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信托以及在國內發展

時間:2022-12-12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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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信托以及在國內發展

一、人壽保險信托的界足

人壽保險信托(LifelnsuranceTrust),也稱保險金信托,是以保險金給付作為信托財產,由委托人和信托機構簽訂保險金信托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或滿期保險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機構),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將信托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人壽保險信托的發展能將保險公司所支付的龐大保險金轉化為信托財產,開辟一條保險與信托合作的新道路。

二、人壽保險信托的作用

(一)對需求者而言

1.受益人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如果受益人是社會弱勢群體,如心智不健全者,或者是有揮霍浪費習慣的人時,就會出現無法妥善管理、支配保險金,或者揮霍掉保險金的情況,而這正是投保人所擔心,而保險人又不能解決的問題。如果將保險金運用于信托,并且限定受益人僅能將信托財產用于教育、醫療等,則可使受益人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保險金的利益,從而實現投保人的真正愿望。

2.保險金額較大,又存在多個受益人。因為信托財產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如果保險金參與信托后,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在保險金額較大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通過人壽保險信托,依照自己的規劃,把保險金分配給各處受益人或是其下一代子孫,這樣既可以避免多個受益人之間因利益沖突而發生糾紛,還可以確保各個受益人都可以享受信托財產的利益。

3.當投保人是企業經營者時,可以起到對其資產進行保護的作用。當身為企業經營者的投保人面臨巨額的債務風險之時,債務人一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往往將債務人財產列入破產財產,以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而基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投保人、受益人的債權人或者是任何人都不能對人壽保險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從而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不受影響,從而起到保護其資產的作用。

4.人壽保險信托還具有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隨著社會的變遷,財富的表現形式演變成為各種投資工具。信托機構以專業人員管理運用保險金,成為受益人利益的良好保障。而人壽保險大部分都具有儲蓄功能,因而將人壽保險與信托結合起來,可以達到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

5.人壽保險信托具有免稅功能。單純以信托的方式要想達到節稅的目的,空間相當有限。但依照相關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原則上是免稅的。因此,將人壽保險與信托相結合的人壽保險信托業務,對于想要達到稅收優惠目的的投保人而言,無疑具有很強的吸引力。

6.通過股東互保保單,防止經營權外流。合伙企業股東的經營理念與方式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命脈。當任何股東發生不測時,經營權的轉移可能動搖企業的根基,為避免股權外流造成企業的經營風險,通過股東的人壽保單與信托規劃,當事故發生時由受托人以保險給付購買逝者的股權,讓經營權不致外流。(二)對供給者而言

1.有利于增加保險公司的業務收入。在傳統壽險產品無法滿足客戶多元化需求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采取與信托公司聯合,提供人壽保險信托這種增值服務,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險客戶,實現其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拓展信托中介業務,以獲得中介費收入。保險公司通過推出保險金信托服務,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個龐大且穩定的信托資金來源,也可以根據信托資金的一定比例向信托公司收取合理的中介費用。而且人壽保險信托不需要保險公司另外的資本和人力投入,通過自有的資產管理公司或下屬的信托公司提供保險金的信托服務,還能增加資產管理業務量和資金運用收益。

2.有利于信托公司拓展信托資金來源。隨著銀行業、證券業相繼推出一系列資金理財業務、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市等業務,信托公司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格局。如果能夠將保險公司給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險金吸引到信托機構,并將這部分保險金進行有效的利用和開發,無疑將為信托業的發展注入大量優質的長期資金。此外,發展人壽保險信托業務,既可以直接獲得中高端客戶資源,將大額的保險賠償給付金轉化為信托財產;還可以爭取到眾多中小客戶,通過客戶大量聚集的方式獲得大量、穩定的資金來源,進而拓展個人信托業務領域。

