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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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Abstract: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soul" and "leading"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planning and urban disaster planning or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t is the basis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eps a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of the civil defense planning.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cedures; significance
中圖分類號:F59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4-0020-02
一、編制城市人民防空規劃的重要意義
城市人民防空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總體的防護要求,重點是人防設施(主要是人防工程,也包括人防通信警報設施)建設(含新建和改造)發展的目標和計劃作出的全面部署,它確定了規劃時期內城市人防發展水平、建設重點、布局和步驟等,是搞好城市人防建設、增強城市防護能力的主要保證,它可以保證城市人防建設有重點、有秩序、合理發展,避免建設和作用的隨意性、不均衡性,減少浪費,提高利用率;可以保證城市基礎設施和重點目標防護有計劃實施,依法建設、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證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特別是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基本保持同步,協調發展等等??傊幹瞥鞘腥嗣穹揽找巹潓Τ鞘械叵驴臻g開發利用和人防建設,對城市和城市群建設,對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人防規劃編制的基本步驟和要求
如何編制城市人防規劃,具體分幾個步驟比較合適?至今還沒有明文規定,參考城市其他專項(專業)規劃的制定步驟,兼顧城市人防規劃的編制特點,本人認為編制城市人防規劃劃分六個基本步驟較為合適。即:調研、編寫(起草)、討論和咨詢、審批、備案。
(一)人防規劃調研。調查研究是規劃編制的基礎性工作,其目的主要是收集所需要的人防規劃基礎資料,以便進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問題,提出發展對策。
對調研收集的各種資料,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分析,并按要求整理出適合制定人防規劃作用的《基礎資料匯編》。編制城市人防總體規劃,一般需要收集城市基礎資料、城市人防現狀資料和有關人防建設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等。
為了確保規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編制工作有一個良好的開端,城市人防主管部門不僅應對城市人防建設尤其是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情況了如指掌,例如人防歷年的成果及主要成就有哪些?存在問題及其原因又有哪些?出路在哪里?主要對策是什么?等等,而且還應安排專人參與其他資料的調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規劃編制的主要原則、要求和思路,以便對人防規劃的基本原則、總體布局、發展目標和建設規模進行通盤考慮。
(二)編寫。編寫是人防規劃編制中最主要的工作。當城市較大、規劃工作較復雜時,城市人民政府通常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城市總規劃綱要,城市人防規劃綱要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綱要一經批準,就可以作為編寫城市人防規劃的依據;如城市規模較小,根據實際不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時,應擬定城市人防規劃編制大綱,作為人防規劃編寫的總綱目。
在人防規劃編寫的過程中,應隨時與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等部門保持聯系,及時收集和更新規劃信息,及時向相關業務部門通報人防規劃編寫情況,認真吸取正確意見,反復進行修改,形成城市人防規劃初稿,經人防主管部門內部討論并經修改后形成討論稿。
(三)討論和咨詢。規劃是前瞻性的戰略目標,要重視規劃的討論與咨詢。人防規劃方案確定之后,應分送有關部門進行對口審查,征求各有關部門對各專業規劃的修改意見,并集中各方面的意見對規劃方案進行綜合修改;而后,組織專家咨詢組反復討論與研究,對規劃進行戰術技術審定,認證規劃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簽署鑒定結論。
通過討論與咨詢,多方面吸納社會各方意見,不斷修改完善規劃,著重處理好規劃編制過程中的承上與啟下、重點與一般、定性與定量、前瞻性與操作性、全局性與區域性、經濟發展與同步建設等關系。
(四)審批。人防規劃編制完成后,應編擬呈報人防規劃報告,連同規劃文件、規劃圖紙各種圖表數據等,呈送城市人民防空委員會討論審查,審查通過后,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逐級呈報審批。
(五)備案。經批準的人防總體規劃,是城市人防建設的法定依據,應按程序報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予以實施。
三、人防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
人防工程建設要以人防規劃為依據,貫徹落實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指導方針,選址建設人防工程。
為加強人防工程建設管理,預防和遏止人防工程建設違規違法事件發生,有必要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建設程序,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如下基本程序進行。
(一)編報項目建議書。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防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委托具有人防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選址、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等。
項目建議書批準前,應當提供當地發改委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合作建設單位投資分攤協議等相關資料,人防指揮工程還需提供工程項目所在地政府出資證明等。
項目建議書完成后,應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大型項目(投資規模2000萬元(含)以上、人防指揮工程1000萬元(含)以上)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中型項目(投資規模600~2000萬元、人防指揮工程1000萬元以下)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和軍區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小型及零星項目(投資規模600萬元以下)由當地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二)組織可行性研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具有人防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的具體地點、征地拆遷情況以及土地、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項目選址意見,建設條件、環境保護以及環評審批意見,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和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調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比選,工程進度計劃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項目還應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開發利用情況等。
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組織專家評審,并征詢發改、規劃、建設、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三)組織初步設計。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概算,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四)申報年度工程計劃,組織施工圖設計。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計劃下達后實施,按規定程序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符合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原批復機關審批。
(五)組織工程招投標,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招投標,按程序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開展施工前期準備工作。
(六)組織人防工程項目施工。為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人防專業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施工監理;人防防護設備應當由國家人防防護設備定點廠家提供的合格產品并進行安裝施工,檢測合格才能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
(七)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應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及時按規定上報備案,進行項目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篇2
一、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的重要意義
