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的應用

時間:2022-11-26 1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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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的應用

摘要: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優化,其在司法實踐領域中的應用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人工智能解決問題依靠大量的數據儲備與邏輯思維,與本質是邏輯演繹的法律推理模式相符。將人工智能引入法律推理,一方面能夠有效提高司法實踐的效率;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代替人的思維,仍是“法官的助理”。人工智能如何更好地適用于司法審判領域,還需要在時展的過程中尋找答案。

關鍵詞:法律推理;司法智能化;應用缺陷

法律推理是人們從已知的前提條件中抽絲剝繭,一步步探索研究,并以此為基礎得出某種法律結論的過程。正如魏因貝格爾所言:“在法的推理和言論中,法學家通過其角色活動體現出來的最基本的思維方法,迄今為止仍然是邏輯演繹。”[1]這一過程中體現了嚴謹的思維模式和規范的研究方法。法律推理的形式模型,必須以法律三段論為出發點,其中“三段”分別是法律規范、法律事實和裁判結論。即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確認法律事實的同時,援引一些具體的法律規范以及相關的法律條款,通過嚴格的推理過程得出裁判結論。

一、為何要將人工智能引入法律推理

在司法審判實踐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因為案件事實較為復雜、相關的法律條款繁多而導致裁判結論的得出耗時過久的情況,法律推理效率極低。針對這一現象,可以將人工智能引入法律推理的過程中,通過現代化科技手段來提高司法實踐的效率。近些年來,法律人工智能的飛速發展令人驚嘆。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領域的例證可追溯至20世紀70年代,美國等發達國家研發了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法律推理系統、法律模擬分析系統和專家系統應用于司法實踐。將人工智能應用于法律推理,順應了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發展源于兩種動力。其一是法律實踐自身的要求,其二是人工智能發展的需要。法律實踐自身的要求源于社會生活和法律關系的復雜化,法律實踐需要新的思維工具,否則法學家以及法律工作者將無法承受法律文獻日積月累和法律案件不斷增多的重負。長此以往,司法實踐的效率將大不如前,極易形成效率低下的惡性循環。而人工智能以模擬人的思維活動為目標,但又必須以具體思維活動一城一池的攻克為具體過程。人工智能需要通過對不同領域思維的征服,來證明人工智能可以被應用于知識的各個領域。法律推理依靠大量的數據,傳統的法律推理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資料查閱。而人工智能會在合同審查、資料收集、盡職調查、材料翻譯等領域為法律工作提供極大的便利,并且在工作效率上有明顯的優勢。人工智能已經發展到大數據時代,具有大數據特點,對于紛雜的數據的處理更具有快速性和準確性,顯現出強大的知識學習技術。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前期的調研整理,構建一個包含各類法律案件形式的龐大數據庫,歸納出法律推理模型,從而節省法律事件需要耗費的時間,降低了法律訴訟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法律推理實踐的效率,這是法律行業的重大進步。當今許多法院使用云庭審系統,而非人工智能手段。啟用云庭審需要當事人具備一定的訴訟能力和訴訟知識,很多材料需要當事人按照舉證期限在開庭前提交法院或通過軟件上傳。然而實際上有相當大一部分當事人的證據都會當庭提供,甚至經常會出現“我有證據但我沒帶”“我有證人但我沒請”此類事件發生。雖然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然而實務上需要考慮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水平,直接視為放棄權利可能會造成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很大可能性影響當事人權益。二是非常容易出現涉訴信訪案件,很多人敗訴了不會去上訴,而是去上訪。三是如果上訴提交了新證據發現原判決有誤,即使法律上一審法官不承擔責任,但在實際的績效考核、內部審查的過程中,改判率等一系列指標都會出現很大影響。當事人在自身不懂法、訴訟能力低下的情況下,完全依照法律程序,最終很大可能是法官“背鍋”。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提前上傳證據的云庭審,無疑是變相增加了庭審難度。此外,質證階段也很容易出現問題。即使是面對面開庭,庭上進行證據質證,仍然有很多當事人對對方的證據提出各種異議。網絡庭審更是幾乎每個證據都有異議,尤其是涉及簽名的部分很多人都會說不是自己簽的,進而申請筆跡鑒定。而上傳的證據照片有時候又很模糊,進一步加大了庭審中質證階段的難度。當整個庭審結束后,在筆錄上簽字的部分需要在當事人端上額外操作,很多人前面的部分操作好了,到這一步就不清楚怎么操作。但此時的庭審錄制一直在持續,法官也無法對當事人進行技術上的指導,遇見此類情況時,還是需要求助于人工。

