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手段性越軌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8 0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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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機制
信用機制包含社會信用體系(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和等),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合約管理、營銷預警、商帳催收和財會制度等),信用中介機構的主體作用(資格認證和信用評價)等等。良好的信用關系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可以起到推動作用。目前,信用機制在我國還很不健全,對于私營企業的黑箱操作有關機構還往往無法有效地、經常性地、制度化地介入,使其信用度透明化。盡管中國的專業信用評級公司在80年代后期就開始出現,但其發展速度較慢,服務覆蓋面相對較窄。以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基礎的信用監督體系還相當缺乏,未形成規范的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檔案制度。各工商企業對其相互之間的信任關系的保障措施一般仍主要依賴法律(如:合同法、票據法、公司法)來制約,但成效不彰。
由于沒有專門的、體系化的信用制度,導致與私營企業進行交易時所需支出的信息成本較高,經營者們進行成本一收益估算時往往要無奈地加上這樣的經驗性考慮,即遇到金額不到10萬元的違約事件通常只能算自認倒霉。通常只是與私營企業交易的一方在事后才能得知企業的信用程度。因此,為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經濟主體間很難形成穩定的橫向信用關系,私營企業中的違約現象司空見慣,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如前一段時間曝光的工業油冒充食用油、毒大米、毒米粉、毒酒事件,以及其他諸如私自廢除或中斷合同、以假充真、以次充優、逃避債務、偷稅騙稅事件等等,其影響面之廣、危害之深,已到了令人無法容忍的地步。2000年,僅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就查處制售假冒偽劣案件23.05萬起,商品總值38.81億元,其中相當一部分涉及到私營企業。
信用機制的缺失除了導致私營企業的短期行為外,還導致了信貸服務的缺失。從理論上講,在利率給定的情況下,影響銀行信貸決策的根本因素是銀行對客戶對象的風險評級或認識。如果銀行缺乏對企業客戶風險的足夠信息,就無法作出適宜的風險評級,從而也就不能合理地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
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是私營企業經濟發展的最為重要的制度,當私營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擴大再生產成為一種需要,而其融資的資金來源幾乎取決于金融制度。對于公司的最優融資順序,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有這樣的觀點,“一個企業有好的投資項目需要資本的時候,先是內部融資,使用留利;如果留利不夠了,再向銀行借貸,或在市場上發行債券;最后實在沒辦法了,采取發行股票”(張維迎,1999:253)。我們不妨按照這樣的一個順序來看一看私營企業的金融制度。
首先,企業留利是指實現利潤扣除按合同規定應交國家稅費后的余額。在利潤一定的前提下,稅收制度對于留利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行了新稅制,并同步進行了分稅制改革。新稅制解決了部分會計核算較健全的私營商業批發戶稅負偏重的問題,有利于個體戶、私營企業向規模經營發展。它順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體現了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的原則,無疑對私營企業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但是新稅制帶來的問題也是客觀存在的:(1)部分行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偏高。(2)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新稅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3)新稅制實行機構分設。私營企業由兩套稅務機構各自派員征管,難免會出現相互扯皮,重復檢查。(4)稅收優惠政策過多。據統計,除了稅法、條例中規定的以外,截至1999年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113項。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必然會影響到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經濟發展效率。另外,各地方政府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出現了費多稅少、以費擠稅的狀況。