人防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是實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質基礎。質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設的主題。特別是作為戰時避難場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設質量是人防防護工程體系建設的核心和靈魂,是發揮人民防空整體防護功能的基礎和保障,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危。效益是建設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發揮人防工程效益是戰時應戰、急時應急、平時服務的根本要求。積極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發揮人防工程“三個效益”的重要舉措,對提高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效益,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務改善民生,實現人防工程建設的科學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導思想和目的
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第次全國人防會議和全省、全市人防會議精神為契機,以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為依據,重點摸清人防工程質量狀況和“三個效益”發揮情況,通過強化質量意識、落實質量標準、規范建設程序、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定額管理、搞好維護使用、深化開發利用等有效措施,解決人防工程建設質量與開發利用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和使用效益,切實推進人防工程建設的科學發展。
三、方法步驟和主要任務
時間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務:1.統一思想認識。認真學習領會省市人防辦關于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的文件精神,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切實增強責任感。2.科學制定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搞好調查研究,找準存在問題,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3.搞好宣傳動員。要向黨政軍領導認真匯報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的背景、目的、意義和方法步驟,爭取領導重視支持;要做好溝通協調,爭取部門理解配合;要深入開展社會宣傳,贏得群眾、社會認可和贊同,通過廣泛深入宣傳動員,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和輿論環境,通過宣傳讓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和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法定要求和強制性標準,讓人防全體干部職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個效益”的途徑和辦法。
(二)分析檢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務:找準存在問題、分析問題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和國家、省關于人防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建設和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進行逐項檢查,找出影響質量效益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深刻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檢查以下方面和環節存在的問題:
1、人防工程規劃方面。人防工程規劃編制滯后,人防工程規劃前瞻性不強,編制質量偏低,落實不到位,工程種類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設比例不科學等問題;
2、人防工程建設審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費收繳審批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工程類別、防護等級、應建面積不按規定執行,存在隨意降低防護等級,減少應建面積現象;易地建設條件不充分,資料不齊全不規范等;收費標準按政策執行不到位,有少繳、漏繳現象。
3、項目論證決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論證和決策不夠科學,建設方案不夠優化,造價不夠合理;人防工程應建未建,易地建設費違規減免,特別是一些政府投資項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等履行人防義務不力;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對合同管理重視不夠、陰陽合同、不按合同履約等問題;
4、建設單位方面。建設單位責任意識不強,對從業資質重視管理不夠,定額使用不規范,質量意識淡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人為壓低工程造價,縮短施工周期,違規發包工程等問題;
5、勘察、設計方面。勘察、設計單位不按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承攬業務,注冊執業人員不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勘察結果不真實、不準確,接受無證單位掛靠,出賣圖簽、圖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落實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不夠等問題;
6、施工圖審查方面。施工圖審查機構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審查業務,專業審查人員和注冊執業人員不具有相應技術職稱或從業資格,不按有關規定報審,不認真履行審圖責任等問題;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轉包、違法分包工程,不按標準規范施工,工程質量責任不明確,施工質量檢驗制度不落實,從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不夠,專業素質不高,重從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輕資格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問題;
8、人防工程監理方面。轉讓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作為獨立、公正質量監管者的意識不強,從業人員的專業水準和職業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實施監理等問題;
9、質量監督管理方面。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實施部門履職不夠,驗收備案不及時,對工程建設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等問題;
10、防護工程體系完善方面。建設規模不適當,布局不合理,種類不配套,功能不優化,防護質量不高等問題;
11、防護設備方面。防護設備生產企業質量檢測制度不落實,質量不合格,低價競爭,串標抬價,市場混亂,設備安裝質量不高,售后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
12、維護使用方面。工程維護管理人員、資金、物資、制度落實不夠等問題;
13、平戰轉換方面。平戰轉換方案內容不實、措施不詳,轉換設施設備不到位,平戰轉換經費不落實等問題;
14、平戰結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戰結合實施管理頂層設計不夠,制度不健全,投融資機制和開發利用經營模式單一,效益低下,三個效益不協調等問題;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務:針對排查出的問題,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并認真進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點抓好以下方面:
1、嚴格工程建設程序管理;
2、執行工程建設法規要求和強制性標準;
3、規范項目決策行為;
4、強化人防工程建設過程管理;
5、落實平戰轉換措施;
6、加大平戰結合力度;
7、實行人防工程掛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聯合查辦工作機制;
9、健全落實質量標準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設市場誠信體系。
通過科學有效整改,確?;顒由钊腴_展和取得實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務:重點在提升人防工程質量效益的做法、經驗等方面進行總結,建立完善人才培養、工程建設程序、建設市場管理、工程質量監管、工程維護使用、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等長效機制,切實把解決問題過程變為建章立制過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效益的長效工作機制。
(五)檢查驗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務:對活動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市人防辦在各縣市區場自查總結的基礎上,對“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進行檢查驗收和總結表彰。
四、應把握的幾個問題
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大事。各縣、市、區、場要把開展質量效益年活動擺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視、部署上具體嚴密、工作上落實責任、組織上提供保障,確保質量效益年活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一)落實領導責任。為加強對“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領導小組(名單附后)。各縣、市、區、場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抽調人員組建工作機構。
(二)突出工作重點。“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開展涉及的工作和環節很多,活動中要注意把握重點,突出抓好查糾問題、建章立制等重點環節。
(三)積極探索創新。在堅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勢新階段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新情況、新變化,針對不同特點和具體情況,敢于創新,善于創新,使活動更加扎實有效,富有特色。
