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服務模式及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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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體育服務模式及治理機制

1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發展的背景與制度溯源

1.1過渡時期(1949—1957年)

這一時期是我國由新民主主義革命向社會主義建設過渡時期,也是新中國體育體制的孕育和初創時期。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中規定:“國家提倡國民體育”。1949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在成立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籌備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說:“過去的體育是與廣大人民群眾脫離的,現在我們的體育事業一定要為人民服務,要為國防和國民健康服務”[4]。青年團中央書記馮文彬在籌備大會報告《新民主主義的國民體育》中指出,“我們的體育,是要普及于廣大群眾中去,為人民服務,使體育成為人民的體育運動。”[5]1952年6月,主席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成立題詞:“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明確和規定了我國體育的目的和任務。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1954年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各省、市(縣)設立體育運動委員會。至此,新中國發展體育事業的體制及其管理體系的制度模式初步形成。這一制度模式的本質和核心就是“體育為人民服務”,明確了新中國國民體育的權利和人民政府的體育職能。盡管建國初期縣域范疇還談不上現代意義的公共體育服務,體育服務供給的內容也很有限,但確定的體育工作方針、任務和目標,尤其是確定的我國體育為人民服務的本質屬性,隨著過渡時期體育體制的形成而得到了有效落實。

1.2時期(1958—1978年)

社會主義建設初期,我國面臨的最大任務就是實現國家工業化和現代化。中共中央于1958年8月作出了《關于在農村建立的決議》。是一個“政社合一”的組織。既是政治實體,又是一個經濟組織。實行的體制,在短期內快速提供了縣域范疇內急需的公共服務,尤其是在包括體育場地設施在內的農村公共服務供給上取得了較大的成績。1958年9月《中央批轉國家體委黨組關于體育運動十年規劃的報告》中,提出“體育運動的根本任務是增強人民體質,為勞動生產和國防建設服務。根據這一任務,體育運動的方針是適應生產中廣大勞動人民對增強體質的要求,大力開展群眾性的體育運動,在體育廣泛開展的基礎上提高技術水平,不斷創造新記錄。體育運動應在的統一安排下,結合勞動生產,使之成為廣大群眾熱烈喜愛的事情。”[6]熱潮以后,全國性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漸明顯加強,體育的社會組織管理系統的功能和作用逐漸削弱。由建國初期國家和社會力量共同辦體育的格局,逐漸向國家體委獨家領導和管理的模式轉變,同時,隨著城鄉基層社會組織與管理體制及所有制結構的不同安排,城鄉居民的服務需求及福利待遇實行了“二元制”供給方式。這種方式加大了城鄉公共體育文化事業發展的差距,縣域公共體育基礎設施建設,無論數量和質量水平都很低。

1.3改革開放時期(1978—2000年)

1978年底,中央召開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我國縣域經濟體制改革正式開始,延續了20多年的制度逐漸解體。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頒發《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充分肯定了改革開放后我國體育事業取得的成績,明確提出積極發展城鄉體育活動,努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新目標。1984年12月,國家體委下發的《關于加強縣級體育工作的意見》中明確在全國實施體育先進縣的創建活動。從1985年至2000年,全國命名了七批694個全國體育先進縣,占到2000年全國縣(市、區)總數的33.2%,對農村體育事業的發展產生了強有力的推動作用,大大調動了縣級政府發展縣域體育事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縣域體育活動內容逐漸豐富多彩,公共體育設施與場館狀況得到了明顯的改善,公共體育服務初步呈現了多元化發展的雛形。黨的十四大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后,體育領域開始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體育事業發展的制度模式。1995年6月,國務院頒布《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成中國特色全民健身體系的奮斗目標,進一步體現了體育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1996年11月,國家體委下發《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縣級體育事業的意見》,部署了縣域體育工作的重點及保障群眾參與體育合法權益等工作,對完善和推動縣域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1.4新世紀以來的發展時期(2001至今)

