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與法律改革闡述

時間:2022-04-02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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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與法律改革闡述

在法學界尤其在法理學界地位日益提高。在國際法律經濟學運動的迅猛沖擊下,我國學術界對法律經濟學研究進行了積極回應。

法律經濟學的形成和發展

經濟學和法學的真正結合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當時嚴重的經濟危機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劇烈沖擊,使法律顯得非常蒼白、無力與無能,這促使人們尋求新的法律模式。這就必然要求改變傳統的法學研究內容,改變純粹的邏輯推理式的法律演繹和歸納法,干是在美國興起了法律現實運動,學界開始真正將經濟學作為研究法律現象的基礎和工具。這個時期的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得益于當時制度經濟學的興起。

20世紀60年代是法律經濟學的初創階段。羅納德。H.科斯1937年在《經濟學》雜志發表了《企業的性質》,1960年在《法律與經濟雜志》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這兩篇論文建立了用經濟學的術語分析法律權利和責任的方法,被視為法律經濟學的“經典”。科斯在文章中提出的有關法和整個法律制度的內在經濟邏輯的觀點,被視為“科斯定理”。

1973年,法律經濟學的集大成者、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理查德?A?波斯納教授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這是一部類似于法律經濟學“百科全書”的經典作品,標志著法律經濟學完整的理論體系的建立。該著作不僅全面吸收了以往對法律經濟分析的各種研究方法和成果,而且將法律經濟學的視角從以往的經濟法律領域全面擴大到非經濟領域,在現存的法律體系基礎上構建了全面闡述法律的經濟原則的宏大體系。他運用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原理和方法,對幾乎全部法律部門進行了收益分析和評價,試圖揭示其中的經濟基礎和經濟邏輯。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運動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一是以波斯納等人為代表的主流法律經濟學,他們使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得到進一步擴展和加深運用,同時也在批評質疑下對“效率主題”做了一些調整,以增強假說的現實性和預測力;二是逐漸形成了一些非主流學派,如制度經濟分析法學派奧地利經濟分析法學派等。但由于除新古典經濟學以外的經濟學其成熟程度還不能為法律分析提供足夠的工具,因此,這些學派目前只是提出一些基本的觀念,離系統分析還有相當遠的距離。

法律經濟學發展到今天,已經使經濟學理論和方法幾乎應用到了法律和法學的各個領域。法律學、立法學、憲法、行政法、訴訟法、公司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國際貿易法等等各個領域都受益于經濟分析的方法或受到了經濟分析方法的沖擊。但是,由于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思路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法學思維方式,其發展趨勢主要受制于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在其中的進一步擴展和加深運用,這是一個十分艱難曲折的進程。

法律經濟學與中國法律改革

法律經濟學自上個世紀末傳人中國后,給中國法學界和經濟學界帶來了-股新鮮的空氣,也引起了傳統法學的變革。經濟分析工具的引人、效率價值的張揚與制度貫徹、全新理論范式的確立,在方法論上沖擊著法學研究的固有思維弱點,在理論構建上發掘了傳統法學的諸多盲區;在實踐開拓上提供了政策和制度選擇的依據。

中國傳統法學一直不重視甚至拒絕將效率納人法律的價值范疇之中,中國法學家們因為習慣于把公平、正義和其他原則作為參考坐標,而不習慣于接受“效率”、“成本”、“價格”、“財富的最大化”、“均衡”、“資源配置”等等概念,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中國的最初發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艱難。

首先,對法律的經濟分析,特別是對經濟法制體系及法治化過程的成本收益綜合分析,預示著我國的法學研究有可能突破以統治階級意志為綱的法律本質論和不能理論聯系實際的“概念法學”之案臼。運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通過引入法律市場、法律生產、法律投人產出、法律供求和法律均衡等新的研究工具,才能從法律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和發展的基本規律出發,揭示其社會本質和內在規律。

第二,法律經濟學將道德的人還原成自然的和社會的人來研究。法律經濟學是從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假設出發來研究法律行為的,認為每一個進入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是理性的、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人”,成本——收益分析是人的基本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不具有道德意義上的可抑或者可揚性。因此,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必將為我國法學研究在主體的動機問題和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等問題上另辟蹊徑:法學研究的主要興趣不在于道德問題,而在于模式如何發生作用。

第三,效率成為我國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法的目標就是法的價值取向。長期以來,我國傳統法理學一直將公平、正義視為法律的唯一價值口標,而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概念是“效率”,這不僅僅為我們認識和評價法律提供了新的觀念和視角,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成為一種活生生的社會工程,把法律和當代社會發展所面臨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聯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開法律社會工程之門的鑰匙。

第四,均衡是法律經濟學和中國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指因為每一方遵守它,因為違反或規避法規能夠使他的境況變得更好。總之,今后我國不論是從法律的供需,法律的制定還是具體法律規則的設計都應實現“均衡”。

最后,法律經濟學使得我國法律的視野遠遠超出了其傳統的范圍。法律經濟學給我們的啟示不僅僅限于具體制度的設計,更主要的是給我們的法學帶來一種外部的力量,一種觀念上的變革。這種外部力量可以解釋經濟學,尤其可以解釋法學本身所不能解釋的許多問題。或者說,法律經濟學使得法律的關注不再局限于法律推演本身,而回歸到了其應當關注的社會及社會的經濟發展和個體理性,使得法律與整個社會的發展融為一體。

雖然,我國的法律經濟學研究起步較晚,但是學者們經過二十余年的研究和開拓,使這門新興學科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有所進展,也追尋到自身的發展規律和趨勢。我國的法律經濟學表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