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概念與完善

時間:2022-04-20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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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釋概念與完善

一、刑法解釋概述

1.刑法解釋的概念。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范的內涵和意義的客觀闡述和說明。筆者認為刑法解釋更應界定為是法學者或法律工作者運用自己的知識結構,以正義的理念為基礎,以憲法和刑法的原則為基準,運用一定的方法賦予刑法規范特定意義的思維和實踐的動態過程。

2.刑法解釋的必要性。

(1)法律規范的抽象性。刑法規范是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的標準,是普遍適用的行為規范,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只有對刑法規范進行解釋,明確其具有的真實含義,才能將其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才可能將其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2)文字含義的模糊性。刑法規范必須也只能用文字表達。文字本身就存在一定局限,比如:字面含義與其實質含義的矛盾,立法者語言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有些專業術語本身的含義就存在理解上的爭議。這也決定了刑法解釋的必要性。

(3)法律運行環境的多變性。刑法規定必然具有穩定性和滯后性,而社會現象具有多變性和復雜性。無論刑法規范規定的多么具體和靈活,刑法制定中都難免不能窮盡所有可能出現的犯罪現象。如果不根據社會發展的狀況解釋刑法,那么必然不能實現刑法"保障人權、懲罰犯罪的"的目的。

3.刑法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進行解釋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解釋不是對刑法規范的任意解釋,也要遵從刑法的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不僅具有形式上的價值,而且具有實質上的價值,它是形式與實質的有機統一。刑法解釋就是要實現罪刑法定原則在形式和實質上的統一和協調,從而真正實現罪刑法定原則在實踐上的意義。

二、刑法解釋的基礎理念

1.刑法解釋應當符合人性的需求。人性與刑法之間具有特別密切的關系。日本刑法學家大塚仁曾經說過:"作為刑法的對象,常常必須考慮到人性問題。可以說對人性的理解決定了刑法學的性質。近年來從人性的角度和視角對刑法進行研究和考察的學者和著作不斷增多,比如:人格刑法學、關于刑法的人性化的研究等等。在一定意義上講,法律特別是刑法都是人性與自然和社會博弈的結果,刑法是對人性的規制和疏導。人性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自我需要的滿足性,可以說是指自私性。因為社會資源是有限的,而人的需要是無限的。這就要求每個個體滿足需要的方式必有限度,如果超過這樣的限度,就產生了犯罪。因此,刑法的制定、適用都必須綜合考慮人性的因素。同樣在對刑法進行解釋時,也必須做出符合人性的、能夠疏導人性的結論。

2.刑法解釋應當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刑法的解釋必須以社會公眾所普遍認同的社會倫理為指導。社會倫理包括公眾普遍認同的道理和公眾普遍分享的感情。公眾普遍認同的道理,就是指一個社會的公眾對自然和社會的基本認識,是公眾對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基本運行規則的認識。公眾普遍分享的感情,是一個社會的公眾對自然和社會的基本感受,它是人對自然的基本體會和對社會中社會關系的基本感受。刑法的解釋只有以此為基礎和指導,才能做出合乎社會倫理的解釋。

3.刑法解釋應當符合社會需要。刑法解釋必須注重法律效果,但也必須重視解釋的社會效果。所謂社會效果就是指刑法解釋要結合社會環境和社會效益綜合考慮,在現實與法律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得出合情合理和公正的結論,得出的結論能夠解決實際案件,能夠為社會所認同,能夠得到良好的社會響應。

三、完善我國當前刑法解釋制度

1.刑法解釋必須法律化、制度化。當前我國的刑法解釋工作存在的種種問題,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法律解釋工作無章可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該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釋相關法律,將法律解釋的原則,提出的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刑法解釋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2.刑法解釋應該公開、及時。刑法解釋是法律的組成和補充,應當符合法律的公開、及時性。就目前的立法現狀看,我國刑法規范本身表現出過高的原則性和簡明性,需要解釋的內容很多,如果立法機關不及時通過刑法解釋來對法律條文的意義加以說明,就不利于刑法規范的施行。

3.刑法解釋應當建立監督機制。由于目前我國立法解釋工作還未走上正軌,司法解釋的越權現象及司法解釋出現分歧的現象就在所難免,為此,必須建立和完善法律解釋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一是,對立法解釋本身來說,不能把解釋法律與修改法律混為一談,解釋法律不能與法律條文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二是,立法機構要加強對司法解釋工作的監督,應根據司法解釋的原則、程序等規定,監督和制約司法解釋活動。三是,最高司法機關對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性文件應加強監督和制約,發現超越職權進行解釋或解釋錯誤時,應予以糾正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