到21世紀初,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了小康水平。從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來看,自2000年開始,縣域農村實行稅費改革的探索和實踐。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02年7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對新時期構建群眾性體育服務體系等工作作出了戰略部署;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首次把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質列為黨的奮斗目標。可以說,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的建設和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2006年全國開始啟動縣域范疇內的“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建設,并取得了顯著成績。《體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以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體育需求為宗旨,以建設體育強國為目標,以轉變體育發展方式為主線,以建立完善的符合國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發展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為重點的指導思想。[7]2012年7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將“體育基本公共服務建設工程”納入規劃,提出了“重點支持縣級公共體育場建設,加快建設一批面向群眾、貼近基層的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和燈光球場,充分利用城市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適宜的自然區域建設全民健身活動設施;繼續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改善農村公共體育設施條件。”[8]2012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十二五”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體育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在全國實施包括體育范疇在內的全覆蓋工程。2013年7月,國務院研究并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的制度模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借鑒先進的社會治理理論和思想實現制度優化。2015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包括體育在內的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2015—2020年),涵蓋基本服務項目、硬件設施、人員配備等內容,并要求以縣為基本單位推進標準的落實。[9]可見,一個政府主導、多元供給的公共體育服務制度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2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制度模式分析

從我國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發展背景和制度演進不難看出,我國城鄉公共服務的差距及變遷是由國家制度累進而成的。改革以來,我國縣域社會經濟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遷:農村改革及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新型城鎮化加速、鄉村社會分化更加明顯、農民流動加劇、城鄉社會聯系進一步得到加強,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制度模式亟待完善和創新。

2.1政府在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制度模式中的責任

結合國外經驗分析,頗具影響力的新公共服務理論不但強調政府服務的角色,還強調政府的多元責任。發達國家在公共體育服務領域的發展歷程和經驗證明,政府在公共體育服務制度安排中發揮著關鍵作用,政府的職能已從過去以經濟性、社會性公共服務為主,逐步擴展到現在以社會性公共服務為主。從國內來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領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快速的經濟增長帶來了社會需求的深刻變化,但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長與公共服務不足之間的矛盾卻日益凸顯,尤其是在縣域范疇內,迫切要求形成一個制度層面的一體化、生產和生活服務業的城鄉統籌發展、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統籌發展,實現城鄉社會治理統一的社會治理架構。從理論層面來看,公共體育服務的制度安排是指體育行政部門為更好地向社會公眾提供所需的公共體育服務,設計、確立并執行實施一定的規則,約束和規范公共體育服務參與主體的行為,調整各參與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障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10]公共體育服務屬于國家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就是公共服務,政府在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中負全責。一般而論,在公共服務制度安排上,各級政府的職能具有各自不同的分工。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全國范圍內宏觀的基礎性公共服務屬于中央政府的職能范圍,而主要的公共服務規劃則由地方政府承擔,或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深化和健全我國城鄉發展一體化機制的改革方向,并在財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新型城鎮化等制度方面強化了頂層設計。就公共體育服務而論,在各級地方政府中,具體到縣級政府,其在公共服務制度安排上具有我國的特殊性,縣級政府扮演著更多的角色。作為決策者,政府決策應充分體現縣域居民在體育方面的訴求和意愿;作為組織安排者,現階段政府至少應將公共體育服務“三納入”,并選擇最適合的主體和工具來提供服務;作為直接提供者,政府應直接向縣域居民提供所負責的公共體育服務;作為管理者,政府應制定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的規則和標準,并加以嚴格的監管;作為協調者,政府應聯合社會和市場力量共同提供公共體育服務,并成為新型的公共體育服務模式的締造者。由此可見,政府在公共體育服務制度設計和安排中負有主要責任。