(四)營造良好氛圍。大力宣傳開展質量效益年活動的背景目的、根本要求和重大意義,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努力營造開展質量效益年活動的良好氛圍。
篇3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p>
第十六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p>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國家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處應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p>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設計標準、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進行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標準和防護等級。”
四、改變人防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損失: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七、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當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七)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九、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范圍內修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在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在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構筑物;”
行政征收(共2項)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條第一款:“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p>
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p>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六條:“人民防空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社會共同負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增長比例應當與人民防空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平戰結合費
法律依據:
1、《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工程隸屬單位繳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經營性活動;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風降溫;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設通信、電力等管線;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產品。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平時應當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和有償使用的原則。”
3.財政部、國家人防委員會《關于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的財產,平時使用時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由人防部門收取使用費。收取使用費的范圍: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興辦工業、商業、服務業以及其他經濟效益的行業;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設通信線纜和已敷設的其他管線;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風降溫和排水井點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產品。
收取費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和財政部門確定?!?/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8項)
一、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二、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p>
2.《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和監督檢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p>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區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所屬人防工程和轄區內中小學的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并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對人民防空教育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教育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審批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必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p>
2.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平時使用或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單位和個人,向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和使用。”
五、對平時使用人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工程隸屬單位)管理所屬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和管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條:“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專業訓練?!?/p>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群眾防空組織平時由組建部門訓練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軍事部門的指導;戰時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和大綱進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二條:“凡列入國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設計劃修建的人防工程項目建成后,均應組織竣工驗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須經人防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八、監督與獎懲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對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檢查監督。其主要標準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國有資產專門管理機構或人員。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三)對所占用的人防國有資產登記齊全、賬實相符,統計數字真實、完整、準確。
(四)對使用的人防國有資產做到了合理、有效、節約。
(五)對平戰結合人防國有資產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管理。
(六)人防國有資產沒有受到侵犯,損害和流失。
篇4
第二條在本省人民防空設防城市規劃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區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第三條意見書是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經審查符合人民防空要求,準予組織開工的法律憑據。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應當持有本意見書。
建設單位應將意見書納入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辦理意見書:
(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建設單位按人防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并持有財政部門出具的繳費憑據。
第五條申請辦理意見書基本程序:
(一)申請:
建設單位在計劃和項目報建時,向人防主管部門領取《**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
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和立項報告,向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查
人防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下達防空地下室設計要求通知書,作為建設單位制定防空地下室規劃設計方案和組織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人防主管部門審查防空地下室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填報《**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時提出易地修建人防工程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門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核定應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數額,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向指定財政專戶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三)簽發:
