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信任原則及適用
時間:2022-05-24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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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信賴原則,通說認為在客觀歸責理論出現之前,始創于德國帝國法院在1935年12月9日的判例。日本第一位引入該理論的著名刑法學者西原春夫教授將其定義為:行為人為某種行為時,如果信任被害人或者第三人采取適當行為的場合,因為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不適當行為而發生結果,行為人對此不承擔責任的原則。①肇始于德國帝國法院的信賴原則,發軔于交通運輸業,其初衷在于順應機械文明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使得汽車能夠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功能。關于信賴原則存在的歷史和法理,通說認為與韋爾策爾(Welzel)首創的社會相當性理論的產生有關,屬“新過失論”,與“可容許風險”和“危險分配”原則一脈相承,互為表里。“可容許的風險”理論認為,現代社會人們生活的環境日趨復雜化,為了順應科技發展而實施的危險行為越來越多。如果由此帶來的收益遠遠大于其造成人們生命或財產的現實危險,這類危險活動和行為就應該得到社會的允許。對交通領域而言,駕車上路盡管制造了風險行為,但只要駕駛人遵守了交通規則,這種風險就是現代生活可容許之風險。②駕駛人信賴其他人同樣會遵守交通規則,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法益侵害之結果,該駕駛人在容許危險范圍內的行為不應受到刑法的譴責。該原則通過判例和學說在交通領域被確立。瑞士、奧地利等國家幾乎與德國同時產生和確立該原則。③二戰以后,日本受德國的影響,在西原春夫等學者的努力下,20世紀60年代逐步在交通和其他領域適用了信賴原則,我國臺灣地區也于20世紀70年代適用該原則。信賴原則產生于交通犯罪領域,有一定的必然性。根據傳統過失論,一旦行為人造成法益侵害的結果,且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考察存在預見的可能性,即可認定過失。在交通領域,只要行為人駕車上路,就存在預見某種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除了不可抗力外,一旦出現侵害法益的結果,認定過失十分容易。嚴格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就會造成駕駛人戰戰兢兢、瞻前顧后,以機動車為中心的交通工具就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之作用,一種順暢的交通就不再有可能了。④而信賴原則的產生順應了這種需要,使得在判斷違背客觀注意義務時,能夠對注意義務作出合理的限制,進而比較廣泛地被一些國家引入。目前,該原則已經成為德日刑法理論上判定過失責任及其程度的重要理論。信賴原則是否可以在其他領域適用有過爭議。羅克辛教授(Roxin)認為信賴原則也適用于其他需要分工的領域。與之相反,Jakobs教授認為,因為交通參與人之間相互沒有控制和指揮之權限,只是平等地基于共同的交通規則產生信賴關系,但在其他需要分工合作的領域,比如主刀醫生和助手,主刀醫生和輔助人員之間通常有控制和指揮者,主張信賴原則似有放縱之嫌。⑤西原春夫教授認為:“信賴原則,于理論上應為一般過失之所通用,非僅限于交通事故之部分而己,但其對于其他部分可能適用之范圍并不明確;易言之,信賴原則于其他部分之適用并無實益。”⑥但絕大多數學者認為信賴原則的適用范圍不應僅局限在交通領域。其主要理由是,隨著時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社會的發展有賴于各行各業分工合作。張明楷教授認為,信賴原則可以適用于企業活動、醫療活動及其他活動中。林山田教授認為,信賴原則適用于所有法律所容許的風險行為,用于界限注意義務或安全義務的要求。有學者認為,信賴原則適用于其他需要分工合作的業務活動上。筆者認為,信賴原則在交通以外的領域適用,應相當謹慎,嚴格受制于客觀環境和主觀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受具體案例之約束;一旦放任則會產生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日本的刑法理論和審判實踐中,信賴原則已逐步擴展到醫療和其他領域。典型案例如日本札幌高等法院對“北大電氣刀誤接事件”的判決、“森永牛奶”事件的判決和日本最高法院對“Aerozir工廠氯氣外泄事故”的判決。⑦臺灣司法界對信賴原則適用于其他領域,持審慎之態度,在既往法院判決中鮮見引入。
