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稅收體系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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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業對利率控制的放松和資本市場本身的改革,20世紀30年代以來,規范銀行、證券、保險業的法規漸漸隨市場而變化,并被法規制定者、法院和立法機構打破。如美國在1997年批準了《金融服務競爭法》,廢除了1933年通過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有關限制銀行、證券、保險三者跨業經營的條款,使三者之間的競爭日趨白熱化。美國在注重自身保險市場體系建設、競爭機制培育的同時,也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備的保險稅收體系。對于我國一直以來市場準入限制較嚴、需要按入世有關承諾逐步放開的保險市場來說,與之密切相關的保險稅收制度也需要“變革適從”。
一、美國保險稅收體系概況
1.實行保險稅收優惠政策,較為合理地確定可扣除項目,保持保險業稅收與銀行稅收的公平。保險業在美國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為個人和團體提供規避風險的擔保,又可融通大筆投資資金。保險業在金融資產中占有較重要的比例,1997年人壽保險資產達1萬億美元,占到私人性質養老金的1/4.然而,美國保險市場競爭十分激烈,1997年12月達成的WTO金融服務協議更使其市場開放的趨勢加強,銀行和一些金融機構紛紛進行跨行業擴張,而國外公司也進軍美國市場,與本國那些運營成本較高的保險公司競爭。
為了充分培育競爭體系,美國對保險業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保險稅收和銀行稅收的公平。保險公司的收入來源主要分為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收入和投資活動的收益,它與銀行雖同屬負債經營,但等額的保費收入同銀行按法定利率取得的存貸利息收入相比,保費收入實際上是不肯定的,即日后可能存在賠付事項發生時保費返還,甚至超額索賠的情形。因此,如果對銀行和保險按照相同的計稅依據計稅,并以相同的比例稅率征收,高運營成本的保險業的稅負要重于銀行業。從實現行業間稅收公平的角度出發,美國對保險業實行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確定保險公司的應納稅所得時,較為合理地確定可扣除項目,以充分抵消保費收入的不確定性。
以壽險公司(LifeInsurance)為例,美國國內收入署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一般情況下,允許應納稅年度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合同發生的所有死亡索賠和恤金及保險公司為此遭受的所有損失(無論是否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留存保險準備蓄銀行(mutualsavingsbank),當它在各州法規授權許可下兼營人壽保險業務時,如果該人壽保險業務部門能與銀行的其他部門分開,獨立進行核算的話,則該銀行除了可以選用一般性規定外,還可以選按(1)不管總所得或費用是否適當地分配到保險業務部門,按照規定稅率征收的所得稅;及(2)對該獨立的壽險業務部門按I.R.C§801規定的稅率計征的所得稅之和繳納代用稅。當然,如果該壽險部門為一獨立法人,則不適用上述規定,而按壽險業的規定進行征收。這種細化的稅收規定兼顧了不同組織形式間的稅收公平,也使稅法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得到體現,防止利用公司的組織形式作為避稅手段。
5.投資性活動收益的稅收減免對于保險公司的持續性發展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美國保險市場的競爭激烈使保險費用下降、利潤邊際縮小,因此,從業者不僅努力通過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務等手段來保持市場份額,也絞盡腦汁獲得持續穩定的投資收益來維系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顯而易見的例子是隨著年金和養老保險的不斷上升趨勢,使壽險公司的管理角度從原來管理人壽險轉變為管理投資風險。保險公司往往將主要資金投向固定收益的項目(政府和企業債券),股票次之,其他的投向抵押、抵押貸款、不動產持股和保險單貸款等其他短期的投資。
在稅收政策上,美國由此也規定了保險公司在投資性活動中產生的一些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投資所得額中扣除,從而有利于保險業的風險保障功能的發揮。如財產保險公司,允許扣除免稅利息(Tax-freeinterest)、投資性支出、不動產支出、業務開支、已付利息、折舊、資本損失等,這些條款的規定對高負債、高成本運營的保險公司無疑起到了支持作用。
除了上述幾點,美國還對保險需求主體給予許多稅收優惠,從而間接促進了保險業的蓬勃發展。綜觀美國的保險稅收體系,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則就象一條主線貫穿始終,充分發揮了保險稅收這一財政杠桿的作用。
二、我國保險稅收體系的現狀
盡管中國保險業總體發展速度較快,但截止2000年,保險業總資產不到全國金融資產的2%,保費收入尚不足一家國有商業銀行的呆賬總額,而且保險業的資產質量和贏利能力也很差。處于發展初級階段的中國民族保險業要與“百年老店”、“深資巨富”、“高科技含量”的外國保險公司相抗衡,除了企業自身需要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制訂微觀應對策略,也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密切相關。