人防主管部門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簽發意見書。
《**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作為申請、審查、簽發意見書的原始資料存根,由人防主管部門歸檔保存,備查。
第六條人防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行政服務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將意見書申請辦理程序納入民用建筑報建聯合審批辦事程序,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向社會作出申請辦理意見書行政服務承諾。
第七條建設單位取得意見書后,應在一年內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逾期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向簽發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按批準意見執行。
第八條偽造或涂改的意見書無效。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偽造、涂改意見書的,人防主管部門應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視情節和后果依法予以處罰。
篇5
關鍵詞:人防工程,研究探索,健康快速發展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與實施,人防工程實現了量的擴張和質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產權歸屬的不明確,阻礙了人防工程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及平戰結合利用,既無法有效實現企業(開發商)的融資發展也制約了國家的(人防主管部門等)融資建設。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的改革,對于推動人防事業全面、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現實和深遠的意義。
人防工程是一種有防護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按抗力等級劃分,工程可直接稱為某級人防工程;按戰時用途劃分,可分為指揮通訊、人員掩蔽、醫療救護、配套工程、專業隊工程;從工程構筑方式,又分為掘開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兩大類。
掘開式人防工程根據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為單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拥氐廊朔拦こ虖氖┕し椒ㄉ现v是采用暗挖(掘進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應當根據單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別認定。
單建式人防工程是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人防指揮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它的投資者比較明確,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或地方政府。在此,我們著重探討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產權的歸屬問題。免費論文。免費論文。
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我國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修建人防工程,同時,減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設費 WriteZhu('6');。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中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依據這條簡單的定義,可以歸納為“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但是,現行人防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權,以致于理論和實際上對其認識分歧較大。論文參考。概括而言,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國家所有說。此種觀點認為,附建式人防工程屬于國家所有。論文參考。因為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讓費及大部分相關稅費建成的。開發商不能將人防工程出售給業主。并且根據國家政策,減讓了開發商在人防工程面積上的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可以看成是國家間接投資。
二是開發商所有說。此種觀點認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附建式人防工程屬于“附屬公共配套設施”,沒有進行公共面積分攤。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工程建造者的開發商就應當享有所有權。在我省,也有不少小區的開發商將附建式人防工程出租,作為其擁有所有權的抗辯理由。
需要重視的是,由于人防工程目前的所有權還不甚明晰、使用權責關系和程序不清、派生權利界定模糊,使得人防工程在進一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實現最大效用上面臨障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投資多元化的進行,難以滿足人防工程長期建設和重點建設的需要,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負面影響不容忽視。
因此,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構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防工程產權管理制度體系,是今后一個時期我市甚至我省人防發展的工作重點。
1、完善法規、依法管理。在人防建設和城市建設相結合的今天,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法規,明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當務之急,在政策上要緊密銜接,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主管部門的管理,以規范諸方面的行為。免費論文。
2、建立產權登記制度。產權登記是落實人防工程產權管理的根本措施。根據《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國家所賦予的權力,認真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克服“產權登記可有可無”的模糊觀念,提高對產權登記工作的領導,把產權登記工作作為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二是確立機構和精干人員負責落實產權登記工作。對人防工程逐項登記,完善手續,建立檔案。同時,產權登記要與明確產權相結合,與產權變更、轉讓、審批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產權登記的基礎數據、資料的作用。
3、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推動人防工程資產的合理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其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正確處理國家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的關系,既要適當分離,又要緊密結合,實現“人防國有資產在適當范圍內有進有退”。
4、進一步明確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論文參考。按照國家及軍隊“明確人防工程產權、保障國防資產,鼓勵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促進社會投資建設和開發利用”的指示精神,應明確規定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屬于國家所有,平時使用為主、兼具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歸投資人所有,以防止產權上的不明和糾紛。
總之,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是勢在必行,我們應當統一思想,順應潮流,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順利實現人防工程新舊管理模式的轉換。我們相信,只要人防工程產權明晰,在不久的將來,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人防各項事業的發展,必將實現新的突破。
篇6
一、活動目的和意義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人防宣傳教育是人防工作重要的組成部分,多年來通過“人防宣傳教育進社區、入家庭”系列活動,我區基層家庭應急和減災的能力得到了加強,為更好的加大人防宣傳教育覆蓋面,喚起公眾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區根據市人防辦下達的工作要求,開展人防宣傳“五進”(進機關、進院校、進企業、進社區、進媒體)活動,旨在切實提高廣大群眾應急減災能力,促進和諧社會的全面構建。對于營造有利于加快人防建設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意義重大。
二、成立人防宣傳教育活動領導小組
活動時間:從4月至12月
三、工作重點及任務安排
及時抓好中國中央關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有關指示精神在全區人防系統的宣傳貫徹;加大人防法規政策宣傳力度,著力宣傳《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辦法》和新修訂的《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第270令),廣泛宣傳人防建設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融入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平戰結合等重點工程;加強防空防災知識技能普及教育;建立健全人防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加強人防宣傳教育工作研討和隊伍培訓。
(一)圍繞推進《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及配套政策貫徹落實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1、區委黨校的培訓課程中納入人防主題講座。
