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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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城鄉就業,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任務。為促進我市城鄉實現比較充分就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點工作方案。
一、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總體要求,把發展經濟與擴大就業結合起來,把解決好城鎮失業與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結合起來,把市場調節就業與政府促進就業結合起來,打破城鄉就業分割格局,建立以完善積極就業政策、勞動力市場、就業培訓、就業援助、服務到人頭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為主要內容的城鄉一體的就業體系,促進我市城鄉充分就業。
(二)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目標是:從2006年起,通過3年的努力,使我市城鄉就業比較充分。城鎮每年新增就業10萬人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0%以下;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每年不低于10萬人;2008年末第一產業就業比重下降到28%以下。中心城區在2006年基本實現城鄉就業比較充分,近郊區縣在2007年基本實現城鄉就業比較充分,遠郊縣市在2008年基本實現城鄉就業比較充分(就業比較充分的考核目標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下;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適齡勞動力就業率達90%以上,其中"4050"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率達80%以上;90%以上的社區建成充分就業社區,消除"零就業"家庭;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區全部建成充分就業社區;70%以上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實現向非農產業轉移)。
(三)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通過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完善"三項制度"、建立"六大體系",即健全完善積極就業政策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包括進入我市務工的外地農民工)的普惠制度、針對持《優惠證》人員的扶持制度、幫助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制度,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城鄉一體的積極就業政策體系、勞動力市場體系、就業培訓體系、就業援助體系、服務到人頭的工作體系和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促進城鄉勞動者實現開發就業、平等就業、素質就業和穩定就業。
二、對城鄉勞動者就業實行統籌規劃和統一的就業政策
(四)統籌規劃城鄉就業工作。在搞好城鎮就業的同時,把農村就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將城鄉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作為一個整體,通盤考慮,統籌規劃。堅持把產業發展、結構調整與統籌城鄉就業相結合,堅持把城鎮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就業統一安排,同步實施,綜合考核。堅持把擴大城鎮就業、降低城鎮失業率、解決失地農民就業、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統籌城鄉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范疇,使統籌城鄉就業、促進城鄉比較充分就業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綜合目標考核中的比重不低于10%。
(五)制定城鄉勞動力就業、失業的界定標準。準確界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失業標準,在2006年6月底前根據其從業時間、收入水平、收入來源以及對生產資料的擁有情況等因素制定出具體的界定標準。根據界定標準,將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或在城鎮就業以及外出經商務工的本地農村勞動力,納入就業統計范圍,并對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失地無業勞動者(包括人均耕地少于0.3畝的農村勞動力)進行失業登記。對雖有土地,但同時又有其他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者,在納入就業統計范圍的同時,實行求職登記。
(六)建立城鄉勞動力動態管理機制和失業預警機制。全面實施就業實名制度,在2006年6月底以前完成對全市城鄉適齡勞動力就業、失業、培訓、社保等情況的調查,建立起城鄉勞動力資源數據信息庫;從2006年7月份起對全市城鄉勞動力實行動態管理和就業服務,并逐步加以完善。建立勞動力抽樣調查制度,從2006年開始,每半年對城鄉勞動力的就業狀況進行一次抽樣調查,為決策和目標考核提供科學依據,并逐步建立起失業預警機制。
(七)落實城鄉就業優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實中央、省、市制定出臺的各項積極就業政策,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包括引導性培訓、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進入我市城鎮的本地和外地農民工參加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對城鄉所有勞動者和進入我市城鎮的外地農民工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等。擴大《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失地無業農民、"零就業家庭"下崗失業人員、失業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作為享受扶持政策的憑證,提供相應的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在完善企業招用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社保補貼政策的同時,試行企業招用農民工的社保補貼政策。
三、建立為城鄉勞動者服務的職業培訓體系
(八)建立覆蓋城鄉的職業培訓體系。大力加強公共培訓機構建設,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鼓勵用人單位、具有資質的各類職業和培訓機構積極參與職業技能培訓,形成以區(市)縣就業訓練中心為主體、社會各類培訓機構為補充,能夠覆蓋城鄉的職業培訓組織體系。推行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辦法,根據培訓項目招標確定培訓機構,按照培訓協議驗收培訓成果,給予職業技能培訓經費補貼。建立對培訓機構進行檢查、評估和淘汰的動態管理制度。
(九)切實加強對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堅持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培訓與市場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落實資金安排和任務分解,對培訓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從2006年開始,用3年的時間對所有農村富余勞動力普遍開展一次免費的引導性培訓,指導其轉變就業觀念,提高其適應城市生活的能力;結合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失地農民、農村富余勞動力、復轉退軍人的不同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轉崗轉業再就業技能培訓,每年再就業培訓數量不低于12萬人;鼓勵初、高中畢業未升學的失地無業農民進入職業技術學校學習,對獲得畢業證書和《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學員,由勞動部門認定后給予50%的學費補貼;根據用人單位需求,大力開展訂單式培訓和定向培訓;結合產業發展和項目開發,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服務,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有條件的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進一步完善以新畢業大中專學生為對象的"青年職業見習"制度,提高青年的就業競爭能力。加強在職職工培訓,實施"高級技能人才培訓工程"、"新技師培養計劃",加快培養大批技術技能勞動者,注重開展新技術、新工藝的培訓,培養企業急需的高級技能人才。到2008年全市技能人才占從業人員的比重達到40%以上,其中技師、高級技師占技能人才的比重達到5%以上。