第二,信貸制度。以1985年“撥改貸”為標志,在國有企業的產出與國有銀行的信貸支持兩者之間確立了一種剛性依賴關系。隨著改革的推進,國有銀行對國有企業的信貸蛻變為注資,國有銀行在決定資金去向與數量方面并沒有多少選擇余地。在國有銀行先入為主且其分支機構迅速擴展的前提下,即便國家不在制度上對非國有金融機構施加限制與“歧視”,這些金融機構也無力與國有銀行競爭存款。一些具有地方政府背景且產權相對模糊的非國有金融機構,也因其特殊的產權結構注定主要為地方政府所偏好的項目籌資并提供信貸。再加之前面所談到的信用制度缺失的因素,私營企業相當缺乏相應的有力的信貸支持。
第三,私營企業的其他融資制度。《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債券的公司“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債務市場風險,但是卻緊緊關閉了包括私營企業在內的非公有制企業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的大門。在股票融資方面,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的相應法律尚不盡完善,私營企業上市的市場成本較高。投資銀行業務不發達,加大了私營企業上市中財務、投資、融資業務進展的難度。私營企業通過并購進入股市,需要付出巨額的資金。一般來說,這個數額少則幾千萬,多則高達幾十億元。拿得出這筆資金的私營企業加大了其資金成本,也會影響到其今后的經營和發展,更何況能一下子拿出這么多資金的私營公司也是屈指可數的。
制度性的安排決定了大多數私營企業無法從金融中介機構那里得到信貸支持,它們在債券、證券市場上的籌資行動也面臨許多難以逾越的制度性障礙。也就是說,私營企業的再發展在資金籌措上只能求助于內部積累。然而,在稅收上面,一般私營企業并沒有任何優惠政策,尤其是中小私營企業,稅負更是偏高。在種種“不利”制度的前提下,為取得最大利潤,私營企業家往往會做出“現實”的選擇;越軌——通過個人的“外交手段”,通過各種不規范的做法來獲得銀行和政府的支持,或逃避正式制度對其約束。具體表現手法多種多樣,如:掛靠大單位,交納一定數量的掛靠費,從而得以“某公司”、“某某經銷部”的名義領取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掛靠某單位而進行賄賂;無照經營,逃避稅費;偷稅、漏稅、騙稅、抗稅、欠稅等等。據統計,1994年稅制改革后,私營企業偷漏稅率絲毫沒有降低。假設私營企業漏稅率與其他所有制企業持平,那么這樣估算出來的稅額與現在私營企業實際納稅額就出現了巨大的差距產權制度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而對私營企業僅規定:“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私有財產缺乏與公有財產同等的憲法保護。盡管私營企業的政策環境在近幾年來已大為改善,但政府上的待遇不公問題并沒有在實踐中得到全部解決,傳統的思維方式和政策慣性尚未全部轉換過來。前面所談到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也是“鄉鎮企業”、“校辦企業”和“福利企業”等等。
為了獲得政治上的安全和經濟上的實利,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紛紛掛靠鄉鎮企業、校辦企業和福利企業——所謂帶“紅帽子”;設法造成合資假象——所謂帶“洋帽子”;有的不愿意登記為私營企業而詭稱“個體戶”——所謂帶“小帽子”。而事實也正是如此,據統計數據表明,“到1999年底,無論在規模還是經濟效益方面,曾經‘戴帽’者都要超過從未‘戴帽’者”(戴建中,2001.5)。“1998年,財政部、國家經貿委、農業部、稅務總局共同組織的對城鎮集體企業和農村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中,共清理出58萬戶確屬個體、私營性質的‘掛靠’集體企業,資產總額為19,000億元”(張佑才,2000:104)。“2000年調查識別出曾戴“紅帽子”的企業771戶,占全部被調查企業的1/4”(戴建中,2001.5)。
然而,私營企業的這種模糊產權的策略卻違背了1989年8月30日的《國務院關于大力強加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決定》。該決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私營企業不得弄虛作假,冒領國營、集體營業執照,也不得掛靠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含鄉鎮、街道企業)名下經營。已經這樣做了的,要立即糾正;拒不糾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吊銷其營業執照。然而,不少私營企業不僅不嚴格按規定行事,甚至有些私營企業為了“戴帽”,不惜賄賂某些干部,搞官商勾結,這為滋生腐敗現象提供了條件,“戴帽”后,產權不清,有效的監督根本不可能,往往使企業在經營中出現短期化行為,打著集體招牌,成了企業法人,卻承擔有限責任,經營好賺錢是自己的、無限的,虧本是社會的、有限的;相關人員有時會通過違法的方式瓜分、侵吞企業法人資產,導致私營企業資產流失嚴重;私營企業享受了不應享受的那部分優惠政策,偷漏了國家稅收。
勞動安全制度和勞動保險制度