2、在區門戶網站開展人防法律法規政策問卷調查,包括網上調查卷、調查結果公布、工作建議評選工作等活動環節。
3、開展以領導干部為主要對象的人防法律法規手機短信宣傳活動。
(二)深入落實“人防宣傳教育進社區”相關工作
1、在社區內積極開展人防宣傳周、宣傳月活動,同時利用“三八婦女節”、“5.12”汶川地震紀念日、“11.1全省防空警報試鳴日”等舉辦宣傳人防教育的活動。通過發放人防知識手冊、設立人防宣傳欄、舉辦人防主題講座、播放人防影片和紀錄片、開展人防知識競賽、防災防空技能演練以及參觀人防工程等,提升市民對人防工作的知曉度、防空防災知識的掌握度和防空防災技能的熟練度。
2、在社區內開展人防應急救災主題講座活動,使居民明確人防觀念的重要意義。會上將通過民主討論的形式進一步升華人防宣傳教育活動的主題,增強各社區參與的積極主動性,以促進活動的順利展開。
3、組織人防文藝匯演活動。與社區聯合舉辦兩場大型人防主題文藝匯演。通過生動豐富的表演,在娛樂中夯實居民防險救災的知識,增強國防意識,力求做到群眾喜聞樂見、生動活潑,切實增強宣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此外,通過在活動現場設立人防宣傳咨詢臺,向廣大市民發放人防宣傳資料的形式,進一步傳播人防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公民國防意識、強化防災技能,提高自救能力,切實提高人民群眾應對自然災害及緊急情況的互救能力。
(三)深入落實“人防宣傳教育進機關”相關工作
建立人防宣傳示范性場館。利用區屬大樓公共用地,擺放人防宣傳展板,對區內各部門領導干部和來機關辦事的群眾進行人防宣傳,將人防知識送到大家身邊,方便機關干部群眾了解和學習人防知識。
(四)深入落實“人防宣傳教育進學?!毕嚓P工作
開展人民防空知識入學校,建立2個以上的人防宣傳教育學校示范點,組織學生開展2次以上的人防疏散演練活動,開展人防教育知識專題講座,提高學生學習人防知識的興趣,促進學生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的提高。
(五)深入落實“人防宣傳教育進媒體”相關工作
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積極邀請電視臺、電臺、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參與人防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覆蓋面廣、影響力大、宣傳效果好的優勢,搭建人防宣傳教育平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對人防宣傳教育“五進”活動的開展進行研究謀劃,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活動方案,搞好動員部署,明確目標任務,認真落實執行。
篇7
【關鍵詞】城市地下空間 開發利用 問題 對策研究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展加快,城市規模不斷發展壯大,由于地上空間有限,對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逐漸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也帶動了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不同于地上土地資源,其開發利用有不可逆性,同時也要滿足人防工程的要求。目前,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亟須尋求切實有效的對策進行解決。
二、我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現狀
我國的城市地下空間利用,開始于60年代的人防工程建設,80年代中期以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隨著舊城改造工程的起步,與城市再開發相結合的地下空間利用項目不斷增加,類型和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地下空間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城市軌道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極大的改善了城市交通狀況,地下空間的優勢得到明顯體現。目前國內有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南京等22個城市已經建成并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線路101條,修建規模還在不斷擴大。鄭州市已開通地鐵1號線,2號線、5號線正在建設中。
2.城市隧道工程
城市隧道工程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市機動車的數量正持續高速增長,而城市已沒有再進行規?;缆方ㄔO的可能,建設城市隧道已成為必然趨勢。以鄭州為例,2014年開工建設了中州大道4處下穿隧道、金水路3處下穿隧道,市政隧道的建設將極大改善了道路交通狀況。
3.地下街、地下商場及地下綜合體
我國許多大、中型城市的繁華地區都建有地下商場、地下商業街及地下綜合體。地下商業街通常結合地鐵車站建設,既能滿足過街交通需求,又能帶來商業效益。目前北京、上海、哈爾濱、沈陽、大連、成都等大型城市都建有數萬至十多萬平方米的地下綜合體和地下街。鄭州新建成的地下街有二七區德化步行街等;鄭州市地鐵1號線站點與商業設施也做了互通互連,例如人民路站與丹尼斯、二七廣場站與北京華聯均做了互通互連,發揮地鐵站點與周邊商業設施的綜合效益。
4.地下公共設施
國內許多城市都在積極規劃建設綜合管廊。北京于1958年在天安門廣場下鋪設了1000多米的綜合管廊。上海于1994年規劃建設了大陸第一條規模最大、距離最長的綜合管廊――浦東新區張楊路綜合管廊,全長11.1公里。目前,國內很多城市都在新區規劃建設綜合管廊,如深圳中心區、上海松江大學城、廣州大學城、寧波東部新城等。
三、存在問題分析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涉及土地、規劃、管理、運營維護等諸多環節和因素,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問題逐漸呈現,概括如下。
1.國家層面法律、法規體系缺失。
目前,國家層面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對地下空間只是“原則表述”。建設部規章《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1997)僅涉及規劃、建設等方面原則性規定;《人民防空法》僅對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做出了規定。對于地下空間權的有償使用,產權取得、轉讓、租賃、抵押等,國家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技術層面存在土地出讓金的收取、容積率的計算、規劃設計條件的確定、產權登記政策的明確等一系列需要研究確定的問題。
2.地方層面相對分散、缺乏支撐
國內部分城市結合自身實踐積極進行探索,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例如,天津市于2008年出臺了《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上海市于2013年出臺了《上海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杭州市于2009年出臺了《杭州市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暫行規定》、西安市于2014年出臺了《西安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均從不同角度加強了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鄭州市于2014年出臺新的《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從地下空間的規劃、產權確定及管理維護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要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及人防開發利用規劃。
地方層面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規定在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供地方式、產權性質界定等方面差異較大,也都明顯滯后于城市地下空間的實踐運行。
3.缺乏技術標準和規范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技術標準不一,無明確的規范依據。例如對開發深度和層數均無明確規定。
4.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
在我國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過程中,存在多頭管理與無人管理并存現象。對于多頭管理,地下空間的開發用涉及土地、規劃、人防等多個部門,管理權限條塊分割、缺乏統一協調,無法明確各部門的權利責任,導致其各行其是。對于無人管理,很多工作職能分工尚不明確,例如,對地下空間的使用管理監控不到位。多頭管理與無人管理并存的矛盾現象無法保證開發投資者的利益,還對開發地下空間的積極性造成了嚴重影響。
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存在以上普遍問題,尤其是缺乏地下空間技術標準規范,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對地下空間的部分指標無法做出明確要求。規劃審批、建設管理、使用維護等環節均存在問題。
四、對策研究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結合實際調研,經過分析研究,提出以下對策。
1.國家層面制定法律、法規
研究出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法律、法規,從國家層面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提供法律依據。對地下空間產權進行界定,同時,體現對地下公共交通的控制引導,明確監督主體,保障開發建設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法規能夠具體指導地方建設。
2.明確地下空間權屬劃分和收費標準
結合國家法律法規,地方層面能夠明確地下空間權屬劃分和收費標準。對地下空間使用權進行產權登記,主要包括取得、轉讓、抵押、繼承、贈予等要做出明確規定。出臺有關地下空間土地使用費標準,積極鼓勵引導多元化資本進入地下空間開發。
3.研究制定相關技術指標規范
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從技術指標層面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提供規劃和建設依據,不斷完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技術標準規范體系。對方案技術審查提供直接依據。
