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少年犯罪司法保護制度綜述

時間:2022-10-19 04: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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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少年犯罪司法保護制度綜述

本文作者:柴瑋工作單位: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法學院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嚴重社會問題,在我國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數量上占據著較大比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責任的認定及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區別,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制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成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研究共同面對的特殊刑事法律問題。一直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精神最為典型的特征就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與關懷。但是,這一制度精神并未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種程度上還引發了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的惡化趨向。加之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現實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矛盾。比如,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嚴重化和復雜化現實之間的矛盾,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當等刑法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未成年人刑法制度與樹立刑法權威之間的矛盾等等。我們認為,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和所處的馗尬局面,只有通過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科學化”之后才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筆者認為:

(一)應加強對獨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理論研究

形成獨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已經而且也應該成為當前以及今后一個時期極為重要的法學課題。為此,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就顯得尤為必要:第一,在現有法學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形成未成年人法學框架,特別是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理論框架。對未成年人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犯罪界定和構成、刑罰的適用和刑種、量刑的情節、犯罪的類型和具體可行的罪名等等都要作不同于現有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專門性研究,形成一個既與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有密切聯系和相互統一、又具有符合未成年人年齡和心理實際以及符合當代中國實際的科學合理并帶有開放性的刑法學分支。第二,形成一支較高素質的未成年人法學研究隊伍。盡管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僅次于環境污染和之后的第三大公害,但學者們并沒有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研究‘小兒科”,的觀念中解放出來,從而沒有對這一復雜的刑事法律問題引起應有的重視。國家應該承擔起責任并在社會參與下采取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成立更多的未成年人刑法理論研究機構和從事未成年違法犯罪研究的人員,包括鼓勵和支持學校教師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幫教和服務對象的工作者從事兼職的未成年人法學研究。第三,高度重視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數據統計工作,為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研究提供科學的實證基礎。第四、大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同時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少年刑法制度,而應緊扣中國實際特別是物質條件。

(二)應加速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當代刑事法制研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制研究已取得了較多的成果。同時,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權益保護、刑事辦案制度相繼出臺,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實際情況的掌握包括數據統計也逐步靠近科學。這就為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做了思想、理論和規范上的準備,立法條件已經成熟。在考慮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嚴峻現實和借鑒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應該著手制定這兩部專門法律。未成年人刑法應該是一部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制裁未成年人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法。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它具有雙重目的,一是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而且必須實現兩者的均衡,既不能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目的而以犧牲社會良好秩序為代價,也不能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犧牲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當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和指導思想恰恰是強化了前者而忽視了后者,由此而生產的嚴重社會問題已經向我們敲響了警鐘。因此,在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時,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我國‘•七九”刑法和“九七”刑法一直都把犯罪的刑事責任起點定為14周歲,在“九七”刑法修訂的時候,也有一些學者提出了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但并沒有被采納-原因在于,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思想是:世界刑罰日趨輕緩化、非刑罰化、刑法要體現人文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認為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迷信刑罰萬能的陳舊觀念,等等。可以說,這些觀點都有它存在的道理,但是主張這些觀點從而不主張降低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的學者們忽視一系列的重要事實,即中國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嚴重的事實,大量的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給社會帶來嚴重后果的事實,中國教育水平和矯正措施及設施水平低下的事實,無以處罰未成年“犯罪人”而給其他未成年人形成準“交叉感染”的事實,以及危害行為給受害人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災難的事實。我們認為,綜合分析中國物質的、環境的和未成年人個體的因素,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應定在十到十二歲之間。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作案意識和作案能力,同時也就具備了一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亦大量存在。這既與發達國家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相吻合,也與我國開創法律部門如民法部門的責任能力規定相吻合。第二,刑罰及其適用問題。未成年人刑法既然是有別于成年人刑法的專門法律,在刑罰的設里上和適用上當然也應當有別于成年人刑法口我們認為,根據未成年人的客觀情況和現有刑法精神,在刑罰種類上只能部分采納,現有刑罰的主刑當中,死刑可以取消,管制、拘役可以較多地采用,三大附加刑都不適合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實際情況而都應該取消。在這個基礎上,再增設一些專門適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種,比如在嚴格區分管制刑的基礎上,可以增設類似于西方國家的“保安處分”之類的刑種,形成完全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體系。第三,罪名的確定。一方面要有針對性地吸收現有刑法罪名,剔除與只有成年人才具備條件的各種犯罪名稱,增設一些新的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另一方面,也是比較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增設針對未成年人而實施的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犯罪罪名。第四,推行暫緩起訴制度,改變刑事單一化的現狀,突破審判單一化的局限,重新確定法官評價體系、法官職能。

(三)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少年法院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就是建立少年法院。世界上很多經濟較發達的國家都根據本國的司法體制,設立了少年法院,如美國、英國、德國、意大利、日本、新加坡和泰國等。美國伊利洛斯州在189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法》,同時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開創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到1925年,除了兩個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國的50個洲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頒布了少年法院組織法。在德國,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院,接著法蘭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規定設立家庭裁判所,將其作為下級法院的一種等等。我國在1984年開始在上海長寧區法院設置了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之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先后建立少年法庭2500多個。目前,我國還只限于在現有的法院體制下設立少年法庭,而沒有與之配套的法律和機構。在案件審理范圍上,少年法庭也僅限于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對于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則被排除在外,這顯然已不能滿足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求。另外,目前工讀學校是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徑,但是由于其決定權在行政機關,法院無權介人,這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和救濟。目前,少年庭的發展空間已經很有限,已經很難承擔起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司法保護和預防、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建立少年法院,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專門的審判機構和專門的少年法官審理,同時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案件,如涉及到變更監護人、追索撫養費、撫育費等案件,納人專門的少年法院來處理,對于全面、充分保護未成年人權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將發揮重要的作用。當然,就目前而言,除了經濟發達地區以外,建立少年法院的條件并不是十分成熟,現在的關鍵是鞏固少年法庭的地位和作用.把少年法庭從刑事庭中獨立出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來,在機構、經費、人員上給予充分保障,明確少年法庭的工作職責,法官除要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外,還需要做大量的社會工作,如走訪學校、社區、家庭,聯系其他司法機關、教育、勞動等部門為未成年罪犯復學、就業、落實幫教進行協調,擔任學校法制教育輔導員等。待條件成熟了,再設立少年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球性的嚴重社會問題,一味地把未成年人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或者不加區分地將未成年犯罪人從輕、減輕處罰,并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正確途徑,倒是一種欲蓋彌彰逃避問題的消極做法。正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國實際的未成年人刑法制度,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