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19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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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則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陽光操作;堅持適量出讓出租汽車經營權與整頓城區客運市場秩序相結合的原則,創建協調、有序的市場環境;堅持總量控制與優化城市公共交通資源組合的原則,政府引導,規范行業行為,切實減輕出租汽車經營者負擔,促進行業健康、和諧發展。

二、出讓方式及要求

市政府對出租汽車實行總量控制。根據我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城區交通發展規劃,到20*年底,我市出租汽車總量控制在1500臺以內;在“十二五”之前,出租汽車總量控制在3000臺以內。

本次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400個,實行有償出讓,分別采取以下形式進行。

(一)1.0升排量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

1.出讓數量、時間和對象。

(1)出讓數量:本次出讓數量為300個。

(2)出讓時間:20*年1月下旬期間報名;20*年1月底至2月初期間完成出讓工作。

(3)出讓對象:在報名截止日前,具有本市城區戶籍、年滿18周歲、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每人只允許競買一個經營權,且在經營期限內不得轉讓)。

2.出讓方式、底價、期限、中標原則。

(1)出讓方式:本次經營權出讓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

(2)出讓底價:每個經營權出讓底價為7500元。

(3)出讓期限:5年。

(4)中標原則:在招標額度內投標額高者確定為中標人。

3.實行申請人預交投標保證金制度。

經審查符合投標資格的申請人,擬投標經營權的,在規定的時限內,交納投標保證金每臺為7500元。

4.營運車輛標準。

統一為1.0升排量、銀灰色三廂轎車。

5.營運車輛的標識、標志。

(1)標識:為使出租汽車與非營運車輛(包括自用車、單位法人車、公車)有所區別,對市區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及圖案進行統一規定,并對該標識予以注冊。其他車輛不允許使用專用標識,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2)標志:出租汽車外觀雙色,安裝固定統一的出租汽車頂燈(夜間空駛燈亮、載客燈滅);使用專用號段牌照;前后保險杠懸掛規定的出租汽車專用標志牌;車內固定統一式樣服務監督卡;車內必須安裝經質監部門檢測合格、統一式樣的計程計價器,粘貼統一的出租汽車運價表(待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制定價格后實施)。

標志燈在運營時安裝,噴涂標識、安裝標志牌工作在20*年5月進行。

6.辦理經營權的基本程序。

中標人在開標后2日內持《投標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到遼源市運輸管理處一樓大廳,領取《中標確認書》。在領取《中標確認書》后3日內,持《中標確認書》到原交投標保證金地點補交中標金額與預交保證金的差額款。依據銀行交款憑證和投標保證金收據辦理營運手續,簽定出讓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中標確認書》或未到交款銀行補交中標差額款的,視為放棄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資格,同時從預交保證金中扣繳本人投標金額20%的違約金,余額返回。

未中標的投標人,在投標結束2日后,持原預交投標保證金收據和本人身份證到市運輸管理處換取退款憑證,再到原存款銀行領取保證金(不計利息)。

7.運營車輛投入使用時間。

中標人取得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辦理專段號牌落籍手續、依法繳納稅費,并投入車輛運營。超過1個月不投入運營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該經營權無償收回。

自20*年5月起,凡未按規定統一安裝標志、噴涂標識的,一律不得進入市場運營。

(二)1.6升排量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有關規定和要求另行確定。

三、經營權出讓后的相關規定

(一)根據我市實際,本次經營權出讓后,停止1.0升排氣量汽車經營權出讓工作。

(二)本次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經營權不得轉讓,經濟實體或個體業戶所投入車輛行車證名稱必須與取得經營權的經濟實體名稱或個體業戶名稱相符,市運輸管理部門采取實名辦理《道路運輸證》的方式進行,確保經營權與《道路運輸證》名稱相符。

(三)依據有關文件規定,經營權有償出讓金全額上繳財政,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政府統一安排。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確保順利完成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招投標工作。

四、組織領導

為切實作好此項工作,市成立遼源市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市長

副組長*副市長

*市委秘書長

*副市長

*市政府秘書長

成員*市政府副秘書長

*市交通局局長

*市政府法制辦主任

*市信訪局局長

*市公用局局長

*市監察局副局長

*市糾風辦主任

*市發改委主任

*市交通局副局長

*市財政局副局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

*市工商局局長

*市質監局局長

*市地稅局副局長

*市交警支隊隊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在交通局,辦公室主任*(兼),副主任由市運輸處政委*擔任,市交通局負責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