4.理順管理體制機制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多個部門,建議理順工作體制機制,明確責任和監督主體。完善對地下空間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加強對地下空間工程平時主要使用功能的監督管理。逐步完善我市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針對鄭州市的情況,按照新出臺的《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2014)嚴格執行規劃、維護管理等要求,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及人防工程專項規劃,在地塊控制性規劃中明確地下空間指標體系,同時,部門之間加強協調溝通,不斷完善工作機制。
五、結束語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可以有效緩解城市土地資源緊張問題,已經成了現代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有廣闊的前景。目前,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應當在在不斷創新發展中解決問題。多措并舉、多管齊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將會更加規范合理有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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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鵬飛、王向華.對鄭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思考[J].地下空間與工程學報.2012(2)
篇8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及時解決城建檔案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市城建檔案工作由*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統一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檔案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市建委是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編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的發展規劃,并將城建檔案工作納入本市建設的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
(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四)組織協調解決本市城建檔案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市城建檔案館)是市人民政府所屬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建檔案和資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保管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建檔案和資料。
(二)對建設單位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參加城市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并審查、驗收工程竣工檔案。
(三)對接收的城建檔案和資料進行科學管理,并積極向社會提供利用服務。
(四)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做好城建檔案的編研工作,開展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第七條各縣(市、區)應建立城建檔案館(室);要確定城建檔案館(室)的編制,落實城建檔案事業經費,要有專用庫房和適應工作的管理人員。
第八條城建檔案應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建立以城建檔案館(室)為中心,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城建管理部門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絡,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第九條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二)城市勘察、測繪檔案(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查成果;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等成圖、成果。)
(三)城市規劃檔案(包括歷次繪制的規劃現狀圖、經審查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縣鎮規劃及規劃基礎材料。)
(四)城市建設管理檔案(包括城市綜合開發管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城市工程建設管理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五)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城市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環境衛生等);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給水、供氣、供熱、供電、電信、廣播、電視等);
4、公共交通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公路、水運、空運、公共交通等);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檔案;
7、城市人防和與城市建設有關的軍事工程檔案。
第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工程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檔案。城建檔案館(室)應按規定的范圍接受和收集城建檔案及資料,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城建檔案館參加。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全部竣工檔案材料交城建檔案館進行審查,凡竣工檔案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核驗工程質量等級。
第十二條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辦法全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建制鎮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應于立卷三年內移交縣(市、區)城建檔案館(室)。
第十三條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的城建檔案必須是原件、原件的縮微攝影膠片;應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具有完備的簽章手續;制作和書寫材料必須能夠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各種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到城建檔案館和有關單位查明工程所在地段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避免造成原有管線的損壞。
第十五條原有的城市建設工程無現狀圖或竣工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應進行補測、補繪和修訂,并將補測、補繪和修訂后的竣工檔案報送城建檔案館。
第十六條保管城建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庫房內應保持適宜的溫度、濕度;有防盜、防火、防光、防潮、防塵、防蟲、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七條城建檔案的利用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范圍和標準,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或不按規定報送城建檔案資料的;
(二)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造成檔案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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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建設 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 D0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安全生產形勢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我國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隨著我國建設工程投資規模的越來越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面對如此嚴峻的建筑安全形勢,政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監管力度,及時督促建設過程各責任主體整改安全防護中存在的隱患,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我國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為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加強建設工程法規建設逝在必行。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目前我國建筑業的“誠信制度”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意外傷害保險開展緩慢。企業安全生產信譽與市場準入清出脫節。此外,政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違規生產處罰尚未形成有效的聯動機制,未能及時對違章責任主體實施處罰。信息管理展開緩慢。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發展的建設市場安全生產的管理需要。
2.2、部分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為趕工期在未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擅自開工。給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增加了難度。小數建設單位工作人員對工程安全生產不夠重視,認為安全生產是施工企業的事。未能及時督促其它參建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部分建設單位為降低工程造價,不按規定支付安全生產措施經費,造成施工單位在安全防護投入方面經費保障上的困難,對安全生產影響很大。
