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時間:2022-02-09 1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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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摘要]在推進高等教育體制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過程中,要充分保障高校教師的基本權益,在制度設計和管理體制方面進行有效的優化和調整,構建更符合我國高校教師職業特點和實際需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確保高校教師在退休之后能夠有一定的生活水平和質量,維持其正常生活水平,這符合我國基本國情,也有助于充分調動高校教師工作的積極性。

[關鍵詞]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近些年來高等教育體制得到了深入的改革,與之伴隨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展了深層次的改革工作。其中,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和改革,引起廣泛關注。一方面,傳統“國家-單位”統包的養老保險模式與當今社會客觀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偏差,不利于我國教育事業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當前國家經濟水平在不斷提升,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一定的轉變。在新時期構建符合我國高校職業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至關重要。

一、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理念與原則

(一)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理念

從本質上來說,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實是一種再分配制度,一方面,是為了給年老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經濟收入,從而確保其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和質量;另一方面,是基于社會公平理念的收入再分配。相關決策部門必須要明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的本質,才能夠構建更符合高校教師職業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先向在職勞動者征收養老保險費用,在勞動者退休之后支付一定的養老金,這種方式被稱為代際再分配。第二,對于事業單位來說,雇主一般會給勞動者繳納一定的養老保險費用,而這部分費用其中一部分累積在個人賬戶中,勞動者在滿足推銷條件之后,會獲得這部分費用,這種方式被稱為薪酬再分配。除此之外,還包括富人向窮人勞動者分配方式,會按照勞動者自身的薪酬收入的比例進行繳費。從這個角度來看,所獲得的養老保險費用往往與收入水平之間存在著緊密的關系,從而也表現為繳費數額的差異。

(二)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

在構建新型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要充分了解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現狀,制定與社會文化傳統和政治制度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發達國家來說,設置的養老保險水平相對較高;對于經濟發展水平一般的發展中國家來說,主要是為了保障老年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質量,因此,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據目前我國所采用的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看,必須要充分體現我國尊重教師的優良傳統,體諒教師角色的辛苦,因此制度模式的選擇,必須要體現出一定程度的優越性和人文關懷意識。也需要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財政能力,合理評估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進一步推動我國薪酬制度和聘任制得到有效的改革,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得到更好的發展,保障高校教師的合法權益。在改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要確保勞動者所享受的養老待遇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

二、改革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高校教師滿足退休條件之后,就需要退出原有的工作崗位,其主要經濟來源就是國家和社會所發放的養老金費用。對此,設計合理的養老金替代率有助于保障高校教師基本的生活質量,也能夠確保高校教師在退休之后不會因為失業而影響自身的生活水平。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的因素合理調整養老金保險機制,從而避免由于通貨膨脹帶來的不利影響。高校教師在其工作期間要積極履行自身的工作責任,承擔人才培育的使命,為我國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1]。在退休之后也有權利享受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也應該獲得與自身權利相關的養老費用。基于社會公平的理念,不能因為外界因素而對退休教師的生活水平產生不利的影響。改革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有利于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社會保障事業得到更好的發展,保障高校教師的基本權益,進一步調動高校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充分維護我國高校教師師資隊伍的穩定。

三、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對策建議

為了確保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更符合基本國情和社會需求,應該確保改革與相關制度體系協同進行,對此應做好基本的政策保障工作。

(一)改革要與相關制度體系協同進行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長期以來一直是統一體系,因此應該推進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協同改革,應當盡可能避免我國養老保險項目在運行過程中的碎片化。當前,公務員與事業單位擁有基本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職業年金部分能夠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差別,這樣的情況能夠為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對于城鎮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合并統一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高校養老保險與薪酬制度也應當積極推進協同性改革,促進事業單位之間改革進程的合理協同,比如將個人工資作為養老保險差別性職業年金繳費的基數,這與改革進程的推進有著緊密的關系,一些薪資項目應當被納入基數序列當中,而未被計入的項目都與退休養老待遇的水平有著密切關系[2]。相關部門與單位應當重視高校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以統一協調的管理模式,應對高校教師薪酬、人事、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二)建立彈性退休年齡制度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作為知識高度密集型職業的高校教師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教師所從事的職業有著較為突出的知識型,教師個人一般具有較高的專業學歷、有深度的專業學識、較快的知識更新速度。并且,高校教師的首要身份與任務在于教書育人,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高等人才。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之下,為了更好地積累知識與經驗,高校教師進入工作較晚成了普遍傾向。因此,按照常用的退休年齡制度來說,教師的工作年限較短,較低的人才利用效率也給高校教育事業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相關部門與學校可以積極推進彈性退休年齡制度的設計與建設,尊重教師個人意愿與身體實際情況,在達到退休的法定年齡之后,高校教師可以根據個人意愿向組織申請繼續工作,但需要進行更加嚴格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根據高校教師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的安排,不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并且其薪資水平待遇,應當按照正常水平進行調整,退休后的待遇可以根據工作的延長而進行合理的上調。

