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改革的困境與出路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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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改革的困境與出路2篇

第一篇

一、導語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探索并初步形成的。在這個由政府為主導來構建的正規農村金融系統里,主體是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郵政儲蓄只是發揮著輔助作用。對此,學者們普遍認為“農村金融存在著嚴重的非均衡現象”[1]隨著國家促進中原經濟區政策的出臺,促進“三農”發展和破解城鄉“二元”結構的難題都對河南農村金融改革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已經取得成效的基礎上,重新審視河南農村金融改革存在的困境,探索促進河南農村金融改革的出路,是當前值得深思的問題。

二、河南農村金融改革的現狀

(一)形成了多元立體的農村金融組織機構

2004年以來,國家先后出臺了關于“三農”領域的金融政策,帶動了河南金融機構的建設步伐。尤其是2011年國務院明確提出“為支持中原經濟區建設,河南要研究設立農村金融改革實驗區”之后,河南更是在建設農村金融組織機構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尤其是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已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資料顯示,僅2012年上半年,河南新成立7家村鎮銀行,至6月底村鎮銀行網點總數已達21個;新增設金融機構網點160家,至6月底金融機構網點總數已達5307個;5家農村資金互助社、51家縣域小額貸款公司、16家縣域融資性擔保公司。[2]這表明,河南已經形成了以商業性金融為主導、政策性金融為輔助、新型金融為補充的多元化、立體化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為促進河南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了堅實的金融后盾。

(二)創新了靈活便利的農村金融服務方式

河南作為一個農業大省,傳統的農村信貸服務模式已經不能夠適應中原經濟背景下河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需求。近幾年來,河南農村金融機構不斷在摸索靈活便利的產品和服務。一方面,為積極促進河南中原經濟區農業快速發展,通過提供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業災害損失、政策性住房保險等方式,河南農村金融機構為全省三農提供有力的風險保障;另一方面,為了促進河南“農業龍頭企業代基地、基地帶農戶”產業化、市場化農業發展進程,河南很多地市嘗試創造了“公司+基地+農戶”信貸新模式。

(三)營造了良性循環的農村金融發展環境

河南省政府加大了對農村金融改革的支持力度,逐步制定并積極落實了各涉農金融機構的獎勵機制。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以來,全省用于獎勵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數量獎勵的基金達5.41億元,先后獲此類專項獎勵的縣域金融機構約有400多家。[3]在河南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縣域金融機構支持河南“三農”發展的積極性得到大幅度提高,為農村金融發展營造了可持續發展的良好氛圍。

三、河南農村金融改革存在的困境

(一)國有金融結構數量有限,民間借貸普遍存在

自中行、建行、工行、農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撤并以來,目前河南農村的正規金融機構數量有限,遠遠不能滿足河南中原經濟區快速發展的需求。一方面,傳統的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農村的功能受限。比如,在縣級城市雖然仍設有商業性的中國農業銀行網點,但其服務的重心是傾向于城市而非農村,一般農戶和鄉村小型企業無法從其獲得生產發展和生活消費所需的資金;又如,郵政儲蓄銀行雖然在農村普遍存在,但其只吸收農村存款卻不對外貸款的運作機制,不僅沒有發揮為農村融資的“造血”功能,反而成了農村資金的“抽血機”;再如,政策性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范圍僅限于糧棉油領域,導致其扶助農村的金融功能受限。另一方面,新創的農村金融組織機構如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所供資金有限,不能填補涉農資金的巨大缺口。這樣,在國有商業金融結構服務缺位的情況下,對涉農資金需求量較大的河南中原經濟區就出現了大量的民間借貸現象。其中,處于地緣和親緣關系網絡核心位置的親朋好友之間民間借貸行為最為普遍。在河南,民間借貸資金中的45%都是在親朋之間進行的,同時,高利貸借貸現象也時有發生。雖然民間借貸以其靈活便利滿足了河南廣大農民生產、生活等方面的資金需求,但由于其容易導致糾紛、風險較大,不利于河南中原經濟區和諧社會的構建,應該加以引導和規范。

(二)農村資金外流現象嚴重,農戶貸款增速不明顯

雖然目前河南農村金融網點數量呈上升趨勢,但卻不能抑制大量農業資金外流的現象發生。河南省統計年鑒(2012)顯示:自國家商業性銀行撤并以來,河南省縣域貸款資金總數在全省貸款資金總數中的比例呈現出逐年下滑的不良趨向,從1998年的62.7%竟然下降至2011年底的28.5%;不僅如此,河南省縣域存款資金總數在全省存款資金總數中的比例同樣呈現出大量減小的勢頭,從1998年74%快速下跌至2011年末的48%。[4]河南縣域涉農資金的大量外流現象,表明當前的農村金融改革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化和推進。與農村資金外流現象同時并存的還有農戶貸款增速不明顯。