2.3、小數設計單位未能對復雜地質構造、不利的自然環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產安全提出專項安全措施。并對建設過程中安全狀況實施跟蹤管理,出現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提出處理方案,不能從技術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2.4、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只抓進度不管安全的現象持遷就態度,怕處理不好關系影響今后工程監理任務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開;有的監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知識掌握不夠全面,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提出的整改意見針對性不強,未能有效指導施工單位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監管重點
3.1、建設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的建筑行業“誠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業誠信檔,建立健全國統一的行業管理信息化平臺,采取信息化手段記錄監理、施工企業在建設過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況及不良市場行為,并進行曝光。在工程招標和資質年審中進行量化扣分,從建筑市場準入上嚴格把關。理順處罰的渠道,建立聯動處罰機制,按現行建設工程管理法規及時實施對參建各方違規行為處罰,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積極推進“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立勞務管理機制,組織參建人員安全生產教育。使員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3.2、施工現場執法監管人員要認真做好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交底工作。建設過程中加大監督抽查力度,督促參建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消除危險源。努力減少一般事故,杜絕群死群傷等重大事故。
3.3、嚴把安全生產條件審查關。針對監督員在工程監督中監督工程量大、范圍廣,只能對工程安全生產實施宏觀監控的特點。監督人員應認真總結各類工程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經驗,按不同工程的特點分析危險源,根據現行建設工程管理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及各地區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制訂有針對性的監管預案。在安全生產施工許可條件審查中,就建設、監理、施工各方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參建人員的安全教育,毗鄰建筑物、地下管線、架空高壓線的防護,安全生產專項方案、安全措施費使用計劃、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等編制和審查、審批,日常安全管理等提出具體要求,確保工程開工后各項安全工作的順利展開。
3.4、在工程建設過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和各級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督促各項目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按規定選配有較強責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產實踐經驗和資質的人員擔任專職安全員。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將管理責任制層層落實,形成全員管理的格局;第二嚴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作業。勞務工人特別是新進場的工人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才能從事相關勞務;第三抓大型設備、機具的使用安全檢測。對塔吊、物料提升機和外用電梯一律要求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裝后進行登記備案。嚴格設備進場的性能檢查,嚴抓安裝就位后驗收,保證施工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杜絕設備運行中的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確保施工設備和機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墜落。嚴格檢查樓梯口、進出口、洞口、井口和預留管道口、井字架進出料口等的圍蔽情況。腳手架搭設外立桿內側必須設置密目式安全立網, 1. 2m高防護欄桿和0. 18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擋腳板。施工作業層須滿鋪固定腳手板。結構施工層樓面、電梯井內應每隔三層并最多隔10m設置一道安全平網防護。在個人防護方面,要求施工單位給現埸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配安全帶;第五人工挖孔灌注樁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履行審批。施工過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須對井下氣體檢測,方可下井施工。開挖過程中要嚴防塌孔事故的發生。當設計孔距不能滿足規范要求時應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發現流砂應停止人工開挖。同時,注意臨時施工用電安全,施工現場配備應急搶險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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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代建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管理工作,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代建市場誠信建設,保障代建管理目標實現,根據《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1號)和《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長政發[20xx]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國債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通過政府信用貸款或政府承諾償還的方式所籌資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資金或資產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代建單位,是指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的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項目前期、實施、驗收及后期審計、結算等階段管理服務,并獨立承擔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的責任和風險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
代建單位應當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施工總承包一級、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咨詢甲級、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中的一項或多項資質;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建設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第三條 凡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任務,并為項目提供代建服務的代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四條 代建項目實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單位中標代建項目后應當簽訂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質量、安全、進度控制目標和廉政建設要求,確保各項代建管理目標實現。代建合同簽訂前應當報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審查。
第五條 項目代建工作實行項目經理制。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應當成立項目代建部,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項目負責人擔任項目經理。
第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與項目經理簽訂代建項目管理責任書,明確項目經理在代建項目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職能齊全、人員精干原則組建項目代建部,確保人員到位,職責明確。投標承諾的項目代建部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確須更換,項目經理及主要專業代建人員須經招標人和代建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并符合招標時相關資格條件要求。
第三章 計劃、臺賬及報表管理
第八條 計劃管理
為完成代建項目各項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代建單位應當根據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周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代建項目總體工作計劃,并報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整個項目工作計劃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 臺賬管理
代建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電子臺賬,由專職(或兼職)人員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據實填列,及時更新和完善。臺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報建情況 .
