅基礎表提供信息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核算的質量。
如果贊同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的設想,在現行會計管理體系下,則有必要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共同規范稅務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三)所得稅報表構成要素
所得稅報表的構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和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
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應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收入,反映了納稅主體在納稅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差額,即:應納稅收入=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2)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主體為取得應納稅收入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這些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了相關支出以外,稅法還規定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如果將稅法允許扣除的以前年度虧損也包括在扣除項中的話,則其不構成單獨的稅務會計要素。就如同財務會計要素中的利潤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損失。所以利得和損失不構成單獨的會計要素。
(3)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含稅法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所得稅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資產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2)負債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額。
(3)凈資產計稅基礎。雖然稅法中沒有該概念的表述,但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可考慮建立凈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體現其會計平衡式為: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凈資產計稅基礎。
(四)所得稅會計科目
所得稅會計科目是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需要對所得稅會計要素所進行的明細分類。如何設置所得稅會計科目,應取決于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具體需要。
(五)所得稅會計憑證
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應當是所得稅會計核算所需的原始憑證。筆者認為,所得稅原始憑證可包括以下兩類:(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提供應稅勞務向客戶開具稅務發票的記賬聯,以及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取得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稅務發票;(2)納稅人自制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原始憑證,包括員工工資薪金計算單、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無形資產攤銷計算表等等。
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是:按照國務院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主體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應將取得的稅務發票作為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主要憑據。這意味著,現行體制下的稅務發票,構成了企業財務會計的主要原始憑證。如果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立,并且將稅務發票作為稅務會計的原始憑證,則有必要重新界定財務會計的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