(十)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職業資格鑒定工作。以市、區(市)縣就業訓練中心為基礎,統一規劃建設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完善和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加強職業技能鑒定服務,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初次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從2006年開始,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每年遞增5%。
四、建立為城鄉勞動者服務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十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市、區(市)縣、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勞動保障和就業服務工作機構,與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培訓機構以及已認定的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培訓機構組成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服務工作網絡。2006年全市所有城鎮社區、農民集中居住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示范點都,要建立勞動保障和就業服務工作機構。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實現城鄉網絡互聯互通。建立市、區(市)縣、街道(鄉鎮)、社區(村)就業服務信息網絡,網絡建設納入全市信息網絡建設統一規劃;建立城鄉勞動力市場供求預測和信息公開制度。2006年,在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已與528個街道(鄉鎮)、社區聯網的基礎上,實現所有城鎮街道、社區和農村重點鎮、農民集中居住區的聯網運行;今后,凡是新建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農民集中居住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示范點都要實現與全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的聯網。
(十二)為城鄉勞動者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業服務。實行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統籌管理,在制定科學合理的就業服務計劃、項目、工作流程和服務規范的基礎上,使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得到規范服務。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城鄉勞動者實行公平待遇,對登記求職的農民工提供免費的信息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建立城鄉勞動力分類服務的工作機制,針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失地農民、農村富余勞動力和進城農民工的就業需求,區別制定工作計劃,并抓好組織實施,促進城鄉就業協調發展。完善已開通的"12333"勞動保障熱線服務功能,免費為城鄉勞動者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
(十三)建立就業援助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已建成運行的成都市"就業援助962110"援助體系,按照"有話必接、有求必應、有難必幫、有援必成"的要求,積極開展援助工作,兌現"就業困難人員不挑不選,兩個工作日安排上崗"的承諾。建立完善對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申請、核實情況、開展援助、安排上崗、回訪登記等工作制度,開展規范化的援助服務。健全公益性崗位申報、收集制度;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作用,廣泛動員企事業單位、職介機構、社團等社會力量提供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在區(市)縣之間、街道社區之間調配使用崗位,實行公益性崗位政府主管部門統一調配制度。
(十四)拓展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在完善現有公共就業服務功能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服務功能,開展"職業素質測試"、"遠程面試"等個性化服務,有效提高就業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2006年各區(市)縣開通"遠程面試"系統;2007年,市和區(市)縣建立"職業素質測評"系統并切實開展服務。在全市范圍內廣泛開展以,進城農民工為對象的"春風行動",在對農村勞動力實行《求職登記證》制度的基礎上,探索建立農民工就業信息智能化(1C卡)管理體系,全面掌握農民工就業動態;加強對農民工就業和維權的宣傳,通過印制"農民工維權撲克牌"向農民工免費發放、制作"農民工維權電視宣傳片"等措施,切實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環境。
五、建立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權益的勞動用工管理體系。
(十五)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改變勞動、人事、工商等部門分頭管理模式,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統一管理各類職業介紹中介機構、人事中介機構、勞動力(人才)信息中介機構。加強市場監管,打擊非法中介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六)完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大力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3年行動計劃。2006年全市城鎮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80%以上(其中農民工達到60%以上),2007年全市城鎮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以上(其中農民工達到80%以上),2008年全市城鎮職工勞動合同實現全覆蓋(其中農民工達到90%以上)。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2006年內,全市建筑行業企業和建筑施工項目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和擔保制度全覆蓋,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健全全市、各區(市)縣農民工維權投訴舉報熱線的工作制度,受理投訴結案率達到95%以上。