四、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探究

(一)積極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根據我國所印發的事業單位分類試點意見的相關文件來看,高校被定位于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屬于公益性質事業單位,所采用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這種制度模式在我國城鎮得到了廣泛的推廣和應用,主要采用現收現付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支付高等院校教師的養老金,并且建立相應的個人賬戶基金,采用的財務模式主要是完全累積制,通過這種方式保障高等院校教師的生活水平,從而應對人口老齡化現象帶來的沖擊和影響。這種強調個人責任的制度和模式在生活中取得一定的效益,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得到有效改革,所建立的單位保險也逐漸轉向社會保險的性質。在針對企業養老保險進行改革工作的過程中,傳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也發生了一定的轉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將兩種財務主體的高效改革,將原有的機制模式重構,促進二者的相互融合與優勢互補,在此基礎上形成部分累積制。但從整體來看,這種制度模式并不完全屬于部分累積制,而是屬于兩種制度相混合的模式,卻又結合了二者優點,更好地滿足了新時期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求。

(二)構建基礎性養老金+差別性職業年金的制度模式

為了順應時代發展的需求,在21世紀應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才能更好地順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趨勢。沿用我國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經驗,有助于構建適應我國高校教師職業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構建多層次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過程中,應將總體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差別性職業年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主要是指為退休高校教師所提供的養老費用,用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應堅持社會公平的價值取向,實行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待遇水平,建立普惠型國民基礎養老金,通過這種方式推動未來與城鎮鄉村養老保險制度并行。構建這種養老金需要采用社會統籌和現收現付制度財務模式,由高校用人單位進行繳費,政府在此過程中要承擔自身的管理責任和財務兜底的責任,從而保障我國高等教師自身權益不受影響。目前,我國公立高等學校主要由國家出資舉辦,從而面向廣大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屬于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作為國家公務雇員,高校教師的工資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在為高校教師進行養老金費用繳費的過程中,也應該按照教師工資總額的比例進行撥付。差別性職業年金主要跟高等教師自身的職業特點相符合,與發放的普惠性國民基礎養老金相對應,整體層次和水準相對來說較高,主要用來保障退休人員能夠得到高品質的生活。其中包括強制性年金和激勵性年金,法律規定必須為教師個人建立賬戶,采用基金積累制財務模式。用人單位應與教師個人進行協商,從而建立激勵年金,繳費需要根據雙方協商所確定的比例進行分擔。國家在此過程中,應嚴格依照法律對職業年金進行管理,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三)實行社會化管理模式

對于高校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由社會保障部門履行職責,采取社會化管理模式,確保高校教師基金征繳工作得到順利地開展,一旦發現不及時繳費的現象,就應該采取催繳的方式,面對嚴重的現象應進行處罰,確保基金及時進入基礎養老社會統籌賬戶。退休的高校教師人員應采取社會化管理模式,將其人事檔案轉交于社會保障部門,確保高校教師人事檔案關系與原單位脫離。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要求以月付的方式向退休教師發放養老金費用,保障高等院校教師的基本權益。除此之外,也應根據在職教師工資的情況進行待遇的調整,結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職工工資增長的趨勢,統籌物價變動等因素的影響,社會化養老保險模式的運用能夠更好地理清高校財務管理工作與社會財務支出的關系,使高校教師的養老保險融入我國國民養老保險一體化體系中,更好地實現統一管理的同時,也可以立足于退休教師的實際生活需求與社會發展背景對教師養老保險水準進行更加精細化的把握。從而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作出有效的調整措施,構建獨立于高校之外的退休人員管理體系,對高校退休教師進行人事管理,有利于保障已經退休的教師的合法權益,也能夠減輕目前高校的社會負擔,推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五、結語

對當前高校教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進行改革和創新,有助于保障已退休教師的養老權益,進一步提高我國師資隊伍的積極性,推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得到更好的發展。對此,也應結合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和時代要求,積極履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職責,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下,建立更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推動社會保障事業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童石榮.雙因素視角下地方應用型高校一線教師激勵機制創新性探討[J].中外企業家,2019(07):177-178.

[2]袁莉,蔡琨,李芳.“互聯網+”背景下高校教師專業發展的系統內涵[J].中國教育信息化,2020(10):79-82.

作者:陳范 單位:南京森林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