我國保險稅制是1983年國家實行利改稅后逐步建立起來的。根據現行稅法,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種主體稅種,此外,還征收城建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占用稅等小稅種。雖然我國保險稅制在增加財政收入、體現政策導向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應該說還是對保險業的特殊性考慮不夠。
1.從實際稅負上看:原來金融保險業在征收營業稅時統一執行8%的稅率,相對其他服務業來說,總體稅負偏重,制約了保險業的長期發展。對此,國家已從2001年起,每年下調1個百分點,分3年將金融保險業的稅率從8%降低至5%.這對我國保險業這一尚屬年輕的幼稚行業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
2.從稅收結構上看:我國保險業未實行對壽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納稅的稅收制度。在具體的計稅依據方面,我國稅法規定計算保險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從保費收入中扣除賠款支出、經營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等項目。允許列支的費用依據我國收入和費用配比的會計原則,固然無法像美國那樣,可將公司合理預計的損失(或者或有損失)予以扣除,但在其中作為扣除項目的各種準備金還缺乏合理的提取標準。
另外,在營業稅稅基的確定上,稅法規定以保險公司取得的保費收入作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如果實行分保業務,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的余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則由分出公司對保費收入全額(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以初保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從源課稅的實際征收辦法,有利于提高稅務局的征管效率,這點是勿庸置疑的。但以取得的保費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卻值得商榷。前以述及,保險業不同于其他行業,是聚集風險與分散風險的行業,保費收入中相當部分屬于公司的負債,并具有許多不確定因素,而我國又是一個多災害國家,財險公司往往賠付率較高。可以說,保險業的營業稅稅基缺乏考慮行業特殊性。
3.從稅收優惠來看:為減輕農牧業生產的負擔,對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對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險種1年期以上的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減免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這些稅收優惠體現一定的政策性導向。
4.從中外資保險公司稅收負‘擔來看:外資保險公司在稅率、稅基、稅種、退稅和再投資免稅上都能享受到種種優惠。比如以所得稅的稅基來說,中資保險公司計稅工資有最高限額的限制,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的14%計算扣除。而外資保險公司的職工工資可據實從成本中列支。中資保險公司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3—0.5%,呆賬準備金為年初放款余額的1%;而外資保險公司則按年末放款余額或應收賬款余額的3%提取壞賬、呆賬準備金。再從稅種上看,中資保險公司要繳納附加于營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而外資保險公司則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這使本來就比較脆弱的民族保險業在競爭中更是處于劣勢。
三、我國保險稅收體系的構建
面對加入WTO后開放型的市場經濟,為了扶持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確保民族保險業與國外保險公司公平競爭,保險稅收作為一種調控保險市場的財政工具,建立一個與國際慣例接軌、并符合保險企業自身經濟運行規律的稅收政策迫在眉睫。
1.重視保險業作為融通資金的金融功能,稅制改革方向朝培育稅源、提高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努力。
保險業有社會保障、金融和服務三大功能,而我們往往只注意到它為個人和團體提供規避風險擔保的社會保障功能,卻忽視了其可融通大筆投資資金的金融功能。加上我國一直對金融業即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的模式,現行《保險法》規定中資保險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及金融債務,近年來雖有部分資金投入股市的“松綁”政策,但仍未從市場經營和“入世”角度上去盤活、增值和壯大保險基金,提高補償能力,使保險基金處于被動保值的局面。這也是為什么我國保險業總資產在全國金融資產中僅占極小比重的原因。反觀國際保險公司,資金運作渠道廣、范圍寬、靈活性強,不但可投資股票、房地產、發放貸款,還進行跨國投資、高新技術開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等。不少國外保險公司遭受巨災巨額賠償或給付造成的虧損,就靠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收益彌補。