2.2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主體多元發展

公共服務的本質是一個公共產品的需求與供給問題。國外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理論與實踐研究的主要貢獻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的主體研究;二是公共服務有效供給效率研究。根據對世界各國公共服務實踐的總結,公共服務供給的主體包括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11]。三個供給主體按照各自的方式供給產品和服務,形成了公共服務的多元供給制度。公共體育服務提供的主體,是直接參與公共體育服務或生產的實體。從當前我國行政管理與社會結構來看,縣域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主體可分為四類:一是縣域公共部門,包括政府組織(縣、鄉的行政部門)和縣域“事業單位”;二是縣域內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多種類型和形式的企業;三是社會組織,主要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分配收益,活動有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組織形式主要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四是縣域范疇內的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及居民個人。根據公共服務供給的一般規律,從供給主體來說,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都是供給主體。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三者都可能實現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的有效供給。但是,諸多領域的公共服務實踐證明,政府作為一個非競爭性的公共選擇主體,其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可能與社會公眾需求不一致。或可能供給不足而無法滿足公眾的社會需求,包括特殊需求;或可能供給過多導致過高的預算支出;或可能因缺少約束導致供給成本超過實際需要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等。這些情況就是學界廣泛討論的“政府失靈”現象。從市場供給來看,由于市場機制的競爭與逐利的天性,使得提供公共服務過程更有效率和更能提高質量,更重要的是市場機制進入公共服務領域,促進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為公共服務供給多樣化創造了條件,但也面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外部性的資源配置問題,即“市場失靈”現象。“市場失靈”的客觀存在和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其提供的公共服務有效范圍只能是部分“準公共物品”和服務。在“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雙重困境中,學界十分關注的社會組織肩負了重要使命。據統計,截止2012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9.9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7.1萬個,體育類15060個,約占到全國總數的5.5%;民辦非企業單位22.5萬個,體育類8400個,約占到全國總數3.77%。[12]這表明體育社會組織還不發達,市場機制尚不完善,在我國發展還面臨著諸多困境。[13]這些問題決定了政府還必須是公共服務供給的主體,在公共服務供給中政府要處于主導地位。更重要的是,公共服務市場化已成為我國各個階層人士的共識,因此,政府應順應公共體育服務市場化、社會化與分權化的發展趨勢,明晰和調整政府職能,將靈活多樣的制度安排形式運用在各類體育公共產品和服務活動中,通過制度安排促進多元主體參與公共體育服務的實現[14]。

2.3以政府為主導的縣域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模式創新

在一定的社會經濟背景情況下,選擇何種制度模式的理論依據和標準有待探討。從國外來看,在公共服務的創立與發展階段,其制度模式的選擇以公平為價值取向;在成熟與改革階段,新公共管理等理論使公共服務奉行效率至上的原則;在反思與創新階段,新公共服務理論又主張公共服務回到公平正義的價值軌道上來。而“整體政府”理論則在反思和批判傳統官僚制公共服務模式和新公共管理“管理主義”公共服務模式的基礎上,主張通過協同和整合的方式為公民提供零縫隙服務。顯而易見,一種公共服務制度模式的選擇因試圖解決現實問題而打上時代的烙印,視角和主張也不盡相同。從國內情況來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深化,公共服務供給體制經歷了從壟斷供給到市場化、社會化供給等發展階段,政府在選擇制度模式上也隨著職能的調整而發生了變化。改革開放30年,我國公共體育服務供給逐步實現了由“發展導向———效率優先”向“進步導向———均等共享”的轉型。[15]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因此,現階段縣域公共體育服務制度模式的選擇,必然要以公平和效率的雙重目標來衡量其優劣。為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與治理有一個良好的秩序,奧斯特羅姆夫婦提出了六種制度設計[16];薩瓦斯則提出了十種制度設計[17];我國學者宋世明針對公共服務的市場化提出了商業化制度設計、競爭性制度設計和分權化制度設計[18]。如上所述,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自主供給是現階段縣域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四類主體。它們各自獨立又相互滲透、相互依賴和相互補充。從理論上來看,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多種不同的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制度模式:一是政府的權威型供給制度模式;二是市場主導型供給制度模式;三是社會組織供給制度模式;四是自主型供給制度模式;五是多元主體的網絡供給制度模式。目前,前三種模式已得到學界認可,并在我國公共服務領域實踐中得到廣泛采用。而自主型供給制度模式,將是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下公共體育服務有效供給的必然選擇。因為,我國縣域包含著廣大的農村,隨著縣域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新農村建設對體育文化的迫切需求,充分發揮居民自發供給、協同供給和社區供給等自主供給模式的積極性已成為政府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有效補充。多元主體的網絡供給制度模式由于建立在治理理論和網絡組織理論基礎之上,因此在新公共管理改革實踐中被成功應用。事實上,任何制度設計都需要相應的制度環境,必須符合本國的國情,并且每種制度模式和結構都有自己的特點,沒有單一的“最佳”組織形式。鑒于現階段我國縣域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的現狀(另文述及),在分析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縣域公共體育服務選擇“一主多元的協同合作”供給制度模式,即以政府供給為主導,以市場供給、社會組織供給、居民自主供給協同合作的制度模式,見圖1。在這一模式中,各個供給主體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政府供給是制度內的供給形式;供給重點為縣域范疇基本的公共體育服務和純公共服務(公益物品);主要責任是履行縣級政府公共體育服務的職能,并為其他公共服務的主體提供制度激勵,規制其負外部性①,保護公眾的利益。市場供給的重點為縣域范疇發展性公共體育服務、準公共服務和私益物品;主要職責是盡可能地滿足不同群體對體育的多元需求。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既非政府單位,又非一般民營企業,西方國家稱非營利組織(NPO)或第三部門,又稱為志愿部門。從職能上講,社會組織為社會提供特殊形式的體育公共物品,它提供的服務和產品往往有著明顯的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失靈”,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市場失靈”,還可以通過接受政府委托或參與政府采購,加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拓寬公共服務空間并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形成與政府公共服務之間助力互補、共同發展的關系,但也客觀地存在著“志愿失靈”。圖1縣域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主體關系圖自主供給在縣域范疇內主要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個人等提供的公共體育服務。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具有我國特色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憲法》與《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是居民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制度規定上看,二者屬于典型的非政府組織,但是在我國學術研究中,除個別學者外,二者一般不被歸入非政府組織。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基層組織的政治性和行政性特點有關,但在縣域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上,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則要注意充分發揮其自主供給的主體作用。因為從公民參與理論的角度講,國家起源于公民對自身權利的讓渡。也就是說,一個具有公民身份的人相對于國家而言,就是一種契約的關系。他在讓渡一部分自由并對國家盡相應義務的同時,對國家政府權力的產生有權施加影響;反過來政府也就對國家公民的生活狀況產生了責任。它要為公民提供一個能體現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使其享受社會的公正和平等,正如奧斯特羅姆夫婦所提出的,公共服務供給和提供之適當安排有若干潛在的選擇,可以在政府與市場之外找到“自主治理”之道,包括政府經營自己的生產單位、與私人簽約、讓消費者購買、簽發憑單、與其他政府簽約、與其他組織共同提供服務。與此相適應,公共體育服務的“一主多元的協同合作”供給制度模式,伴隨著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只有致力于公共治理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取向,才能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公民提供最好的公共體育服務。