二、人工智能如何促進司法智能化

在司法審判的傳統模式中,法官基于確認的法律事實,援引法律規范、輔以相關的法律條款加以解釋,從而得出一定的審判結果。在這種審判模式中,有許多程序性的事項可以借由人工智能之手來完成。例如宣布法庭紀律、主持整個庭審,再到法庭發問、主持法庭辯論等程序性事項,都是可以交由人工智能來完成的。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法官可以根據人工智能實時生成的庭審預判,將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的裁判結論進行當庭宣判。在不影響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法官能把更多精力放在復雜疑難案件的處理和解決上,有助于提升整個司法審判體系的效能。法官確認判決書后,人工智能可以通過自動送達系統將判決書送達出去。除此之外,可以將語音識別技術應用于庭審中,直接把當事人的發言陳述轉化為書面文字。通過這一科技手段,書記員的工作就從繁復冗長的記錄變為簡單高效的電子歸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傳統的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書面卷宗有待查閱,尤其是遇到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時,甚至需要當庭翻閱數本乃至數十本卷宗。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無可避免地造成了庭審的延長,司法審判的效率極低。而將人工智能應用于法律實踐中,法院能夠在立案時對當事人及案情進行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完成案件卷宗的無紙化工作。這樣下來送到法官和書記員手中的都是歸類清晰明確的電子檔案,既不用擔心卷宗材料會遺失,查閱起來又非常方便。與此同時,當事人和律師也不用花時間復印證據、手寫頁碼,節省了大量時間。時至今日,隨著我國智慧法院、智慧檢務等重點工程的全面鋪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推出了“智慧法院導航系統”和“類案智能推送系統”,還有北京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統、上海的“206”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以及其他地方法院推出的人工智能產品,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了支持,全面提高了司法效率。除了完成法庭審理中最基礎的程序性事項外,人工智能還能夠幫助法官去識別、總結歸納案件中的爭議焦點。爭議焦點本身是來源于原告和被告,是對于一個事實之間產生的爭議所總結出來的。而形成人工智能的過程,是一個機器學習的過程。大量的法官和律師通過對海量的裁判文書進行學習和研究,不斷投喂樣本,繪制知識圖譜,不斷完善人工智能的效用,提高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中的工作效率。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中有其固定的工作模式。當用戶提出一個問題后,人工智能利用自然語言處理能力去理解問題的語法及文本,通過評估問題所有可能的含義來確定該問題在當下特定情境下所要表達的意思。針對這一問題,人工智能系統從數以百萬計的文檔中找出數以千計的可能答案,收集材料并根據評分算法給所有的材料進行評分,根據支持材料的評分對所有的答案進行排名,提供最優的解決方案。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人工智能基于同類案件匹配、法院判決書數據整理歸納等方式進行預測,對于人類說不清楚的問題,輸入大量的標注數據,通過機器學習等算法得到測量值。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輔助手段可以作用于糾紛產生之前,有利于化解糾紛。人工智能的工作是進行標準化的審核,找出風險點并作出提示,方便當事人將更多精力放到特殊條款和個性化審核的需求上,提升了整體的效率。在人工智能的輔助下,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審核時間和審核質量。如果難以避免地產生了糾紛,人工智能可以通過一些調解的手段,避免糾紛進入訴訟環節。如果糾紛進入了訴訟環節,人工智能可以加速審判的流程,提高法庭審判的效率。因此,法律實踐中的人工智能系統本身是一個漏斗式的結構,不僅能輔助司法審判,還能在前端大顯身手,最大限度地幫助到每一個節點的參與人。在一些面向消費者的人工智能法律咨詢系統中,人工智能可以運用語義分析和機器學習技術,在國內外權威司法數據和行業公開數據的基礎上,對相關聯案例進行清洗、分類、結構化,并以可視化圖表的方式呈現。基于信息公開,能夠對司法體系產生對“同案不同判”的監督作用。當事人有法律咨詢需求時,可以用口語化的語言輸入糾紛,人工智能系統會根據相似案例推送合適的律師。當事人可以在查看律師報告后,決定是否聯系該律師。上述的人工智能輔助手段,皆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和司法普惠。在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時代的大背景下,將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司法服務的變化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首先是便捷:足不出戶就能立案,與相隔千里的對方當事人進行官司訴訟,將司法評估的過程進行在線直播,訴訟事項可通過移動端辦理等等,無處不體現司法便民的宗旨。其次是高效:每五分鐘就更新一次的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這是全世界最大的審判信息數據庫;讓全國法院的司法統計流程與人民法院的服務數據接軌,使得司法統計報表能夠全自動生成,每一次探索、每一次創新都有利于審判效率的不斷提高。再次是越來越公開: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國庭審公開網四大公開平臺相繼開通上線,方便人們對相關案件資料進行查閱。這不僅讓正義得到充分體現,還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2]司法實踐的便捷、高效、公開,使得廣大人民群眾從中受益匪淺。