(三)涉農金融產品單一,涉農金融機制落后

目前,在河南的城市地區普遍應用的匯兌、租賃、投資理財、網上銀行等方便快捷的中間業務,尚未在河南農村開通,河南農村金融結構所提供主要金融產品僅有儲蓄、小額借貸、結算、借貸等。河南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服務品種有限、貸款金額不大、還貸時間緊迫等特點,和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對農業貸款期限要求也長的情況完全不相適應,很難為需要中長期投資的農業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不僅如此,河南農村金融改革還存在著金融機制滯后的問題。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河南農村金融組織其主要作用為單一的銀行信用,無法和證券、保險等形成良好的聯動機制;二是河南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申請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和涉農資金的需求點面廣、靈活機動等特點不相吻合。

四、破解河南農村金融改革難題的路徑選擇

(一)增強國有金融機構的服務“三農”的能力

雖然近今年來河南農村創新了一些非正規金融組織,并且這些非國有金融機構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國有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的潛力尚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因此,進一步增強國有金融組織服務“三農”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首先要糾正農業銀行偏離服務“三農”傾向,使其回歸扎根“三農”的本質;其次,改變農業發展銀行僅對糧棉油三個有限領域發放貸款的現狀,拓寬其服務“三農”的業務范圍,增強其支持“三農”的工作職能;最后,大力發揮農信社和郵政儲蓄銀行的支農能力。

(二)加強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范和引導

由于國有金融機構的數量有限及其支持“三農”發展的功能受到影響,導致了河南農村民間借貸和大量涉農資金外流現象的發生。因此,正確引導和及時規范民間金融活動顯得十分重要。要認識到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相對于政府的正規金融活動而言,是有益的必要補充,是有助于河南中原經濟區“三農”發展的,對于民間的正常金融活動應加以正確引導和規范,使其能更趨于合理性。

(三)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機制的創新

針對河南農村金融改革中存在的涉農金融產品單一、涉農金融機制落后問題,要進一步加大農村金融創新力度,為河南“三農”發展提供多元化服務。具體說來,一是要在金融服務方式上加大推陳出新,比如可以在河南農村推行存款、貸款、結算、投資融資等一條龍、全方位服務。[5]二是在河南農村的貸款管理機制上嘗試創新,比如放寬涉農貸款的范圍、適當擴大涉農貸款的額度等。總之,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性決定了金融問題的特殊性,河南中原經濟區背景下的農村金融改革勢在必行。

本文作者:于林可工作單位:信陽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篇

一、市場化:農村金融改革30余年的基本經驗

(一)農村金融的改革歷程就是對市場化不懈追求的過程

回顧中國農村金融的改革歷程,從20世紀70年代末至今的30余年間,其改革發展之路就是一個對市場化不懈追求的過程。其基本模式就是從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入手,以金融機構的產權制度改造為切入點,主要通過股份制改革的方式推進金融機構的市場化經營改革。這種內部市場化改革模式的目標,就是要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將農村商業性金融①機構打造成適應市場競爭的現代金融企業。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農業銀行作為執行政府農村信貸政策的專業銀行,是農村金融資源供給的絕對主體。這種狀況在20世紀90年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農業銀行進行了“一分一脫”的市場化改革:1994年,根據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從中國農業銀行中分立出來,成為承擔國家糧棉油儲備和農村副產品合同收購、農業開發等業務的獨立政策性銀行;1996年,根據《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要求,農村信用社脫離與中國農業銀行的行政隸屬關系,獨立性顯著增強。此次改革奠定了目前農村金融“三分天下”的局面,堪稱農村金融的“第一次改革”。經過此次改革,農業銀行也真正成為“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商業銀行,同其他商業銀行一樣,“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成為其根本經營原則。此次改革的重要意義在于:農村商業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分野,農村商業性金融成為農村金融的主體力量;市場化運作成為農村商業性金融的根本發展路徑,市場機制成為農村金融資源配置的主導方式。之后所進行的系列改革以及當前所進行的農村信用社新的一輪改革、農村商業銀行與村鎮銀行的組建、農業銀行的上市都是在市場化經營改革思路指引下所進行的。