3縣域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模式的多元治理機制

在縣域公共體育服務中,實施“一主多元的協同合作”供給制度模式,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自主供給各自擁有對方所不具備的明顯優勢,但各級政府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主導作用。從制度設計與安排角度來看,有效的供給模式離不開相適應的綜合多元治理機制。

3.1建立和暢通縣域公共體育服務需求表達機制

公共體育服務需求表達是政府從事供給活動的邏輯起點,是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居民自身提供公共服務活動的動力源泉。近年來,學界對于公共服務的需求表達和供給上,不僅有典型經驗研究,也有制度層面的一般理論研究,但很少有將居民公共服務需求表達與供給置于城鄉一體化、新型城鎮化這一社會大背景下,尤其是公共體育服務領域。當前我國的公共體育服務發展實際上仍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發展模式。各級政府和體育管理部門決定著我國公共體育服務的大部分資源,并利用資源優勢決定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內容、方式、對象。[19]由此看來,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由誰來表達?向誰表達?表達什么?如何表達?究竟建立起一種什么樣的公共體育服務需求表達機制有待深入研究。但無論是建立以居民偏好為主的表達機制,還是考慮各供給主體的組織化表達機制,都必須暢通縣域公共體育服務需求表達機制,實現決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轉變,增強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一主多元的協同合作”供給制度模式的實現。