盡管從長遠來看,我國金融國際化,實現銀行、保險、證券混業經營的趨勢是必然的,但在目前金融監管體系仍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國家未放開不允許保險業涉足風險性投資的限制之前,我國也無法象美國那樣,通過稅收杠桿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或投資收益)起到顯而易見的影響,但保險業稅收的增長,主要取決于保險業稅源的培育和保險業的持續發展,而不在于提高稅率。因此如何促進保險業的持續發展應該成為保險稅收制度改革的取向,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實現行業稅收公平。再從發展的角度來說,假如國家逐步放開金融業分業經營限制,就可以考慮對保險公司的固定收益項目(如政府債券等)免稅,而對股票、抵押、不動產等風險性投資性支出允許扣除其中的一定比例(或投資收益課稅),保險公司自然會權衡利弊,慎重考慮其風險投資組合。對比美國的實踐,保險公司出于獲得穩定回報的考慮,在資金運用上將主要部分投向了固定收益項目。
2.實行保險稅收政策的國民待遇,各種不同組織形式的保險公司及中外資保險公司應力求實現稅收公平。加入WTO以后,公平競爭將成為保險市場的主基調,國民待遇作為入世承諾的基本原則,要求中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我國的保險市場潛力巨大,紛紛為跨國保險公司所看好,稅收已經不是它們考慮的主要因素。因此,統一中外保險公司所得稅,對中外資保險公司各個扣除項目、資產和財務的處理辦法作統一的規定,這一點已達成共識。關鍵的是對各種不同組織形式的保險公司的稅收政策。
由于跨國的保險公司要在東道國提供保險服務,一般通過設立處、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處等方式進行,只有首先結合我國對各種公司組織形式的業務范圍限制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準確判斷其經營和業務性質,進而才能合理地確定是否征稅、相應稅基及可扣除項目等。如入世后的銀行大多為“金融超市”,銀行兼營保險的情況并不鮮見。美國對銀保式公司下設的保險部門規定了代用稅,并依據該保險部門是否為獨立核算的法人區分征稅方式,兼顧了不同組織形式間的稅收公平,這點我國就可以加以借鑒。在保險稅收立法技術上,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公司征稅應把握“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防止利用公司的組織形式作為避稅手段,從而真正實現行業稅收公平。
3.調整保險稅收結構,提供稅收優惠,發揮保險稅收的杠桿作用。
(1)考慮分險種納稅,擴大免稅稅種范圍。由于壽險、財險公司在運營機制上有各自的特點,而各險種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和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與國計民生的關系程度也不伺,因此像美國那樣分險種納稅,實行差別稅率,或規定不同的可扣除項目,能較好地體現同行業的稅收公平。另外,應當擴大免稅稅種范圍。除了目前已有的農業險、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免稅規定外,對其他政策性、非盈利性保險和利潤水利低但對社會穩定有重要作用的半政策性保險,包括國內實力難以承擔的險種和部分再保險業務,如地震險、洪水險等也應當減免稅收,發揮保險稅收的社會保障杠桿作用,以充分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
(2)合理調整所得稅和營業稅稅基。由于國家財力有限,在國家連續3年下調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名義稅負有所降低的情況下,再要求大幅度地降低稅率也不是可行的。因此,主要的改革方向應放在調整稅基上。在所得稅稅基方面,雖然我國目前未像美國那樣開征資本利得稅,而因此需要在確定其公司所得稅稅基時,將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險分出業務獲得的股利等從中扣除,但還是可以借鑒美國,在對各種準備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標準的前提下,允許應納稅年度的合同項下的賠款支出(包括已決未付款項)、符合規定條件的留存保險準備金、營業損失、其他賠償責任人支付的賠償金等項目據實予以扣除。尤其是對保險保障基金、巨災保險、財務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等保險準備金的提取需要嚴加規定并貫徹執行。這樣從根本上是有利于稅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險業的持續發展的。對于營業稅稅基,除現有的免稅規定外,可考慮從取得的全部保費收入扣除已決賠款部分(如為簡便征收起見,可以上個納稅年度的平均已決賠款支出作為扣除數額,年終匯算清繳)作為營業稅應稅保費;當發生儲金返還和退費時,則由保險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有關稅收。
(3)對小規模保險公司予以稅收優惠。中國目前對外資的優惠辦法及全國性的大公司具有的先天優勢,都對中小保險公司的發展構成了極大的沖擊。對于小規模保險公司予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可以說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如果因此而像有的學者說的那樣,不利于培育國際集團,或有違資本的逐利性和公平競爭,是將稅收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過于絕對化了。
借鑒美國的做法,對于小規模保險公司在計征所得稅時,可以考慮以一定總應納稅所得額為界限區分是否為小規模納稅人,再對其按所得額的的一定百分比作為費用列支,來提高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