(二)農村金融改革必須堅持市場化改革

首先,實施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是由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背景所決定的,也是農村金融改革的經驗總結。堅持以市場化改革為基本方向,致力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是中國30多年來改革開放的基本路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今天,農村金融的改革唯有堅持市場化方向深化改革,才能實現建設現代金融制度的目標。另外,回顧中國農村金融30多年來的改革發展歷程,就是順應農村市場經濟體制建設要求逐步由計劃向市場轉軌的30多年。農村信貸資金從國家計劃供應到按市場原則優化配置是其重要成就之一,而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須堅持市場化主導方向則是30多年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基本經驗(蔣定之,2009)。其次,實施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是由中國農村金融的實際情況所決定的。而就農村金融的現實情況而言,農村金融現處困境并非是已進行的市場化改革之過,而恰恰是因為市場化改革不徹底、不全面,使得市場機制作用的環境缺失,進而導致“市場機制抑制”狀況的出現。農村金融改革絕非僅限于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化改革,而應是全方位的、系統性的。其中,農村金融市場化環境的培育是一個關鍵點。解決農村金融現存問題,擺脫現處困境,亟需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相關制度,重點培育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環境。

二、農村金融市場化環境的缺失及其影響

(一)農村金融市場化環境的缺失

作為一種經濟形式,市場經濟被認為是目前最為成功的經濟模式,而市場機制被認為是迄今為止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因此,農村金融進行市場化改革無疑是正確的。但是,農村金融的市場化改革不應限于金融機構的市場化改革,還應包括金融環境的市場化改革。其原因在于,“市場化的主體,只有在市場化的環境下,才能得到生存與發展”。但從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恰恰缺失這種市場化的金融環境,這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1.“安全性”金融環境缺失。“確保安全”是金融經營活動的首要原則。中國現行《商業銀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然而,目前農村恰恰缺失相應的“安全性”經營環境,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村信用基礎薄弱、農村征信體制殘缺,導致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轉借、冒名貸款、嚴重拖欠銀行本息、懸空和逃廢金融債務仍時有發生。二是農地、農房抵押受限,造成農民缺乏獲得金融資源的有效擔保物。現行法律對農地(使用權)抵押進行了極大的限制。一方面,在范圍上僅限于鄉鎮企業用地、“四荒”土地以及林地等特殊類型農地,對于具有“普適性”意義的農用地(即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宅基地則嚴禁抵押;另一方面,在條件上加以嚴格限制,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僅能“附隨”廠房等建筑同時抵押,“四荒”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必須是經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且須經發包方同意方可抵押。此外,根據“房地一體”的流轉規則,宅基地抵押受限造成農房也無法用于抵押融資。三是農村擔保體系尚未健全,擔保機構經濟規模偏小、擔保能力有限,金融機構對其信任度不足、接受度較低。2.“營利性”金融環境薄弱。“自負盈虧”是農村金融市場化經營改革后對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基本要求,金融企業為實現生存與發展,“營利”自然成為其經營活動的首選目標。然而,當前農村金融市場的“營利性”基礎還很薄弱。一方面,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貸款發放成本高企。農村金融市場目前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對于貸款申請人信息的了解非常有限,信息收集難度大且成本高。此外,由于農村貸款的單筆數額相對較小,由此造成發放貸款的平均成本很高。另一方面,農業的弱質性、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的初級性,決定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經濟回報較低。就農業而言,由于傳統農業目前還居于主導地位,“靠天吃飯”在許多地區還是一個普遍現象;加之我國又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且農村市場還不健全、農業市場風險較高,由此造成農業弱質性特點突出,農業比較效益較低。就農村非農產業而言,其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科技含量有限、產品附加值不高。由此決定,金融機構投資于農業、農村非農產業的經濟回報要較低,出于對更高利潤的追求,農村金融機構更樂于將資金投向城市工商業而非農業及農村非農產業。以農業銀行為例,自1995年開始市場化改革以來,特別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出于對利潤的追逐和對風險的規避,農業銀行的經營重點開始由農村轉向城市,提出了“向城市進軍”的口號,資金、業務和機構開始大幅向城市轉移。至2002年,農業銀行投放于農村(農業和鄉鎮企業)的商業性貸款占全部金融機構農村商業性貸款總額的比例已下降到21%左右,而這一比例在1997年還高達80%(官兵,2005)。另外,據不完全統計,僅在1995—1999年間,中國農業銀行縣級以下的農村金融機構已經撤并了30%(嚴瑞珍、劉淑貞,2003)。