3.2堅持和明確縣域公共體育服務多元主體協同機制

在洶涌澎湃的全球政府改革浪潮中,各國政府不僅大刀闊斧地對公共服務體制進行著改革,而且回過頭來重新審視已經走過的道路,認為公共物品與服務本身是一項公共權利。為此不少國家提出了公共服務領域新的運行機制和發展方向。如英國近年來推出的“地方戰略伙伴關系”(LocalStra-tegicPartnerships,LSPs)[20]。更加強調地方政府的靈活性,鼓勵地方政府與其伙伴(營利和非營利組織)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共同提供公共服務,以使公共服務更加敏感地回應當地的民眾。總的來看,其制度模式運行機制的選擇,更加強調政府能力的治理和責任承擔。在日益強調理性的發揮市場力量的同時,更加關注公共服務的廣泛網絡和合作潛力,以求在公平服務供給過程中通過共同的工作、聯合的信息系統、各機構間的對話來實現公共服務的政策目標。羅伯特•伍思努認為,政府、市場和非政府組織的界限正變得日益模糊,它們之間存在著頻繁的互動和交換關系。包括:競爭與合作、各種資源交換、各種符合交易等[21]。當前,我國已經在公共服務領域中探索政府與其他供給主體之間的合作、互動、協同關系,如通過行政合同進行行政委托或政府采購以實現服務職能。如江蘇省常州市實施政府向體育社會組織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模式。因此,探索縣域公共體育服務制度模式,不但要建立多元化供給主體的競爭機制,更應強調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元主體協同機制。

3.3推動和完善縣域公共體育服務市場化機制

公共體育服務的市場化是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市場機制是通過市場來配置體育資源的運行方式。綜觀各國的改革經驗,盡管各有差異,但無一不把向企業學習,、入競爭機制作為重要的改革方式。《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議》中提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既是對我國過去幾十年改革建設經驗的高度概括,也為今后進一步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確定了方向,標志著我國改革進入了新的階段。公共體育服務市場化由公共體育服務與市場經濟的內在特性所決定。探索縣域公共體育服務市場化機制,其實質就是把市場經營模式和市場的競爭機制引入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來,盡量把市場能夠解決的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交給市場。要實現這一點,當前的關鍵在于現階段我國縣域公共體育服務起點低、水平差、城鄉差距背景大,因此政府應在保證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全覆蓋的同時,通過市場提供發展性公共體育服務,推動縣域公共體育服務市場化改革,把公共體育服務納入民生類市場化改革,加強體育市場監管,規范各類經濟主體的行為,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以切實提高公共體育服務的效率和質量。

3.4培育和改革社會組織體育服務的參與機制

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和社會全面轉型的時期。縣域范疇內的社會經濟發展,不僅面臨著市場機制存在缺陷的問題和不發達市場經濟的市場機制力量薄弱問題,而且還面臨著城鎮化過程中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事業發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和后工業社會帶來的諸多問題。作為政府和市場部門之外的“第三種力量”———社會組織,在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滿足社會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完善公共服務結構等方面都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從縣域范疇內的體育社會組織來看,盡管起到了彌補政府失靈、輔助政府管理體育工作的功能,但作用發揮得還不充分;雖然有的體育社會組織已成為基層群眾多元利益表達的組織載體,但在利益表達和聚合上的作用還很有限。如縣域農民體育協會、鄉村體育項目協會等社會組織和民間體育組織。究其原因,一是長期困擾縣域基層體育社會組織的管理體制問題;二是基層體育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和能力上的不足;三是縣域體育社會組織在文化價值觀念上的制約。如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上過多依賴政府,這也可能是長期以來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制度形塑的結果。因此,如何通過制度設計與安排培育和發展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合理劃分體育行政、事業單位與體育社會組織的職能,充分發揮縣域體育總會、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體育志愿者組織、體育項目協會、人群類體育協會等團體的作用,使其參與到公共體育服務活動中來,推動公共體育服務的多元發展,仍需要國家層面的制度供給來指導實現。

3.5健全和強化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的監督機制

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事關公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強化和完善其監督機制,創新政府管理。為確保縣域“一主多元的協同合作”供給制度模式的實施,需構建一個嚴密有序、分工合理、協調互動、運行有效的監督體系。要積極發揮縣級人大監督、財政審計監督、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公民監督以及上級監管的作用,形成相互協作且有力有效的基層公共體育服務監督體系,以促進公共體育服務資源的優化配置。對于在縣域實施最基本的公共體育服務項目,如“農民體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等,要加強供給過程的管理,強化資金和工程質量的監督,防止資金的濫用、挪用和浪費,真正保障縣域公共體育服務的有效供給。

作者:鄭旗 單位:山西師范大學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