(十七)強化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勞動保障條例》和《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全面推行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逐一對全市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采集,建立用人單位勞動.用工電子信息檔案。2006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國有、集體、股份制、外資和私營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信息采集;2006年下半年完成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信息采集;2007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個體工商戶的勞動用工信息采集。在2007年內建成全市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基本信息數據庫,形成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全方位、全動態、全過程的監督檢查機制,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2006年9月前完成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仲裁結案率達95%以上。
六、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的聯動機制(十八)完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辦法。全面落實《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2003]7號),為進城農民工提供工傷、醫療、養老保障,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完善我市綜合保險制度,按照與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可轉移的原則,建立農民工個人賬戶和繳費年限記錄。加大綜合社會保險的擴面工作力度,使綜合保險參保覆蓋范圍逐年提高,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別較上年遞增長20%、25%、30%。
(十九)切實解決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認真執行《成都市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在已解決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已征地農轉非人員社保問題的同時,重點做好已征地政府補貼按時足額到位工作,確保已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2004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只要符合參保條件的,由征地部門在征地時為其辦理社保手續,并一次性為征地農轉非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納入社保覆蓋范圍。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制度,2006年以后新征地的農轉非人員全部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二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體系。在清理、整頓原個人儲蓄式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按照"廣覆蓋、低費率、可轉移"、"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模式,積極探索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2006年,在中心城區試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選擇l一2個條件成熟的近郊區縣開展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同時選擇1個遠郊縣市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換社保"試點工作。用2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辦法。
七、切實加強對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領導
(二十一)成立成都市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都市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為加強對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確保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建立促進城鄉充分就業督導制度,2006年從市級機關中抽調20名局級干部(任組長)、80名處級或后備干部組成20個專職督導組,分別對20個區(市)縣的統籌城鄉就業、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工作進行督導;各區(市)縣也參照市上的做法抽調機關干部"分片定責入戶"促就業。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促進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統籌城鄉就業工作的局面。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通過開辟專欄等形式廣泛宣傳統籌城鄉就業、促進城鄉充分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城鄉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促進城鄉充分就業的良好氛圍。
(二十二)加強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利用國家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所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就業服務能力建設。按照健全公共就業服務到人頭的工作體系的要求,通過實施基層就業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勞動力資源信息數據庫建設項目、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數據庫建設項目和就業服務工作人員能力建設項目,建設覆蓋全市城鄉的基層就業服務工作平臺以及延伸到基層平臺的信息網絡系統;建立城鄉適齡勞動力電子信息檔案和勞動力資源信息數據庫;建立全部用人單位用工電子檔案和單位就業勞動者基礎數據庫;建設就業援助信息網絡系統(即"就業援助962110"電話服務系統);加強對就業服務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落實試點工作資金和工作經費。市和區(市)縣根據統籌城鄉就業工作的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進一步加大對促進城鄉充分就業資金的投入,將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所需資金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促進城鄉充分就業資金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勞動力市場和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中央和省財政分配我市的就業補助費及市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費的分配下撥與各區(市)縣促進城鄉充分就業資金的籌集使用、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及工作實效掛鉤。切實加強對促進城鄉充分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整個試點工作所需的資金將主要由我市統籌安排,同時,請國家對我市的試點工作提供資金支持,主要用于公共就業服務的能力建設。
(二十四)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戶藉制度、農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制度改革,完善農民工子女就近接受義務教育辦法,逐步放寬農民工在城鎮定居的條件,積極探索已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農村勞動力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方式,為農村勞動力持續轉移和在城鎮就業創造條件。
(二十五)試點方案的實施。本試點工作方案報全國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指導小組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