(二)農村金融市場化環境缺失的影響

對于中國的新農村建設而言,金融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農村社會經濟得以發展的血脈。《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決定》亦明確指出,“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在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市場化改革的同時,農村卻缺失相應的市場化環境,由此導致經過幾十年市場化改革的農村金融非但未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有力助推,反而成為其“瓶頸性”約束。1.農民金融需求嚴重受限,貸款難度大、成本高。就現有的制度安排來看,以農民為主體的金融需求仍然需要從以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代表的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獲得。但是,就農村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農民卻很難從正規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據有關部門對農戶借款意愿的問卷調查統計,農戶對現有的借款體系滿意率很低,農戶貸款期望值與實際發生額相差甚遠,只有總數不到10%的農戶的貸款需求能夠得到滿足(張笑寒、張娟,2005)。農民從正規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不僅難度大,而且成本高。農村金融機構單一是當前農村金融的一個基本特點。單一的農村金融機構導致在農村金融供給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壟斷,特別是在鄉鎮以下的農村地區,這種狀況更為明顯。由于處于壟斷地位,農村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處于“高高在上”的地位,在很多農村地區都存在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吃拿卡要”的現象,農民申請貸款的隱性成本較高。2.農村金融資金總量供給不足,“泵出”效應明顯。現行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不僅不能為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金融資源的外部融通渠道,而且導致農業、農村自身有限的金融資源大量外流,“泵出”效應相當明顯。以農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經營重點的轉移,導致大量資金從農村地區流出。隨著農業銀行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其經營重點亦轉向城市,重要表現就是在農村所吸收的存款逐級逆向轉移,并最終流向城市。一方面,上級行通過行政命令和利益誘導(實行二級準備金制度、提高系統內上存利率)抽調基層行的資金;另一方面,層層上收信貸權限、嚴格貸款條件,抑制基層網點的信貸投放。其最終的結果是,縣級支行等農村基層金融機構演變成單純的籌資機構,行使著轉移農村資金到城市的功能。據有關資料顯示,1998年以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縣級及其以下機構每年以吸儲上存的方式從農村流出資金達3000億元左右(郭郛,2004)。可以說,中國現有的農村金融系統,不但沒有很好地發揮其支持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國家通過財政渠道和金融渠道對“三農”的資金支持力度,從而形成了中國農村正式金融供求缺口巨大的現實圖景(何德旭、饒明,2007)。3.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低下,創新不足。從農村金融服務角度來看,當前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呈低下狀態,并有進一步弱化的趨勢。隨著中國新農村建設的逐步實施,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趨向多樣化,但是大多數農村金融產品供給依舊單一,大部分鄉鎮金融產品只限于存款、取款、貸款和一般的匯兌。同時,農村金融創新嚴重不足,其主要表現為:農村金融機構不能按照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等金融需求的特點調整、拓展其金融服務,如過分強調貸款的生產與生活用途之分,再如貸款周期缺乏靈活性調整而與農業生產周期不相符,等等。

三、農村金融環境優化的路徑分析

(一)強化農村金融“安全性”環境

1.強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當前,農村信用基礎仍然很薄弱,農民、鄉鎮企業信用意識淡薄,這是造成農村金融安全性環境缺失的首要因素。為改善這一狀況,近年來,尤其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后,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但從實踐情況來看,政府主導下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在改善農村金融“安全性”環境方面的實效性并不高。究其原因,關鍵就在于失信懲罰機制的殘缺。在信用體系的建設過程中,失信懲罰機制未得到應有強化,懲罰措施僅限于取消授信、不予資金支持、取消信用稱號、降低信用等級等市場性懲罰以及個人名譽受損的社會性評價,而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力與威懾力。強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有效的失信懲罰機制,以遏制惡意拖欠、懸空和逃廢金融貸款的行為,凈化農村信用環境。2.創新農村貸款抵押適用范圍。近年來,為解決農民抵押品缺乏的難題,一些地區的農村金融機構根據本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相繼推出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使用權、灘涂使用權和草原承包經營權等抵(質)押貸款項目。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抵押品缺失的問題,對農村金融安全性環境改善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但是,由于只有特定地區的農民才擁有水域使用權、灘涂使用權、草原承包經營權和林權等資源,因此,這種創新的普適性較差。解決農民抵押品缺失,進而實現農村金融安全性環境優化需要的根本之道在于充分利用法律政策上的空間,構建農地融資制度。農地金融在聚集資金、分散風險與配置土地資源上具有突出的作用,其直接目標是實現土地資金化,活躍農村金融。構建農地金融制度,關鍵在于拓寬農地抵押適用范圍。就目前農村的實際情況和已有的制度安排來看,在完善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及非家庭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基礎上,應將農地抵押適用范圍拓展至家庭農地承包經營權。3.完善農村貸款擔保模式。擔保制度建設滯后是農村金融安全性環境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優化農村金融安全性環境,亟需完善農村貸款擔保模式。具體來說,一方面,應在堅持“多戶聯保”、“聯合增信”的基礎上,建立以“公司+農戶”、“農協+農戶”為基本模式的“信用聯合體”,實現農民信用放大。另一方面,則是應該大力發展農村互助性擔保組織。從實踐看,較之于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互助性農村信用擔保具有明顯優勢,其擔保對象定位明確,所擔保貸款安全性高、風險可控,金融機構對其認可度和信任度高。4.健全農業保險制度。農業目前還屬于弱質產業,其所面臨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較大,農業的高風險性在客觀上惡化了農村金融的“安全性”環境。應對農業風險、優化農村金融“安全性”環境,關鍵在于健全農業保險制度。具體而言,一是要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制和發展模式,不斷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并重點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保費補貼力度。二是要建立巨災風險分散制度,建立以農業再保險為主,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共保體為輔的農業巨災風險損失分攤機制。三是要通過稅收、補貼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穩步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和保障程度。四是要實行差別費率制度。