三、我國建立和發展人壽保險信托的思考

(一)建立人壽保險信托的可行模式

1.保險公司兼營信托業務。現在,允許保險業兼營壽險信托業務成為國際上人壽保險信托運作的通行做法。在美國信托業發展史上,保險公司兼營信托業務成為美國信托業蓬勃發展的主要力量。我國臺灣地區自2008年2月14日起,也允許保險業承做保險金信托業務,且完全免稅。我國也應進一步放寬限制,允許保險業經營人壽保險信托業務。一方面可以逐步使信托觀念深入人心,帶動信托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又可以為保險業今后的混業經營打下基礎,同時增加保險業的收入來源。但壽險公司經營人壽保險信托業務也將會面臨更大、更復雜的風險,因而對人壽保險信托業務的準入應是極為嚴格的。臺灣地區雖然允許保險業涉足保險金信托業務,但設有十分嚴格的準入條件,如保險公司必須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200%以上,近一年沒有被主管機關重大處罰或累計罰款逾三百萬元;近一年保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等因素總評分值在前80%。這些經驗是值得借鑒的,如果這一業務得以開展,保險監管部門要負起嚴格監管的職責來。

2.建立中介型運作模式。由于我國信托業起步較晚,民眾對信托業務的認識還很不足,大多數客戶不會主動聯系信托公司安排人壽保險信托業務。因此,考慮采取保險中介型的運作模式是一個可行的方案。中介型運作模式是指保險客戶作為保險投保人和信托業務委托人,信托公司作為信托業務受托人,保險公司作為人壽保險信托中介人。這種模式在實際運用中易于操作,由保險客戶和保險公司先簽訂保險合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保險合同結束。接著,保險客戶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事先規定或者保險公司的推介,與信托公司簽訂一個信托合同,將保險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險客戶分別與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協商,保險合同和信托合同也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時間、權利義務和法律效應上的重疊。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在經營主營業務的同時完全有能力提供中介服務,信托公司也可以為受益人設計簡單易行的個人信托方案,均符合現實業務發展的需要,并且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公司在人壽保險信托業務中的作用,從而買現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與保險窨戶的“三贏”局面。

(二)適時努力開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客戶需要的人壽保險信托產品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按照現行《保險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保險公司并不能直接經營信托業務。進行人壽保險信托計劃就需要信托機構的加入,這樣人壽保險信托將涉及到保險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投保人以及受益人等多方的利益,并且需要保險公司進行各方面的全面協同,操作起來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再加上目前我國對人壽保險信托的需求也并不強烈,因此,在實務中并未出現相應的人壽保險信托產品。而在國外的保險市場上,早已經有相當成熟的保險信托商品面世了,對受益人權益的保障其到了重要作用。考慮我國的具體情況,一方面,金融混業的趨勢不斷加劇,并且頒布了相應的《信托法》,監管能力也大大增強;另一方面,未成年受益人的權益保障又存在問題。因此,我國目前有條件而且也非常有必要發展人壽信托產品。首先,保險公司應與信托機構開展金融服務融合與深度合作,由保險公司設計出包含信托計劃的保險產品,并將投保人的信托安排交由信托公司來操作,信托機構也會從自身利益與發展的角度去全面配合保險公司的運作。

(三)制定并頒布相應的法律法規

從法律層面上,應通過制定頒布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保險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但考慮到保險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所帶來的新的風險,要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規定一定的準入標準等,既可以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促使保險公司加強管理,以便更早進入人壽保險信托領域。保險公司直接經營信托服務,提供人壽信托保險產品將不僅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而且也非常有利于投保人辦理相應的保險信托手續。

(四)普及人壽保險信托知識,提高客戶的風險防范意識

保險公司與信托公司應充分利用適當的渠道,采取有利的措施普及和宣傳人壽保險信托知識,使客戶能夠了解其作用與功能,使廣大投保人建立人壽保險信托的意識,為自己所購買的保險辦理相應的信托計劃,從而保障其購買保險的目的能夠在發生事故后得以實現。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加大監管力度,為社會提供更多有價值的有關保險公司與信托機構的信息,以減少這一新興事物所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