三、人工智能在當前司法實踐中的缺陷

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實踐中被集中應用于流程性重復低效勞動以及依據模型簡單推理等環節,能夠輔助處理事務性工作,在通用技術已然成熟的領域十分成功,的確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提高了司法實踐的效率。然而,人工智能在廣度上不能覆蓋司法實踐全過程。目前成功廣泛應用的人工智能產品大多是將通用化的技術稍加完善,便移植到部分司法實踐中。而對疑難案件的事實認定、評價證據的證明力度等其他司法環節,僅靠通用技術的成熟是無法滿足其需求的;需要通過非形式邏輯和司法經驗等因素來定制專門化產品,使其達到能夠應對大多數司法問題的水準。但這一難度遠高于日常通用技術的開發,這種定制化產品很難甚至不可能實現,因此人工智能難以覆蓋司法實踐的全過程。將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實踐,即使人工智能在法律推理的方方面面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并不能代替整個人的思維。人工智能是關于數據的技術,只能對人類輸入的已有知識和信息進行模式化的吸收和處理。盡管人工智能對現有知識的掌握度遠超人類,但最突出的缺陷在于它不能適應人類社會的變化。人工智能是根據邏輯來思考的,它的思維是單向的,但人腦的思維與之相較而言要復雜很多。人工智能按照事先設置的形式化指令來裁判案件,不會有人的獨立思維,無法滿足法官在價值判斷過程中的語境化需求。法官之所以能夠審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結論,一方面是因為法律賦予了其職權;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法官是要對案件的審理結果負責的,其權力是要受到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檢察院制約的。如果對法官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同級檢察院可以抗訴,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啟動再審等等。但如果全權交予人工智能審判,誰來監督人工智能呢?當人工智能的審理結果產生錯誤時,由誰來審判人工智能呢?誰能來對人工智能斷案的正確與否負責呢?那么到頭來,還是變成了法官來審理案件。因此以目前人工智能的水平無法替代法官,不能代替法官的價值衡量。人工智能只是處在一個輔助性辦案的角色上,真正進行司法審判的主體仍然是法官。人工智能其實是試圖取代那些重復性,以至于讓人們厭煩甚至是容易出錯的工作的,并不能真正擁有人類的理解能力和思維模式。人工智能本質上是給人們時間去投入更復雜的工作中。如果讓人工智能主審,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人工智能不公正,人類在創設之初留了后門,那么人工智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二是如果人工智能在編寫時是絕對公正的,就會出現很多絕對性法案,泯滅了人性;原本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就化為空談,那么人工智能的存在也沒必要了。因此,人工智能主審法律案件的現象在當今的世界觀下是不可能出現的。將來不管是立法還是用法,都會隨著時代面貌的改變而存在不斷變化的可能。將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審判領域,其實踐運用與背后的研發,可以看作是歷史上一個節點、一次變革,這是順其自然地流變。

參考文獻

[1]麥考密克,魏因貝格爾.制度法論[M].周葉謙,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劉婧.智慧法院,為全面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賦能[EB/OL].

作者:梅宇軒 單位: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