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中國與某國金融監管的對比論文

時間:2022-12-27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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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中國與某國金融監管的對比論文

摘要:借鑒與比較中國某國金融監管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不僅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實務界提供重要的啟示,還為加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提供理論支持。

關鍵詞:金融監管;集權多頭;監管主體

一、中日金融監管政策相同點:集權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職稱論文

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集權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

2000年某國合并了金融監督廳和原大藏省的金融企劃局,成立金融廳,全面負責金融制度的計劃、立案和金融監管。作為中央銀行的某國銀行,其職能并沒有實質改變。因此,某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仍然屬于集權多頭式。

二、中國與某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同點

(一)中國與某國金融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的不同

1.中國金融體系的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等都在監管范圍之內。

2.某國金融體系的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

某國金融體系由中央銀行、民間金融機構,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等組成,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民間金融機構為主體,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補充的模式。中央銀行是某國銀行,其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的要求,調節某國銀行的業務,調節通貨,調節信用以及實施金融政策。

民間金融機構有普通銀行,普通銀行相當于英美的商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主體,其中城市銀行面向全國,提供存款、放款、票據貼現、匯兌等業務服務。

(二)中國與某國金融監管政策的現狀與問題

1.中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所謂“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并建立了銀、證、保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所以“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混業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晰,現有層次不清楚、不分明的金融監管制度將受到嚴峻挑戰。這種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的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乏一個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確的職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無法成為一個長效機制。

(2)監管內容和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機構的審批(市場準入)和合規性(市場經營)上,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對金融機構日常的業務運營、資產質量和財務盈虧狀況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更是嚴重缺乏。

(3)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

而我國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

(4)缺乏統一的監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規范,監管成本較高

監管法律規章中有許多內容相互重復,一些相同或近似的經常性監管項目沒有一個統一的制度安排,每開展一次監管活動幾乎都要進行監管制度的設計,監管成本很高。

(5)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是防范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的基礎性、根本性保障,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

(6)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管理存在利益沖突

我國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并成立銀監會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時的雙重角色沖突。公務員之家

2.某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某國的FSA是統一金融監管機構,還需要對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某國金融監管政策存在的問題:

(1)新FSA缺乏獨立性和權力制約

新FSA在擁有金融監管權的同時,也擁有金融政策制定權、立法權,權力過于集中,政監不分,非常容易受到政治利益集團的影響,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了某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此外,某國政府在賦予新FSA極大權力的同時,并沒有對其監管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這也進一步加劇了新FSA的監管失靈。

(2)FSA沒有發揮統一監管者的潛力

由于監管能力不足等諸多原因,新舊FSA都沒有盡到統一監管者應盡的職責,出現了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真空態勢。

三、某國金融監管政策的教訓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在金融領域,某國與我國存在許多相似的問題。自1998年開始推行統一監管以來,某國金融監管改革有著深刻的教訓,這對我國也很有借鑒意義。公務員之家

第一,我國的金融混業經營還沒有到非進行統一監管不行的地步,因此,金融協調監管模式的第一層次并不是撤銷、重組現有的三個分業監管機構,設立新的統一監管機構,而是締造更加獨立、公正、高效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

第二,金融協調監管模式的第二層次是協調監管機制,完善對“三會”的再監管。一方面要完善“三會”“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另一方面是建立中央銀行及其他相關政府機構在更高層面上與“三會”進行協調的機制,即對“三會”的再監管機制。

第三,即使再嚴格的政府監管也有局限性,需要自律和社會監管作為補充,以形成良性互動的格局。因此,要加強金融機構內控為基礎、行業自律為重點、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框架建設。

此外,為了提高“三會”監管金融市場的有效性,還應該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作用,強化它們參與金融市場監管的責任,以盡其微觀層面上的風險揭示義務。

四、結束語

我國應進一步加強分業監管基礎上的金融合作監管,吸取某國統一金融監管中的教訓,完善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推動金融機構內控為基礎、行業自律為重點、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框架建設,建立層次構架分明的金融協調監管模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從而提高金融市場運行的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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