二、信賴原則引入的必要性之考量
信賴原則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理論上仍有爭議。作為通說的肯定說認為,信賴原則的適用,避免行為人過度承擔注意義務,為限制過失犯擴大處罰范圍提供了一定的規格和標準。毋庸諱言,信賴原則的積極意義在于順應科技進步及社會分工日益精細的發展趨勢,為從事社會所容許的風險行為,打開了注意義務上的精神枷鎖。從某種意義上說,信賴原則成了現代社會存在和發展的邏輯起點。消極的肯定說認為,在適用信賴原則的場合,是因為被害人不實施結果回避行為的可能性極小,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實質的危險性,因而不成立過失犯。信賴原則,僅僅是明確了過失犯成立的一般條件,而非一種特別要件或原則。此觀點認為,在過失犯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存在預見的可能性,即產生對危害結果的回避義務,通過信賴原則來否定注意義務的存在,有倒果為因的嫌疑。筆者以為,信賴原則之所以有必要適用于交通領域過失犯,主要在于,盡管行為人對發生的危險并非不能預見(駕車上路行為本身即具有各種事故發生的可能),而是通過信賴原則的應用,使得行為人基于信賴他人的適當行為而產生不至發生該結果的確信,從而合理地對危險進行了分配,重新界定了行為人的責任界限。否定說認為,信賴原則來源于納粹的交通政策,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利益而犧牲行人和水平不高的駕駛人員利益,故應予以全面否定。⑧不可否認,信賴原則產生于德國納粹橫行時期,系受納粹刑法思想推動而確立。但當時德國產業資本主義的發展,為信賴原則的產生提供了現實的土壤。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1910年,德國汽車總數僅5萬輛左右;到1925年,其總數已增至43萬輛;到1935年,其總數達214萬輛。⑨因此,德國產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帶來交通業和動力機械科技的飛速發展是信賴原則得以產生的主要原因。信賴原則的適用需要什么樣的外部環境?當下中國是否已經具備適用條件?從信賴原則產生的來源看,就交通領域的適用客觀環境上必須考慮以下幾點要素:一是社會公共利益發展之需,即汽車是少數人擁有的奢侈品,還是已經邁入尋常百姓家;二是交通環境和交通設施是否能夠達到期待其他人做出具有一定社會相當性之行為;三是交通規則和交通道德是否為大多數人所信守,交通規則是否對交通參與人具有比較可靠的拘束力。當然,也有學者認為信賴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產生,是法律使得權利主體敢于信賴。瑏瑠筆者認為,當下中國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困擾社會的一大難題。據報道,僅2010年中國死于交通事故人數就達65225人,受傷人數254075,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十分嚴重的公害之一。目前,中國機動車保有量已經超過2億輛,高速公路和鐵路總里程位居世界第一,路況也具備較好的基礎。期待在一種完全理想狀態下適用信賴原則,幾無可能。縱觀德日等國在適用該原則之初,其條件遠遜于當下中國,而法律本身固有的教育功能,也能通過法律實施達到規范人們行為的效果。目前,至少在交通領域推進信賴原則的適用已十分必要。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可分情況加以區別,比如在高速公路、高速鐵路、輕軌、國道和城市快車道可直接適用,在其他情形下發生的交通過失可以考慮將信賴原則作為緩和或限制過失責任加以適用。
三、信賴原則的適用及其界限分析
一般認為,信賴原則在具體援用時,必須充分考慮其客觀環境和主觀要件。就客觀環境而言,具備良好的基礎條件是適用信賴原則的前提。因此,并非任何地區、任何行業,都可以適用信賴原則。就信賴原則適用的主觀要件而言,須存在信賴的可能性,即行為人對受害人及第三人的信賴是現實存在的;同時,行為人產生信賴須有社會相當性,且行為人自己沒有違反信賴的基礎要件。我國刑法理論中能否直接引入該原則,理論上仍有爭議。而信賴原則在德日刑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適用和界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賴原則在交通領域的適用及界限。
信賴原則適用于主張道路“先行權”的情形。
