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監察制度完善論文
時間:2022-01-06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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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國家選舉監察的發展
西方國家在選舉制度初創時,對選舉監察問題關注并不多,但是其在此方面的努力卻非常明顯。起初西方國家在選舉監察方面的規定是缺位的、不嚴密的;但是隨著普選的擴大,選舉制度也日趨完善,人們對選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正常或丑惡現象越來越不滿,并在19世紀后半葉成為眾所關注的主題,選舉監察制度逐漸的形成相應的制度。
西方國家在選舉監察制度上的努力非常的明顯,各國立法機關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以反對和防止選舉中的舞弊行為,這就為有關機關對選舉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提供了法律根據。英國應當是這方面的楷模,早在19世紀80年代,英國議會就通過了三個法案——1880年的《國會議員選舉及舞弊治罪法》、1883年的《防止舞弊及非法選舉治罪法》以及1884年的《自治市選舉舞弊及非法選舉治罪法》,從而以立法形式對選舉舞弊行為和非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因此,英國成為了世界上最早制定選舉監察制度的國家。
英國在選舉監察方面的經驗對整個歐洲及日本等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很多國家都紛紛效仿。為了保證對選舉程序的實施嚴格的監督,并將通過的法案在實踐中付之使用,西方國家
大都建立有較為完善的選舉監察體制。
三、建立適合我國選舉制度的監察機制和途徑
西方國家在這方面所取得的經驗和成果,我國可結合實際選舉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借鑒,確定監督范圍以及獨立的監督機構;嚴格規范選舉監督機構人員與被選舉人、選舉人之間的關系,確定回避制度等;并就如上內容制訂出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定。
(一)對競選行為的監督
雖然我國目前的選舉中并未真正的引進競選,但是在嘗試的過程中仍應注重監督,因為就我國選舉制度的發展趨勢而言,在直選中實行真正的競選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已。由于選舉的競爭常常是十分激烈的,競選者為了取得最后勝利,往往會竭盡全力與競爭對手抗衡,這就會免不了規避法律行為的出現。這就不僅導致選舉結果的不公正,而且會導致選舉秩序的混亂,造成不良的影響同時也影響著選民的心理。
對候選人的競爭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和規范,就成為保證選舉活動正常進行的關鍵。可以制定出專門的法律對參加競選的人員、聯合提名的團體、推薦候選人的單位和個人在投票期間、投票前后直至選舉結果正式公布的整個階段進行有關競選的所以活動的監督。監察的范圍可以設定為:競選者有無金錢賄選的行為、競選者有無用交易誘惑選舉人的行為、有無違法法律規定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故意妨礙、阻撓投票、有無制造虛假的投票、有無故意擾亂正常的選舉投票程序及采用不正當的手段詆毀和污蔑競選對手的行為。(二)對選舉人行為和選舉工作人員行為的監察
1.對選舉人行為的監督
選舉人有無收受賄賂、有無重復投票或冒名頂替投票、投票行為是否規范以及選舉人是否符合資格條件、選舉人有無違法行為。
2.對選舉工作人員的監督
由于選舉工作人員他們擔負著選舉管理與選舉執行的任務,他們的行為極易對選舉活動產生直接影響,因此選舉工作人員的監督范圍較之選舉人的監督就要廣泛很多,涉及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行為等的監察。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選舉工作人員有無誘導選民的投票意向的行為,投票開始、結束的時間、投票站的設置、選票的印刷與運送、選票的統計等有無違法行為,有無重復投票及制造假選票的行為。
(三)對選舉委員會成員的監察——建立回避制度
對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及活動是否存在違法問題也應得到相應的監督,對選舉委員會的監督也應當然的成為選舉監察的一個部分。為了避免選舉委員的組成成員的違法行為的產生,可以設定出回避制度減少不應當的行為發生。在我國的行政法領域涉及到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的都制定有相應的回避制度。故此,可以借鑒在此方面的成功經驗設計出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回避制度,如果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和被選舉人(競選者)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及近姻親關系的在選舉工作中應當回避;即可主動申請回避,也可由他人(競選對手)申請回避。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與被選舉人(競爭者)之間存在厲害關系或者存在某種程度上的利益交易關系的也應當嚴格的遵循回避制度。一旦違犯回避制度的應當受到來自法律制裁。
(四)建立監察機構
在我國目前而言,選舉救濟方面選舉監察存在著盲點。筆者認為僅有法律條文的規定還是遠遠不夠的,要將以紙張為載體的條文轉化為實踐中的運用機制。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對選舉進行監察可以借鑒法國和英國的成功模式來設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內設立中央一級的全國選舉委員會,其目的是負責監督本級及以下各級的選舉工作的遵循情況;其次在省、市、區各級均設立本級的選舉委員會對競選者、選舉人及選舉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并且服從上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和接受調查任務。與新聞輿論建立起密切的聯系,在選舉過程中盡可能的公開選舉的整個程序和選舉結果;將選舉過程中的舞弊行為、非法活動和各式各樣的違法選舉的報道與揭露,獲得每一選民的監視做到最大程度的透明、公正與平等。
在目前的選舉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不規范選舉行為及違法選舉行為,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通過法律的有效手段來對其進行調整,在多種的法律保障制度中,選舉監察已經成為了選舉權法律保障的一條十分迫切的途徑。選舉監察制度與選舉訴訟制度不同的是在于選舉監察制度能夠有效的將違法行為防范于事前、事中;以期阻止違法舞弊,是一種主動的審查,并能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基于我國在選舉制度實踐形式過程中存在立法實體規制和選舉程序設計的問題,結合選舉權的基本理論,提出了完善我國選舉權法律監察制度的研究;對選舉監察制度的研究實踐是我國民主憲政的集中體現亦是契合現代憲法學研究方向的。
【摘要】本文通過對選舉的簡要分析及對西方國家選舉監察制度的發展嚴格,針對我國選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試圖設計出一套適合我國選舉監察機制和健全的法律條文,使選舉監察制度成為整個選舉活動合法化和程序化重要保障。
【關鍵詞】選舉監察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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