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在第五章第三十條中這樣規定;私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私營企業對從事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業或者工種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私營企業有條件的應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同時,在第七章第四十二條中規定,私營企業有不按國家關于勞動保護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由勞動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
目前來說,《安全生產法》這樣的國家安全生產的主體大法,搞了十多年,到現在還沒出臺。1996年10月1日起試行并生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我國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包括私營企業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但這也只是暫行規章,缺乏法律的依據和效力。以上的條例、辦法至少在下列幾個方面尚有漏洞:①責任不明確。誰來檢查、監督私營企業是否做到條例中幾個“必須”。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執法監督部門職責不夠明確,審批與監督極易脫節。②社會保險法缺失。很大一部分職工,特別是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雇用的職工,仍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在工傷糾紛中,相對于雇主,雇工們往往處于弱勢狀態中。③事后處罰,以經濟處罰為主。在具體的操作中,經濟處罰較輕。
在制度的“真空”中,為了經濟效益,私營企業主常常選擇了這樣的雇工勞動“保護”方式:安全設施簡陋、防護條件差、不投保醫療保險、雇用童工等等。更有甚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逃避責任,隱瞞真相,封鎖消息。在最近發生的陜西榆林特大爆炸事件、南丹透水事故、徐州煤礦爆炸等重大
惡性事故中,死傷人數之多,令人痛心;事故后私營企業主的行為可謂令人發指。在這些事故的背后,極可能隱藏著瀆職、賄賂及涉黑問題。
人才市場機制
中國現階段經理人才的流動機制事實上是“雙軌”的,一軌是行政機制,一軌是市場機制。私營企業的經理人只有通過市場機制來選擇,而其中許多又是從傳統國企中吸引出來的;或是從傳統正規教育體制、社會管理體制中拉出來的。當他們放棄工資低而其他待遇相對優越的正規體制的職業進入市場體制時,不僅要求其貨幣工資要遠高于以往,而且在其預期收入中,以往體制中享受的社會保障以及享有的社會地位等等,也都同時被貨幣化為報酬要求。選擇家族外的管理人員比起任用家族成員的成本要大的多,這是其一。
其二,經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市場化還沒有完成,沒有專門機構有效約束、監督其行為。即使私營企業不惜以較大成本選用家族外成員,無人能監督經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行為,私營企業不能保證家族外成員忠誠于企業。一些私營企業經理人員易產生短期行為,追求過高的灰色收入,不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聲譽,為了獲得眼前的利益,坑蒙拐騙、制假售假,不顧企業的長遠發展。
由于選擇家族外經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成本高、風險大,為防止個人在權利與責任、利益與風險等方面的不對稱,私營企業往往成為“家族制”企業。“在大多數私營企業管理層中,能人集團與家庭勢力的比例大多為1:4或2:3,表明私營企業是以‘家族勢’為核心的,其管理人員的來源主要是家族內部人員”(張厚義、明立志,2000:141)。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考察溫州后認為,對于小企業而言,家族制是必然有效的選擇。但筆者認為正是這樣的家族制給私營企業越軌開啟了方便之門。
表現之一,家族企業“內部繁殖”、“宗派主義”和“圈子文化”現象嚴重,家族外成員在企業中始終有一種被排斥和被拋棄感,容易產生短期行為;表現之二,難以形成制度化慣例,過分依賴情感的作用勢必削弱企業管理者的“制度意識”;表現之三,經營者的權力無制約,缺乏有效的監督,企業主集權、個人獨斷決策,隨意性大,大多數沒有雇用家族外成員的私營企業中時有克扣、拖欠雇工工資、損害雇工經濟利益的事發生;表現之四,由于缺乏健全統一的財會制度,許多私營企業或者沒有建立賬簿、憑證和財務制度,沒賬、沒數、沒報表,或者建立了但不健全,有賬沒據、亂支亂用,或者搞賬外賬、兩本賬,進而偷稅、逃稅。
當前,中國私營企業中的越軌行為是他們作為營利組織的“現實選擇”,經濟行為者只有在從約束中獲得可能比成本更大的收益時,才會心甘情愿約束自己未來的行動。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防范、減少和消除這類越軌行為,首要的任務是必須樹立服務于私營企業的思想,建立完善的信用機制、公平的信貸政策和稅收政策及其它制度,讓私營企業同其他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靠一般的道德呼吁是無濟于事的,只有從制度設計上對癥下藥,才可能有利于經濟秩序的正常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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