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地位再認識論文
時間:2022-10-22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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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重點從經濟法的地位的涵義、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作用三方面論述了經濟法的地位問題。
關鍵詞:經濟法的地位;法律體系;法律部門;調整對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鑒于在實際的庭審過程中,當事人關于經濟的糾紛往往與民事、刑事或行政糾紛結合在一起,而導致經濟法庭審判的效率低下,所以宣布取消經濟法庭的設置。這一舉措,是否意味著經濟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不再有一席之地了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們有必要再次重申經濟法的地位問題。
1.經濟法地位的涵義
經濟法地位,也就是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重要性如何。
由于法律體系是由多層次的法律部門組成的,因此要回答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必須說明它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如果經濟法是某一層次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則表明它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如果經濟法在任何層次上都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那就是說它不是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沒有什么地位可言。
任何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它們各自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因此它們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程度又是不同的。要回答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還必須說明它的重要性如何。
2.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在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上,國內外法學界存在著嚴重的分歧。有些學者認為,所謂經濟法,只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它是關于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其中包括分屬于其他許多部門法的法律規范;有些認為,經濟法雖然不是一個獨立部門法,但可以把各種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綜合起來,作為一個學科來加以研究;有些學者把經濟法看作是民法或行政法的一種特別法;而直至現在,我國還有人將商法與經濟法等同起來,認為經濟法其實就是指屬于商法的一些法律。
當前,起碼在中國,認為經濟法是獨立部門法的人越來越多,已經爭論不大。經濟法之所以成為,能夠并且在某些國家實際上成為—獨立部門法,是有其內在根據的。
1)經濟法的產生是符合法的發展規律的。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經濟基礎的發展而發展變化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并不是不變的。經濟法的產生決非偶然,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20世紀初的西方社會,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階段,嚴重地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原則,從而極大地限制了市場經濟所具有的自由競爭規則的活力。以禁止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為核心的新型法律部門便脫穎而出。
2)根據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分析,表明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調整的,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特殊性,是確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國家干預和調整的經濟關系。經濟法的調整不同于經濟政策的調整,它是指國家將其意志深入到物質關系,使其成為經濟活動的行為準則。通常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從功能上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促進、保護、指導;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國家對那些有利于統治秩序的經濟關系,需要加以促進、保護和指導;而對那些危及其經濟基礎和正常經濟秩序的社會關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這些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1,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場主體參加市場活動時在法律上所有的主體資格。如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等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第2,調控市場,維護市場秩序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市場秩序的內部包括市場交易秩序、市場競爭秩序以及市場主體的利益保障機制等。
第3,為克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限制其負面作用,進行宏觀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宏觀調控的內部包括計劃調控、投資調控、財政稅收調控、金融調控以及其它宏觀調控關系。
第4,涉外經濟關系。它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關系。如調節與涉外企業的稅收優惠問題,反傾銷、反補貼問題,三資企業的利益保護問題等。
3)經濟法有著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則和完整的獨立體系。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立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準則,也是經濟法的靈魂和經濟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依據之一。其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各方利益公平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原則等。經濟法基本原則同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是不同的。如民商法調整各自然人和法人這些“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其基本任務和立法宗旨重在保護各個體的合法權益,其基本原則是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與服從。除此之外,經濟法還有著完整的獨立體系。經濟法是由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和環節的法律規范所構成,各種法律規范互相關聯,互相銜接,并且有著貫徹于全部經濟法具體規范的基本指導思想、原則和法律制度,這些經濟法規范有機結合,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4)從經濟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經濟法不能不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第1,經濟法與行政法。行政法的產生并不影響經濟法的獨立。
經濟法和行政法在調整社會關系中體現著兩種不同的國家職能。國家有兩大基本職能:一是行政職能,二是經濟職能。這兩種職能在一定場合是相互分離的,而在另一些場合則是相互結合的。國家行使行政職能的準則就是行政法,國家以行政職能的形式來履行經濟職能的準則就是經濟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在于:(1)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有關國家機關的設置和組成、行政權限的劃分、行政程序等方面不含物質利益內容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調整和干預的經濟關系。(2)規范的內容不同。行政法的規范內容包括幾個方面:關于國家機關的組成,職責和權限范圍的規范;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干部的任免、提拔、考核、培養、監督的規范;關于國家機關的活動原則、方式和程序的規范;國家機關和其它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的相互關系的規范。經濟法的規范內容主要是關于國民經濟管理體制以及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杠桿去調節市場運行機制,引導各個部門的企業微觀經濟行為,從而建立協調、合理的國民經濟比例、格局、結構等方面的規范。
第2,經濟法與民法。
廣義的調整對象而論,經濟法和民法所調整的都是經濟關系,即生產關系,而且,又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關系,所以民法中的等價有償、契約自由等原則,在經濟法中也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適用。就經濟法的產生而言,它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在世界各國的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中都有許多民法痕跡。這些都是經濟法和民法緊密聯系的方面。二者的區別在于:(1)調整對象不同。二者雖然都以生產關系為調整對象,但經濟法調整的是意志經濟關系,即以國家干預經濟活動為特征、以生產活動為主要對象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是財產關系,即主要是人與人之間對財物的所有關系。(2)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同。民法是隨著私有財產的產生而逐漸形成的;經濟法是以生產社會化的高度發展而發生的按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客觀要求為基礎的。(3)調整經濟關系所運用的原則不同。民法所遵循的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則;經濟法所運用的主要是宏觀經濟意志化原則。(4)調整經濟關系所運用的手段不同。民法所運用的調整手段純粹是經濟上的得失平衡;經濟法則是采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種手段,實行綜合性的調整方法。
第3,經濟法與商法。
從各國的實踐來看,雖然經濟法與商法的共性頗多,如它們都以經濟生活為對象;二者的基本功能都在于促進經濟的發展,但是它們的性質迥然不同。(1)商法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處于平等地位,而經濟法關系上的國家與社團或個人,則常常處于不平等關系;(2)商法側重于每一個個體間的權利義務的對等關系,而經濟法則注重整體間公益關系的均衡與調整;(3)商法是規定每一個個體單位的內部組織、經營規則、股份發行、債務處理等,即從個體為出發點,而經濟法則從國民經濟的“全局”出發,對各項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進行行政性的指導、限制、鼓勵、調整;(4)商法注意個體營利性,而經濟法則強調公益性,除了促進經濟發展外,還監督、限制或禁止某些違背公益的行為(如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交易等)。
5)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3.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蔽覈洕ㄖ允且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后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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