(1)駕駛人車行至交叉路口,此時信號燈由紅變綠,其即可信賴兩旁交叉路上行駛的車輛,因紅燈亮起而全部停車,等待他通過交叉路口。
(2)駕駛員一般都知道干道行駛車輛有交通的先行權,當車行至交叉路時,他即可以信賴支道行駛車輛有等待的義務,必然會尊重他的優先權,因此不必減速慢行或停車。
(3)駕駛員沒有為盲目超車的車輛而慢行的注意義務。
(4)行為人信賴其他人對交警執法行為的遵守,他人特別是駕駛員應當熟知交通執法人員手勢的含義;若因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遵守交警執法行為,可主張信賴原則。信賴原則以可以信賴所有交通參與人遵守交通規則為前提,但并非所有參與人都能以信賴原則為由主張未違背客觀注意義務。
交通領域適用信賴原則的適用界限,常見有以下幾種情形。
(1)已經認識到對方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即對方違反注意義務,即將造成危害結果,行為人有足夠時間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例如,對方明顯地違規停車,而自己尚有足夠時間,采取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卻不采取措施,導致車禍發生的,行為人不能以信賴他方必定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主張未違背客觀注意義務而免責。
(2)駕駛人自己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危害結果的,則不能主張信賴原則要求其他交通參與者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3)駕駛人無法信賴對方會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比如,駕駛員發現前方醉酒騎自行車的人,因其心智不正常,極易違反交通規則,要求其以信賴其遵守交通規則而采取適當的行動以回避事故發生的,這在一般社會生活中不具有相當性。
(4)干道行駛的駕駛員也不能信賴前方出現的幼兒、身體障礙者會信守交通規則而采取適切行為,應當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
(二)信賴原則在醫療領域的適用及界限。
信賴原則在醫療領域的適用,可以分為兩類:
1.醫患之間的信賴。醫療行為要取得良好的治療效果,必須得到患者的配合。一般情況下,醫生可以信賴患者會做出適切之行為。問診過程中因患者故意隱瞞病情,在治療過程中患者拒絕配合,不遵醫囑,不按要求服藥,違反術前禁食規定,由此造成患者傷亡情形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援用信賴原則,以減輕或免除醫生的過失責任。比如,醫生在急診過程中,女患者因下腹痛緊急入院,醫生考慮宮外孕可能,但患者極力否認曾有過性行為,醫生因此考慮其罹患其他疾病的可能,后因宮外孕大出血造成嚴重后果,本案基于醫患之間的信賴關系,可以考慮適用信賴原則。醫患之間適用信賴原則的限制。醫務人員必須盡到以下義務,才能主張信賴原則的適用:向患者履行告知和同意義務、詳查患者身體義務、檢查所用藥品義務、已盡防范結果發生的注意義務,等等。對于老年就診人、未成年就診人以及精神病人和其他某些因疾病原因而產生精神不健全狀態的就診人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信賴原則的實質,在于行為人信賴相對人的行動具有相當性,在對方由于心智缺乏或者情緒失控的情況下,容易采取非正常的行動而不能信賴時,當然就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2.醫務人員之間的信賴。醫務人員之間,具體包括醫療小組成員(含麻醉醫師)、醫生與輔助醫療人員(超聲、影像、檢驗等人員)、醫生與護理人員、醫生與藥師,等等。由于醫療分工的日益精細,醫務人員之間必須共同協作,互相信賴,并嚴格遵守醫療規程,才能有效救治患者。在共同實施的醫療行為過程中,有醫務人員因不遵守操作規程,導致患者傷亡,嚴格遵守醫療規程的醫務人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則需要考察他們之間有無刑法上的信賴,該信賴是否具有相當性,才能予以認定。
外科手術醫療組成員常見因信賴原則而免責的情形如下:
(1)術前手術器械消毒不完善。手術器械因其他人員消毒不夠,至患者感染,不能歸責于手術醫生。
(2)術前檢查未查出非手術適應癥。比如患者有嚴重糖尿病,本來應該等到血糖控制好以后才能施行手術,但術前因檢驗醫師的過錯造成未查出患者血糖的異常,術后造成嚴重感染的,危及健康和生命的情形。
(3)院內感染。醫生應可信賴手術室或住院病房衛生條件消毒情況良好。
