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運論文:當代農村垃圾的收運透析

時間:2022-01-23 1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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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運論文:當代農村垃圾的收運透析

本文作者:陳群楊麗麗伍琳瑛張培進王素梅工作單位: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垃圾圍村”問題嚴重,農村財政投入嚴重不足農村垃圾收集大多處于“三無”狀態(無管理部門、無經費投入、無保潔隊伍),一些地方“垃圾靠風刮”、“垃圾圍村”現象普遍存在。全省約0.8萬t•d-1的農村生活垃圾沒得到有效收集,其亂丟亂放占用了道路或農田土地,或是使得河流、池塘清水變污水;約1.8萬t•d-1的農村生活垃圾只得到簡易處理,大部分僅集中堆放在距離村、鎮不遠的簡易堆放場。農村生活垃圾的隨意堆放、亂扔和簡易填埋,造成了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擴散,惡化了農村環境[5]。財政投入不足使得農村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建設、運營資金嚴重不足,尤其是鄉鎮一級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這對于收運設施建設一直處于落后水平的鄉鎮顯然無法提高其收運系統的建設水平。收運體系缺乏系統規劃和統一標準農村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缺乏系統規劃,導致新建轉運站選址困難,而周邊居民對新建轉運站的強烈反對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轉運站的新建。現有轉運站的建設標準各異,差異很大,部分地區嚴格按照《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17—2009)進行建設,而多數地區由于各種原因并未嚴格按照該標準進行建設,導致噪聲與惡臭問題突出,影響周邊居民日常生活。為指導和規范全省各地轉運站的建設與運營管理,廣東省編制了《廣東省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建設技術指引》。此外,很多農村地區并未配置規范的計量系統,致使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運得不到較為精確的計量,僅能根據運輸車輛載重來估算垃圾量。轉運站配套不足,建設標準低全省約1000多個鎮街,共有約3400座轉運站,其中約1700座帶壓縮設備,其余的僅為平臺式轉運站,不帶壓縮設備。農村生活垃圾運輸方式較為落后,人力運輸仍是多數農村主要的站前收運方式;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工具不配套且數量不足,尚有許多村沒有垃圾收集點,鎮沒有符合標準的轉運站和運輸車,沒有保潔隊伍收集垃圾,以至農村生活垃圾大量積存。收運隊伍建設相對滯后部分地區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推行市場化運作,然而由于市場化運作的不規范導致了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如部分農村生活垃圾運輸工作由私人單位低價承包,由于受利益驅逐,這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私人單位往往將垃圾直接偷排,這就很大程度上促使“垃圾圍村”現象的產生,影響了農村環境。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滯后,無害化處理能力不足截至2011年底,全省正在運營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56座,總處理規模4.83萬t•d-1,其中,填埋場36座,處理規模3.10萬t•d-1;焚燒廠20座,處理規模1.73萬t•d-1,市(縣)城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約為75%。由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不足,全省大多地區,尤其是粵東西北地區,仍采用簡易處理方式,其處理效果差,對周邊環境污染十分嚴重。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相比于城市,農村生活垃圾問題受關注程度相對較低[6]。廣東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沒有明確的縣(市)、鎮、村管理機構,責任不明確。多數鎮、村沒有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缺少專職管理人員。目前,政府對生活垃圾的管理范圍一般為建成區,而農村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并未納入公共服務體系中。此外,縣(市)、鎮、村對保潔工作大多認識不足,對保潔隊伍管理不夠重視,然而隨著城鎮化的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條件不斷改善,農村保潔范圍和要求相應提高,保潔力量缺口將繼續增大,這將嚴重制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進一步推進。收運處理系統建設規劃未先行,設施建設不到位由于垃圾收運處理設施的建設屬于厭惡性市政設施,居民對此類設施的建設普遍持反對意見。因此,必須規劃先行,編制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對設施的布局和建設進行統籌考慮、系統規劃;在設施的建設過程中,嚴格要求按照國家現行的規范標準進行建設。只有規劃先行和規范建設,才能提升農村生活垃圾收運水平,進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收運處理系統不完善在收運系統上,全省各地重視的往往是城市生活垃圾,農村生活垃圾往往未納入其管理體系,這就導致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運處理系統未能系統建立起來。在處理系統上,截至2011年底,全省正在運營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56座,總處理規模4.83萬t•d-1,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滯后,無害化處理能力不足,而在設施建設上未能做到區域共享和城鄉統籌。資金投入不足資金投入不足是制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要原因。一是財政投入不足,省財政沒有專項資金用于農村生活垃圾治理,2012年起,僅在全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用于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市(縣)財政垃圾處理專項資金,重點補貼本級垃圾處理工作,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補貼較少;二是投資方式單一,各地垃圾處理工作經費主要靠財政支付,來源單一。多數縣(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沒有引入市場化運作機制,對社會資金參與設施建設和運營缺乏引導;三是收費困難,垃圾處理資金另一個重要來源是收取垃圾處理費,但大多數縣(市)城區仍未開征垃圾處理費,特別是農村,基本不收費,全省67個縣(市)城區,只有29個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開征率僅為43.28%,且收繳率普遍不高。

