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監管論文

時間:2022-07-24 02: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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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監管論文

1我國環境監管現狀

1.1我國對環境的監管方式

我國對環境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環境監督檢查;二是環境行政許可;三是環境行政處罰。

1.2我國環境監管的法律體系

我國環境監管的法律體系由以下各部分組成: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6條第1款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二是環境保護基本法,即198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三是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相關法,數量有幾十部;四是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數量有25個;五是數百個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六是700多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及規章;七是1300多項環境標準;八是50多個我國加入或簽署的環境保護國際公約[2]。上述部分構成了我國環境監管的法律體系。

2我國環境監管中的問題

2.1環保“第一審批權”未落實,建設項目未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我國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控制新污染的一項主要制度,它在保證建設項目選址的合理性上起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以下三種情形導致環保“第一審批權”未落實,造成老的污染還在治理,新的污染源又產生的惡性循環。一是在經濟增長仍然是衡量和考核各級政府和領導政績的主要標準情況下,容易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看重短期利益,片面追求GDP增長,以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增長,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降低環保準入門檻,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就開工建設,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就投入生產,甚至有的地方還出臺一些有悖于環境保護的“土政策”;二是建設項目相關審批部門各自為政,忽視或淡化環保審批,只要申報本部門的資料齊全就給予通過,導致大量建設項目跳過環保部門取得了后期相關證照,直至污染問題發生環保部門才知曉,加大了監管的難度;三是一些違法企業不重視環保審批,有意繞開監管,“先上車、后補票、甚至不補票”的現象大量存在,給當地的環境造成了極大污染和破壞[3]。

2.2建設項目分級管理,環保“三同時”監管存在漏洞

我國建設項目實行分級環境管理制度,國家、省、市、縣四級環保部門按照權限的劃分,分別負責對應行業和對應規模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三同時”監管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這種情形將造成“三同時”監管兩方面的漏洞,一是有審批權的上級環保部門因地域原因對項目的實際不太清楚,提出的審批要求可能與實際不符,后期也不好對項目進行“三同時”跟蹤監管;另一方面,項目當地基層環保部門由于缺乏項目信息,對項目的環保審批要求、建設工期、試生產情況不了解,無法跟蹤進行“三同時”監管,導致一些企業長期打著“正在建設”、“試生產”等旗號,長期建設、久試不驗,游離于“三同時”監管之外,等到發現問題時,已錯過了改正的有利時機。帶來的后果就是大量建設項目達不到環評要求,使環境影響評價成為一種形式,未能發揮"防治污染"的指導作用,形成項目重審批、輕監管,審批數量高、而驗收比例低的尷尬局面[4]。

2.3環保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職能交叉、權責分散,致使行政管理效率低下

我國實行的是環保統管與其他部門分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可環保部門如何統一監管,分管部門之間如何相互配合,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造成環境保護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有利的事情搶著辦、無利的事情推著辦的現象。執法主體林立、管理職能交叉、權責分散,部門協調難、執法成本高成為推諉扯皮、行政效率低下的主要根源,環保部門的統管地位在實踐中不過是一紙空文。一旦發生環境問題,首先想到交給環保部門處理,而其他分管部門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而當環保部門解決環境問題需要其他分管部門配合時,其他分管部門可能因為管轄權益的原因有可能配合、也有可能不配合,因為大家的執法地位平等,環保部門就只能與其他分管部門協商,而在協商過程中,極有可能延誤了解決問題的有利時機。

2.4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執法手段軟弱無力

長期以來環保法律一直被稱為豆腐法,其原因:一是法律操作性不強,立法領域存在空白,有的方面無法可依、有的法律條文之間互相沖突、有的規定過于粗略,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差,法律條款無法得到有效執行;二是法律規定“軟”,要求或禁止的環境違法行為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支撐,致使環境監管部門面對違法行為時常常束手無策;三是權力小,環保部門缺乏查封、凍結、扣押等行政強制手段,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往往不容易得到落實;四是違法處罰輕,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相對于環境受到的嚴重損害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導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很難起到警示和遏制污染的作用;五是執行周期長、程序復雜,對屢查屢犯難以執行到位[5]。這些原因導致環境執法不到位、難到位,難以對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的震懾。