(二)構建金融支農激勵機制

農業的弱質性、低效益以及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的“營利性”環境基礎薄弱,這從根本上講,是由我國城鄉二元經濟體制的狀況所決定的。為改變這種狀態,調動金融機構服務于“三農”的積極性,促進農村金融創新,需要建立相應的經濟激勵機制。1.實行差別性存款準備金制度。自1983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以來,存款準備金就成為國家管理金融機構進而調控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②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之初,在利率上采取了“差別性準備金率”規定,即按照存款種類核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之后,在一段時期內,曾實行“單一準備金率”;2004年經國務院批準后,中國人民銀行又開始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不過此次的“差別對待”不再是以存款性質不同為依據,而是針對金融主體的不同狀況。③就農村金融的現實情況而言,應建立有針對性的區別性存款準備金制度,規定農村金融主體的存款準備金率低于其他金融主體,以增大農村金融主體的現金流,相應地增加農村資金供給。2.建立浮動利率制度。金融資源配置必須按市場化原則進行,靈活的利率政策不僅能有效地“動員”積聚在農村地域的金融資源,而且能有助于非農資金流入農村,擴大農村金融資金供應量(姜作培,2008)。具體來說,就是要逐步放開縣及縣以下的商業性金融的貸款利率,實行較大范圍的浮動利率機制,確保商業性銀行能夠在農村正常金融業務內有利可圖。放開利率管制,實行市場化浮動利率,有利于提高商業性金融機構在縣域金融市場上的生存能力,推動商業性金融更好地服務縣域經濟的發展。3.完善再貸款制度。加大對農村商業銀行的再貸款支持力度。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對于再貸款的條件和期限的規定都較為嚴格。在未來制度的完善中,應該對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在再貸款方面實行較為寬松的條件。4.構建財稅扶持制度。具體而言,就是通過降低支農金融機構的稅率、增加支農貸款利息補貼等具體措施,構建“扶持有力、導向明確、激勵有效、協調配套”的扶持體系,以激勵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主動性和積極性(劉玉梅,2008)。注釋:①理論界一般將農村金融分為四類,即農村政策性金融、農村商業性金融、農村合作性金融和農村民間金融。前三者稱為農村正式(正規)金融,而后者又稱為農村非正式(正規)金融。本文所論述農村商業性金融屬于廣義上的,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以農業銀行為代表的農村商業性金融,而且包括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代表的農村合作性金融。作為農村合作性金融(即農村合作社),兼具合作性與商業性特點:從農村合作性金融的產生歷史和股東構成來看,具有合作性特征;從農村合作性金融的經營及發展方向來看,其商業性特征明顯。隨著農村合作性金融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合作性金融的商業性特點將會愈發顯著,將會與傳統意義上的農村商業性金融共同構成為廣義的農村商業性金融(或稱為非政策性正規農村金融)。②尤其是近年來,中央政府頻頻利用存款準備金制度調控宏觀經濟。在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曾對存款準備金率進行了10次調整。③2004年后所實行的差別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存款類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高、不良貸款比率低,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低。

本文作者:劉廣明工作單位:河北省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