對策與建議

結合廣東省生活垃圾治理的實際和存在的問題,廣東省提出了“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縣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從2009年開始,廣東省開始探索建立統籌城鄉、以城帶鄉的城鄉生活垃圾治理方式。2011年,選擇了鶴山、從化、增城、乳源、興寧和新興6個縣(市)作為第一批縣域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試點,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清運,將無害化處理場的服務范圍輻射到周邊農村,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覆蓋面達72.5%以上,基本形成“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縣處理”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該模式是以從化、增城、乳源、興寧、鶴山和新興6個縣(市)為試點,歸納總結出的一套符合廣東省實際、行之有效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基本做法為:(1)戶收集。一是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動員群眾做好房前屋后的垃圾清理工作;二是聘請保潔人員負責村道等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三是因地制宜地采用住戶自行收集、村民輪流收集、保潔員上門收集等方式,定點、定人、定責解決垃圾收集的問題。(2)村集中。每個自然村建設1個以上垃圾收集池,每個行政村配置1臺拖拉機等機動車,將自然村的垃圾集中到行政村,并運送到鎮轉運站,解決垃圾集中的問題。(3)鎮轉運。每個建制鎮建設1個以上壓縮轉運站,并按片區配置的原則,合理配備垃圾壓縮車等機動車,將行政村的垃圾運到縣處理場,解決垃圾轉運的問題。(4)縣處理。建設縣級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全省每個縣建設1座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解決垃圾無害化處理問題。結合廣東省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現狀和“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縣處理”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對廣東省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運處理工作提出如下對策與建議:政府主導,完善機制在一個有效的垃圾收運處理系統中,政府通常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7],政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是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核心,因此,需明確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各級責任主體,建立起“省、市、縣、鎮、村”5級聯動工作機制,明確市、縣、鎮三級政府和村委會為“縣處理”、“鎮轉運”、“村集中”、“戶收集”的責任主體,通過層層簽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責任狀,將任務落實到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具體管理上,要打破城鄉分割二元體制,將政府生活垃圾管理職能向農村延伸,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生活垃圾管理服務體系和基礎設施體系;遵循“市組織、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指導督促、鎮村實施”的推進機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鎮(街)對轄區城鄉生活垃圾日常管理負總責。此外,還應制定環境衛生工作制度,實施制度化、常態化的環境衛生作業制度,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日產日清。規劃先行,完善布局各縣(市)要組織編制各自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規劃,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以縣(市)和連片鄉鎮組團式建設的無害化處理場為節點,不斷擴大服務輻射范圍,連片治理、區域共享,實現縣(市)域收運處理全覆蓋。通過設施規劃,統籌安排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并在經批準生效后及時向社會公開。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預留足夠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禁止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加強宣傳,全民參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大理支持,需要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來共同參與和管理。因此,需要把優化整合各方面資源,發揮各方面優勢和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作為推進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首先,需要充分利用農村宣傳陣地,大力宣傳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工作意義,使之家喻戶曉;其次,充分發揮輿論的導向作用,通過電視、報紙和廣播等新聞傳媒開設專欄的形式,分步驟向廣大群眾宣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通過宣傳教育,使得群眾對垃圾轉運站和終端處理設施的認可度與支持度提高,進而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選址和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多方籌措,保障資金資金是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開展的首要保障,各地需要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保證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經費投入。建議由省財政設立專項補助資金,按照“省以獎代補、地級市固定補貼、縣和鎮保底”的原則,以獎代補支持全省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各地充分發揮設施建設的主體作用,通過加大財政投入,動員知名企業或人員捐助,引導廣大群眾“出錢、出力”和采取BOT或TOT投資模式等方式,爭取各方面資金投入到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用地保證,審批“綠道”優先供應,確保設施建設的用地,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作為基礎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重點,優先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確保設施建設用地的供應。優先審批,提高設施建設效率,加大組織協調力度,依法簡化項目前期審批程序,采取開辟綠色通道或集中審批等形式優先審批,提高設施建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