2.5單一薄弱的監管力量無法適應日益增長的環境管理需要

我國對環境的監管部門雖然有十多個,但對環境的真正監管主要還是依靠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環境的監管則主要依靠環境監察機構現場監督檢查。現場監督檢查具有點多、面廣、量大、任務重、要求高等工作特點,基層環保部門機構不完善、人員少、專業人才缺乏、經費難以保障等現實問題,造成監管能力明顯不足,普遍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幾名環境監察人員就要負責一個縣級行政區域成百上千家企業的現場監督檢查,經常是疲于奔命、被動應付,工作常年處于超負荷狀態,單一薄弱的環境監管力量與日益增長的環境管理需求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加突出。

3對策建議

3.1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的對策建議

一是扭轉地方政府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發展的觀念,建立綠色GDP核算評價體系,改革傳統的政績考核制度,將考核政府和官員的環保責任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樹立科學的發展觀與正確的政績觀,促使政府職能從主抓經濟轉變為主抓公共事務,真正解決重經濟、輕環保的本源問題;二是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對不執行環保“第一審批權”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使之得到應有的處罰;三是在項目審批中加強環保審查,將環保審批作為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用地審批、采礦許可等的前置條件,凡是沒有經過環保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任何審批手續[6]。

3.2完善“三同時”監管漏洞的對策建議

一是建立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監管與驗收全過程、上下聯動的管理機制,一方面,具有項目審批權的上級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查時應征求基層環保部門的管理意見,而基層環保部門應就項目所在環境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防控措施;另一方面,建設項目試生產和驗收申請時,審批該項目的上級環保部門應聽取基層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全過程監管情況的反饋,而基層環保部門應積極加強與上級環保部門的溝通聯系和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建設項目動態管理臺帳,加強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的全過程監管,定期清理建設周期長、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生產的企業;三是加大項目驗收,改變長期以來“重審批、輕驗收”的現象,對未按要求執行“三同時”制度的項目,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3.3杜絕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的對策建議

一是提高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中的主導地位,賦予環保部門對于分管部門涉及環境保護工作法定的監督管理權,真正使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監管中發揮主導和牽頭的作用;二是從有利于環境管理的角度,將各分管部門分散的環保職權集中給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從而提高環境管理的效率;三是完善環保部門與分管部門之間的協調管理機制,理順關系,解決各部門之間的不協調問題[7]。

3.4解決環保執法軟弱無力的對策建議

一是從立法角度盡快修訂和完善環保法律法規,填補法律空白,提高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現象,要罰得違法者感到“切膚之痛”,罰得買不起單,才能對環境違法行為有震懾力;二是要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只有構建起強而有力的環境執法機構,才能擔當確保祖國河清海晏的重任[8];三是通過行政與司法的聯合懲處環境違法行為,司法部門要加大對環境違法者的法律責任追究,使之成為違法者頭上的一道弦,時刻警鐘長鳴。

3.5彌補監管力量單一薄弱的對策建議

一是加大環境監管能力的基礎保障與人才隊伍建設,改善環境監管的基礎設施和裝備,打造一支規模相當、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環保人才隊伍;二是推進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應用,實時監控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污行為,通過科技手段提高監管效率;三是建立部門聯合執法的長效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執法協作,解決執法手段單一和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四是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管理體制,發揮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促進企業進一步增強環保責任意識;五是強化信息披露,營造環保氛圍,動員全民參與到環境監管中來,從而構建一個政府主導、環保牽頭、部門配合、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監管網絡[9]。

4結語

我國環境監管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其本質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不協調、不一致,其根本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監管體制的不完善、執法機制的不順暢所造成。因此,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監管體制、改革執法機制是做好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的根本,這是一個長期、艱難的轉型過程,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和探索,必須有計劃、有步驟的不斷推進,才能確保我國環境監管工作扎實、有序的全面提升。

作者:倪宗鈺工作單位:麒麟區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