根據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內容,從項目立項到施工許可證辦理的前期程序中關鍵節點完成情況。
(二)項目招標情況
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開始時間、開標時間、中標單位的中標價、中標通知書及合同備案等情況。
(三)項目管理重要事項
項目前期或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重要會議等事項,內容主要包括設計變更提出的單位、原因及實際變更情況,會議參與人員、單位、時間、相關資料、成果和存在問題等。
(四)費用支付明細
根據項目概算書建立項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細,包括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等項目概算總投資內的全部費用,確保整個建設項目費用不超過項目總概算費用。
(五)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監督檢查記錄
(六)會議紀要、簡報
(七)圖紙和設計變更
第十條 項目管理月報
代建單位應當結合代建項目管理臺賬及時匯總各項數據,進行分析比較,形成代建項目管理月報,并按月報送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及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章 重點環節的審核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項目勘察、設計成果進行審核,特別是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等涉及造價的審核。加強設計管理,優化設計指標,加強造價管理,優化造價指標,確保項目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原則的實現。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招標和采購活動,在招標文件完成后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專業公司進行詳細審核,并將經相關部門備案的各類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及時報送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備查。代建單位及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支付審核制度。對各專業單位報送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后方可執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向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款項,應當按要求進行,付款后及時記錄支付臺賬并定期核對。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變更審批制度。加強工程變更的經濟、技術評審,對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及造價進行審核。
第五章 報批報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設置專職崗位負責項目的報批報建工作。
第十七條 報批報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個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產產權證。工作內容主要有: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和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的申請和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申請和批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申請和批準,項目節能評價的申請和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請和批準。
(二)項目設計前準備階段:規劃總平面(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報審和批準,規劃設計方案的報審和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和取得,項目土地使用權證的申請和取得。
(三)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初步設計報相關部門初審并取得審查意見(主要有人防、消防、衛生、環保、節能等部門的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及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和取得。
(四)項目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審查及批準,人防、消防、管線等專業施工圖設計審查及批準。
(五)項目開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招標及合同備案,施工用水、用電、進場道路的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注冊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和取得。
(六)項目施工階段:門牌、永久用電、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專項設施報建安裝。
(七)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項目防雷檢測、管線規劃、工程規劃、人防、消防、電梯等特種設備、環保、節能、綠化、檔案等專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及備案,結算審核,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及意見。
(八)資料移交和產權辦理階段: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資料,向產權登記機構辦理項目產權登記。
第六章 協調管理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協調好使用單位、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監管部門關系,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代建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協調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門、周邊社區、社會團體的關系,為項目進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協調好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及各專業工程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為項目進展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以現場協調和會議協調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解決。應當定期組織和參加現場各單位、使用單位等多方參與的工作例會。通過會議形式討論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需協調事項,最終議定結果應當形成多方簽字的會議紀要,以此作為事項處理的依據。
第七章 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對代建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與文明施工等管理內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旁站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各項問題予以協調處理,建立工作聯系單制度。重大問題應當下發整改通知單,注明發現問題及處理方案,及時對整改單進行跟蹤管理,督促監理和施工單位落實處理意見,對整改單進行閉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代建項目計劃落實檢查制度。
(一)代建單位應當對項目代建部管理計劃的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按計劃進行。
(二)代建單位應當對代建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項管理環節進行現場檢查,形成監督檢查記錄臺賬。
(三)代建單位現場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監督檢查記錄中的各項內容與監理、施工單位報送的各項數據進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與相關單位協調解決。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以代建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執行合同對象審查、合同談判、合同文本會審與簽批程序后,才能進行簽訂,同時按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合同備案。簽訂的合同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承諾一致。
第二十六條 以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名義簽訂的合同,代建單位應當安排相關人員對合同對象進行審查,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是否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承諾一致,將合同文本連同審核意見一并提交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建立合同管理臺賬。內容主要有:合同名稱、委托方(或發包人)單位名稱、受委托(或承包人)單位名稱、合同價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標準、合同內容、合同范圍、合同生效時間(或簽訂時間)、合同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代建單位應當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原則上不得變更。如必須變更,須按規定的變更程序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代建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合同履行情況,是否按合同的內容、范圍和標準履行合同。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對照合同檢查合同履行情況,是否有缺項、漏項履行的情況,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代建項目相關資料的歸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建設程序和項目特點,按階段分期進行代建項目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各參建單位的檔案資料管理情況,確保各種檔案資料與工程建設同步。
第三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檔案應當參照國家檔案整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管理要求的規定格式、標準、規范進行歸檔、整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項目檔案應當集中存放于適宜地點,確保檔案的安全與完整。
第三十五條 在檔案資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單位應當對檔案資料的完好性負責。代建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第十章 制度建設
第三十六條 建立代建項目各項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為項目代建部內部管理制度和項目管理制度兩類。
第三十七條 項目代建部內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獎罰制度等。
第三十八條 項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對與造價有關的如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的審核制度,對各單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勘察報告等的審核制度,合同審批制度,施工設計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制度,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招投標管理制度,設計變更制度,質量、安全檢查制度,費用支付審批制度,工程簽證制度,工程驗收制度,檔案資料管理制度,資料移交和產權辦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代建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代建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強對項目代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審查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代建合同;
(二)參與監督項目工程招標機構選擇及招標投標活動;
(三)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初步設計評審;
(四)核實初步設計概算和工程設計變更、概算調整事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造價咨詢;
(五)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制止和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者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建立代建單位誠信執業考核評價機制和誠信檔案。代建主管部門結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代建單位日常代建行為和代建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每半年進行一次??荚u結果分為三個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為一類;在前30%-80%(含)的為二類;后20%為三類;考評結果以通報形式公布,納入代建單位招標實力和信譽評分依據和誠信檔案。
第四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黑名單,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3年內不得參與代建活動,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反項目代建合同約定,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與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使用單位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轉讓代建業務的;
(六)不積極履行代建合同約定責任和義務,在代建工作中不作為,遭到投訴兩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點⑴設計的可施工性較差,設計時很少考慮施工采用的技術、方法、工藝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多,導致施工效率降低,進度拖延,費用增加,不利于業主的投資控制及合同管理;
⑵設計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相互推倭責任,使業主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