(4)體內異物殘留,由于其他醫務人員的原因造成的異物(如紗布)殘留,不應當由主刀醫生承擔責任。
(5)切后縫合不善,術中切口縫合多由助手承擔。
(6)術中止血不及時等。由于手術本身十分復雜,可以援引信賴的情況較多,這里只是羅列常見情形。外科醫生對麻醉醫生的信賴。臨床麻醉工作,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屬于高度專門的醫療行為。因此,外科醫生可以信賴麻醉醫生獨立的醫療行為,諸如麻醉時間、麻醉方式(全麻或局麻)、麻醉藥的劑量、麻醉監護等等。如果手術中,因麻醉問題發生不幸事故,基于信賴原則應免除外科醫生的過失責任,而由麻醉醫生承擔責任。醫生對輔助醫療人員的信賴與麻醉醫生相似,此處不再贅述。醫生對護理人員的信賴。臨床上常用“三分醫療,七分護理”來形容護理工作對于病人康復的重要性。取得執業資格護理人員,一般都受過專門之培訓,能按照醫囑及護理常規實施醫療輔助活動。若因護理人員給藥錯誤,或患者出現異常情況未及時通知醫生,或有其他不作為,導致醫療過失的,基于信賴原則,應該由護理人員單獨承擔過失責任。瑏瑣由于醫護之間存在一定的控制和支配關系,因此在適用該原則時應當相當謹慎。
醫務人員之間信賴的界限。醫務人員之間的信賴也要考慮到客觀條件和主觀狀況。客觀條件方面:在醫院基礎條件很差,儀器設備嚴重落后,醫務人員本身之素質很低的情況下,如果適用信賴原則對患者不公。主觀方面:被信賴的一方是否具備信賴的相當性。
(1)如果行為人之間有指揮、控制、監督義務,沒有完全履行上述義務,信賴原則即不能援用。如主刀醫師對未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師的信賴即不具有相當性。
(2)危險發生后,行為人是否已盡到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3)如果在實施共同醫療行為之前,已經出現能夠被及時發現的異常狀況,也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三)信賴原則在其他領域的適用及界限。
信賴原則在其他領域的適用主要在監督過失領域。適用于具有監督關系的對象之間(既包含上對下之信賴,也包括下對上之信賴),只要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信賴具有相當性,且不存在否定監督過失的情形,即可以適用。其適用限制主要體現在:是否已盡督查義務,對危害結果是否盡回避義務,信賴的基礎條件如何等。
四、信賴原則功利價值取向悖論
法律一個基本特性就是對人們行為進行約束或者限制。正是法律通過對人的原始本能及濫用自由行為的約束,才使得人能夠獲得真正的自由。瑏瑤誠如洛克所言,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信賴原則的價值取向是限制了人們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自由,還是放任了一些行為人基于此獲得的自由?筆者認為,信賴原則的立法價值在一定程度與功利主義立法思想相吻合。功利主義基于人的本性是避苦求樂的倫理原則,認為人的行為本身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對于社會或政府來說,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職能。功利主義法學的最基本特點就是,強調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義原則是立法的宗旨和評判法律優劣的標準,它對法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對于立法者而言,任何一部法律本身都包含著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保障多數人追求最大幸福,也已成為最為保險的立法方式之一。信賴原則在駕駛人與行人,或者是熟練駕駛人與水平較底的駕駛人之間的平衡,是為了多數人的利益還是為了維護公共交通的秩序,體現了立法的價值追求。不可否認,該原則可能存在對“強者”適度的“寬容”,乃至“放縱”,但在已經適用該原則的國家總體情況是好的。在信賴原則確立的過程中,是否受到過功利主義法學的影響,筆者不敢貿然斷言,但可以看到功利主義的影子。任何立法的本身就意味著價值的平衡,很難做到所謂的絕對公正。即使放在功利主義立法思想上加以考量,信賴原則本身也極具理論和實踐價值。
五、結語
德日刑法中的信賴原則作為新過失論中限制、排除過失責任的重要理論,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比較合理地界定了行為人的注意義務,縮小了過失責任的范圍。在科技日益發展、社會分工日趨精細、人們從事高度風險職業行為越來越多的當下中國,應該在交通領域直接引入或者移植信賴原則,并在其他具有刑法上可容許的風險領域準確理解并恰當適用該原則。